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N: .679 911158T711161i) 2 II 统一书号:1580177 679 定价:12.00元UDC 气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B GB 50650 - 2011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petrochemical plant against lightning 2010 -12 - 24 发布2011 -12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protection of petroc
2、hemical plant against lightning GB 50650 - 2011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1 年1 2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 女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 75印张42千字2011年10月第1版2011年10月第1次印刷印数1
3、-20100册女统一书号:1580177 679 定价:1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2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650一2011,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5.5.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剧昌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7)126号)的要求,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本
4、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防雷场所分类、基本规定、户外装置的防雷、防雷装置。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飞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中国
5、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石化集团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黄旭俞俊人周勇杨光义巴涛梁东光甘家福王宗景马坚周伟=一?主要审查人:罗志刚周家祥秦文杰王财勇黎德初姜琳张伟吴敏青仓亚军张军梁杨东明陈河江叶向东 2 目次141iondquAAAA4&FbnbPO勺,。QEU-EAn/FhJVhunhuphu -i1i1i1EA-111Ti-111111 施施设川HUHH设放.帧.LV道排器所所扫.旨.肘管u的电苟且却约u主类类旦因.阳.区剧仓和U炬区和分屋置置施的uu区备体问叫FHUM糙可叫则语所定房装装措置
6、.备设.液粒、塔囱外州置睛线场规呵呵叫川剧装阳胆制附版时叫份时时脚烟户户装斟肝雷本外nu吨i。,u总术防基JJJJ户JJJAJJJoJJJJJ防JJA吐4&44&严bzdpb严UZd俨DFD俨UkdFUFDKaunbTiqLndA吐EU06.3 接地装置(1 9 ) 本规范用词说明(2 1 ) 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2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Classification of location against lightning ( 5 ) 4 Basic requirement . ( 6 ) 4. 1 L
7、ocation of industrial building ( 6 ) 4. 2 Location of outdoor unit.( 6 ) 4. 3 Emissions facilities of outdoor unit ( 9 ) 4. 4 Other fac山ties(10)5 Against lightning of outdoor unit (1 1 ) 5. 1 Furnace area (11) 5.2 Tower area (1 1 ) 5.3 Static equipment area (1 2 ) 5. 4 Machiney equipment area (1 3 )
8、 5. 5 Tank yard . (1 3) 5.6 Flammable liquid depots (1 4 ) 5.7 Powder, pellet silos (1 4 ) 5. 8 Structure, pipe racks and pipes (1 4 ) 5. 9 Cooling towers (1 5 ) 5. 10 Chimney and flare (1 6 ) 5. 11 Emissions facilities of outdoor unit (1 6 ) 5. 12 Outdoor lighting fixture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s
9、 (1 7) 6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1 8 ) 6.1 Air-termination system (1 8 ) 6. 2 Down-conductor system (1 9 ) 3 6. 3 Earth-termination system (1 9 )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 1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22)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2 3 ) 1总JHHJ mm川1. 0.1 为防止和减少雷击引起的设备损
10、坏和人身伤亡,规范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设施的防雷设计,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装置及其辅助生产设施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原油的采集、长距离输送、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油品储存及销售设施的防雷设计。1. O. 3 石油化工装置的防雷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1 2术语2.0.1 石油化工装置petrochemical plant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作为原料,生产石油化工产品(或中间体)的生产装置。2. O. 2 辅助生产设施support facilities 配合主要工艺装置完成其生产过程而必需的设施,包括罐区、中央化验
