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007-2018 宁波引航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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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40 R 01 DB3302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07 2018 宁波引航服务规范 2018 - 06 - 21发布 2018 - 06 - 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 1007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 标准由宁波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 ( 港口管理局 ) 提出。 本 标准 由宁波市 交通运输委员会 归口。 本 标准 起草单位: 宁波市 交通局 、宁波 引航站、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本 部分 主要起草人: 孙时光、赵铁卫、宣晓东

2、、宋洁蔚、葛亦宽 。 DB3302/T 1007 2018 II 引 言 为加强宁波港口引航服务管理,推动建设一 流引航机构,提升引航服务效能,维护引航服务对象的 合法权益,使引航服务管理和监督系统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 , 结合宁波实 际 情况,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引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引航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DB3302/T 1007 2018 1 宁波引航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引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引航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 本标准适用于为进出宁波舟山港宁波港域和宁波市辖区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 2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 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3 术语 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引航 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 。 3.2 引航机构 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 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 。 3.3 引航员 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 宁波 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 。 4 通用服务规则 4.1 引航机构应以“维护主权,保障安全,精心引领,服务港航”为服务宗旨,向港航企业提供公

4、平、 公正、安全、高效的引航服务。 4.2 引航机构应加强引航 队伍、设施设备建设,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保 障安全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对象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 4.3 引航机构提供引航服务时,应公布其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人员、服务范围等内容。 4.4 引航机构 应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引航费收标准,禁止乱收费。 5 引航机构服务规则 5.1 引航值班 DB3302/T 1007 2018 2 5.1.1 引航机构设立宁波港引航现场调度中心,负责接受引航申请等事项,引航机构内设引航总值班 室,具体负责引航生产调度、指挥,接受引航咨询和应急事态处

5、理,实行一天 24h值班制。 5.1.2 引航总值班室保持 VHF09频道 24h守 听,对船舶呼叫在三次内予以应答。因信号原因不能顺利 通话的,通过宁波话台转接。 5.2 引航申请受理 5.2.1 船舶或者其代理人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或书面形式向宁波港引航现场调度中心提出引航申请。 5.2.2 宁波港引航现场调度中心 24h接受引航申请,并及时予以答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至少在船 舶抵、离港前 12 提出引航申请,距上一港航程不足 12h的,以离开上一港的时间为限。 5.2.3 引航申请应包括下列信息:船名(中英文)、呼号、船舶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 MMSI)、 国籍、船舶总长、水面以上最大

6、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船舶代理、到港吃水、装载货种、 进出港 锚地、上一港、下一港、预抵时间、其它特别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3 引航调度计划制定、公布和变更 5.3.1 引航总值班室根据船舶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请情况和港口预排计划,综合安全和效率需要,对未 来 12-48小时内将要发生引航作业的船舶按不同区域、不同尺度进行合理组合和搭配,派遣引航员,安 排交通工具,形成引航调度计划。 5.3.2 引航调度计划包括:船名,引航员,引航起始时间、地点,引航结束时间、地点,拖轮安排等 信息。 5.3.3 通常情况下,每日 18:00以前,应制定完成次日的引航调度计划,并予以公布。船舶或者其代

7、 理人可以通过宁波港生产业务 协同管理系统或引航网站查询。遇到大雾、大风等导致交通管制的情形或 其它严重影响港口正常生产的事件,引航调度计划相应推延公布。 5.3.4 因港口作业、恶劣天气、船方原因等导致引航调度计划变更时,相应的港口企业、船舶或者其 代理人应将变更情况和原因及时通报引航机构;引航机构应及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现场情况合理调 整引航方案、调派引航员。 5.4 引航实施 5.4.1 引航机构应根据船舶类型尺度、操作难易程度及天气状况,选派具有相应引领资格和技术水平 的引航员。 5.4.2 引航机构应合理调度引航员、交通工具,定期分析研究引航计划兑现情况,提高引航计划兑现 率, 提

8、升港口生产保障度。计划兑现率中因引航原因引起的不兑现率应控制在 5以内。 5.4.3 引航机构应加强引航员的培训和教育,督促引航员严格按照引航操作规程引领船舶,保证引航 质量。 5.5 引航作业时段 5.5.1 引航机构在遵守海事部门相关监管规定、保障引航安全的前提下,应不断拓展引航作业时段, 提高船舶运营效率和泊位使用率。 5.5.2 集装箱船舶实行一天 24h引航作业;危险品船舶原则上限于白天引航;除集装箱船舶外,其它 船舶限于白天进出南航道;招宝山大桥以内的甬江航道限于白天引航。 5.5.3 2万载重吨以上的危险品船、 7万载重吨以上或吃水超过 12 的其它船舶选择高潮或低潮等缓 流时段

