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10 T 264.11-2021 城市基层党建标准化建设规范 第11部分:网格化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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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 3 . 1 6 0 CCS A 0 0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2 0 2 1 - 1 2 - 1 0 发 布 2 0 2 2 - 0 1 - 1 0 实 施 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2、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是 D B 1 3 1 0 / T 2 6 4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1 1 部 分 。 D B 1 3 1 0 / T 2 6 4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 第 3 部 分 : 人 员 管 理 ; 第 4 部 分 : 融 合 发 展 ; 第 5 部 分 : 党 务 居 务 公 开 ; 第 6 部 分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 第

3、8 部 分 :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 第 1 0 部 分 : 阵 地 建 设 ;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 第 1 2 部 分 : 党 建 品 牌 建 设 。 本 文 件 由 中 共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委 组 织 部 提 出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廊 坊 市 赢 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艳 莉 、 张 永 慧 、 胡 学 权 、 李 婷 、 吴 伯 涛 、 欧 阳 嘉 禧 、 杜 芮 瑶 、 陈 新 雨 。D B 1 3 1 0 / T 2 6

4、 4 2 0 2 1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网 格 、 网 格 员 、 工 作 流 程 、 运 行 机 制 和 监 督 考 评 体 系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廊 坊 区 域 内 的 区 ( 市 、 县 )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 网 格 4 . 1 网 格

5、 设 置 以 每 3 0 0 户 5 0 0 户 居 民 或 每 1 0 0 0 人 左 右 为 基 本 单 元 , 将 社 区 划 分 为 若 干 网 格 , 每 个 网 格 明 确 网 格 员 , 对 社 区 实 行 网 格 化 管 理 。 4 . 2 网 格 整 合 将 职 能 部 门 在 基 层 设 置 的 多 个 网 格 整 合 为 一 个 综 合 网 格 , 依 托 社 区 合 理 划 分 基 本 单 元 , 统 筹 网 格 内 党 建 、 综 治 、 维 稳 、 应 急 、 社 保 、 综 合 执 法 等 各 领 域 工 作 , 打 造 “ 全 科 网 格 ” , 并 把 相 关

6、 工 作 人 员 下 沉 到 网 格 , 实 现 “ 人 到 格 中 去 、 事 在 网 中 办 、 服 务 零 距 离 ” 。 4 . 3 网 格 编 码 4 . 3 . 1 统 一 设 置 网 格 6 位 数 编 码 , 以 英 文 字 母 和 数 字 组 合 加 以 区 别 , 详 见 表 1 。 表 1 网 格 编 码 设 置 县级编码 乡镇级编码 网络编码 三河市 A 从a 开始自行确定乡镇级编码 以4 位数字代码按顺序排列 大厂回族自治县 B 香河县 C 广阳区 D 安次区 E 永清县 F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2 表 1 网 格 编 码 设 置

7、 ( 续 ) 县级编码 乡镇级编码 网络编码 固安县 G 霸州市 H 文安县 I 大城县 J 廊坊开发区 K 示例:广阳区某乡镇某网络可命名为 D a 0 0 0 1 网络。 4 . 3 . 2 推 广 建 筑 物 二 维 码 标 签 管 理 , 不 断 完 善 健 全 房 屋 信 息 和 地 理 位 置 信 息 , 实 现 网 格 地 理 信 息 数 字 化 。 4 . 4 网 格 调 整 可 结 合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对 网 格 划 分 情 况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5 网 格 员 5 . 1 具 体 要 求 5 . 1 . 1 基 本 条 件 网 格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8、条 件 : a ) 年 满 1 8 周 岁 , 不 超 过 6 5 周 岁 , 高 中 及 以 上 学 历 , 身 体 健 康 , 能 够 胜 任 网 格 员 工 作 职 责 ; b ) 政 治 素 质 好 ,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端 正 , 无 违 法 犯 罪 记 录 ; c ) 具 备 一 定 法 律 知 识 和 社 会 组 织 能 力 , 热 心 群 众 工 作 ; d ) 能 够 熟 练 使 用 智 能 手 机 、 电 脑 等 电 子 设 备 ; e ) 居 住 地 宜 在 网 格 辖 区 内 。 5 . 1 . 2 队 伍 构 成 网 格 员 队 伍 由 下 列 人 员 构

9、成 : a ) 可 由 社 区 “ 两 委 ” 干 部 、 人 民 调 解 员 、 治 安 志 愿 者 、 楼 门 长 等 兼 任 ; b ) 可 由 党 委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现 有 聘 用 人 员 或 专 职 人 员 转 任 ; c ) 可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形 式 , 面 向 社 会 招 聘 专 职 人 员 ; d ) 优 先 选 择 党 员 。 5 . 2 工 作 职 责 网 格 员 应 做 好 以 下 工 作 职 责 : a )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 b ) 动 态 采 集 网 格 内 实 有 人 口 、 房 屋 、 法 人 ( 机

