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 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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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7.140 CCS C006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97 2021 医疗损害 司法鉴定 指南 Guidance for judicial expertise of medical malpracitce 2021 - 11 - 17 发布 2021 - 11 - 17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司 法部 发 布 SF/T 0097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医 疗损 害司 法鉴 定的 委 托 . 2 5 鉴 定过 程 . 2 6 听

2、 取医 患各 方陈 述意 见 的程序 . 3 7 鉴 定的 基本 方法 . 4 SF/T 0097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 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 司 法鉴 定科 学研 究院 提 出。 本文件 由 司 法部 信息 中心 归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司 法鉴 定科学 研究 院、 中国 政法 大学、 北京 法源 司法 科学 证据鉴 定中 心、 四川 大 学、中 国医

3、科大 学。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 夏 文 涛、 刘宁 国、 朱广 友、 王旭 、 何 颂跃 、 邓 振华 、 刘 技辉 、 范 利华 、 沈 寒坚 、 刘鑫、 杨小 萍、 程亦 斌。 SF/T 0097 2021 1 医 疗损害 司法鉴定 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 提供 了医 疗损 害责 任纠纷 司法 鉴定 实践 中涉 及的委 托、 鉴定 过程 、 听 取 医患各 方陈 述意 见 的 程序和 鉴定 的基 本方法 等 方面的 指导 。 本文件 适用 于医 疗损 害的 司法鉴 定, 其他 类似 鉴定 参照执 行。 本文件 不适 用于 医疗 损害 相关的 人身 损害 所致 残疾 等级鉴 定、 劳

4、动 能力 鉴定 , 以及其 他法 医赔 偿 鉴 定 ( 包括 人身 损害 所需 休 息期 、 营 养期 和护 理期 的 鉴定 , 以 及定 残后 护理 依 赖程度 的鉴 定和 后续 诊疗 事 项的鉴 定等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A/T 147 法医 学 尸体 检验技 术总 则 SF/T 0111 法 医临 床

5、检 验 规范 SF/T 0112 法 医临 床影 像 学检验 实施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医疗损 害 medical malpractice 医疗机 构及 其医 务人 员在 诊疗护 理过 程中 因过 错导 致患者 不利 的事 实。 医疗纠 纷 medical tangle 患者与 医疗 机构 及其 医务 人员因 诊疗 活动 引发 的争 议。 医疗过 错 medical fault 医疗机 构及 其医 务人 员实 施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规 章以及 其他 相关 诊疗 和护 理规范 规定 的医 疗 行 为,或 者未 尽到 与当 时医 疗水平 相应

6、 的诊 疗义 务的 医疗行 为 。 损害后 果 damage 与医疗 行为 有关 的, 不期 望发生 的患 者死 亡、 残疾 、 组织 器官 损伤 致功 能障 碍、 病 情加 重或 者病 程 延长等 人身 损害 以及 其他 相关损 害的 情形 。 因果关 系 causation 医疗过 错(3.3 )与 损害 后 果(3.4 ) 之间 的联 系形 式 。 SF/T 0097 2021 2 注: 分为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主要关注事实因果关系。 原因力 causative potency 可能同 时存 在多 种原 因导 致患者 发生 损害 后果 (3.4 )时, 医疗 过

7、错 (3.3 ) 所 起作用 的大 小。 4 医疗损 害司 法鉴 定的 委托 委托人 医疗损 害司 法鉴 定一 般由 具有管 辖权 的人 民法 院委 托。 必要 时 , 宜 由具 有检 察 、 监 察和 监督 权的 机 关和组 织作 为委 托人 。 依据 本 文件 对医 疗纠 纷进 行行政 处理 或者 调解 、 仲 裁 需实 施的 鉴定 , 宜 由具 有相应 处置 权的 机构 或 者单位 委托 ,或 由 发 生医 疗纠纷 的各 方当 事人 (即 患方与 相应 医疗 机构 )共 同委托 。 委托鉴定 事项 医疗损 害司 法鉴 定一 般包 括以下 委托 事项 : a) 医疗机 构实 施诊 疗行 为

8、有 无过错 ; b) 医疗过 错行 为与 损害 后果 之间是 否存 在因 果关 系以 及原因 力大 小 ; c) 医疗机 构是 否尽 到了 说明 义务、 取得 患者 或者 患者 近亲属 书面 同意 的义 务; d) 其他有 关的 专门 性问 题。 委托人 根据 需要 酌情 提出 委托鉴 定的 事项 , 司 法鉴 定机构 宜与 委托 人协 商, 并就委 托事 项达 成一 致 意见。 5 鉴定过 程 鉴定材 料预 审 委托人 提出 医疗 损害 司法 鉴定委 托后 , 向 司法 鉴定 机构提 供鉴 定材 料供 鉴定 人审核 , 司 法鉴 定机 构 在 规 定期 限 内给 予 是否 符合 受 理条 件