11、室、污水处理厂、维修间、火炬等。2. O. 3 厂房房屋industrial building( 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2.0.4 户外装置区outdoor unit 露天或对大气敞开、空气畅通的场所。2.0.5 半敞开式厂房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i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表面面积1/3(不含屋顶和地面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2. O. 6 敞开式厂房opened industrial buildings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
12、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2.0.7 雷击lightning stroke 对地闪击中的一次电气放电。2.0.8 直击雷direct lightning flash 闪击直接打在建筑物、其他物体、大地或外部防雷装置上,产生电效应、热效应和机械力者。2. O. 9 雷电感应lightning induction 闪电放电时,在附近导体上可能使金属部件之间产生火花放 2 电的雷电静电感应和雷电电磁感应。2.0.10 雷电波侵入lightning surge on incoming services 由于雷电对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金属管道的作用,雷电波,即闪电电涌,可能沿着这些管线侵入屋内,危及人身
13、安全或损坏设备。2.0.11 防雷装置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LPS) 用来减少雷击生产装置而造成的物质损害的一个完整系统,由外部防雷装置和内部防雷装置组成。2.0.12 外部防雷装置external 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组成。2.0.13 内部防雷装置mt巳rnallightning protection system 防雷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由等电位连接和与外部防雷装置的电气绝缘组成。2.0.14 接闪器air-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
14、,由接闪杆(避雷针)、接闪线、接闪网等金属构件组成。2.0.15 引下线down-conductor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将雷电流从接闪器引至接地装置。2.0.16 接地装置earth-termination system 外部防雷装置的组成部分,用于传导雷电流并将其流散人大地。2.0.17 接地体earthing electrode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2.0.18 接地线earthing conductor 从引下线断接卡或换线处至接地体的连接导体;或从接地端子、等电位连接排至接地体或接地装置的连接导体。2.0.19 等电位连接网络bonding
15、network 3 将所有导电性物体(带电导体除外)互相连接到接地装置的一个系统。2.0.20 接地系统earthing system 将接地装置和等电位连接网络结合在一起的整个系统。2.0.21 接地电阻ground resistance 接地体或自然接地体的对地电阻和接地线电阻的总和。2.0.22 工频接地电阻power frequency ground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工频交流电流求得的电阻。2.0.23 冲击接地电阻impulse earthing resistance 按通过接地体流入地中冲击电流求得的接地电阻。 4 3 防雷场所分类3.0.1 石油化工装置
16、的各种场所,应根据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状况和空间气体的消散条件,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3.0.2 半敞开式和敞开式厂房应根据其敞开程度,划分为厂房房屋类或户外装置区。有屋顶而墙面敞开的大型压缩机厂房应划为厂房房屋类;设备管道布置稀疏的框架应划为户外装置区。 5 4基本规定4.1 厂房房屋类场所4. 1. 1 石油化工装置厂房房屋类场所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程)GB50057的有关规定。4. 1. 2 石油化工装置户外装置区的防雷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4.2 户外装置区场所4.2.1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防雷设计:
17、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2 通过框架或支架安置在高处的生产设备和引向火炬的主管道等;3 安置在地面上的大型压缩机、成群布置的机泵等转动设备;4 在空旷地区的火炬、烟囱和排气筒;5 安置在高处易遭受直击雷的照明设施。4.2.2 石油化工装置的户外装置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防直击雷的设计:1 在空旷地区分散布置的水处理场所(重要设备除外); 2 安置在地面上分散布置的少量机泵和小型金属设备;3 地面管道和管架。4.2.3 防直击雷的接闪器,宜利用生产设备的金属实体,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为整体封闭、焊接结构的金属静n 0 设备;转动设备不应用作接闪器;2