9、靠泊; 2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根据码头条件制定相应的靠泊时段。 DB3302/T 1007 2018 3 5.5.4 镇海港区甬江航道内的 3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引航作业时间限于镇海高潮前、后 1h 2h内, 3 000 载重吨以下船舶可于镇海低潮后 2h靠泊;台塑水域东区码头涨水时靠、离,台塑水域西区码头落水时 靠、离。 5.5.5 新投入使用的码头,在使用初期选择合适时段靠离泊,待引航操作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拓宽引航 作业时段。 对于新投入使用的集装箱码头,应充分考虑集装箱码头运营的特殊性和操作惯例,以及集装 箱船舶相对较好的操纵性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实 现全时段引航。 5.5.6 遇到潮

10、流特别复杂、水域特别狭小、或者特殊码头结构、特殊船型等情况时,引航机构与码头 经营者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讨论选择特殊的引航作业时段和方式。 5.6 港作拖轮使用 5.6.1 引航机构应根据被引船的船况和码头条件合理使用港作拖轮,保障船舶和港口安全,提高船舶 运营效率。 5.6.2 通常情况下,总长在 120m以下的船舶可使用一条港作拖轮助泊;总长在 120m 240m之间的船 舶使用两条港作拖轮助泊;总长超过 240m的船舶,根据吃水、操纵性能等实际情况,可使用 3条以上 拖轮助泊。 5.6.3 遇到大风、急流、船舶操纵性能差等特殊情况时,为保 障安全,引航机构可酌情增加拖轮的使 用量;对集装

11、箱船舶和装有侧推器等辅助装置的船舶,引航机构可根据船况、辅助装置的马力适当减少 拖轮的使用量。 5.7 特殊引航作业 5.7.1 特殊引航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 无动力、主要机械故障或船体严重受损的船舶引航; b) 船型特殊或装载特殊货物使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引航; c) 吃水、长度、宽度或高度等尺度超出码头、航道相应规定的船舶引航; d) 非常规作业时段的船舶引航; e) 恶劣气象、海况下的船舶引航; f) 抢险、救灾时的船舶引航。 5.7.2 对于特殊引航作业申请,引航机构应认真研究可行性,制定完善的引航方案,确保 引领安全。 6 引航员服务规则 6.1 引航员着装、标识 6.

12、1.1 引航员登轮工作时,必须穿着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的制服,使用统一发放的工作包,佩戴肩章、 领花、领带(夏装除外)、戴大沿帽、胸前挂 ID卡。 6.1.2 引航员制服分春秋装、夏装和冬装。引航员应根据规定及时按季统一换装,并保持制服的洁净、 平整。 6.1.3 引航员在海上登、离被引航船时,必须穿着救生衣。 6.1.4 引航员上船引领后,应当及时核查被引船舶是否正确悬挂国旗和引航旗。 6.2 引航员礼仪 6.2.1 引航员应注重文明礼貌,登轮后应主动向值班船员问候,表明身份。 6.2.2 引航员应使用英语或普通话作为工作用语,与船方进行 VHF通话时应使用标准航海通信用语。 DB3302/T

13、 1007 2018 4 6.2.3 引航员引航时要精神饱满,站立端正,发布口令要准确、清晰、响亮 。 6.2.4 引航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谋取私利,拒收礼品、礼金。 6.3 引航操作 6.3.1 引航员提供引航服务应恪守“客观、公平、安全、科学”的原则,做到“准时、高效”。 6.3.2 引航员应按照引航调度计划准时登轮、按时靠离,规范操作。如登轮时间有变化,应立即设法 通知船方。 6.3.3 引航员登轮后,应当向被引船的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和相关信息。引航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码头、航道情况; b) 潮流、天气状况; c) 靠、离泊方法; d) 拖轮使用情况; e) 缆绳系、解方案;

14、f) 引航所需时间; g) 其它注意事项。 6.3.4 引航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引航操作规程引领船舶,谨慎驾驶,安全第一。 6.3.5 引航员引领船舶靠泊时,船舶贴拢码头速度应控制如下: a) 5万载重吨以下船舶,小于 15cm/s; b) 5万 10万载重吨船舶,小于 12 cm/s; c) 10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小于 10 cm/s。 6.3.6 引航员引领船舶靠泊时,贴拢码头的角度应控制在 5以下,船体线形变化较大的集装箱船舶 还应减小贴拢角度。 6.3.7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遇到特殊引航作业情况时,应及时向引航总值班室报告,合理调整引航方 案,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尽力完成引航任

15、 务。 6.3.8 引航员引航过程中如需暂时离开驾驶台,应告知船长或值班船员,征得同意并尽快返回。应避 免在转向、追越或会遇态势复杂时离开驾驶台。 6.3.9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把船舶会遇态势、航道特点、潮流、天气等涉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向船长或者 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7 服务监督和改进 7.1 引航机构应建立与服务对象沟通的渠道,定期发放调查表,进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听取意见 和建议,自觉改善服务工作。 7.2 引航机构应采取公布监督电话等多种形式,认真受理服务对象投诉,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 果反馈给服务对象。 7.3 引航机构 应自觉接受港口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认真研究引航监督委员会的评议和服务 对象的反馈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引航工作,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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