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上传人:unhappyhay135 文档编号:1506795 上传时间:2021-06-06 格式:PDF 页数:15 大小:732.4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ICS 03.080.01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185 2018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185 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2、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监 管 中 心 、 杭 州 市 水 务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梁 旭 、 王 春 华 、 阮 俊 安 、 董 卫 华 、 夏 静 、 谢 作 晃 、 陈 学 良 、 高 轶 、 陈 爱 朝 、 王卿 。 DB3301/T 0185 2018 1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域 范 围 内 城 镇 污 水 处

3、理 行 业 关 于 排 水 户 污 水 预 处 理 、 排 水 接 管 、 许 可 及 污 水 处 理 、监 督 检 测 、 应 急 处 置 、 投 诉 处 理 、 信 息 公 开 、 评 价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水 的 排 水 户 及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城 镇 污水 处 理 企 业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897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B 1234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B 1455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891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T 1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CJJ 6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 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JJ 68 城 镇 排 水 管 渠 与 泵 站 维 护 技 术 规 程CJ

5、24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CJ 343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 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 (HZCG06-2006)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污 水指 受 一 定 污 染 的 生 活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排 出 水 。3.2 排 水 户指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3.3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企 业指 通 过 城 镇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向 用 户 提 供 污 水 处

6、 理 服 务 的 企 业 。3.4 污 水 处 理指 为 使 污 水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预 处 理 、 收 集 、 提 升 、 处 理 、 排 放 的 过 程 。 DB3301/T 0185 2018 2 3.5 预 处 理指 排 水 户 为 使 排 水 水 质 符 合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对 其 进 行 处 理 的 过 程 。3.6 集 中 处 理指 通 过 建 立 集 中 式 管 网 收 集 系 统 和 大 型 污 水 处 理 厂 对 污 水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3.7 就 地 处 理指 在 大 市 政 管 网 不 配 套 区 域

7、 采 取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等 方 式 对 污 水 进 行 就 地 处 理 。4 基 本 规 定4.1 合 法 性 应 依 据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提 供 污 水 处理 服 务 。4.2 安 全 性在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 规 范 运 营 , 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 排 水 顺 畅 有 序 , 无 有 责环 境 污 染 事 件 。4.3 差 异 性在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8、 提 下 , 可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提 供 个 性 或 增 强 性 的 服 务 。5 排 水 接 管5.1 申 请 对 象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需 使 用 城 市 污 水 管 渠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5.2 申 请5.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接 管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出 具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 。5.2.2 新 、 改 ( 扩 ) 建 项 目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 ;b) 规

9、划 红 线 图 、 土 地 使 用 证 复 印 件 ;c)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 施 工 许 可 证 、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d) 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 ( 产 权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 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 , 应 提 供 市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e) 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 , 有 特 殊 污 水 产 生 的 , 应

10、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 ( 特 指 除 生 活 污 水 以 外的 各 类 污 水 ) 。 5.2.3 既 有 建 筑 项 目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 ;b)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 DB3301/T 0185 2018 3 c) 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 ( 产 权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 , 应 提 供

11、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d) 用 水 量 ( 近 三 个 月 水 费 发 票 ) ;e)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如 产 生 的 污 水 需 采 取 预 处 理 的 , 应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 。5.3 审 核5.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 。5.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接 管 井 位 、 口 径 、 标 高 、

12、方 式 等 内容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原 则 只 设 置 一 个 总 排 放 口 , 采 用 重 力 排 放 , 若 需 采 用 压 力 排 放 的 , 应 设 置 消 能 井 。5.4 发 放根 据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 出 具 排 水 接 管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 。 6 排 水 许 可6.1 申 请 对 象6.1.1 从 事 工 业 、 建 筑 、 餐 饮 、 医 疗 等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商 户 , 需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的 , 需 按 要 求 办 理

13、排 水 许 可 。6.1.2 集 中 管 理 的 建 筑 或 单 位 内 有 多 个 排 水 户 的 , 可 以 由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统 一 申 请 领 取排 水 许 可 证 , 并 由 领 证 单 位 对 排 水 户 的 行 为 负 责 。6.1.3 各 类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排 水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6.1.4 城 镇 居 民 排 放 生 活 污 水 不 需 要 申 领 排 水 许 可 证 。6.2 受 理6.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许