18、 用作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有金属外壳,其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应有足够的厚度。钢制设备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4mm,其他金属设备的壁厚应符合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4.2.4 易受直击雷击且在附近高大生产设备、框架和大型管架(己用作接闪器)等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下列设备,应另行设置接闪器:1 转动设备;2 不能作为接闪器的金属静设备;3 非金属外壳的静设备。4.2.5 接闪器的防雷保护范围应采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滚球法的规定,滚球半径取45m;2 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应符合表4. 2. 5的规定或现行国家标准雷
19、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的有关规定。表4.2.5接闪器顶部与被保护参考平面的高差和保护角高差(m)保护角()4.2.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置在地面上高大、耸立的生产设备应利用其金属壳体作为引下线;2 生产设备通过框架或支架安装时,宜利用金属框架作为引下线;3 高大炉体、塔体、桶仓、大型设备、框架等应至少使用两根引下线,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4 在高空布置、较长的卧式容器和管道(送往火炬的管道)应在两端设置引下线,间距超过18m时应增加引下线数量;5 引下线应以尽量直的和最短的路径直接引到接地体去,应有足够的截面和厚度,并在地面
20、以上加机械保护;6 利用柱内纵向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纵向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4.2.7 防雷电感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户外装置区场所,所有金属的设备、框架、管道、电缆保护层(铠装、钢管、槽板等)和放空管口等,均应连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设专用引下线时,钢筋混凝土柱子的钢筋,亦应在最高层顶和地面附近分别引出接到接地线(网); 2 本条第1款所述的金属物体,与附近引下线之间的空间距离应按下式确定:s二三0.075kclx(4.2.7) 式中:5一一空间距离(m); kc -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取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取0.66,接闪器成闭合环的或网状的
21、多根引下线取0.44;lx -引下线计算点到接地连接点的长度(m)。3 当本条第2款所要求的空间距离得不到满足时,应在高于连接点的地方增加接地连接线;4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框架和电缆金属保护层等,当其间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进行金属连接,相交或相距处净距小于100mm时亦应连接。4.2.8 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利用金属外壳作为接闪器的生产设备,应在金属外壳底部不少于2处接至接地体;2 本规范第4.2.4条规定另行设置的接闪器(杆状、线状和网状的),均应有引下线直接接至接地体;3 防直击雷用的每根引下线所直接连接的接地体,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22、)在接地电阻计算中,每处接地体各支线的长度应小于或 8 等于接地体的有效长度lel2)le的计算和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4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体,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0;5 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宜与防雷电感应和电力设备用的接地体连接成一个整体的接地系统。但防直击雷的接地体,其接地电阻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要求。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4.3.1 安装在生产设备易受直击雷的顶部和外侧上部并直接向大气排放的排放设施(如放散管、排风管、安全阀、呼吸阀、放料口、取样口、排污口等,以下称放空口),应根据排放的物料和浓度、排放的频率或方式、正常
23、或事故排放、于动或自动排放等生产操作性质和安装位置分别进行防雷保护。4.3.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此时,放空口外的爆炸危险气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且接闪器的顶端应高出放空口3m,水平距离宜为4m5m。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紧急停车时连续排放,其排放物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包括送火炬系统的管路上的临时放空口,但不包括火炬); 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储罐,其呼吸阀不带防爆阻火器者。4.3.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放空口,宜利用金属放空管口作为接闪器。此时,放空管口的壁厚应大于或等于表6.l. 5中的厚度t值,且应在
24、放空管口附近将放空管与最近的金属物体进行金属连接。1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正常时连续排放的排放物可能短期或间断地达到爆炸危险浓度者;2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在生产波动时设备内部超压引起的自动或手动短时排放的排放物可能达到爆炸危险浓度的安全阀等;3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0C的可燃液体的设备,停工或维修时需短期排放的手动放料口等;4 储存闪点低于或等于450C的可燃液体储罐上带有防爆阻火器的呼吸阀;5 在空旷地点孤立安装的排气塔和火炬。4.4 其他措施4.4.1 当厂房房屋和户外装置区两类场所提合布置时,应按下列原则进行防雷设计:1 上部为框架下