9、 以及 本 机构 是否 具 备鉴 定 能力 的 答复 。鉴 定 材料 不 能满 足 审核要 求的, 鉴定 机构 宜及 时提 出补充 提供 的要 求。 提供的 鉴定材 料根 据案件 所处阶 段,一 般包 括但不 限于: 鉴定申 请书 、医患 各方的 书面陈 述材 料 、 病历及 医学 影像 学资 料、 民事起 诉状 和民 事答 辩状 。 医学影 像资 料的 预审 参 照SF/T 0112 中有 关外 部信 息审核 的规 定。 听取医 患各 方陈 述意 见 鉴定材料 预 审后 拟受 理鉴 定的, 司法 鉴定 机构 宜确 定鉴定 人并 通知 委托 人, 共同协 商组 织听 取医 患 当事各 方 (

10、代表 ) 的 意见 陈述。 当事 各方 或一 方拒 绝到场 的, 视为 放弃 陈述 的权利 ; 鉴 定人 经与 委 托 人 协商, 委托 人认 为有 必要 的,则 继续 鉴定 。 鉴定的 受理 与检 验 经确认 鉴定 材料 ,并 符合 受理条 件的 ,由 司法 鉴定 机构与 委托 人签 订办 理受 理确认 手续 。 受理鉴 定后 ,鉴 定人 宜按 照 SF/T 0111 或 GA/T 147 的规定 ,对 被鉴 定人 (患 者)进 行必 要的 检 验 (包括 尸体 解剖 、组 织病 理学检 验、 活体 检验 以 及 其他必 要的 辅助 检查 )。 咨询专 家意 见 鉴定人 就鉴 定中 涉及 的

11、专 门性问 题咨 询相 关医 学专 家。 专 家意 见宜 内部 存档 并供鉴 定人 参考 , 但 不 作为鉴 定意 见书 的一 部分 或其附 件 。 制作鉴 定意 见书 SF/T 0097 2021 3 鉴定人 综合 所提 供的 鉴定 材料、 医患 各方 陈述 意见 、 检验 结果 和专 家意 见, 根据医 学科 学原 理、 临 床诊疗 规范 及鉴 定原 则, 完成鉴 定意 见书 的制 作, 并对鉴 定意 见负 责。 6 听取医 患各 方陈 述意 见的 程序 基本形 式 一般 采 用现 场会 议的 形式 听取医 患各 方的 陈述 意见 , 或经 与委 托人 协商 , 也 能 采用远 程视 频会

12、 议 和 电话会 议等 形式 。 参与人 员 参与人 员建 议 如 下: a) 参与人员 一 般包 括鉴 定人 (必要 时可 包括 鉴定 助理 和记录 人) , 委 托人 或其 代表, 患方 (包 括 患者本 人和/或 其家 属、 患 方代理 人 、专 家辅 助人 以 及其他 有关 人员 ) ,医 方 (包 括当 事医 务 人员和/或 其所 在医 疗机 构 的代表 、医 方代 理人 、专 家辅助 人以 及其 他有 关人 员); b) 医、患 各方 参与 人数 不宜 超过五 人; c) 若有必 要, 利益 相关 方 ( 如 造成患 者人 身 损 害的 相对 方当事 人或 其代 理人 , 以 及与

13、赔 偿有 关 的 保险公 司人 员) 也能 参与 陈述意 见; d) 必要时 ,宜 邀请 提供 咨询 意见的 (临 床) 医学 专家 参与听 取医 患各 方的 陈述 。 听取陈 述意 见 6.3.1 概述 若委托 人或 其代 表到 会 , 一般先 由委 托人 或其 代表 介绍医 患各 方人 员 , 宣 布 委托鉴 定事 项 (鉴 定内 容), 介绍 受委 托的 司法 鉴定机 构。 宜由司 法鉴 定机 构委 派的 鉴定人 主持 医患 意见 陈述 会。鉴 定人 宜说 明以 下事 项: a) 宣布并 介绍 鉴定 人, 说明 有关鉴 定人 回避 的规 定, 询问有 无提 出回 避申 请及 其理由 ;