10、构 ) 等 基 础 信 息 ; c ) 采 集 各 类 矛 盾 纠 纷 和 隐 患 问 题 等 事 件 信 息 ; d ) 及 时 核 实 居 民 、 法 人 ( 机 构 ) 主 动 申 报 的 信 息 ;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3 e ) 依 托 信 息 化 平 台 , 如 : “ 9 + X ” 信 息 系 统 、 “ 群 众 说 事 、 干 部 解 题 ” 等 , 结 合 手 机 A P P 、 微 信 公 众 号 等 网 络 载 体 , 为 居 民 提 供 力 所 能 及 的 公 共 事 务 办 理 和 便 民 服 务 ; f ) 参 与 矛 盾 纠

11、 纷 排 查 工 作 ; g ) 参 与 公 共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工 作 ; h ) 参 与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工 作 ; i ) 参 与 应 急 处 突 工 作 ; j ) 及 时 掌 握 网 格 内 居 民 的 心 理 健 康 状 况 , 对 特 殊 人 群 加 强 人 文 关 怀 和 跟 踪 帮 扶 ; k ) 向 居 民 宣 传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 宣 传 普 及 安 全 防 范 知 识 , 组 织 发 动 群 众 积 极 参 与 基 层 平 安 创 建 ; l ) 落 实 县 、 乡 两 级 综 治 中 心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 5 .

12、 3 规 范 管 理 网 格 员 实 行 统 一 称 谓 标 识 、 统 一 标 识 证 件 、 统 一 职 责 要 求 、 统 一 考 核 管 理 。 建 立 网 格 员 招 聘 、 使 用 、 管 理 、 监 督 制 度 , 网 格 员 一 经 确 定 , 统 一 登 记 建 档 , 并 进 行 定 岗 定 责 , 挂 牌 上 岗 。 建 立 日 常 检 查 、 轨 迹 巡 查 、 绩 效 考 评 、 群 众 测 评 、 奖 罚 并 用 的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 并 与 其 奖 惩 、 使 用 挂 钩 。 5 . 4 组 织 培 训 培 训 分 为 岗 前 培 训 和 在 职 培 训

13、 。 新 录 用 的 网 格 员 必 须 经 过 岗 前 培 训 , 培 训 合 格 方 可 上 岗 ,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信 息 化 平 台 使 用 技 能 、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流 程 等 ; 在 职 培 训 由 县 、 乡 两 级 综 治 中 心 视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安 排 , 培 训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学 业 务 、 教 方 法 、 强 素 质 。 6 工 作 流 程 6 . 1 采 集 上 报 网 格 员 采 集 网 格 内 的 基 础 信 息 和 发 现 的 矛 盾 纠 纷 、 问 题 隐 患 等 事 件 信 息 , 通 过 手 机 A P P

14、 上 传 至 信 息 化 平 台 。 6 . 2 受 理 审 核 街 道 ( 乡 镇 ) 综 治 中 心 对 网 格 员 上 报 事 件 进 行 受 理 、 审 核 。 6 . 3 分 解 交 办 街 道 ( 乡 镇 ) 综 治 中 心 负 责 初 次 分 解 , 并 交 办 职 能 部 门 ; 无 法 分 解 的 , 上 报 至 区 ( 市 、 县 ) 综 治 中 心 进 行 分 解 交 办 。 职 能 部 门 在 接 收 事 件 信 息 后 , 认 为 没 有 处 置 职 能 的 , 应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退 回 同 级 综 治 中 心 , 由 同 级 综 治 中 心 对 事 件 信

15、 息 再 次 进 行 分 解 交 办 。 6 . 4 行 动 处 置 社 区 处 置 事 件 直 接 上 传 备 案 ; 职 能 部 门 接 收 同 级 综 治 中 心 分 解 交 办 事 件 后 , 组 织 专 业 力 量 进 行 处 置 。 短 期 内 无 法 解 决 的 重 大 、 疑 难 问 题 ,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明 确 工 作 方 法 、 步 骤 和 时 间 节 点 。 6 . 5 结 果 反 馈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4 职 能 部 门 处 置 完 毕 后 , 及 时 将 结 果 反 馈 至 同 级 综 治 中 心 。 对 于 短

16、期 内 无 法 解 决 的 重 大 、 疑 难 问 题 , 要 及 时 将 解 决 方 案 反 馈 同 级 综 治 中 心 , 之 后 按 时 反 馈 阶 段 进 展 , 直 至 处 置 完 毕 。 6 . 6 核 查 结 案 负 责 分 解 交 办 的 综 治 中 心 要 跟 踪 核 查 事 件 处 理 情 况 , 处 置 完 毕 后 进 行 结 案 处 理 。 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处 置 完 毕 或 结 案 后 出 现 反 复 , 由 综 治 中 心 退 回 督 办 直 至 结 案 。 6 . 7 监 督 评 价 区 ( 市 、 县 ) 综 治 中 心 定 期 推 送 、 通

