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134-2019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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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20Z04备案号: MZ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政 行 业 标 准MZ/T1342019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 Basicevaluationcriteriaforland-savingandecological burial 2019-12-12发布 2019-12-1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MZ/T1342019 I 目次前言.II引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35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3参考文献.7 MZ/T1342019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

2、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殡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4)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福寿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大地人本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殡葬事业管理处、一零一(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玉光、李伯森、刘崇、刘珺、付华、肖成龙、周传航、赵小虎、高青、黄智谋、林涛。 MZ/T1342019 III 引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入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针对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的标准研究和科学评价,

3、推动安葬设施从依赖资源消耗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转型,引导群众从注重大碑大墓等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纪念为主上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MZ/T1342019 1 节地生态安葬基本评价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指标体系及其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和我国各类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也适用于评价各类安葬设施骨灰(遗体)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4、适用于本文件。GB/T23287 殡葬术语JGJ/T 397-2016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MZ/T022骨灰寄存服务3 术语和定义GB/T23287、MZ/T022和JGJ/T397-2016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安葬设施 burialfacilities用以集中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主要包括:经营性公墓、骨灰堂、骨灰塔陵园、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农村集中安葬点等。 3.2节地生态安葬 land-savingandecologicalburial指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

5、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主要包括以下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骨灰立体安葬、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不保留骨灰安葬、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3.3骨灰立体安葬 three-dimensionalburialofashes在骨灰楼(廊、堂、塔、墙、地宫等)以格位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形式。3.4 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 land-savingtombburial ofashes指在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骨灰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小于1 m2,墓碑高度低于0.8m

6、。 MZ/T1342019 2 注:根据GB/T 23287-2009的定义2.15,墓碑高度是指碑额至地面的距离。3.5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 tree(flower,lawn)burial指在安葬设施内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以植树(花、草等)为主要标识(或设置其它小型标识物)安葬骨灰的一种形式。3.6不保留骨灰安葬 burial ofnotretainingtheashes指在规定区域内进行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安葬的一种形式。3.7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 land-savingtombburial ofcorpse 指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内(

7、或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遗体的一种形式。遗体节地型墓位的标准为: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和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分别小于4 m2和6 m2,墓碑高度低于1m,硬质墓材覆盖面积不超过墓位总占地30%。3.8遗体深埋不设墓碑安葬 deepburialwithouttomb指将遗体埋葬在地下深度不小于1.5m或地宫,墓位不突出地面,不设硬质墓碑(或设置其它小型标识物)的一种葬式。3.9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 other kindsofland-savingandecological burial指除3.3、3.4、3.5、3.6、3.7、3.8外,采用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的葬式

8、。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是指: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式,如天葬等。 3.10节地生态安葬率 ratio ofland-savingandecologicalburial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指当年采用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遗体)数量占当年安葬骨灰(遗体)总数量的比例。注:既可计算某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也可计算县(区)、市、省以及全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3.11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 standardindexofland-savingandecological burial是利用一系列指标反映某安葬设施内节地生态安葬的整体状况,具体包括:骨灰节地型

9、墓位率、骨灰格位安葬率、树(花、草坪)葬率、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遗体节地型墓位率、遗体深埋率、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绿化覆盖率、节地生态安葬累计率等九个指标。3.12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 scoreof land-savingandecologicalburial指按照评分规则对某安葬设施内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进行计算打分,将各评价分数累加求和,得出该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 MZ/T1342019 3 4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见图1。确定评价目标评价方法选择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 节地生态安葬指标计算县域/省域/国家节地生

10、态安葬率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节地生态安葬状况综合分析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级图1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工作流程图5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5.1 评价目标、评价对象和评价方法 5.1.1 评价目标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的目标是:规范统计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评价安葬设施内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为国家统计殡葬行业节地生态安葬状况提供基础数据。5.1.2 评价对象根据区域的不同,将节地生态安葬评价对象分为以下两个: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县(区)、市、省、国家为单位,仅统计计算该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 L

11、EB)。b)对安葬设施进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时,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并结合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对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进行分级评价。5.1.3 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不同,对安葬设施和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采取不同的评价方法。a)对县级(含)以上行政区域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区域节地生态安葬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其中,火葬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进行统计;土葬改革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率按满足节地生态安葬要求的骨灰量和遗体安葬量进行统计。b)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价,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为主

12、要评价指标。5.2节地生态安葬率的计算方法5.2.1 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MZ/T1342019 4 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的计算公式为: (1)式中:RLEB 节地生态安葬率;Q 节地生态安葬量;A 总安葬量。5.2.2 节地生态安葬量(Q)节地生态安葬量(Q),为当年选择节地生态方式安放(葬)骨灰(遗体)的数量,具体为:骨灰格位安葬量、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量、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数量、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量的总和。 5.2.3 总安葬量(A)总安葬量(A),即骨灰和遗体总安葬量,具体为:当年在合

13、法安葬设施内安葬的骨灰和遗体数量、不保留骨灰数量、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和其他方式安葬的遗体和骨灰数量的总和。5.3节地生态安葬量的统计范围5.3.1 骨灰格位安葬数量指当年在骨灰楼(廊、堂、塔、墙等)以格位存放的形式立体安葬的骨灰份数,也包括当年在殡仪馆临时存放的骨灰份数。5.3.2 骨灰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指当年选择在骨灰安葬设施内的节地型墓位集中安葬的骨灰份数。 5.3.3 骨灰植树(花、草等)安葬数量指当年在安葬设施内采取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方式安葬的骨灰份数。5.3.4 不保留骨灰数量指当年选择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方式的骨灰份数。5.3.5 遗体节地型墓位安葬数量指当年

