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 3 . 1 6 0 CCS A 0 0 1310 廊 坊 市 地 方 标 准 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2 0 2 1 - 1 2 - 1 0 发 布 2 0 2 2 - 0 1 - 1 0 实 施 廊 坊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I 前 言 本 文 件 按 照 G B / T 1 . 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2、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 草 。 本 文 件 是 D B 1 3 1 0 / T 2 6 4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的 第 2 部 分 。 D B 1 3 1 0 / T 2 6 4 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 : 第 1 部 分 : 总 则 ;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 第 3 部 分 : 人 员 管 理 ; 第 4 部 分 : 融 合 发 展 ; 第 5 部 分 : 党 务 居 务 公 开 ; 第 6 部 分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 第 7 部 分 : 红 色 物 业 和 业 主 委 员 会 ;
3、第 8 部 分 : 党 员 队 伍 建 设 ; 第 9 部 分 : 经 费 保 障 ; 第 1 0 部 分 : 阵 地 建 设 ; 第 1 1 部 分 : 网 格 化 管 理 ; 第 1 2 部 分 : 党 建 品 牌 建 设 。 本 文 件 由 中 共 廊 坊 市 广 阳 区 委 组 织 部 提 出 。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廊 坊 市 赢 创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张 艳 莉 、 张 永 慧 、 胡 学 权 、 李 婷 、 吴 伯 涛 、 欧 阳 嘉 禧 、 杜 芮 瑶 、 陈 新 雨 。D B 1 3 1 0 / T 2
4、 6 4 . 2 2 0 2 1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2 部 分 : 运 行 体 系 1 范 围 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运 行 体 系 的 区 ( 市 、 县 ) 委 、 街 道 “ 大 工 委 ” 、 社 区 “ 大 党 委 ” 、 小 区 党 支 部 、 楼 栋 党 小 组 和 党 员 中 心 户 。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廊 坊 区 域 内 的 区 ( 市 、 县 )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开 展 。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5、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D B 1 3 1 0 / T 2 6 4 . 1 2 0 2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标 准 化 建 设 规 范 第 1 部 分 : 总 则 3 术 语 和 定 义 本 文 件 没 有 需 要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4 运 行 体 系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运 行
6、 体 系 由 区 ( 市 、 县 ) 委 、 街 道 “ 大 工 委 ” 、 社 区 “ 大 党 委 ” 、 小 区 党 支 部 、 楼 栋 党 小 组 、 党 员 中 心 户 六 级 构 成 , 详 见 D B 1 3 1 0 / T 2 6 4 . 1 2 0 2 1 中 图 1 所 示 。 5 区 ( 市 、 县 ) 委 工 作 职 责 区 ( 市 、 县 ) 委 负 责 整 体 布 局 和 指 挥 协 调 , 依 托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发 挥 “ 一 线 指 挥 部 ” 作 用 , 加 强 组 织 实 施 、 资 源 配 置 、 督 查 指 导 。 工 作 机 制
7、 5 . 2 . 1 联 席 会 议 可 采 取 情 况 调 度 、 定 期 通 报 、 专 题 调 研 、 专 项 督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 推 动 工 作 开 展 。 5 . 2 . 2 年 初 应 确 定 各 成 员 单 位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任 务 , 年 中 对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进 行 调 度 通 报 , 年 底 各 成 员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应 在 联 席 会 议 上 就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述 职 。 5 . 2 . 3 定 期 召 开 全 体 会 议 和 专 班 会 议 。 5 . 2 . 4 联 席 会 议 日 常 联 络