14、可 证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决 定 。6.2.2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表 ;b) 书 面 申 请 ;c) 排 水 设 施 竣 工 图 ( 注 有 井 号 、 标 高 、 管 径 、 距 离 、 坡 度 ) 及 竣 工 资 料 ;d)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e)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f) 前 3 个 月 自 来 水 费 清 单 ( 或 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 ) ;g)

15、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前 一 个 月 内 由 具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的 水 质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排 水 水 质 、 水 量检 测 报 告 ( 检 测 指 标 一 般 为 COD、 BOD 5、 悬 浮 物 、 总 氮 、 总 磷 、 pH、 氨 氮 、 动 植 物 油 等 常 规 主 要 指标 ) 或 拟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提 交 水 质 、 水 量 预 测 报 告 ;h)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提 供 已 安 装 的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有 关 材 料 ;i)

1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6.3 审 核6.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 。 DB3301/T 0185 2018 4 6.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对 排 水 户 内 部 雨 污 分 流 情 况 、 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等内 容 进 行 现 场 技 术 审 查 。6.4 发 放6.4.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 , 发 放 排 水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17、 有 效 期 限 为 5 年 。6.4.2 因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的 , 排 水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 由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排 水 状 况确 定 , 但 不 得 超 过 施 工 期 限 。6.4.3 对 近 期 因 无 污 水 产 生 导 致 无 法 提 供 水 质 、 水 量 检 测 报 告 的 新 建 项 目 , 可 核 发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1 年 。7 污 水 处 理7.1 排 水 户 预 处 理 7.1.1 排 放 标 准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18、污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B 8978、 CJ 343等 有 关 要 求 。7.1.2 施 工 污 水7.1.2.1 施 工 工 地 基 坑 排 水 、 泥 浆 水 、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水 经 沉 淀 达 到 自 然 水 体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雨 水 管 网 ,当 污 水 量 较 大 时 , 沉 淀 后 的 水 应 循 环 使 用 ; 工 地 其 他 生 活 污 水 、 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各 自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管网 。7.1.2.2 工 地 出 入 口 应 当 设 置 施 工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冲 洗 废 水 经 管 渠 收 集 后 至

19、沉 淀 池 处 理 。7.1.2.3 沉 淀 池 污 水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0min, 污 水 流 速 不 大 于 0.005m/s。7.1.2.4 沉 淀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1.3 工 业 污 水 7.1.3.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 , 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 进 行 预 处 理 。7.1.3.2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工 业 企 业 应 当 安 装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20、 数 据 与 环 保 及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共 享 。7.1.4 生 活 污 水7.1.4.1 生 活 污 水 须 经 过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7.1.4.2 根 据 实 际 服 务 人 数 、 每 人 每 日 污 水 量 、 污 水 在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及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 , 选 定 化 粪 池所 需 有 效 容 积 。 化 粪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1.5 医 疗 污 水7.1.5.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

21、, 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 进 行 预 处 理 。7.1.5.2 医 疗 废 弃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企 业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企 业 进 行 安 全 处置 , 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 7.1.5.3 医 疗 废 水 污 染 治 理 设 计 可 参 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 197号 ) 。7.1.6 含 油 污 水7.1.6.1 餐 饮 、 食 堂 、 酒 店 等 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隔 油 池 处 理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22、排 水 管 网 。 DB3301/T 0185 2018 5 7.1.6.2 隔 油 池 内 存 油 部 分 的 容 积 不 得 小 于 该 池 有 效 容 积 的 25%, 含 油 污 水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0min。7.1.6.3 隔 油 池 设 计 应 符 合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 HJ554-2010) 或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用 图 ( 07S906) 。7.1.7 洗 车 污 水7.1.7.1 设 置 室 内 冲 洗 场 地 , 冲 洗 活 动 应 在 室 内 进 行 ; 洗 车 店 内 应 设 置 排 水 沟 渠 ,

23、 对 洗 车 废 水 进 行 收集 。7.1.7.2 应 设 置 隔 油 沉 砂 池 , 将 洗 车 后 产 生 的 含 油 、 含 沙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砂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7.1.7.3 隔 油 沉 砂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2 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7.2.1 化 粪 池 7.2.1.1 应 保 持 化 粪 池 池 壁 、 池 底 和 盖 板 的 密 封 性 。7.2.1.2 根 据 水 质 、 水 量 、 温 度 综 合 确 定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 , 以 3-6个 月

