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444-200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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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20.01 C80 备案号: 232022008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 DB15/T 4442008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 Fire building in Agricultural and Pastoral areas in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2008-07-15发布 2008-08-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5/T 4442008 I 前 言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消防总队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华金铭、杨顺

2、、韩利、李光华、李晓光、王罡世。 DB15/T 4442008 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消防建设的基本要求,涉及村镇规划与农村牧区建筑设计、用 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乡镇苏木政府所在地以外的所有农村牧区及旅游点。本标准 所指村镇包含行政村、自然村、嘎查、林区居民点、农垦区居民点等。 本标准针对的是消防安全,而非产品和服务安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3、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907 第一部分 消防基本术语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61号 3 村镇规划与农村牧区建筑设计 3.1 村镇规划 3.1.1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规划和 建设规划。 3.1.2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 生产区用地宜

4、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及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靠近水源的地 方。 3.1.3 农村、牧区、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3.1.4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 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 高不应小于4m。 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3.2 消防给水 3.2.1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5、DB15/T 4442008 2 3.2.2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灌溉机井等天然水源, 并应设置通向水源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 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无给水管网、但有条件设立灌溉机井的村镇,可按照间距不大于120m、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小于5m的标 准,沿道路设置可供消防给水的灌溉机井网。 3.2.3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 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不 小于144m3的消防水池,

6、并应采取维护管理措施。 3.2.4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宜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缺水源的村镇 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3.3 消防队站建设 3.3.1 旗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为所辖乡镇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辖 区的火灾扑救。 农村牧区可以根据需要,以自然村、牧民聚集区为单位建立由农牧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3.3.2 义务消防队应至少配备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1台机动消防泵。并以1辆水罐或泵浦消防车 为基数,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按比例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随车器材,保证相应的场地、设施。 条件困难的农村牧

7、区,可通过改装农用车、奶罐车、灌溉机动泵、水带、水囊等农牧区设施,保证 义务消防队的器材装备的配备。 3.3.3 义务消防队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定员6人确定。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义务消防站的建设可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 3.4 建筑物 3.4.1 农村牧区建筑、旅游点建筑宜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4.2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以及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建筑的屋 面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分户墙应高出屋面不小于 0.5m。建筑之间的连

8、接顶棚不应采 用可燃、易燃材料。 3.4.3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允许层数为2层,1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为500m、允 许长度为40m,2层建筑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为300m、允许长度为20m。 3.4.4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2m。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与主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10m。 主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8m。 3.4.5 三、四级耐火等级的数座民用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500 m (2层建筑为300 m),或主 要建筑构件为砖石材料的数座民用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

9、超过1200 m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 3.4.4的规定。 3.4.6 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学校,厂房、库房以及电影院、剧院礼堂等公共建筑的防火 设计遵循有关规范要求。 DB15/T 4442008 3 3.4.7 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 烧体墙隔开。 3.4.8 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国家标准的相关要 求。 3.5 可燃材料堆场、牲畜棚、打谷场 3.5.1 稻草、麦秸、芦苇以及粮食土圆仓、棉、

10、麻、毛、化纤、木材等堆场与一、二级建筑物的防火 间距不宜小于10m,与三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与四级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3.5.2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当其建筑面积超过 150m2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 墙分隔。面积超过300m2时,棚圈之间、棚圈与其它建筑物之间应留有14m以上的防火间距。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 墙分隔。 牲畜棚内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 3.5.3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必须采用金属管埋地敷设。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

11、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 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3.5.4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2,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25m。 4 用火用电管理 4.1 配电 4.1.1 配电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架空配电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贮罐、可燃、助燃气体 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l.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配电线路不应 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1kV以下的架空配电线路与建筑物、地面

12、、树木、行车道路的最小垂直距离(最 大驰度时)分别为2.5m、6m、1m、6m,与建筑物、树木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为1m。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3 配电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 4 配电线路敷设在可燃物上和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 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线相接应采用铜铝过渡接头,并应在铜 线接头处搪锡。 4.1.2 用电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13、, 不应超负荷使用用电设备; 2 用电设备应优先使用漏电保护器保护,如采用熔断器保护,熔断器、电源开关等不应装在可燃烧 材料的基座上,并应用不燃烧材料的箱盒保护; 3 严禁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且不得随意增加保险丝的截面积; DB15/T 4442008 4 4 电热炉、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设备,使用期间应有人看护,使用后应及时切 断电源; 5 用电设备使用期间,应留意观察设备温度,超温时应及时采取断电等相应措施。 4.1.3 照明灯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当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 火保护措施; 2 卤钨灯和

14、额定功率超过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 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3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超过60W的白炽灯等高温灯具及镇流器不应 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4.2 燃气 4.2.1 沼气的使用应按照沼气使用相关规范操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1 沼气池周围应设围挡设施,并应设明显的标志,顶部应采取防止重物撞击或汽车压行的措施; 2 沼气池池盖上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采取防火措施,在大型沼气池盖上和储气缸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3 沼气池进料口、出料口及池盖与明火散发点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4 沼气池点火试验应采用在输气管上装