14、b) 司法鉴 定采 用鉴 定人 负责 制, 鉴定 过程 中会 根据 需 要聘请 相关 医学 专家 提供 咨询意 见 , 但 其 意 见仅供 鉴定 人参 考, 鉴定 人对鉴 定意 见负 责; c) 鉴定起 始之 日与 鉴定 期限 一般自 正式 签署 司法 鉴 定委托 ( 确认 ) 书 并 鉴定 材料提 供完 成 之 日起计 算, 有约 定的 从约 定; d) 在鉴定 终结 前 , 医 患各 方 未经许 可 , 不 宜私 自联 系 鉴定人 ; 若确 需补 充材 料 的, 向委 托人 提交 并由委 托人 审核 和质 证后 转交鉴 定人 。 6.3.2 医患意 见的 陈述 医患各 方分 别陈 述, 每

15、方 陈述宜 在 20 分 钟以 内。 通 常按先 患方 、后 医方 的次 序进行 。双 方陈 述 完 毕后, 可 以 补充 陈述 。鉴 定人在 主持 过程 中宜 说明 如下陈 述要 求: a) 医 患 各方 在 规定 时间 内 陈述 各 自的 观 点和 意见 , 陈述 时 尽可 能 围绕 委托 鉴 定事 项 所涉 及 的 诊 疗过程 、损 害后 果及 其因 果关系 等具 体问 题; b) 医患各 方勿 随意 打断 对方 的陈述 ,不 能辱 骂、 诋毁 或威胁 对方 、委 托人 和鉴 定人; c) 医患各 方 陈 述后 , 鉴 定人 为进一 步了 解有 关情 况, 可就鉴 定所 涉及 的问 题向

16、 各方提 问, 必要 时 作适当 的说 明; d) 医患各 方均 可向 鉴定 人提 交书面 陈述 意见 , 书面 陈 述意见 可包 括临 床医 学指 南、 行业 专家 共 识 或者医 学文 献等 资料 ; e) 确有必 要时 ,医 患双 方的 陈述分 别进 行。 6.3.3 会议记 录 鉴定机 构摘 要记 录医 患各 方的陈 述意 见, 通过 现场 陈述的 , 由 医患 各方 到场 人员在 会议 记录 上签 字 确认; 通过 远程 视频 或者 电话会 议形 式的 ,宜 采用 录音和 录像 等形 式记 录。 SF/T 0097 2021 4 会议记 录是 鉴定 活动 的工 作记录 ,宜 存档 保

17、存 ,但 一般不 直接 作为 鉴定 依据 。 鉴定材 料争 议时 的处 置 6.4.1 审核与 责任 审核 与 责任 的建议 如 下: a) 委托人 对鉴 定材 料的 真实 性、完 整性 和充 分性 负责 ; b) 鉴定人 对鉴 定材 料是 否适 用和能 否满 足鉴 定需 求进 行必要 的审 核; c) 医患各 方对 鉴定 材料 提出 异议的 ,鉴 定人 根据 审核 结果, 按 照 6.4.2 或者 6.4.3 的规 定酌 情 处理。 6.4.2 酌情确 定是 否可 以实 施鉴 定 在以下 情形 下, 确定 是否 实施鉴 定: a) 当事人 所提 异议 不影 响鉴 定实施 ,鉴 定人 经征 得

18、委 托人同 意后 ,宜 继续 实施 鉴定; b) 当 事 人所 提 异议 可以 通 过鉴 定 材料 中 相关 内容 或 者其 他 资料 加 以明 确的 , 鉴定 人 经与 委 托 人 协商后 ,确 定是 否继 续鉴 定; c) 鉴定人 针对 当事 人的 异议 , 经 综合 鉴定 材料 综合 评 估认为 , 该 异 议成 立与 否 可能会 对鉴 定意 见 产生实 质影 响的 , 宜 与委 托人充 分协 商, 酌情 确定 是否继 续鉴 定。 6.4.3 中止或 者终 止鉴 定 当事人 所提 异议 对鉴 定意 见可能 产生 实质 性影 响 , 鉴定人 经与 委托 人协 商 , 仍不能 解决 异议 的

19、 , 宜 中止或 者终 止鉴 定。 经补 充材料 后若 异议 得以 解决 ,则再 重新 启动 鉴定 。 6.4.4 涉及特 殊检 材的 鉴定 涉及 特 殊检 材的 鉴定 建议 如下 : a) 鉴定人 认为 需提 供病 理组 织切片 、 蜡 块、 组织 块或 者 尸体等 特殊 检材 的, 委托 人以及 医患 各 方 需积极 配合 , 经 确认 后提 交鉴定 机构 ; 提 交过 程中 若发生 检材 遗失 和毁 损等 情况, 鉴定 机构 不 承担责 任。 b) 特殊检 材送 达鉴 定机 构后 , 鉴定 人及 时确 认类 型、 数 量和保 存状 态。 若特 殊检 材已发 生遗 失 和 毁损, 告知 委