8、 协 调 工 作 由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 联 席 会 议 组 成 和 职 能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2 5 . 3 . 1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联 席 会 议 由 区 ( 市 、 县 ) 委 书 记 召 集 , 区 ( 市 、 县 ) 委 各 常 委 , 组 织 、 宣 传 、 统 战 、 政 法 、 财 政 、 民 政 、 住 建 等 部 门 党 组 织 书 记 和 各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书 记 参 加 。 5 . 3 . 2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 联 席 会 议 可 下
9、设 组 织 建 设 、 基 层 治 理 、 文 明 创 建 、 智 慧 社 区 等 工 作 专 班 。 5 . 3 . 3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和 省 、 市 、 区 ( 市 、 县 ) 委 关 于 街 道 社 区 、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等 各 领 域 党 建 工 作 的 部 署 要 求 , 加 强 对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调 查 研 究 、 总 体 设 计 , 制 定 推 进 措 施 。 5 . 3 . 4 协 调 、 指 导 成 员 单 位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分 别 承 担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的
10、具 体 任 务 , 研 究 相 关 配 套 政 策 , 推 动 工 作 落 实 。 5 . 3 . 5 定 期 沟 通 交 流 城 市 基 层 党 建 工 作 情 况 , 研 究 解 决 制 约 工 作 开 展 的 困 难 和 问 题 。 6 街 道 “ 大 工 委 ” 工 作 职 责 6 . 1 . 1 街 道 “ 大 工 委 ”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辖 区 内 各 类 党 组 织 , 整 合 各 类 党 建 资 源 。 协 同 推 进 各 领 域 党 建 工 作 , 联 合 开 展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 志 愿 服 务 等 活 动 。 加 强 成 员 单 位 间 日 常 沟 通
11、联 系 , 对 接 需 求 , 调 动 社 区 、 辖 区 单 位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等 参 与 基 层 治 理 。 6 . 1 . 2 兼 职 委 员 对 党 建 工 作 和 街 道 建 设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按 时 参 加 街 道 “ 大 工 委 ” 会 议 ,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区 域 性 重 大 事 务 , 带 头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 决 定 ; 定 期 开 展 调 研 , 及 时 收 集 区 域 范 围 内 干 部 职 工 或 居 民 群 众 对 街 道 发 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协 助 街 道 党 工 委
12、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工 作 机 制 6 . 2 . 1 推 行 联 席 会 、 听 证 会 、 协 调 会 、 评 议 会 等 议 事 机 制 , 通 过 月 碰 头 、 季 商 讨 , 着 力 解 决 区 域 内 重 难 点 问 题 。 6 . 2 . 2 每 季 度 联 合 集 中 开 展 1 次 主 题 党 日 。 6 . 2 . 3 每 半 年 召 开 1 次 专 兼 职 委 员 全 体 会 议 , 研 究 、 协 调 党 建 及 经 济 社 会 事 务 。 人 员 组 成 6 . 3 . 1 街 道 “ 大 工 委 ” 以 现 有 党 组 织 设 置 、 党 组 织 隶 属
