DB 3406 T 001—2020 交通非现场执法 执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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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60L77 DB3406淮 北 市 地 方 标 准DB 3406/T 001 2020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执 法 规 范 Traffic network enforcement Law enforcement regulation 2020- 03-05发 布 2020 -04-05实 施淮 北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 目 次前 言 .引 言 .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要 求 .24.1 基 本 条 件 .24.2 基 本 原 则 .34.3 管 理 要 求 .34.4 设 备

2、 要 求 .35 执 法 流 程 .36 电 子 证 据 获 取 .36.1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3 6.2 电 子 信 息 处 理 .47 电 子 证 据 固 化 .47.1 电 子 证 据 筛 选 .47.2 电 子 证 据 确 认 .47.3 电 子 证 据 制 作 .47.4 信 息 监 督 .48 案 件 文 书 的 制 作 与 送 达 .48.1 立 案 文 书 .48.2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制 作 .48.3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送 达 .58.4 处 罚 决 定 书 制 作 .58.5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58.6 催 告 书 .59 行 政

3、处 罚 的 实 施 .5 9.1 按 期 处 罚 .59.1.1 本 地 处 罚 .59.1.2 异 地 处 罚 .59.2 逾 期 查 处 .59.2.1 黑 名 单 追 溯 . 59.2.2 违 法 车 辆 锁 定 .69.2.3 路 面 巡 查 . 69.2.4 公 安 协 查 . 69.2.5 货 源 限 供 . 69.2.6 货 运 企 业 责 任 追 溯 .69.2.7 法 院 执 行 . 69.2.8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69.3 争 议 案 件 处 置 .610 结 案 .6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4、7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流 程 .9附 录 C ( 资 料 性 附 录 )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文 书 式 样 .10 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5、执 法 支 队 、 安 徽 工 匠 质 量 标 准 研 究院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韩 海 林 、 孙 远 立 、 丁 言 柱 、 李 桂 方 、 王 克 怀 、 张 德 保 、 王 光 辉 、 王 玉 洁 、 刘 永梅 、 蒋 行 肖 、 桂 峰 、 张 金 水 、 赵 涛 、 丁 昌 东 、 左 俊 英 。 III 引 言我 国 道 路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现 象 非 常 严 重 , 屡 禁 不 止 , 危 害 极 大 。 2018年 以 来 ,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局和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综 合

6、 运 用 互 联 网 、 大 数 据 、 人 工 智 能 等 技 术 , 经 过 坚 持 不 懈 的 探 索 ,终 于 摸 索 出 以 非 现 场 执 法 为 支 撑 的 交 通 领 域 治 超 新 模 式 , 有 效 遏 制 了 淮 北 市 道 路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行为 ,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社 会 效 益 和 经 济 效 益 , 掀 起 了 全 国 道 路 治 超 领 域 革 命 性 变 化 。DB3406/T001与 DB3406/T002、 DB3406/T003和 DB3406/T004四 项 标 准 相 互 兼 容 匹 配 , 在 全 国 率 先 形成 了 道

7、 路 交 通 领 域 非 现 场 执 法 的 标 准 综 合 体 。 地 方 标 准 的 发 布 实 施 , 不 仅 为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领 域 非 现 场执 法 提 供 可 靠 的 执 法 依 据 , 同 时 能 推 动 我 国 道 路 交 通 运 输 领 域 科 技 治 超 水 平 的 提 高 。支 撑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关 键 是 遮 挡 号 牌 号 码 识 别 技 术 、 卫 星 定 位 超 载 终 端 在 线 状 态 的 检 测 等 关 键 技术 , 在 这 些 关 键 技 术 没 有 攻 克 以 前 , 对 通 过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的 遮 挡 号 牌

8、超 限 超 载 车 辆 束 手 无 策 ,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很 难 开 展 。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攻 克 了 遮 挡 号 牌 车 辆 号 码 的 识 别 技 术 , 交 通 非 现 场执 法 的 巨 大 优 势 显 现 出 来 。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行 政 执 法 支 队 办 理 了 大 量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案 件 , 积 累 了大 量 的 非 现 场 执 法 经 验 和 案 例 , 是 我 国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的 宝 贵 财 富 。 DB3406/T001是 淮 北 市 交 通 运 输 综合 行