25、部为厂房布置时,应符合户外装置区相关要求;2 上部为厂房下部为框架布置时,应符合厂房房屋类相关要求;3 厂房和框架毗邻布置时,应符合各自相关要求。4.4.2 装置控制室、户内装置变电所等,均应作为厂房房屋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进行防雷设计。 10 -一5. 1. 1 连05 户外装置的防雷5.1 炉区金属框架支撑的炉体,其框架应用连接件与接地装置相5. 1. 2 混凝土框架支撑的炉体,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类附件上焊接接地连接件,引下线应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柱内主钢筋。5. 1. 3 直接安装在地面上的小型炉子,应在炉体的加强板(筋)上
26、焊接接地连接件,接地线与接地连接件连接后,沿框架引下与接地装置相连。5. 1. 4 每台炉子应至少设两个接地点,且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5. 1. 5 炉子上接地连接件应安装在框架柱子上高出地面不低于450mm的位置。5. 1. 6 炉子上的金属构件均应与炉子的框架做等电位连接。5.2 塔区5.2.1 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内、顶部高出框架的钢制塔体,其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应以塔体本身作为接闪器。5.2.2 安装在塔顶和外侧上部突出的放空管以及本规范第5.11.2条规定的管口外空间,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5.2.3 塔体作为接闪器时,接
27、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塔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引下线应与塔体金属底座上预设的接地耳相连。与塔体相连的非金属物体或管道,当处于塔体本身保护范围之外时,应在合适的地点安装接闪器加以保护。5.2.4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接地装置宜围绕塔体敷设成环形接地体。5.2.5 用于安装塔体的混凝土框架,每层平台金属栏杆应连接成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引下线与塔体的接地装置相连。引下线应采用沿柱明敷的金属导体或直径不小于10mm的柱内主钢筋。利用柱内主钢筋作为引下线时,柱内主钢筋应采用箍筋绑扎或焊接,并在每层柱面预埋100mmX100mm钢板,作为引下钱引出点,与金属
28、栏杆或接地装置相连。5.3 静设备区5.3.1 独立安装或安装在混凝土框架顶层平面、位于其他物体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的封闭式钢制静设备,其壁厚大于或等于4mm时,应利用设备本体作为接闪器。5.3.2 非金属静设备、壁厚小于4mm的封闭式钢制静设备,当其位于其他物体的防雷保护范围之外时,应设置接闪器加以保护。5.3.3 安装在静设备上突出的放空管以及本规范第5.11.2条规定的管口外空间,均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5.3.4 金属静设备本体作为接闪器时,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静设备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引下线应与静设备底座预设的接地耳相连。5.3.5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
29、电阻不应大于100。接地装置宜围绕静设备敷设成环形接地体。5.3.6 当金属静设备近旁有其他防雷引下线或金属塔体时,应将静设备的接地装置与后者的接地装置相连,且静设备与引下线或金属塔体的距离应满足本规范第4.2.7条第2款的要求。5.3.7 安装有静设备的混凝土框架顶层平面,其平台金属栏杆应被连接成良好的电气通路,并应通过沿柱明敷的引下线或柱内主钢筋与接地装置相连。5.4 机器设备区5.4.1 机器设备和电气设备应位于防雷保护范围内以避免遭受直击雷。5.4.2 机器设备和电动机安装在同一个金属底板上时,应将金属底板接地;安装在单独混凝土底座上或位于其他低导电材料制作的单独底板上时,应将二者用接
30、地线连接在一起并接地。5.5 罐区5.5.1 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Q。5.5.2 储存可燃物质的储罐,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2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大于或等于4mm,在罐顶装有无阻火器的呼吸阀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且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3 钢制储罐的罐壁厚度小于4mm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罐顶装有呼吸阀(无阻火器)时,接闪器
31、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4 非金属储罐应装设接闪器,使被保护储罐和突出罐顶的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5 覆土储罐当埋层大于或等于0.5m时,罐体可不考虑防雷设施。储罐的呼吸阀露出地面时,应采取局部防雷保护,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5.11.2条的规定;6 非钢制金属储罐的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时,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顶板厚度小于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时,应在罐顶装设接闪器,使整个储罐在保护范围之内。5.5.3 浮顶储罐(包括内浮顶储罐)应利用罐体本身作为接闪器,浮