13、关 系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不 变 为 前 提 , 采 用 “ 现 有 街 道 党 工 委 委 员 + X ” 模 式 进 行 委 员 配 备 , 即 由 现 有 街 道 党 工 委 委 员 和 聘 任 的 兼 职 委 员 组 成 。 6 . 3 . 2 街 道 “ 大 工 委 ” 设 书 记 1 名 , 由 街 道 党 工 委 书 记 兼 任 , 副 书 记 2 名 , 由 办 事 处 主 任 和 街 道 党 工 委 副 书 记 兼 任 , 日 常 工 作 由 组 织 委 员 负 责 。 6 . 3 . 3 兼 职 委 员 采 取 聘 任 制 , 宜 设 置 5 人 9 人 , 可
14、从 规 模 较 大 、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驻 区 机 关 企 事 业 单 位 、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等 领 域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中 聘 任 。 兼 职 委 员 产 生 、 任 期 、 退 出 6 . 4 . 1 兼 职 委 员 的 产 生 : a ) 街 道 党 工 委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初 步 意 向 人 选 ; b ) 街 道 党 工 委 召 开 会 议 , 对 兼 职 委 员 初 步 人 选 进 行 研 究 讨 论 、 资 格 审 查 , 投 票 表 决 通 过 拟 聘
15、用 的 兼 职 委 员 人 员 名 单 , 报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c ) 兼 职 委 员 不 占 街 道 职 数 和 编 制 、 不 对 应 街 道 行 政 级 别 、 不 在 街 道 领 取 补 贴 报 酬 , 与 街 道 不 具 有 劳 动 聘 用 关 系 , 以 志 愿 服 务 、 义 务 工 作 为 主 。 6 . 4 . 2 兼 职 委 员 的 任 期 :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3 a ) 街 道 “ 大 工 委 ” 兼 职 委 员 由 街 道 党 工 委 聘 任 并 颁 发 聘 书 , 任 期 与 本 届
16、 街 道 党 工 委 任 期 相 同 , 届 满 之 后 , 经 街 道 党 工 委 申 请 、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后 , 可 以 续 聘 ; b ) 因 机 构 改 革 、 职 务 变 化 、 工 作 调 动 等 原 因 委 员 出 现 空 缺 时 , 应 按 照 程 序 及 时 增 补 ; c ) 对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 会 议 出 席 率 低 于 三 分 之 二 的 兼 职 委 员 ,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6 . 4 . 3 兼 职 委 员 的 退 出 : a ) 任 期 届 满 且 不 再 担 任 下 届 委 员 ; b ) 在
17、 担 任 兼 职 委 员 期 内 , 因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不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违 纪 违 法 受 到 处 分 等 情 况 的 , 经 街 道 党 工 委 研 究 后 , 免 去 其 兼 职 委 员 职 务 , 并 报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c ) 在 担 任 兼 职 委 员 期 内 , 因 工 作 调 动 等 其 他 原 因 不 便 继 续 履 职 的 , 经 党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街 道 党 工 委 后 , 由 街 道 党 工 委 解 除 其 兼 职 委 员 职 务 , 并 报 区
18、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备 案 。 考 核 与 评 价 应 采 取 定 期 自 查 、 集 中 督 查 、 年 终 考 核 等 方 式 , 对 兼 职 委 员 参 与 街 道 “ 大 工 委 ”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 并 以 适 当 形 式 通 报 考 核 评 议 结 果 。 7 社 区 “ 大 党 委 ” 工 作 职 责 7 . 1 . 1 社 区 “ 大 党 委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 研 究 讨 论 辖 区 内 党 的 建 设 、 社 区 治 理 等 方 面 重 大 问 题 , 整 合 各 类 资 源 , 开 展 共 驻 共 建 , 推 动 党
19、 建 带 群 建 。 7 . 1 . 2 兼 职 委 员 对 社 区 党 建 工 作 和 社 区 治 理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按 时 参 加 社 区 “ 大 党 委 ” 会 议 ,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区 域 性 重 大 事 务 , 带 头 执 行 上 级 党 组 织 的 决 议 、 决 定 ; 及 时 收 集 区 域 范 围 内 干 部 职 工 或 居 民 群 众 对 社 区 发 展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 协 助 社 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 工 作 机 制 7 . 2 . 1 推 行 联 席 会 、 听 证 会 、 协 调 会 、 评 议 会 等 议 事 机 制