17、报 问 题 处 置 情 况 和 各 职 能 部 门 的 绩 效 评 价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信 息 化 平 台 对 事 件 处 置 过 程 全 程 留 痕 , 形 成 电 子 档 案 。 7 运 行 机 制 7 . 1 综 合 管 理 制 度 街 道 ( 乡 镇 ) 与 街 道 ( 乡 镇 ) 、 街 道 ( 乡 镇 ) 与 部 门 、 部 门 与 部 门 之 间 要 畅 通 渠 道 , 实 现 矛 盾 纠 纷 信 访 隐 患 信 息 共 享 、 资 源 共 用 、 问 题 共 治 。 充 分 发 挥 各 级 综 治 中 心 的 积 极 作 用 , 对 整 体 性 、 综 合 性

18、的 社 会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采 取 集 中 办 理 、 联 合 执 法 、 综 合 整 治 等 方 法 进 行 推 进 。 7 . 2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县 、 乡 两 级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职 能 部 门 召 开 网 格 化 服 务 管 理 联 席 会 议 , 研 究 把 握 本 地 矛 盾 纠 纷 和 社 会 治 安 状 况 的 规 律 特 点 和 趋 势 走 向 , 做 好 各 类 风 险 预 测 预 警 预 防 、 重 点 人 员 动 态 研 判 、 综 合 服 务 管 理 等 工 作 , 为 党 委 、 政 府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 遇 有 紧

19、急 情 况 、 突 发 事 件 , 随 时 启 动 紧 急 预 案 , 召 集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联 合 处 置 。 7 . 3 分 级 采 集 机 制 根 据 实 有 人 口 、 房 屋 的 特 征 、 表 现 , 按 重 要 程 度 分 为 重 点 和 一 般 级 别 。 对 不 同 级 别 设 置 不 同 的 巡 查 周 期 。 巡 查 中 发 现 新 情 况 及 时 在 信 息 化 平 台 进 行 更 新 。 7 . 4 分 级 预 警 机 制 按 照 “ 归 口 管 理 、 分 级 解 决 ” 原 则 , 根 据 事 件 可 能 造 成 的 社 会 影 响 、 危 害 程 度

20、、 紧 急 情 况 和 发 展 变 化 态 势 等 因 素 , 动 态 跟 进 , 实 行 由 低 到 高 不 同 的 险 级 管 理 , 制 定 针 对 性 措 施 , 防 止 事 件 险 级 进 一 步 升 高 , 避 免 隐 患 扩 大 。 7 . 5 分 层 处 置 机 制 对 工 作 中 反 映 、 发 现 的 问 题 , 实 行 自 下 而 上 分 层 解 决 。 本 层 级 解 决 不 了 的 问 题 , 按 照 职 责 和 权 限 , 逐 层 向 上 一 级 中 心 报 告 解 决 。 7 . 6 协 调 联 动 机 制 职 能 部 门 各 负 其 责 , 协 调 联 动 ,

21、作 为 行 政 性 和 政 务 性 服 务 管 理 的 专 门 力 量 与 网 格 直 接 对 接 , 确 保 网 格 工 作 有 人 负 责 、 服 务 事 项 有 人 落 实 、 上 报 信 息 有 人 处 理 , 为 群 众 提 供 多 样 化 的 服 务 。D B 1 3 1 0 / T 2 6 4 2 0 2 1 5 7 . 7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县 、 乡 综 治 中 心 加 强 重 大 紧 急 信 息 报 送 和 预 警 工 作 , 做 到 急 事 急 报 、 特 事 特 报 、 大 事 快 报 。 对 扬 言 滋 事 或 大 规 模 聚 集 等 重 要 信 息 , 第 一

22、 时 间 核 查 处 理 。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和 舆 论 引 导 , 一 旦 发 现 负 面 舆 情 , 及 时 、 主 动 、 有 序 发 布 权 威 信 息 , 避 免 炒 作 。 加 强 值 班 备 勤 , 完 善 应 急 预 案 , 领 导 干 部 和 值 班 人 员 在 岗 带 班 , 确 保 一 旦 发 生 大 规 模 集 体 上 访 和 突 发 性 事 件 , 能 够 快 速 反 应 , 妥 善 处 置 。 8 监 督 考 评 体 系 8 . 1 监 督 考 评 区 ( 市 、 县 ) 综 治 中 心 通 过 线 上 系 统 监 督 与 线 下 现 场 抽 查 相 结 合

23、 的 方 式 跟 踪 网 格 服 务 管 理 相 关 工 作 。 对 网 格 员 采 取 “ 月 度 考 核 与 年 度 考 核 相 结 合 、 线 上 考 核 和 线 下 考 核 相 结 合 、 日 常 考 核 和 专 项 考 核 相 结 合 ” 的 方 式 , 实 施 目 标 化 考 核 管 理 , 做 到 奖 勤 罚 懒 。 8 . 2 全 方 位 督 查 县 、 乡 两 级 综 治 中 心 对 网 格 内 的 实 有 人 口 、 房 屋 、 法 人 ( 机 构 ) 、 事 件 信 息 的 采 集 和 综 合 业 务 工 作 开 展 全 方 位 督 查 。 通 过 日 常 督 查 、 案 件 倒 查 、 专 项 督 查 、 指 令 任 务 督 查 、 综 合 业 务 督 查 等 方 式 , 督 促 网 格 员 切 实 履 行 职 责 , 做 到 应 采 尽 采 、 应 录 尽 录 、 应 办 尽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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