24、为 宜 。7.2.1.3 清 掏 固 体 物 须 通 过 吸 粪 车 外 运 至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处 置 , 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7.2.1.4 含 有 油 脂 的 餐 厅 、 食 堂 污 水 不 得 接 入 化 粪 池 。7.2.1.5 无 化 粪 池 建 设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室 外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 运 行 养 护 参 照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 ( HZCG06-2006) 执 行 。7.2.2 隔 油 池7.2.2.1 隔 油 池 池 面 应 加 盖 , 油 脂 不 得 溢 出 污 染

25、 环 境 。7.2.2.2 隔 油 池 清 掏 周 期 不 宜 大 于 7d。7.2.2.3 剩 菜 剩 饭 等 固 体 残 渣 应 设 置 过 滤 网 进 行 过 滤 , 不 得 将 固 体 残 渣 、 隔 油 池 废 物 、 废 油 排 入 城 镇排 水 管 网 。7.2.2.4 其 他 污 、 废 水 不 得 引 入 隔 油 池 。 7.2.3 沉 淀 池7.2.3.1 根 据 车 辆 沾 污 、 基 坑 排 水 等 实 际 确 定 沉 淀 池 清 掏 周 期 , 以 10-15天 为 宜 。7.2.3.2 不 得 将 沉 淀 池 内 沉 淀 泥 浆 及 未 经 沉 淀 达 标 的 泥

26、浆 水 直 接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7.2.3.3 其 他 污 、 废 水 不 得 引 入 沉 淀 池 。7.2.4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7.2.4.1 企 业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 运 行 管 理 可 参 照 CJJ60执 行 。7.2.4.2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设 施 、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手 册 及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并 定 期修 订 。7.2.4.3 应 建 立 、 健 全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与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 各 岗 位 运 行 操 作 和 维 护

27、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后 持证 上 岗 , 并 应 定 期 考 核 。7.3 收 集 7.3.1 污 水 管 渠 应 定 期 清 疏 , 清 疏 范 围 应 包 括 污 水 管 渠 、 检 查 井 、 倒 虹 管 ; 污 水 管 渠 无 堵 塞 、 坍 塌 ,无 雨 污 水 管 渠 混 接 、 错 接 、 乱 接 现 象 ; 检 查 井 井 内 无 明 显 漂 浮 物 、 油 污 ; 无 污 水 外 溢 河 道 现 象 。 DB3301/T 0185 2018 6 7.3.2 清 疏 频 次 : 行 政 区 划 交 界 部 位 、 建 设 工 地 及 周 边 部 位 、 公 共 管 网 与

28、 里 弄 小 区 结 合 部 位 、 餐 饮 集中 区 域 ( 500m道 路 范 围 出 现 10家 以 上 餐 饮 ) 、 人 流 密 集 旅 游 区 等 重 点 区 域 污 水 管 渠 、 临 时 污 水 设 施 ( 如截 流 井 、 截 流 短 管 、 污 水 应 急 溢 流 口 等 ) 应 每 月 清 疏 一 次 ; 管 径 600mm( 含 ) 以 下 的 管 渠 应 每 季 度 清 疏一 次 , 管 径 大 于 600mm 的 管 渠 应 每 年 清 疏 一 次 。7.3.3 允 许 积 泥 深 度 : 污 水 管 渠 、 检 查 井 内 不 得 留 有 石 块 等 阻 碍 排

29、水 的 杂 物 , 其 允 许 积 泥 深 度 应 符 合表 1 的 规 定 。 表 1 允 许 积 泥 深 度设 施 类 别 允 许 积 泥 深 度污 水 管 渠 管 径 不 小 于 600mm允 许 积 泥 深 度 不 得 超 过 管 径 的 1/10; 管 径 小 于 600mm 积 泥 深 度不 得 超 过 管 径 的 1/5; 检 查 井 有 沉 泥 槽 管 底 以 下 50mm无 沉 泥 槽 最 大 积 泥 深 度 应 符 合 管 渠 允 许 积 泥 深 度 的 规 定 ;7.3.4 污 水 应 急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流 量 计 量 装 置 , 评 估 对 水 体 污 染 程