32、顶与罐体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浮顶储罐的防雷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执行。5.6 可燃液体装卸站5.6.1 露天装卸作业场所,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将金属构架接地。5.6.2 棚内装卸作业场所,应在棚顶装设接闪器。5.6.3 进入装卸站台的可燃液体输送管道应在进入点接地,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5.7 粉、粒料桶仓5.7.1 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金属粉、粒料桶仓,当其壁厚满足本规范表6.1.5中的厚度t值的要求时,应利用粉、粒料桶仓本体作为接闪器,并应做良好接地。5.7.2 独立安装或成组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上,顶部高出框架的非金属粉、
33、粒料桶仓应装设接闪器,使粉、粒料桶仓和突出桶仓顶的呼吸阀等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内,并应接地。接闪导线网格尺寸不应大于10mX10m或12mX8m。5.7.3 每一金属桶仓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粉、粒料桶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o5.8 框架、管架和管道5.8.1 钢框架、管架应通过立柱与接地装置相连,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连接件应焊接在立柱上高出地面不低于450mm的地方,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组框架、管架的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5.8.2 混凝土框架及管架上的爬梯、电缆支架、栏杆等钢制构件,应与接地装置直接连接或通过其他接地连接件进行连接,接地间距不应大于18
34、m。5.8.3 管道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根金属管道均应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其连接应采用接地连接件;多根金属管道可互相连接后,应再与已接地的管架做等电位连接;2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间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30m用金属线连接。管道交叉点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点应用金属线跨接;3 管架上敷设输送可燃性介质的金属管道,在始端、末端、分支处,均应设置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0;4 进、出生产装置的金属管道,在装置的外侧应接地,并应与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5.9冷却塔5.9.1 不同型式的冷却塔,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 自然通风开放式冷却塔和机械鼓风逆流式冷却塔应将塔顶平台四周金属栏杆连接成良好电气通路,应在塔顶平面用接闪导线组成金属网格;在爆炸危险环境2区其网格尺寸不大于10mX10m或12mX8m,在非爆炸危险区域不大于20mX20m或24mX16m;2 自然通风风筒式冷却塔(双曲线塔)应在塔檐上装设接闪器;3 机械抽风逆流式或横流式冷却塔应在风筒檐口装设接闪器,塔顶平台四周金属栏杆连接成良好电气通路,每个风筒至少用2根引下线连至两侧金属栏杆;4 建筑物顶附属的小型机械抽风逆流式冷却塔,如处在建筑物防雷保护范围之内,则不另装接闪器。5.9.2 引下线应沿冷却塔建、构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
36、大于18m。自然通风风筒式冷却塔宜利用塔体主筋作为引下线。其他型式冷却塔可以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也可沿柱面敷设引下线。 15 5.9.3 爆炸危险环境2区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0。接地装置宜围绕冷却塔建、构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5.9.4 冷却塔钢楼梯,进、出水钢管应与冷却塔接地装置相连。5.10 烟囱和火炬5.10.1 钢筋棍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器保护。多支接闪杆应连接在闭合环上。5.10.2 当钢筋混凝土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接闪线,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
37、口不低于0.5m的接闪杆。5.10.3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5.10.4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1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2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2根引下线用。5.10.5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5.10.6 金属火炬筒体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5.11. 1 安装在高空易受直击雷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5.11.2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间和排风管等,管口外
38、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1 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5.11. 2确定;2 当无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表5.11.2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管口内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距管口处的水平(kPa) 高度(m)距离(m)25 重或轻于空气5 5 5.11. 3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时,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39、。5. 11. 4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他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5.11. 5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符合本规范第5.11. 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z1 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2 在附近生产设备(己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可仅保护到管