9、政 执 法 支 队 非 现 场 执 法 经 验 的 总 结 和 提 炼 , 因 此 , DB3406/T001发 布 实 施 对 推 广 淮 北 市 交 通 非 现 场执 法 经 验 , 规 范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行 为 , 提 高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促 进 作 用 。 1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执 法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基 本 要 求 、 执 法 流 程 、 电 子 证 据 获 取 、 电 子 证 据 固 化 、案 件 文 书 的 制 作 与 送 达 、 行 政 处

10、 罚 的 实 施 和 结 案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级 公 路 上 货 运 车 辆 超 载 超 限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非 现 场 执 法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35295 信 息 技 术 大 数 据 术 语GB/T 5271.1 信 息 技 术 词 汇 第

11、 1部 分 : 基 本 术 语DB3406/T 002 交 通 非 现 场 执 法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建 设 规 范DB3406/T 003 货 运 车 辆 遮 挡 号 牌 识 别 技 术 规 范DB3406/T 004 货 运 车 辆 北 斗 定 位 车 载 终 端 在 线 状 态 自 动 检 测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B T 35295、 GB/T 5271.1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非 现 场 执 法 off-site law enforcement 在 货 物 运 输 主 通 道 、 重 要 桥 梁 入 口

12、 处 等 重 要 路 段 和 节 点 设 置 检 测 技 术 监 控 设 备 , 并 根 据 设 备 记 录 的电 子 信 息 , 经 认 定 违 法 事 实 后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对 违 法 运 输 车 辆 的 当 事 人 ( 包 括 车 辆 所 有 人 、 驾 驶 人或 者 车 辆 管 理 人 )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治 超 管 理 模 式 。3.2 电 子 证 据 electronic evidence通 过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获 取 并 经 过 确 认 的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电 子 数 据 。3.3电 子 证 据 固 化 curing evi

13、dence在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上 , 获 取 、 核 实 、 确 认 电 子 证 据 , 并 把 确 认 的 电 子 证 据 保 存 、 保 护 起 来 的过 程 。 3.4 信 息 采 集 员 information collection在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上 , 采 集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电 子 信 息 的 执 法 人 员 。 2 3.5 信 息 审 核 员 information censor在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上 , 审 查 、 核 实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电 子 信 息 的 执 法 人 员 。3.6 信

14、 息 监 督 员 information spot-checking staff在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上 , 对 审 核 后 的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电 子 证 据 信 息 进 行 抽 查 、 监 督 的 执 法 人 员 。3.7 有 效 信 息 effective information能 清 楚 辨 认 , 能 作 为 无 可 争 辩 的 电 子 证 据 使 用 的 信 息 。 3.8 无 效 信 息 invalid information不 能 清 楚 辨 认 , 不 能 作 为 无 可 争 辩 的 电 子 证 据 使 用 的 信 息 。3.9 案 件 文 书

15、制 作 人 员 case production staff把 违 法 电 子 证 据 信 息 制 作 成 为 执 法 文 书 的 执 法 人 员 。3.10争 议 案 件 处 理 coordinating the consideration of cases对 有 争 议 的 案 件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讨 论 处 理 的 过 程 。 3.11逾 期 处 理 late tracking processing对 超 过 在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期 限 , 且 未 接 受 处 罚 的 违 法 货 运 车 辆 的 处 罚 。3.12黑 名 单 货 运 车 辆 blackl

16、isted freight vehicle特 指 立 案 后 尚 未 结 案 的 在 案 货 运 车 辆 。3.13违 法 嫌 疑 信 息 information on suspected violations of the law尚 未 核 实 确 认 的 违 法 信 息 。 4 基 本 要 求4.1 基 本 条 件 3 4.1.1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应 符 合 DB3406/T 002 的 要 求 , 在 投 入 使 用 之 前 应 经 主 管 部 门 验 收 合 格 并 向 社 会 公告 。4.1.2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的 称 重 设 备 应 经 计 量 部 门 检 定 合