30、 度 。7.3.5 管 渠 结 构 性 评 估 检 测 周 期 应 采 用 5 年 一 次 。 流 沙 易 发 地 区 的 管 渠 、 管 龄 10年 以 上 的 管 渠 、 施 工质 量 差 的 管 渠 、 流 速 大 于 3m/s和 重 要 管 渠 的 检 测 周 期 宜 相 应 缩 短 。7.3.6 管 渠 结 构 性 评 估 检 测 应 采 用 管 渠 闭 路 电 视 ( CCTV) 检 测 装 置 、 快 速 潜 望 镜 或 声 纳 设 备 检 测 , 污水 处 理 企 业 应 每 季 度 末 向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管 渠 结 构 性 检 测 评 估 报 告 和 原 始

31、 资 料 。7.3.7 评 估 报 告 包 括 管 渠 运 行 状 况 ( 应 含 设 施 基 本 情 况 、 建 设 年 代 、 管 材 、 管 径 、 抢 修 次 数 、 标 高 、运 行 状 况 等 ) 、 运 行 评 定 ( 应 含 污 水 系 统 晴 天 、 雨 天 运 行 数 据 、 总 体 运 行 数 据 分 析 、 管 渠 负 荷 分 析 等 ) 、病 害 状 况 、 病 害 影 响 程 度 分 析 、 应 采 取 的 近 、 远 期 工 程 改 善 措 施 及 管 理 措 施 ( 应 含 泵 站 水 位 控 制 、 上 游公 建 单 位 限 流 等 管 理 措 施 ) 。7.

32、3.8 其 他 污 水 管 渠 维 护 应 符 合 CJJ 68 规 定 。 7.4 提 升7.4.1 泵 站 水 泵 、 进 出 水 设 施 、 电 器 、 仪 表 、 自 控 及 安 全 等 设 施 的 运 行 、 维 护 及 管 理 应 符 合 CJJ 68的 规 定 。7.4.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制 定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 岗 位 操 作 规 程 、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手 册 及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并 定 期 修 订 。7.4.3 操 作 维 护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后 持 证 上 岗 , 并 应 定 期 考 核 。7.5 处 理7.5

33、.1 处 理 工 艺严 格 按 照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和 批 复 要 求 , 选 择 确 定 项 目 处 置 工 艺 、 排 放 去 向 和 排 放 标 准 。7.5.2 就 地 处 理 7.5.2.1 实 现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自 动 化 改 造 和 远 程 监 控 , 实 时 掌 握 各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 运 行 参 数 和 出 水 感 观等 情 况 。7.5.2.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出 水 进 行 检 测 , 检 测 不 少 于 每 周 一 次 , 并 根 据 水 质 情 况调 整 运 行 工 艺 。

34、DB3301/T 0185 2018 7 7.5.2.3 应 建 立 定 期 巡 查 和 保 养 制 度 , 巡 查 不 少 于 每 周 一 次 , 主 要 检 查 阀 门 、 水 泵 、 鼓 风 机 、 格 栅 等设 备 运 行 及 生 物 池 曝 气 、 积 泥 等 情 况 。7.5.2.4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运 行 管 理 可 参 照 CJJ 60 执 行 。7.5.3 集 中 处 理7.5.3.1 应 制 定 污 水 厂 安 全 运 行 的 运 营 维 护 手 册 、 安 全 保 障 、 水 质 内 控 管 理 等 规 范 制 度 。7.5.3.2 应 建 立 应 急

35、 抢 修 抢 险 预 案 和 相 应 的 组 织 、 指 挥 、 设 备 、 物 资 等 保 障 体 系 并 保 证 在 出 现 重 大 突发 事 件 和 事 故 时 , 保 障 体 系 能 够 正 常 启 动 。7.5.3.3 当 发 现 进 厂 水 质 严 重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 超 过 设 计 标 准 20%以 上 ) 或 出 水 水 质 任 何 一 项 指 标 超 标时 , 应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排 水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7.5.3.4 应 建 立 生 产 运 行 监 控 系 统 , 具 备 对 水 质 、 水 量 等 关 键 运