20、托 人并 保留 相关记 录; c) 鉴定过 程中 ,鉴 定机 构妥 善保管 和使 用特 殊检 材。 7 鉴定的 基本 方法 医疗过 错 7.1.1 违反具 体规 定的 过错 医疗机 构及 其医 务人 员在 诊疗过 程中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章 以及 相应 诊 疗、 护理 规范 的具 体规 定,或 者有 违该 专业 领域 多数专 家认 可的 原则 和方 法,则 视为 存在 医疗 过错 。 注: 规定、原则和方法,既包括成文的,也包括“约定成俗”的。 7.1.2 违反注 意义 务的 过错 以 医 疗 纠纷 发 生当 时 相应专 业 领 域多 数 医务 人 员的认 识 能 力和 操 作

21、水 平 衡量, 医 疗 机构 及 其医 务 人员有 责任 、 也有 能力 对 可能出 现的 损害 加以 注意 , 但 因疏 忽大 意或 过度 自 信而未 能注 意 , 则 认定 存 在 医疗过 错。 在判 定时 适当 注意把 握合 理性 、时 限性 和地域 性原 则。 7.1.3 违反告 知义 务的 过错 医疗机构 及 其 医务 人 员 在诊 疗 过 程中 宜 对患 者 的病情 及 拟 采取 的 诊疗 措 施作出 必 要 的告 知 ,并 取 得患方 的知 情与 对诊 疗措 施的同 意。 未尽 到告 知义 务,则 视为 存在 医疗 过错 。 SF/T 0097 2021 5 告知的 情形 包括

22、但不 限于 以下内容 : a) 疾病的 诊断 ,包 括医 师知 道的和 应当 知道 的; b) 拟采取 诊疗 措施 的目 的、 方法、 利益 和风 险, 以及 拒绝该 措施 的风 险和 利益 ; c) 除拟采 取的 诊疗 措施 以外 ,可供 选择 的其 他替 代措 施; d) 可能对 患者 造成 明显 侵袭 性伤害 或者 需要 患者 承受 较强烈 痛苦 的诊 疗措 施; e) 费用昂 贵的 检查 、药 物和 医疗器 械; f) 关于转 医的 事项 ; g) 其他按 照相 关规 定有 必要 取得患 者知 情和 同意 的情 形。 医务人 员的 告知 既包 括书 面说明 , 有时 也包 括其 他 适

23、当形 式的 告知 。 实际 鉴 定时 , 鉴 定人 宜审 慎判 断,并 关注 医务 人员 未尽 到告知 义务 对患 者的 实际 损害。 损害后 果 7.2.1 死亡 死亡 是 最严 重的 损害 后果 , 指被 鉴定 人 ( 患者 ) 作 为 自然人 的生 命终 结。 需行 尸体检 验明 确死 亡 原 因的, 按 照GA/T 147 的 规 定执行 。 7.2.2 残疾 残疾 是 较严 重的 损害 后果 , 指 患者 的肢 体 、 器 官和 组 织结构 破坏 或者 不能 发挥 正常的 生理 功能 , 工 作、 学 习乃 至社 会适 应、 日常生 活因 此而 受到 影响 , 有时 需他 人适 当给

24、 予帮 助, 甚 至存 在医 疗依 赖 、 护 理依赖 和营 养依 赖的 情形 。 需 确定 致残 程度 等级的 , 宜 按照SF/T 0111 和 SF/T 0112 的 规定 进行 活体 检 验。 7.2.3 病程延 长 病程 延 长是 指 患 者的 病程 或其疾 病诊 疗的 临床 过程 较通常 情况 延长 。 7.2.4 病情加 重或 者其 他损 害 病情加重 或 者其 他损 害是 指 患者 的肢 体 、 器 官和 组 织虽有 部分 损害 , 例如 : 程 度较诊 疗前 并无 任何 改善或 者反 有加 重 , 但 仍 然能够 发挥 基本 正常 的生 理功能 , 能基 本正 常地 从 事工