17、格 并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4.1.3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信 息 系 统 应 互 联 互 通 并 与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全 国 道 路 货 运 车 辆 公 共 监 管 与 服务 平 台 对 外 服 务 接 口 和 公 安 交 管 信 息 系 统 保 持 畅 通 。4.2 基 本 原 则公 平 、 公 正 、 合 法 、 合 规 , 证 据 确 凿 。4.3 管 理 要 求4.3.1 执 法 机 构4.3.1.1 应 经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或 许 可 。 4.3.1.2 应 建 立 健 全 非 现 场 执 法 管 理 制 度 、 监 督 考 核 办 法

18、 和 争 议 案 件 处 理 制 度 。4.3.2 执 法 人 员4.3.2.1 应 熟 悉 交 通 领 域 法 律 法 规 、 持 证 上 岗 , 并 熟 练 掌 握 本 标 准 的 内 容 。4.3.2.2 宜 有 现 场 执 法 和 非 现 场 执 法 经 历 和 经 验 , 上 岗 前 应 经 过 本 标 准 和 非 现 场 执 法 业 务 的 培 训 。4.3.2.3 信 息 采 集 人 员 、 信 息 审 核 人 员 、 信 息 监 督 人 员 和 案 件 处 理 人 员 上 岗 前 , 应 经 过 DB3406/T 003和 DB3406/T 004的 培 训 。4.3.2.4

19、非 现 场 执 法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参 见 附 录 A。4.4 设 备 要 求4.4.1 硬 件4.4.1.1 应 符 合 DB3406/T 002的 要 求 。 4.4.1.2 应 制 定 非 现 场 执 法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管 理 办 法 。4.4.2 软 件4.4.2.1 非 现 场 执 法 软 件 应 与 DB3406/T 002相 互 兼 容 匹 配 。4.4.2.2 非 现 场 执 法 软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软 件 :a)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信 息 系 统 ;b) 货 运 车 辆 入 网 验 证 信 息 系 统 ;c) 货 运 车 辆 遮 挡

20、 号 牌 识 别 信 息 系 统 ;d) 货 运 车 辆 北 斗 定 位 车 载 终 端 在 线 状 态 自 动 检 测 信 息 系 统 ;e) 黑 名 单 货 运 车 辆 报 警 信 息 系 统 ;f) 货 运 车 辆 轨 迹 查 询 信 息 系 统 ;g) 违 法 货 运 车 辆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5 执 法 流 程 非 现 场 执 法 流 程 图 见 附 录 B。6 电 子 证 据 获 取6.1 电 子 信 息 采 集 4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采 集 的 电 子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几 种 : 货 运 车 辆 超 限 超 载 信 息 ; 车 辆 车 辆 号

21、 牌 信 息 ; 货 运 车 辆 车 脸 、 车 身 、 车 尾 图 片 信 息 ; 货 运 车 辆 非 法 改 装 信 息 ; 货 运 车 辆 北 斗 定 位 车 载 终 端 在 线 状 态 信 息 ; 黑 名 单 货 运 车 辆 信 息 ;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编 号 信 息 。6.2 电 子 信 息 处 理利 用 大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对 动 态 检 测 卡 点 采 集 的 货 运 车 辆 信 息 进 行 加 工 处 理 , 找 出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嫌 疑 信息 , 并 把 违 法 嫌 疑 信 息 推 送 至 联 网 治 超 综 合 管 理 平 台 。 同 时 , 在

22、情 报 板 上 公 布 货 运 车 辆 的 超 限 超 重 等 违 法 信 息 。7 电 子 证 据 固 化7.1 电 子 证 据 筛 选信 息 采 集 人 员 从 违 法 嫌 疑 信 息 中 筛 选 清 晰 、 明 确 能 作 为 电 子 证 据 使 用 的 有 效 信 息 , 并 分 别 建 立 有 效信 息 和 无 效 信 息 的 台 账 。 遮 挡 号 牌 货 运 车 辆 宜 采 用 DB3406/T 003, 北 斗 定 位 车 载 终 端 在 线 状 态 宜 采 用DB3406/T 004。7.2 电 子 证 据 确 认信 息 审 核 人 员 核 实 电 子 证 据 信 息 , 并