36、行 参 数 和 设 备 运 行 状 态 的 监 测 能 力 。7.5.3.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 维 护 及 其 安 全 应 符 合 CJJ 60的 规 定 , TOT特 许 经 营 项 目 还 应 遵 守 特 许经 营 协 议 、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协 议 等 相 关 约 定 。 7.6 排 放7.6.1 排 放 口 应 安 装 经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计 量 装 置 , 该 装 置 所 计 量 的 出 水 水 量 作 为 该 厂 实 际 处 理 水量 及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费 支 付 依 据 。7.6.2 不 得 对 流 量 计 进 行 归

37、零 或 进 行 任 何 调 整 , 如 因 技 术 原 因 须 归 零 时 , 应 有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代 表 到 场监 督 。7.6.3 出 水 和 中 水 回 用 水 质 、 臭 气 浓 度 及 噪 声 应 满 足 设 计 排 放 标 准 及 环 保 要 求 , 不 能 达 标 的 , 应 采 取相 应 的 工 艺 改 造 措 施 。7.6.4 污 泥 须 运 送 至 政 府 许 可 的 地 点 进 行 安 全 处 置 或 综 合 利 用 , 不 得 随 意 倾 倒 , 并 按 照 城 镇 排 水 与污 水 处 理 条 例 做 好 污 泥 去 向 、 用 途 、 用 量 等 跟 踪

38、 、 记 录 和 上 报 , 并 向 排 水 、 环 保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污 泥泥 质 应 符 合 CJ 247 有 关 规 定 。8 监 督 检 测 8.1 排 水 户 检 测8.1.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委 托 具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的 排 水 监 测 机 构 定 期 对 排 水 户 排 放 污 水 的 水 质 进 行 监测 , 建 立 排 水 监 测 档 案 。8.1.2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排 水 户 , 应 安 装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监 测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8.2 污 水 处 理 厂

39、检 测8.2.1 水 质 监 测8.2.1.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委 托 第 三 方 监 测 机 构 对 污 水 厂 进 出 水 水 质 进 行 抽 检 。8.2.1.2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每 日 对 主 要 进 出 水 水 质 进 行 检 测 , 并 向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污水 处 理 水 质 、 水 量 、 主 要 污 染 物 减 排 等 信 息 , 有 异 常 情 况 的 应 立 即 采 取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并 向 管 理 部 门 上 报 。8.2.1.3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安 装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

40、 并 将 监 测 数 据 与 管 理 部 门 共 享 。 8.2.2 污 泥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泥 泥 质 进 行 全 检 , 检 测 频 率 执 行 GB 18918有 关 规 定 。 DB3301/T 0185 2018 8 8.2.3 臭 气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污 水 厂 进 水 预 处 理 区 、 脱 水 项 目 等 主 要 部 位 及 厂 界 硫 化 氢 、 氨 气 浓 度 进 行 检测 。 检 测 频 率 每 季 度 不 少 于 一 次 。污 水 处 理 厂 臭 气 执 行 GB 18918和 GB 14554有 关 规

41、定 。8.2.4 噪 声 检 测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定 期 对 噪 声 进 行 检 测 , 检 测 频 率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生 产 车 间 和 作 业 场 所 的 噪 声 均 应小 于 85dB; 当 噪 声 超 过 85dB时 , 须 发 放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 厂 界 噪 声 应 符 合 GB 12348有 关 规 定 。9 安 全 管 理9.1 安 全 制 度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并 执 行 有 限 空 间 作 业 安 全 管 理 、 安 全 标 准 化 等 相 关 制 度 , 使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管 理规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42、, 消 除 事 故 隐 患 。9.2 安 全 预 防9.2.1 应 依 法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9.2.2 应 开 展 员 工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和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 提 高 排 水 突 发 事 件 的 防 范 意 识 和 快 速 反 应 能 力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后 持 证 上 岗 。9.2.3 对 安 全 隐 患 和 可 能 的 突 发 事 件 采 取 预 防 措 施 , 并 向 当 地 相

43、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10 应 急 处 置10.1 应 急 流 程 突 发 事 件 的 应 急 处 置 运 行 流 程 包 括 监 测 预 警 、 先 期 处 置 、 报 告 灾 情 、 启 动 处 置 、 应 急 结 束 、 善 后 处理 。10.2 预 案 编 制10.2.1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及 污 水 需 预 处 理 排 水 户 应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编 制 的 有 关 城镇 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 编 制 本 企 业 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及 各 类 专 项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44、 预 案 , 包 括 但 不仅 限 于 下 列 预 案 :a) 污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b) 污 泥 处 置 应 急 预 案 ;c) 污 水 泵 站 应 急 预 案 ;d)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急 预 案 ;e) 污 水 管 网 抢 修 应 急 预 案 ; f) 断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g) 自 然 灾 害 等 引 起 污 水 设 施 设 备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h) 反 恐 怖 、 反 暴 力 应 急 预 案 。10.2.2 应 根 据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和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 结 合 城 镇 污 水 实 际 、 应 急 演 练