20、 , 通 过 月 碰 头 、 季 商 讨 , 着 力 解 决 区 域 内 重 难 点 问 题 。 7 . 2 . 2 每 季 度 联 合 集 中 开 展 1 次 主 题 党 日 。 7 . 2 . 3 每 半 年 召 开 1 次 专 兼 职 委 员 全 体 会 议 , 研 究 、 协 调 党 建 及 社 区 治 理 等 工 作 。 人 员 组 成 7 . 3 . 1 社 区 “ 大 党 委 ” 以 现 有 党 组 织 设 置 、 党 组 织 隶 属 关 系 、 党 员 组 织 关 系 、 社 区 干 部 核 定 职 数 不 变 为 前 提 , 采 用 “ 现 有 社 区 党 组 织 委 员 +
21、 X ” 模 式 进 行 委 员 配 备 , 即 由 现 有 社 区 党 组 织 委 员 和 聘 任 的 兼 职 委 员 组 成 。 7 . 3 . 2 社 区 “ 大 党 委 ” 设 书 记 1 名 , 由 现 任 社 区 党 组 织 书 记 兼 任 , 兼 职 委 员 宜 设 置 3 人 7 人 ; 副 书 记 2 人 3 人 , 其 中 专 职 副 书 记 1 名 , 由 现 任 社 区 党 组 织 成 员 之 一 担 任 , 兼 职 副 书 记 1 人 2 人 , 由 辖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担 任 , 日 常 工 作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指 定 1 名 委 员 负
22、 责 。 7 . 3 . 3 兼 职 委 员 采 取 聘 任 制 , 宜 从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力 的 非 公 企 业 和 社 会 组 织 、 商 业 街 区 、 商 务 楼 宇 、 物 业 公 司 、 业 主 委 员 会 等 驻 区 单 位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中 聘 任 。 7 . 3 . 4 街 道 “ 大 工 委 ” 成 员 和 社 区 “ 大 党 委 ” 成 员 不 宜 交 叉 。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4 兼 职 委 员 的 产 生 、 任 期 、 退 出 7 . 4 . 1 兼 职 委 员 的 产 生 : a ) 社 区 党
23、组 织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广 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 提 出 初 步 意 向 人 选 ; b ) 社 区 党 组 织 召 开 会 议 , 对 兼 职 委 员 初 步 人 选 进 行 研 究 讨 论 、 资 格 审 查 , 投 票 表 决 通 过 拟 聘 用 的 兼 职 委 员 人 员 名 单 , 报 街 道 党 工 委 批 准 ; c ) 兼 职 委 员 不 占 社 区 党 组 织 职 数 、 不 在 社 区 领 取 补 贴 报 酬 , 与 社 区 不 具 有 劳 动 聘 用 关 系 , 以 志 愿 服 务 、 义 务 工 作 为 主 。 7 . 4
24、. 2 兼 职 委 员 的 任 期 : a ) 兼 职 委 员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聘 任 并 颁 发 聘 书 , 任 期 与 本 届 社 区 党 组 织 任 期 相 同 ; 如 兼 职 委 员 产 生 于 换 届 选 举 之 后 , 则 任 期 至 本 届 任 满 ; b ) 任 期 内 因 职 务 变 动 等 原 因 委 员 出 现 空 缺 时 , 应 按 照 程 序 及 时 增 补 ; c ) 对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 会 议 出 席 率 低 于 三 分 之 二 的 兼 职 委 员 ,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整 。 7 . 4 . 3 兼 职 委 员 的 退 出 :
25、a ) 任 期 届 满 且 不 再 担 任 下 届 委 员 ; b ) 在 担 任 兼 职 委 员 期 内 , 因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不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 或 违 纪 违 法 受 到 处 分 等 情 况 的 , 经 社 区 党 组 织 研 究 后 , 建 议 免 去 其 兼 职 委 员 职 务 , 并 报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批 准 ; c ) 在 担 任 兼 职 委 员 期 内 , 因 工 作 调 动 等 其 他 原 因 不 便 继 续 履 职 的 , 经 党 组 织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书 面 告 知 社 区 党
