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794-2023 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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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160CCS A 0014山西省地方标准DB 14/T 27942023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2023-06-21 发布2023-09-21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14/T 2794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工作方式.26工作基础.37工作实施.58考核管理.8附录 A(资料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附录 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图.100附录 C(资料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111附录 D(规范性)随机抽查检查表.122附录 E(资料性)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133参考

2、文献.144DB 14/T 2794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标准化技术专家组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朔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裴昀惠、高宇、李同钧、王强、高立新、尹继鹏、高源、蔚恒瑞、李德军、李璧、贾一英、桑飞。DB 14/T 279420231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

3、监管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组织方式、工作基础、实施抽查、考核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管领域所涉及的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对监管对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监管对象包括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包含项目、产品、行为等)。经营主体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非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以外,适用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监督管理的各类组织及相关项目、产品、行为等。检查人员所

4、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基于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信息对其信用风险状况进行研判,根据信用风险状况不同将其划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类,并对不同信用风险类别的经营主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升监管效能的一种新型监督管理制度。3.7单一部门抽查DB 14/T 279420232由单一部门发起并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8 部门联合抽查由牵头部门发起,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共同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9

5、 定向抽查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的抽查方式。3.10 不定向抽查不设定条件,对全部监管对象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的抽查方式。3.11 跨区域抽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互不隶属行政区域,组织开展联合抽查。4基本要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开公正、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除下列情形外,市场监管领域的监管事项原则上应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代替日常监管和随意检查的方式规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本部门有专项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6、;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突发性事件的;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监管对象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的;其他不适宜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管情形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外,抽查检查结果应形成公示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单一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开展双随机抽查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开展,坚持平台应用规

7、范化、操作流程规范化原则。5工作方式组织方式监管组织方式可以采用单一部门抽查,也可以采用部门联合抽查实施。DB 14/T 279420233抽查方式5.2.1抽查检查一般采取本级抽取、本级检查的方式进行;5.2.2上级部门管辖的监管对象可委托下级监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采用上级部门随机抽查监管对象,下级监管部门随机匹配执法人员的方法组织实施,如“省抽市(县)查”、“市抽县查”等。5.2.3抽查检查可以采用“一业一查”、“综合一次查”等方式进行。5.2.4对于跨区域或专业性较强的抽查事项,可由上级部门牵头负责,上下级部门联动联合抽查。抽查比例确定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需要,由各相关部门确定对某

8、一行业领域监管对象的抽取比例。6工作基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单一部门6.1.1.1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1.2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抽查事项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6.1.1.3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格式可参考附录 A.1。6.1.1.4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监管事权层级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6.1.1.5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向同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议事协

9、调机构备案。6.1.2部门联合6.1.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6.1.2.2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抽查领域;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重点检査事项和一般检查项);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抽查层级。6.1.2.3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格式可参考附录 A.2。6.1.2.4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监管事权层级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示。6.1.2.5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上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备案。DB 14/T 27942023

10、4建立监管对象名录库6.2.1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法定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统筹建立健全覆盖本系统各层级、与抽查事项相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更新。6.2.2各相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监管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方式,建立相对应的监管对象名录分库。6.2.3检查对象可以是经营主体或非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和非经营主体应分别建库。6.2.4经营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行业(经营范围);信用风险等级;登记机关;监管机关。6.2.5各相关部门信

11、用风险等级划分可以参考运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6.2.6建立非经营主体名录库,由各相关部门根据监管事权及需求建立。6.2.7对需要重点监管的监管对象,应单独建立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名录分库。6.2.8监管对象存在设立、变更、注销等情况,监管对象名录库要及时更新和动态维护。6.2.9监管对象名录库在采取部门联合抽查时,应在同一名录库中抽取。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6.3.1各相关部门应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行检查职责相匹配的检查人员名录库。6.3.2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6.3.3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

12、、科研院所、专家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等参与,对专业性要求高的检查事项可建立专家库,可用“机构”“专家”等名称标记。6.3.4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下列信息:6.3.4.1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执法证号;身份证号;职务或职级;所属部门。6.3.4.2专业信息:业务类别(普通执法类、专业执法类);专业执法资格;非业务类别(领导岗位、综合部门)。6.3.4.3其他信息:DB 14/T 279420235性别;发证机关;手机号码。6.3.5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及时更新、动态维护。制定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6.4.1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执法监管事项制定和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6.4.2工作细则应包

13、括原则要求、职责分工、抽查主体、抽查程序、抽查类型、抽查内容、检查程序、处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等内容。6.4.3工作指引应依据监管事项编制,明确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及时调整并修改补充。6.4.4对需要跨区域、跨层级的联合抽查事项,应制定合作备忘录、明确抽查目标、抽查重点、抽查方式和联合抽查具体操作规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应用6.5.1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6.5.2各相关部门已建立并运行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应当与省级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实现互联互通。6.5.3单

