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24.1-2005 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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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65.050.01 B 04 备案号:17775-200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DB11/T 324.12005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Guidelines for regional trials of agricultural varieties Part 1: General rules 2005-12-27 发布 2006-03-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324.12005 I 前 言 农作物品种试验是品种审定和新品种推广的重要依据,为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保障试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多年品种试验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D

2、B11/T 324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分为六个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小麦 第 3 部分:大豆 第 4 部分:西瓜 第 5 部分:玉米 第 6 部分:大白菜 本部分为 DB11/T 324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种子管理站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种子管理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赵青春 贾希海 张连平 白琼岩 福德平 赵娜 陈立军。 DB11/T 324.12005 1 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 第 1 部分:总则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申报程序、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 本部分适

3、用于农作物品种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4404.119 96 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 GB 4404.219 96 粮食作物种子 豆类 GB/T 16715.11 996 瓜菜作物种子 瓜类 GB 16715.21999 瓜菜作物种子 白菜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品种试验 regional v ari

4、ety trial 为审定和推广新品种而进行的品种比较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3.2 区域试验 plot test 对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在不同(或相同)生态型区域布置多点、多年品种比较试验,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区域试验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3.3 生产试验 yield pote ntial trial 经区域试验鉴定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品种,在不同(或相同)生态型区域,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安排较大面积的品种比较试验,对新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性状进一步鉴定。生产试验不少于一个生产周期。 4 试验申报 4.1 参试条件 4.1.1 区域试验参

5、试条件 申请参加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的品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a)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北京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b)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c) 具有适当的名称; d) 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 4.1.2 生产试验参试条件 在区域试验中,比对照品种增产,或具有以下特殊优良性状之一的品种: a) 成熟期比对照明显提前; DB11/T 324.12005 2 b) 对某一或几种主要病害(或虫害)接种鉴定表现中抗以上; c) 在旱作条件下,抗旱性显著优于对照; d) 具有优良品质性状; e) 具有其他特

6、殊性状。 4.2 参试申请 符合本部分第 4.1 条规定参试条件的农作物新品种,由申请参试的单位(或个人)在正常播种期 2个月前向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品审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品种参试申请表(见附录 A) 。 4.3 参试资格审核 北京市品审办根据本部分第 4.1 条对申请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进行审核,在 1 个月内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 5 试验操作 5.1 组别设置 北京市品审办根据各作物不同特点划分试验组别。 5.2 对照品种 每组试验应设置对照品种,对照品种应选择同类型的、已通过北京市审定或同生态区国家审定的、推广面积较大的品种。具体对照品种由北京市农

7、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确定。 5.3 试验种子 5.3.1 数量 根据品种试验主持单位要求,参试单位提供足量的试验用种,并按试验点用种量分别进行包装。 5.3.2 质量 参试品种的种子质量应达到表 1 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参试种子不得进行任何药剂处理。 表 1 主要农作物参试品种种子质量要求 作物种类 小麦 大豆 西瓜 大白菜 玉米 种子质量 执行 GB 4404.1 原种标准 执行 GB 4404.2 原种标准 执行 GB/T 16715.1 杂交种一级标准执行 GB 16715.2 杂交种一级标准 执行 GB 4404.1 单交种(双交、三交种)一级标准 5.3.3 供种时间 通过审核的

8、品种,参试申请单位在正常播期前 1 个月内将试验种子送达试验主持单位。 5.4 试验地点 试验点应选择能代表当地自然条件和生产管理水平的地区,区域试验每组试验点数不少于 5 个,生产试验每组试验点数不少于 3 个。 试验地周围无影响作物正常生长的树木及其他障碍物;土地平整,地力均匀;前茬作物及栽培管理措施一致;具备良好的排灌设施;交通方便。 5.5 试验设计 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田间排列方法,至少设置三次重复,试验地四周种植保护行。生产试验面积视不同作物而定。 5.6 播种 同一试验播种应在同一天完成,不能在同一天完成的,至少当天完成同一重复。 5.7 田间管理 试验田施肥、浇水、除草、防治虫

9、害等田间管理措施应及时、一致。同一项作业同一天完成,不能DB11/T 324.12005 3 在同一天完成的,至少当天完成同一重复。 严禁对试验使用各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不得使用各种杀菌剂防治病害。 5.8 收获及计产 参试品种成熟后,适时分区收获(产量以千克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5.9 调查记载 各试验点设专人负责试验,按各作物调查记载标准和档案进行及时准确的调查记载。 5.10 专项鉴定 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需同时进行抗逆性、品质等专项鉴定,鉴定由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单位承担。 5.11 试验报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验做报废处理。 试验报废单位应在试验报废后 1 周内以

10、书面形式上报试验主持单位。 a) 试验的田间设计未按试验方案执行者; b) 由于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参试品种不能正常生长发育而严重影响产量者; c) 试验中某一参试品种 2 次(含 2 次)以上重复的缺苗率达 20%以上者; d) 试验中 2 个(含 2 个)以上小区缺失者; e) 试验产量数据误差变异系数 15%以上者; f) 试验数据不真实者; g) 其它严重影响试验质量和客观性、真实性者。 5.12 试验总结 5.12.1 试验点总结 各试验点在试验调查完成后及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对各参试品种在本试验点的丰产性、抗逆性、生育期等性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在规定时间内将试验总结及填写完整的

11、试验记载档案上交试验主持单位。 5.12.2 试验主持单位总结 试验主持单位对各试验点上交的试验结果进行汇总,于试验完成后 3 个月内完成试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提交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各参试单位。 DB11/T 324.12005 4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北京市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参试申请表 作物 品种名称 参试组别 类型 亲本/组合 适宜密度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手机 E-mail 品种选育过程简介(含亲本来源) 育种单位品比试验结果 特征特性 DB11/T 324.12005 5 特殊优异性状 栽培技术要点 申请单位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区试主持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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