26、组 织 后 , 由 社 区 党 组 织 解 除 其 兼 职 委 员 职 务 , 并 报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批 准 。 考 核 与 评 价 应 采 取 自 查 、 督 查 、 年 终 考 核 等 方 式 , 对 兼 职 委 员 参 与 社 区 “ 大 党 委 ”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 并 以 适 当 形 式 通 报 考 核 评 议 结 果 。 8 小 区 党 支 部 工 作 职 责 8 . 1 . 1 做 好 党 员 教 育 、 管 理 和 监 督 等 工 作 。 8 . 1 . 2 落 实 组 织 群 众 、 宣 传 群 众 、 凝 聚 群 众
27、、 服 务 群 众 职 责 , 引 导 广 大 党 员 发 挥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 8 . 1 . 3 定 期 召 开 工 作 例 会 , 研 究 商 议 小 区 内 重 大 事 项 , 落 实 上 级 党 组 织 交 办 的 工 作 任 务 。 设 置 要 求 8 . 2 . 1 按 照 “ 1 个 小 区 建 1 个 党 支 部 ” 的 原 则 , 成 立 建 制 型 小 区 党 支 部 或 功 能 型 小 区 党 支 部 。 注1 :建 制型 小 区 党支 部 即 纳入 党 员 管理 系 统, 全 面 落实 发 展 党员 、 教 育党 员 、管 理 党 员、 监 督 党员 和 组
28、 织群 众 、 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工作职责的党的组织体系的基本单元。 注2 :功 能型 小 区 党支 部 即 以居 民 小 区等 为 联结 点 , 将小 区 内 党员 联 合 起来 , 积极 参 与 疫情 防 控 、文 明 创 建、 日 常 管理等小区治理工作的新型党组织。 8 . 2 . 2 党 支 部 设 委 员 3 人 5 人 , 优 先 推 选 群 众 信 得 过 、 服 务 有 本 事 、 治 理 有 办 法 的 在 职 、 退 休 党 员 干 部 担 任 支 部 书 记 , 吸 收 小 区 在 职 、 退 休 、 流 动 党 员 参 加 。 8 . 2 . 3 因 党
29、员 人 数 较 少 , 不 便 单 独 组 建 党 支 部 的 , 可 与 周 边 小 区 联 合 组 建 党 支 部 , 待 条 件 成 熟 后 进 行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5 单 独 组 建 。 设 置 程 序 成 立 小 区 党 支 部 由 隶 属 社 区 党 组 织 向 所 在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提 出 申 请 , 由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批 复 同 意 后 , 挂 牌 成 立 。 考 核 与 评 价 按 照 公 平 、 公 正 、 量 化 、 客 观 的 原 则 , 对 小 区 党 支 部
30、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与 评 价 。 考 核 可 采 用 查 阅 工 作 台 账 和 记 录 、 实 地 检 查 、 听 取 工 作 报 告 、 走 访 居 民 群 众 、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 9 楼 栋 党 小 组 工 作 职 责 9 . 1 . 1 定 期 召 开 党 小 组 会 , 组 织 党 员 带 头 开 展 志 愿 服 务 , 组 织 居 民 群 众 开 展 社 区 治 理 等 各 项 工 作 。 9 . 1 . 2 掌 握 本 楼 院 居 民 家 庭 的 基 本 情 况 , 做 好 矛 盾 纠 纷 化 解 、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等 工 作 ,
31、 及 时 向 上 级 党 组 织 反 映 居 民 群 众 的 呼 声 和 要 求 。 设 置 要 求 9 . 2 . 1 围 绕 就 近 就 便 、 有 利 于 作 用 发 挥 的 原 则 , 1 个 社 区 可 划 分 3 个 1 0 个 党 小 组 。 9 . 2 . 2 每 个 党 小 组 至 少 3 名 正 式 党 员 , 在 职 、 退 休 党 员 可 在 党 组 织 关 系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纳 入 党 小 组 。 设 置 程 序 9 . 3 . 1 由 所 在 小 区 党 支 部 提 出 申 请 , 隶 属 社 区 党 组 织 批 复 , 并 报 街 道 ( 乡 镇 ) 党
32、 ( 工 ) 委 审 核 备 案 后 方 可 成 立 。 9 . 3 . 2 党 小 组 组 长 由 小 区 党 支 部 研 究 指 定 , 也 可 由 所 在 党 小 组 党 员 推 荐 产 生 。 考 核 与 评 价 按 照 公 平 、 公 正 、 量 化 、 客 观 的 原 则 , 对 楼 栋 党 小 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与 评 价 。 考 核 可 采 用 查 阅 工 作 台 账 和 记 录 、 实 地 检 查 、 听 取 工 作 报 告 、 走 访 居 民 群 众 、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 1 0 党 员 中 心 户 工 作 职 责 1 0 . 1 .