45、 及 事 故 处 置 中 暴 露出 的 问 题 , 对 相 关 应 急 预 案 进 行 修 订 完 善 。 DB3301/T 0185 2018 9 10.3 应 急 演 练10.3.1 参 与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应 急 演 练 ; 每 年 自 行 组 织 的 专 项 应 急 演 练 不 得 少 于 2 次 。10.3.2 对 应 急 演 练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安 全 问 题 , 应 及 时 处 理 , 并 提 出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的 措 施 。10.4 应 急 保 障10.4.1 建 立 排 水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置 机

46、构 。10.4.2 配 备 必 要 的 应 急 通 讯 设 备 , 应 急 处 置 有 关 人 员 应 24 小 时 保 持 通 信 畅 通 。10.4.3 组 织 设 施 抢 险 、 技 术 咨 询 、 应 急 管 理 三 支 应 急 救 援 力 量 。10.4.4 做 好 应 急 处 置 专 用 物 资 、 机 械 设 备 设 施 和 技 术 应 对 方 案 的 储 备 工 作 。10.5 应 急 监 测10.5.1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监 测 联 动 机 制 。 10.5.2 根 据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指 令 , 明 确 监 测

47、区 域 、 监 测 点 和 监 测 项 目 , 并 开 展 监测 活 动 。10.6 先 期 处 置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及 时 、 主 动 、 有 效 地 进 行 先 期 处 置 , 做 好 污 水 临 排 措 施 , 控 制 事 态 , 转 移 、 撤 离 或者 疏 散 容 易 受 到 突 发 公 共 事 件 危 害 的 人 员 和 重 要 财 产 ,并 进 行 妥 善 安 置 。10.7 应 急 报 告10.7.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在 12 小 时 内 向 排 水 、 环 保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初 期 处 置 应 急 报 告 。10.7.2 初

48、 期 处 置 应 急 报 告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a) 事 故 责 任 单 位 概 况 ;b) 发 生 事 故 的 时 间 、 地 点 及 现 场 情 况 和 影 响 范 围 情 况 ;c) 事 故 简 要 经 过 , 发 生 原 因 的 初 步 判 断 、 发 生 后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事 故 控 制 情 况 ; d) 事 故 已 造 成 或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 包 括 失 踪 人 数 ) 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损 失 ;e) 需 要 有 关 部 门 和 单 位 协 助 抢 救 和 处 理 的 有 关 事 宜 。10.8 应 急

49、处 置10.8.1 突 发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采 取 以 下 处 置 措 施 :a) 组 织 抢 救 受 害 人 员 , 撤 离 受 威 胁 人 员 ;b) 抢 修 被 损 坏 的 排 水 设 施 设 备 ;c) 安 排 排 水 管 网 抢 修 临 排 措 施 ;d) 通 知 沿 线 企 业 限 水 ;e) 上 报 受 害 程 度 、 影 响 范 围 、 处 置 进 展 等 信 息 。10.8.2 突 发 事 件 消 失 或 处 置 完 毕 后 , 应 及 时 恢 复 正 常 排 水 。11 投 诉 处 理 11.1 处 理 流 程受 理 分 派 处 置 反 馈 。 DB3301/T 0185 2018 10 11.2 投 诉 处 理11.2.1 污 水 处 理 企 业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反 馈 机 制 。11.2.2 对 用 户 咨 询 ( 查 询 ) 、 投 诉 的 问 题 , 能 够 当 场 回 复 的 应 及 时 回 复 ; 不 能 当 场 回 复 的 , 应 告 知 反馈 的 期 限 :a) 简 单 问 题 : 应 在 受 理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反 馈 。b) 复 杂 或 疑 难 问 题 : 应 在 受 理 后 的 5个 工 作 日 内 答 复 处 理 方 案 和 处 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标准规范 > 地方标准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