40、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5.12.1 安装在塔顶层(高塔、冷却塔)平台上的照明灯、现场操作箱、航空障碍灯等易遭受直击雷的电器设备,宜采用金属外壳;配电线路应穿镀钵钢管,镀铮钢管应与电器设备的外壳、保护罩相,连,保护用镀铸钢管应就近与钢平台或金属栏杆相连。 17 6防雷装置6.1接闪器6. 1. 1 接闪器的形式可分为杆状接闪器(接闪杆)、线状接闪器(接闪线)、网状接闪器(接闪网)、金属设备本体接闪器。6. 1. 2 杆状接闪器宜采用热镀钵圆钢或钢管、铜包圆钢、不锈钢管制成,其直径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 针长1m以下:圆钢直径为12mm;钢管直径为20mm,壁厚不小于2
41、.8mm;2 针长1m2m:圆钢直径为16mm;钢管直径为25mm,壁厚不小于3.2mm;3 独立烟囱顶上:圆钢直径为20mm;钢管直径为40mm,壁厚不小于3.5mm。6. 1. 3 线状接闪器宜采用热镀辞圆钢或扁钢,困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2.5mm。悬链式线状接闪器宜采用截面积不小于50mm2镀钵钢绞线。6. 1. 4 网状接闪器宜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镀铮钢绞线。6. 1. 5 金属设备本体接闪器应采用设备外壳,其壳体厚度应大于或等于表6.1.5中的厚度t值。表6.1.5 做接闪器设备的金属板最小厚度材料防止击(熔)穿的厚度t不防止击(熔)穿
42、的厚度t(mm) (mm) 不锈钢、镀绊钢4 0.5 铁4 0.5 铜5 0.5 铝7 0.65 铮O. 7 18 6.2引下线6.2.1 引下线宜采用焊接、夹接、卷边压接、螺钉或螺栓等连接,保证金属各部件间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预应力混凝土钢筋不应作为引下线。6.2.2 明敷引下线应根据腐蚀环境条件选择,宜采用热镀铸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积不应小于50mm2、厚度不应小于2.5mm。6.2.3 引下线宜沿框架支柱引下敷设,并在地面上1.7m至地面下O.3m的一段加机械保护。6.3接地装置6.3.1 接地体的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应符合表6.3.1的要求。表6.3.1接地体的
43、材料、结构和最小尺寸最小尺寸(mm)材料结构垂直接地体水平接地体接地板单根圆钢直径16直径10热镀绊钢管直径50热镀铮扁钢40X4 钢热镀铸钢板500X500 裸圆钢直径10裸扁钢二40X4 热镀钵角钢50X50X3 6.3.2 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通常宜采用热镀钵角钢、钢管、圆钢或扁钢。区域内人工接地体的材料宜采用同一材质。6.3.3 区域内采用阴极保护系统时,接地装置宜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加厚钵钢材料(简称钵包钢)作接地体。水平接地体宜采用圆形铮包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垂直接地体宜采用圆柱拌包钢,其直径不应小于16mmo铮层应为高纯悴(Zn二三99.9%),钢芯与辞层的接触电阻应
44、小于O.5mD;2 土壤电阻率与钵层厚度的关系应符合表6.3.3的规定。表6.3.3土壤电阻率与铸层厚度表土壤电阻率水平接地极铮层厚度垂直接地极镑层厚度c.o. m) (mm) (mm) :(;20 3 5 2050 3 3 二,50O. 1 3 3 当使用铜质材料时,阴极保护应采用外加电流法。6.3.4 地下金属导体间的连接宜采用放热焊接方式;当采用通常的焊接方法时,焊接处应做防腐处理。 20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
45、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1 引用标准名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雷电防护第3部分:建筑物的物理损坏和生命危险)GB/T21714.3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 - 2011 条文说明制定说明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2011,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12月24日以第882号公告批准发布。本
46、规范制定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中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计、建设管理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编制完成。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和生产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25 目次1总则.(29) 3 防雷场所分类.( 30) 4 基本规定( 32) 4.1 厂房房屋类场所(32) 4. 2 户外装置区场所(32)4.3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34) 4.4其他措施门的5 户外装置的防雷( 35) 5. 1 炉区(3日5.2塔区门川队3静设备区什们5.5 罐区(36)5.6 可燃液体装卸站(38)5.8 框架、管架和管道门的5. 9 冷却塔门们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39) 6 防雷装置. 6.1 接阅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