33、 1 党 员 中 心 户 应 做 好 以 下 “ 六 员 ” 职 责 : a ) 当 好 “ 政 策 宣 传 员 ” : 及 时 宣 传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和 中 央 、 省 、 市 、 区 ( 市 、 县 ) 委 安 排 部 署 , 了 解 掌 握 所 联 系 群 众 思 想 情 况 ; b ) 当 好 “ 建 设 参 谋 员 ” : 带 头 参 与 社 区 治 理 和 智 慧 社 区 建 设 , 结 合 实 际 出 主 意 、 想 办 法 、 提 建 议 , 及 时 汇 总 所 联 系 群 众 有 价 值 的 意 见 建 议 , 定 期 向 楼 栋 党 小 组 、 社
34、 区 党 组 织 反 馈 ; c ) 当 好 “ 文 明 引 导 员 ” : 鼓 励 、 引 导 所 联 系 群 众 讲 文 明 话 、 办 文 明 事 、 做 文 明 人 , 对 小 区 内 乱 扔 垃 圾 、 随 地 吐 痰 、 乱 停 车 辆 、 破 坏 绿 化 、 不 文 明 养 犬 等 行 为 , 主 动 劝 阻 、 及 时 制 止 ;D B 1 3 1 0 / T 2 6 4 . 2 2 0 2 1 6 d ) 当 好 “ 民 事 调 解 员 ” : 及 时 关 注 所 联 系 群 众 的 思 想 动 向 , 准 确 掌 握 各 种 隐 患 苗 头 , 有 效 化 解 邻 里 纠
35、纷 , 对 于 解 决 不 了 和 难 以 化 解 的 , 要 及 时 上 报 反 馈 ; e ) 当 好 “ 群 众 服 务 员 ” : 结 合 “ 群 众 说 事 、 干 部 解 题 ” 机 制 ,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 , 要 积 极 帮 助 解 决 ; 不 能 解 决 的 要 及 时 上 报 社 区 党 组 织 , 由 街 道 社 区 协 调 相 关 部 门 予 以 解 决 ; f ) 当 好 “ 民 情 信 息 员 ” : 了 解 掌 握 所 联 系 群 众 的 房 屋 租 赁 、 外 来 人 口 、 弱 势 群 体 、 困 难 居 民 等 基 本 情 况 ; 广 泛 收
36、集 民 情 民 意 , 及 时 反 映 或 解 决 群 众 关 心 的 热 点 问 题 。 1 0 . 1 . 2 按 照 “ 居 住 相 邻 、 易 于 联 系 、 便 于 服 务 ” 的 原 则 , 在 充 分 考 虑 直 管 党 员 身 体 条 件 、 在 职 党 员 工 作 性 质 、 流 动 党 员 时 间 安 排 的 基 础 上 , 每 名 党 员 负 责 联 系 服 务 所 居 住 或 单 位 包 联 小 区 1 0 户 3 0 户 居 民 。 工 作 要 求 每 名 党 员 定 期 与 联 系 服 务 的 居 民 进 行 沟 通 , 并 做 到 “ 五 必 访 ” , 即 :
37、重 大 节 假 日 必 访 、 群 众 有 求 必 访 、 有 重 大 疾 病 必 访 、 有 急 事 难 事 必 访 、 家 庭 发 生 较 大 矛 盾 必 访 。 每 名 党 员 认 真 填 写 党 员 包 联 手 册 , 如 实 记 录 走 访 情 况 , 楼 栋 党 小 组 、 社 区 党 组 织 定 期 督 导 , 确 保 包 联 制 度 落 地 、 落 细 、 落 实 。 考 核 评 价 1 0 . 3 . 1 民 主 评 议 : 社 区 党 组 织 要 将 党 员 包 联 到 户 联 系 服 务 群 众 制 度 作 为 民 主 评 议 党 员 的 重 要 依 据 。 对 表 现
38、优 秀 的 , 及 时 宣 传 报 道 ; 如 因 工 作 不 到 位 产 生 恶 劣 影 响 的 ,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 1 0 . 3 . 2 群 众 评 价 : 定 期 通 过 入 户 走 访 、 发 放 调 查 问 卷 、 召 开 座 谈 会 等 形 式 , 由 小 区 党 支 部 ( 社 区 党 组 织 ) 或 楼 栋 党 小 组 组 织 群 众 对 中 心 户 党 员 进 行 评 价 , 评 议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社 区 党 组 织 、 反 馈 居 民 群 众 。 1 0 . 3 . 3 组 织 考 核 : 由 街 道 ( 乡 镇 ) 社 区 制 定 考 核 办 法
39、, 定 期 对 党 员 包 联 到 户 联 系 服 务 群 众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及 时 上 报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 1 0 . 3 . 4 通 报 表 扬 : 每 年 “ 七 一 ” 前 后 , 各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要 综 合 考 虑 民 主 评 议 、 群 众 评 价 、 组 织 考 核 等 情 况 , 对 工 作 表 现 优 秀 的 社 区 党 员 进 行 通 报 表 扬 。 1 0 . 3 . 5 定 期 反 馈 : 对 日 常 表 现 优 秀 、 居 民 认 可 度 高 的 在 职 党 员 , 街 道 ( 乡 镇 ) 党 ( 工 ) 委 汇 总 后 , 及 时 上 报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 区 ( 市 、 县 ) 委 组 织 部 定 期 以 表 扬 信 等 形 式 反 馈 至 党 员 所 在 单 位 党 组 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