14、一部门抽查和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原则上使用省级平台。6.5.4省级平台实现抽查计划制定、监管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检查结果录入并公示等功能,抽查检查数据全程记录留痕。6.5.5各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协调议事机构应当加强省级平台的应用指导。7工作实施工作流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应按照工作流程开展,即:制定抽查计划并公示-制定抽查方案-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实施抽查检查-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具体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图可参考附录B。制定年度抽查计划7.2.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本区域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7.2.2各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

15、抽查工作计划。7.2.3年度抽查计划应当根据各相关部门抽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及频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抽查检查时间;DB 14/T 279420236发起部门(联合抽查计划);配合部门(联合抽查计划)。7.2.4本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本区域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的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分别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报备。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格式可参考附录 C。制定抽查工作方案7.3.1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制

16、定抽查工作方案。7.3.2抽查工作方案应明确方案名称、执行时间、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工作要求等内容。7.3.3实施部门联合抽查的,应由发起部门牵头制定联合抽查工作方案。7.3.4抽查工作方案应按照“能联尽联”的原则,综合考量对同一类型经营主体的检查事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4.1单一部门抽查,由各相关部门按照抽查工作方案,通过省级平台从监管对象名录库或分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7.4.2部门联合抽查,由发起部门根据抽查方案,从监管对象名录库或分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推送至配合部门。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7.5.1单一部门抽查,由各相关部门通过省级平台,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

17、匹配执法检查人员。7.5.2部门联合抽查,由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分别通过省级平台,从各自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7.5.3具体要求7.5.3.1被随机选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替换。7.5.3.2抽取完成后,有下列情形,可按照执法检查人员递补制度,随机再次匹配执法检查人员:请假或因公外出;离职离岗;依法回避;其他无法履职情形。7.5.3.3采取执法检查人员递补的,需经各相关部门领导批准方可执行。7.5.3.4各检查组应指定一名检查人员担任组长,负责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联合抽查时,原则上由发起部门检查人员担任组长。7.5.3.5实施抽查检查时,可邀请

18、政府部门的内部职能机构派员监督,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构、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代表等到现场监督。检查方式监管部门可根据经营主体信用状况、经营方式和检查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检查方式,检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检查;书面检查;DB 14/T 279420237网络监测;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结果公示7.7.1形成检查结果7.7.1.1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被检查对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受委托第三方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告等相关情况,形成检查结果。随机抽查检查表可参考附录 D。7.7.1.2部门联合抽查

19、的参与部门,各自对抽查事项形成检查结果。7.7.1.3检查结果应及时告知被检查对象。7.7.2公示检查结果7.7.2.1检查任务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网站进行公示。7.7.2.2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更改。7.7.2.3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检查。7.7.2.4被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查部门应当受理异议,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复查情况应当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反馈被检查对象并重新公示。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后续处理7.8.1形成总

20、结监管部门应对本次检查情况梳理汇总并形成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格式可参考附录E。联合检查由发起单位负责总结,并报同级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7.8.2问题处理7.8.2.1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移送流程和方式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关规定执行。7.8.2.2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监管执法结果涉及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7.8.3立卷归档7.8.3.1检查组应按照有关要求在检查结束后 30 日内

21、,将每个检查对象的各项材料装订成册统一归档。7.8.3.2档案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档案资料。7.8.4结果运用7.8.4.1各相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以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考量因素。DB 14/T 2794202387.8.4.2各相关部门应当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和统计整理,综合运用机器学习、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动态调整信用风险分类模型和规则,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8考核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DB 14/T 279420239AA附录A(资料性)随机抽查

22、事项清单A.1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 A.1。表 A.1 单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行业类别抽查事项A.2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表 A.2。表 A.2 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抽查项目名称检查对象事项类别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抽查层级行业类别抽查事项DB 14/T 2794202310BB附录B(规范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流程图CCDB 14/T 2794202311附录C(资料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C.1单一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见表 C.1。表 C.1 单一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类

23、型抽查比例及频次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抽查检查起止时间发起部门检查层级注:说明:抽查类型为定向、不定向。C.2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见表 C.2。表 C.2 部门联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表序号抽查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及频次智慧监管(信用风险分类)要求抽查检查起止时间发起部门配合部门DB 14/T 2794202312DD附录D(规范性)随机抽查检查表随机抽查检查表见表D.1。表 D.1 随机抽查检查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区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联系电话经营场所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检查人员签字:检查日期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注

24、1:随机抽查检查表及表内的企业信息,检查单位、检查人、检查项目、检查子项表格栏目内容由“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系统自动生成填写,可打印。注2:检查结果有下列选项(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选项填写):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注3:检查发现问题可附页。DB 14/T 2794202313EE附录E(资料性)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见表E.1。表 E.1 随机抽查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年月日序号项目

25、抽查户数小计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未发现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备注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1234567891011合计DB 14/T 2794202314参考文献1 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 国务院“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3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6国务院办公

26、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79 号)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 号)9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915 号)1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9 号)12山西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晋政发2021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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