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 S 0 3.0 8 0.0 1C C S A 9 0DB4110许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1 1 0/T 3 6 2 0 2 1城 市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1 5 分 钟 医 疗 卫 生 圈2 0 2 1-1 1-3 0 发 布2 0 2 2-0 1-1 0 实 施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1 1 0/T 362021I目 录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规 划 布 局.15 场 所 及 设 施 要 求.16 管 理 规 范 围.2D B 4 1 1 0/
2、T 3 62021I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许 昌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许 昌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许 昌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许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检 验 测 试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陈 卫 哲、李 中 平、毕 耀 青、徐 子 盎、陈 华、王 晓 鹏、刘 亚 豪。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1
3、1 0/T 3 6 2 0 2 1III引 言2 0 1 5 年 底,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了“创 新、协 调、绿 色、开 放、共 享”五 大 城 市 发 展 理 念,要求 转 变 城 市 发 展 方 式,提 高 城 市 发 展 可 持 续 性 和 宜 居 性。为 深 入 贯 彻 新 发 展 理 念,加 快 构 建 新 发 展 格 局,建 立 健 全“更 舒 适、更 生 态、更 便 捷、更 活 力、更 就 近”的 公 共 服 务 体 系,助 力 许 昌 宜 居 之 城 建 设。许昌 市 围 绕 幼 有 所 育、学 有 所 教、劳 有 所 得、病 有 所 医、老 有 所 养、住
4、 有 所 居、弱 有 所 扶、优 军 保 障、文体 服 务 等 9 大 领 域 建 立 和 完 善 城 市 公 共 服 务 体 系,以 创 建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综 合 试 点 为 抓 手,开展 了 公 共 服 务 标 准 化 工 作,起 草 了 城 市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系 列 国 家 标 准,不 断 提 升 全 市 社 会 治 理 能 力,促 进 社 会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D B 4 1 1 0/T 3620211城 市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1 5 分 钟 医 疗 卫 生 圈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1 5 分 钟 医
5、疗 卫 生 圈 的 基 本 原 则、规 划 布 局、场 所 设 施 及 管 理 规 范。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建 成 区 1 5 分 钟 医 疗 卫 生 圈 建 设 及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件。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医 疗
6、卫 生 与 健 康 促 进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三 十 八 号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设 标 准 建 标 1 6 3-2 0 1 3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1 5 分 钟 医 疗 卫 生 圈、步 行 1 5 分 钟 即 到 达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的 公 共 服 务 圈。4 基 本 原 则4.1 应 坚 持“生 命 至 上、健 康 至 上、服 务 至 上”原 则。4.2 应 坚 持“快 速 高 效、方 便 群 众”的 原 则。5 规 划 布 局5.1 应 结 合 许 昌 城 市 总 体
7、规 划,做 到 科 学 设 置 布 局 合 理,体 现 均 等 化 的 要 求。5.2 应 符 合 3.1 的 要 求,满 足 时 间 维 度 和 空 间 尺 度 要 求,每 个 街 道 办 事 处 或 3 万 居 民 1 0 万 居 民 设 置 1个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6 场 所 设 施 要 求6.1 场 所 规 模 和 设 施 数 量 应 满 足 其 服 务 事 项 性 质、类 别 的 要 求 以 及 所 服 务 社 区 群 众 的 需 要。6.2 新 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 每 个 中 心 不 低 于 3 0 0 万 元 的 标 准,配 备 诊 疗,
8、预 防 保 健,健 康 教 育 等 3类 4 7 种 设 备(包 括 心 电 图,B 超,生 化 分 析 仪 等)。改 扩 建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按 照“缺 啥 补 啥”的 原 则 统一 建 帐 配 备。6.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对 接 诊 区、诊 疗 区、预 防 保 健 区、住 院 区 实 行 分 类 划 区 管 理。D B 4 1 1 0/T 3 6 2 0 2 16.4 应 增 设 中 医 科、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科、计 划 生 育 技 术 指 导 科、慢 性 病 管 理 科、精 神(心 理)等 科 室。6.5 所 有 新 建 社 区 卫 生 服
9、务 中 心 应 设 置 中 医 馆。6.6 应 按 照 总 床 位 数 2 0%3 0%的 比 例 设 置 康 复、护 理、临 终 关 怀 病 床。6.7 场 所 和 设 施 环 境 应 舒 适 可 靠,符 合 公 共 场 所 安 全 以 及 卫 生 防 疫 的 相 关 规 定。6.8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应 充 分 利 用 现 代 通 信 信 息 技 术,倡 导 为 市 民 提 高 智 能 化 服 务。6.9 场 所 和 设 施 设 备 应 配 备 残 疾 人 和 老 年 人 专 用 服 务 设 施 和 工 具。7 管 理 规 范7.1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 统 一 命 名
10、 为“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7.2 对 政 府 举 办、医 院 领 办、公 建 民 营 等 不 同 类 别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机 构,暂 时 保 留 原 有 性 质 并 逐 步 过 渡,但 应 做 到“法 人 独 立、账 户 独 立、经 费 独 立、核 算 独 立、经 营 独 立”。7.3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应 做 到“标 识 统 一、样 式 统 一、科 室 统 一、装 备 统 一、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统 一、规 章 制 度统 一”。7.4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有 统 一 规 范 的 服 务 流 程,并 能 根 据 市 民 的 需 求 不 断 优 化。7.5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应 不 断 完 善 创 新 服 务 方 式,建 立 网 上 服 务 平 台,增 加 不 见 面 服 务 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