23、 与 违 法 车 辆 的 登 记 注 册 信 息 进 行 比 对 , 确 认 违 法 车 辆 的 号 牌 信息 。7.3 电 子 证 据 制 作 案 件 文 书 制 作 人 员 保 存 、 制 作 货 运 车 辆 违 法 电 子 证 据 信 息 , 并 建 立 电 子 证 据 台 账 。7.4 信 息 监 督信 息 监 督 员 对 违 法 电 子 信 息 进 行 抽 查 、 监 督 、 分 类 并 建 立 台 账 。8 案 件 文 书 的 制 作 与 送 达8.1 立 案 文 书案 件 文 书 制 作 人 员 应 依 据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作 立

24、案 登 记 表 和 案 件 处 理 意 见 书 ,经 批 准 后 立 案 , 建 立 案 件 台 账 。 立 案 登 记 表 格 式 见 附 录 C1, 案 件 处 理 意 见 书 格 式 见 附 录 C2。8.2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制 作8.2.1 案 件 文 书 制 作 人 员 应 依 据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作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的 格 式 见 附 录 C3。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b) 违 法

25、 依 据 ;c) 行 政 相 对 人 享 有 提 出 陈 述 申 辩 的 权 利 ;d) 行 政 相 对 人 享 有 要 求 举 行 听 证 的 权 利 。 5 8.2.2 报 经 审 核 、 批 准 后 下 达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8.3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送 达8.3.1 立 案 后 , 应 把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送 达 行 政 相 对 人 , 通 知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8.3.2 地 址 不 详 或 行 政 相 对 人 拒 收 的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 执 法 机 构 应 在 当 月 通 过

26、媒 体 公 告 送 达 。8.3.3 应 利 用 系 统 短 信 提 醒 功 能 告 知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8.4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制 作8.4.1 应 依 据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作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的 格 式 见 附录 C4。 处 罚 决 定 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a)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违 法 事 实 及 违 法 证 据 ;b) 行 政 相 对 人 享 有 行 政 复 议 的 权 利 ; c) 行 政 相 对 人 享 有 行 政 诉

27、 讼 的 权 利 。8.4.2 报 经 审 核 、 批 准 后 下 达 处 罚 决 定 书 。8.5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8.5.1 应 把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送 达 行 政 相 对 人 。8.5.2 应 在 违 法 行 为 通 知 书 下 达 10 个 工 作 日 以 后 、 40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下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 并 利 用 系 统短 信 提 醒 行 政 相 对 人 在 接 到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5 日 内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8.5.3 地 址 不 详 或 当 事 人 拒 收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28、书 , 执 法 机 构 应 通 过 媒 体 公 告 送 达 。8.6 催 告 书对 六 个 月 内 仍 未 接 受 处 理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 应 按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规 定 的 要 求 制 作 催 告 书 ,格 式 参 见 附 录 C5, 报 经 审 核 后 下 达 催 告 书 并 送 达 行 政 相 对 人 。 9 行 政 处 罚9.1 按 期 处 罚9.1.1 本 地 处 罚本 地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携 带 身 份 证 、 公 司 授 权 委 托 书 、 车 辆 行 驶 证 、 驾 驶 证 、 道 路 运 输证 、 从 业

29、 资 格 证 等 证 件 到 交 通 执 法 机 构 接 受 处 罚 。9.1.2 异 地 处 罚9.1.2.1异 地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通 过 微 信 、 电 子 邮 箱 或 者 邮 寄 的 形 式 把 身 份 证 、 公 司 授 权 委托 书 、 车 辆 行 驶 证 、 驾 驶 证 、 道 路 运 输 证 、 从 业 资 格 证 等 证 件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传 至 市 交 通 执 法 机 构 。9.1.2.2 异 地 的 行 政 相 对 人 应 应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把 接 受 行 政 处 罚 的 缴 款 凭 证 发 送 至 市 交 通 执 法 机 构 确 认 。 9.1.2.3交 通 执 法 机 构 确 认 处 罚 凭 证 后 , 应 进 行 结 案 处 理 。9.2 逾 期 查 处9.2.1 对 逾 期 未 接 受 处 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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