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1.040.03 A 1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2902018 精准扶贫 慢性病医疗保障规范 2018 - 08 - 14 发布 2018 - 08 - 14 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52/T 12902018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术语和定义 . . 1 3 工作依据 . . 1 4 慢性病救 治病种范围 . . 1 5 慢性病救治对象 . . 2 6 慢性病救 治费用保障措施 . . 2 7 慢性病救 治签约服务措施 . . 3 DB52/T 1290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2 009标准化指导原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果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奇勇、龚仲明、黄平、陈榆、汪明华、席维俊。 DB52/T 12902018 1 精准扶贫 慢性病医疗保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慢性病医疗保障的术语和定义、工作依据、救治病种范围、救治对象、救治费用保障 措施和救治签约服务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精准扶贫工作中慢性病医疗保障的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 农村
3、独生子女户夫妇或二女绝育户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2 计生医疗扶助政策 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参合(保)成员,减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 %,由卫生 计生部门的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金支付。 3 工作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慢性病医疗救助水平促进精准扶 贫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9号)。 4 救治病种范围 慢性病救治病种范围有36类,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慢性病救治病种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1 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 13 哮喘 25 乳腺癌 2 关节病(髋、膝) 14 肾病综合症 26 宫颈癌 3 精神病 15
4、 慢性肾炎 27 肺癌 4 脑血管病 16 强直性脊柱炎 28 神经系统肿瘤 5 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17 癫痫 29 淋巴瘤 6 肺心病 18 肝硬化 30 肝癌 DB52/T 12902018 2 表 1 慢性病救治病种 (续)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序号 病种 7 糖尿病 19 慢性活动性肝炎 31 白血病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 范药物治疗除外) 8 活动性结核病 20 尘肺 32 再生障碍性贫血 9 风湿性心脏病 21 高血压(II、III期) 33 慢性血细胞减少 10 老年性痴呆 22 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 34 甲状腺功能减退 11 心肌病 23 冠心病 35 帕金森氏病 12
5、慢性支气管炎 24 系统性红斑狼疮 36 重症肌无力 5 救治对象 罹患有表1中慢性病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 救治费用保障措施 6.1 基本医疗保险 6.1.1 门诊补偿 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补偿比例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 6.1.2 住院补偿分别按以下情况执行: a) 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经转诊、备案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封顶 线按参合地住院封顶线执行; b) 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以上,乡镇卫生院(社 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5 个百分点以上。 6.2 大病医
6、疗保险 6.2.1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一并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不高于 3000 元。 6.2.2 补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 10 个百分点以上。 6.3 医疗救助 6.3.1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合规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符合农村计生“两户”及失独家庭成员计生医疗扶助政策的,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计生利益导向专项资 金予以 100 %救助。 6.3.2 慢性病门诊和住院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后,不符合计生医疗扶助政 策的,门诊费用由县级民政医疗救助基金在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 100 %救助;住院费用由县级民政 医疗救助基金在住院
7、最高救助限额内予以 50 %以上的救助。 DB52/T 12902018 3 6.4 医疗扶助 6.4.1 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扶助 6.4.1.1 因慢性病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治疗, 使用超出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 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需 得到费用扶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a) 慢性病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先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经批准的方可纳入药品 扶助范围; b) 购买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一次处方量应在 15 日用量内或最小包装剂量。 6.4.1.2 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由参保地县级政府对使用有国家食
8、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药品 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专项医疗扶助。扶助比例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低于 70 %,县级公立医 院不低于 65 %,市级公立医院不低于 55 %,省级公立医院不低于 50 %执行;若为进口药品可按以上标准 下浮 20 %执行。 6.4.1.3 基本医保目录外药品扶助不设起付线,封顶线每人每年不低于 2 万元。 6.4.2 自费医药费用扶助 慢性病治疗医药费用通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偿,并经基本医保目录外药 品费用扶助后,自费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由参保县进行专项医疗扶助,确保其年度累计自付费用在县 级以下(含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不超过1000 元、市级公立医院不超过3000元、省级公立医院不超过5000 元。 7 救治签约服务措施 7.1 组织乡镇卫生院医生或村医与慢性病救治对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鼓励县级医院专科医生与 乡村两级医务人员组成家庭医生团队与慢性病救治对象进行签约,为慢性病救治对象家庭提供公共卫 生、慢性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 7.2 签约医生或医生团队要为慢性病救治对象制定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按管理规范安排面对面随访, 询问病情,检查并评估心率和血糖、血压等基础性健康指标,在饮食、运动、心理等方面提供个性化健 康指导。 _ DB52/T 129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