14、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采用节地型墓位安葬的遗体数量。5.3.6 遗体深埋不设墓碑数量指当年在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以及在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内遗体深埋不设墓碑的数量。 5.3.7 其他形式节地生态安葬数量指除以上六类安葬方式外,采用符合节地生态和公共卫生安全要求的其他葬式,安葬骨灰和遗体的数量。5.4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 MZ/T1342019 5 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价指标,包括九个分指标,具体指标名称及计算方法如下所示:a) 骨灰格位安葬率 =骨灰立体安葬的格位数/总安葬量;b)骨灰节地型墓位率 =符合节地安葬指标

15、的骨灰墓位数/总安葬量;其中,骨灰节地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m2的墓位率 = 占地面积小于0.5m2且墓碑高度低于0.6m的骨灰墓位数/总安葬量;c) 树(花、草坪)葬率 =选择树(花、草坪)葬的数量/总安葬量;d)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 = 选择骨灰撒海、撒散、集中深埋等不保留骨灰的数量/总安葬量;e)遗体节地型墓位率 =符合节地安葬指标的遗体墓位数/总安葬量;其中,双人合葬的遗体节地型墓位率 = 占地面积小于4m 2且墓碑高度低于0.8m的遗体合葬墓位数/总安葬量;f) 遗体深埋率 =选择遗体深埋的数量/总安葬量;g) 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 选择其他符合节地生态方式安葬骨灰和

16、遗体的数量/总安葬量;h) 绿化覆盖率 =安葬设施内绿化垂直投影面积/安葬设施总面积;i) 节地生态安葬累计率 =安葬设施内节地生态安葬的累计量/安葬设施的总安葬量。注:计算指标1)至7)的数值时,仅统计安葬设施在当年的相关值。5.5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分根据5.4的要求,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对某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分别计算并评分,如表1、表2所示。 表 1 火葬区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分表 火葬区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分4 指标要素 指标实际占比(r1,单位:%) 评分规则 评分基本分 骨灰格位安葬率 0r30%,评10分;30%r70%,评20分;70%r100%,评40分;

17、r=100%,评60分。骨灰节地型墓位率 0r40%,评10分;40%r70%,评20分;70%r100%,评40分;r=100%,评60分。树(花、草坪)葬率 0r20%,评10分;20%r70%,评20分;70%r100%,评40分;r=100%,评60分。绿化覆盖率 15%r30%,评5分;30%r50%,评10分;r50%,评20分。节地生态安葬累计率 10%r25%,评5分;25%r50%,评10分;r50%,评20分。奖励加 分 骨灰节地型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0.5 m2的墓位率 0r25%,评2分;25%r50%,评5分;r50%,评10分。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 0r5%,评2

18、分;r5%,评5分。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0r5%,评2分;r5%,评5分。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2,3注1:r表示各指标实际占比,单位:%;注2:火葬区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注3: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满分设为120分,其中“基本分”不超过100分,“奖励加分”不超过20分。注4:评价火葬区的少数民族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时,参照表2执行。 MZ/T1342019 6 表2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分表土葬改革区安 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分 指标要素 指标实际占比(r1,单位:%) 评分规则 评分基本分 遗体节地型墓位率 0r30%,评10

19、分;30%r60%,评25分;60%r80%,评40分;80%r100%,评50分;r=100%,评60分。绿化覆盖率 15%r30%,评5分;30%r50%,评10分;r50%,评20分。节地生态安葬累计率 10%r25%,评5分;25%r50%,评10分;r50%,评20分。奖励加分 双人合葬的遗体节地型墓位率 0r25%,评2分;r25%,评5分。遗体深埋率 0r5%,评2分;r5%,评5分。骨灰节地型墓位率 0r5%,评1分;r5%,评2分。骨灰格位安葬率 0r5%,评0.5分;r5%,评1分。树(花、草坪)葬率 0r5%,评0.5分;r5%,评1分。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率 0r5%

20、,评0.5分;r5%,评1分。其他形式的节地生态安葬率 0r5%,评2分;r5%,评5分。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2,3注1:r表示各指标实际占比,单位:%;注2:土葬改革区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注3: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满分设为120分,其中“基本分”不超过100分,“奖励加分”不超过20分。5.6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评级以节地生态安葬率(R LEB)和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作为主要评定指标,对某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进行分级评价。评分等级如表3所示。表3安葬设施的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级节地生态安葬评价系统 初级评价 次级评价节地生态安葬率(RLEB) 评分等级 节地生态安葬评价总分(SLEB) 评分等级50.0% 合格 102分 优秀72分102分 良好72分 一般50.0% 不合格 aa 若安葬设施在统计年内,存在超标准建墓立碑的,其节地生态安葬状况评级为“不合格”。超标准建墓立碑的标准为:安葬骨灰的墓位占地面积超过1m2;安葬遗体的单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4m2,安葬遗体的合葬墓位占地面积超过6m2。 MZ/T1342019 7 参考文献1 HJ192-2015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2 建标 182-2017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3 建标 181-2017殡仪馆建设标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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