25、作 和学 习 , 社 会适 应 和 日常生 活也 无明 显受 限, 尚不至 于构 成残 疾的 情形 。 7.2.5 错误受 孕、 错误 生产 、错 误生命 错误 受 孕、 错误 生产 和错 误生命 含义 如下 : a) 错误受 孕是 指因 医方 建议 或应用 避孕 措施 不当 ,导 致妇女 意外 受孕 ; b) 错误生 产也 称错 误分 娩 , 是就新 生儿 的父 母而 言 , 孕妇妊 娠期 间虽 经产 前检 查但未 避免 分娩 缺 陷胎儿 ; c) 错误生 命 ( 也称 “错 误出 生” ) , 是 由新 生儿 本人 主 张其母 亲在 妊娠 期间 虽经 产前检 查但 未 发 现异常 或者 未

26、作 出必 要提 示,导 致自 己出 生时 即带 有缺陷 。 上述损 害后 果的 实质 是丧 失生育 (出 生) 选择 的机 会,而 非生 育( 出生 )本 身。 7.2.6 丧失生 存机 会 相对于 死亡 后果 而言 , 丧 失 生存 机会 属中 间损 害 ( 或称 “ 过程 性损 害” ) , 并非最 终损 害后 果。 丧 失生存 机会 是指 患者 自身 疾病存 在短 期内 致死 的较 大可能 性 , 或 者疾 病严 重 、 期望生 存期 有限 , 但发 生 医疗损 害致 使死 亡未 能得 以避免 或者 缩短 了生 存期 。 7.2.7 丧失康 复机 会 相对于 残疾 后果 而言 , 丧 失

27、 康复 机会 属中 间损 害 ( 或称 “ 过 程 性损 害” ) , 并非最 终损 害后 果。 丧 失 康 复机 会 是指 患 者自 身疾 病 具有 导 致残 疾 或功 能障 碍 的较 大 可能 性 ,但 发生 医 疗损 害 致使 残 疾或功 能障碍 未能 得以 有效 避免 。 SF/T 0097 2021 6 因果关 系 及 原因 力大 小 7.3.1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无因 果关 系 不良后 果几 乎完 全是 由于 患者病 情本 身的 特点 、 自 身健康 状况 、 体 质的 特殊 性或者 限于 当时 医疗 水 平等因 素造 成, 与医 疗行 为不存 在本 质上 的

28、关 联。 7.3.2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存在 一定 的因 果关 系,过 错系 轻微 原因 损害后 果从 本质 上而 言是 由于患 者病 情本 身的 特点 、 自身 健康 状况 、 体 质的 特 殊性或 者限 于当 时 医 疗 水 平等 因 素造 成 ,医 疗过 错 行为 仅 在损 害 后果 的发 生 或进 展 过程 中 起到 了一 定 的诱 发 或轻 微 的促进 和加重 作用 ,即 使没 有发 生医疗 过错 ,损 害后 果通 常情况 下仍 然难 以避 免。 7.3.3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存在 一定 的因 果关 系,过 错系 次要 原因 损害后 果主

29、要是 由于 患者 病情本 身的 特点 、 自 身健 康状况 、 体 质的 特殊 性或 者限于 当时 医疗 水平 等 因素造 成, 医疗 过错 行为 仅在损 害后 果的 发生 或进 展过程 中起 到了 促进 或加 重作用 , 即 使没 有发 生 医 疗 过错, 损害 后果 仍然 有较 大的可 能 会 发生 。 7.3.4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存在 一定 的因 果关 系,过 错系 同等 原因 损害后 果与 医疗 过错 行为 以及患 者病 情本 身的 特点 、 自身 健康 状况 、 体 质的 特 殊性或 者限 于当 时 医 疗水平 等因素 均密 切相关 ,若没 有发生 医疗 过错

30、, 或者没 有患者 的自 身因素 (和/或 限于 当时医 疗水 平 等因素 ) , 损害 后果 通常 情况下 都不 发生 。 医 疗过 错和患 者自 身因 素在 损害 后果形 成的 过程 中, 所 起 的 作用基 本相 当, 难分 主次 。 7.3.5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过 错系主 要原 因 医疗过 错行 为是 导致 患者 损害后 果的 主要 原因 , 患 者病情 本身 的特 点 、 自 身 健康状 况 、 体 质的 特殊 性 或者 限于 当时 医疗 水平 等因素 只起 次要 作用 ,若 没有医 疗过 错, 损害 后果 一般不 会发 生。 7.3.6 医疗行 为与 患者 的损 害后 果之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过 错系全 部原 因 医疗过 错行 为是 导致 患者 损害后 果的 直接 原因 ,若 没有医 疗过 错, 损害 后果 必然不 会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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