15、沼气炉点火等安全方法; 5 沼气池检修时,应保持通风良好,并禁止在池内使用明火或能产生火花的器具; 6 水柱压力计“U”型管上端应连接一段开口管并伸至室外高处; 7 沼气输气主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各连接部位应严密紧固,输气管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排除漏 气点。 4.2.2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严禁在地下室存放和使用; 2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接近火源、热源,应防止日光直射,与灶具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m; 3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与化学危险物品混放; 4 严禁使用超量罐装的钢瓶,严禁敲打、倒置,碰撞、倾倒残液和私自灌气; 5 存放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房间应通风良好。 4.3

16、 用火控制 4.3.1 设置在住宅内的厨房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靠外墙设置; 2 与建筑内的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3 顶棚或屋面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3.2 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烟道、烟囱、火炕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或制作。与可燃物体相邻部位的壁 厚不应小于240mm。 烟囱穿过可燃或难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0mm,并应在顶棚至屋面层范围内采用不 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烟道直接在外墙上开设排烟口时,外墙应为不燃烧体且排烟口应突出外墙至少250mm。 4.3.3 烟囱穿过可燃保温层、防水层时,在其周围500mm范围内应用不燃材料做隔热层,严禁在闷顶 内开设烟囱清扫孔。 4.3.4

17、 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垂直排风管,应采取防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防火阀。 DB15/T 4442008 5 4.3.5 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较多、耐火等级较低的连片建筑或靠近林区、牧区的村镇,其建筑的 烟囱上应采取防止火花散发的措施。 4.3.6 燃煤、燃柴炉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2炉灶周围1m范围内不应堆放柴草等可燃物,周围宜备有适量的消防用水; 3炉灶与可燃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1m; 4设置在可燃地板上的炉灶应在其1m范围内采用不燃烧材料做成厚度不小于120mm的隔热层; 5使用敞开式炉灶时,炉灶正上方不应有可燃物; 6灶台周围1m范围内的墙面、地面等应采用

18、不燃材料; 7炉灶与炕连接的,在连接处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4.3.7 火炉、火炕(墙)、烟道应当定期检修、疏通。炉灶与火炕通过烟道相连通时,烟道部分应采 用不燃材料。 4.3.8 明火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余火,余烬与炉灰等宜用水浇灭或处理后倒在安全地带。炉灰宜集 中存放于室外相对封闭且避风的地方,采用不燃材料围挡。 4.3.9 蜡烛、油灯、蚊香应放置在不燃材料的基座上和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罩内,并距周围可燃物的 距离不应小于0.5m。 4.3.10 远离村镇的住宅、蒙古包、旅游点等临时居民点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每一个村镇的村委会应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牧区可

19、根据需要建立妇女督导队、学生义务宣传队承担消防巡查和消防宣传工作。 嘎查村内宜以户为单位建立联防小组,建立防火检查制度,实行轮流值班防火巡查。 5.2 村委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村(牧)民防火公约,开展防火巡查; 2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发出火灾警示; 3 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开展灭火演练,参加初起火灾扑救。 5.3 村(牧)民防火公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可燃物要按规定堆放,并做到“四清”,即:灶前清、院内清、房前屋后清、道路两边清; 2禁止居民家庭内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用铁丝、铜丝代替保险丝; 3 村(牧)民离家前要熄灭灶火,封好炉火,关闭燃气炉灶阀门和电器开关,禁止乱倒炉灰; 4禁

20、止居民家庭内违反规定存放汽油、柴油、煤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乱倒液化气残 液; 5禁止在可燃材料堆场内吸烟、停放机动车辆,烟头和火柴梗应及时熄灭,并不得乱丢; 6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存放地以及柴草、饲草垛堆放地 等危险区域。 7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禁止擅自放火烧荒。 8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严禁室外吸烟和动用明火。 DB15/T 4442008 6 5.4 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向村(牧)民经常性开展消防常识、防灭火知识宣传; 2 在夏收、秋收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常识宣 传; 3 定期对辖

21、区学校、幼儿园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向教职员工宣传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 员疏散的方法,向儿童宣传疏散逃生常识; 4 定期到鳏寡孤独居民家庭宣传防火知识,提醒安全使用电器、炉灶,及时关闭电源、气源,防止 发生火灾。 5.5 凡遇有五级风以上的高火险天气,村委会应发出大风天禁火警报,警报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 并悬挂禁火旗,立即开展不间断巡逻检查。 5.6 村委会应积极利用村庄、牧区的河流、水塘、水库、水井等水源,使用农用车、奶罐车、灌溉机 动泵、水带、水囊等农牧业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枪、水带、消防泵等专用灭火器材,逐步完善灭 火设施器材。 5.7 村委会应经常性开展灭火救援技能演练,确保能够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有森林、草原的苏木、乡镇应把森林、草原防火与城镇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灭火联动方案,经 常性开展联合演练。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集会期间,村委会应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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