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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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613.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85 Sanitary standadfor drinking water 1 总则1 1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IJ.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特制iT本标准。1 2 木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钻、环境日生监测站负责Y(,1俘和检查执行情况。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I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岭I验收,经J牛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2、。散式给水的水源、选丹、水质鉴定、E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f关(.f,r.研究决定。各级公安、规划、II生、坏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I作,防止污染。1 . 3 4;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集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2 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2. 1 使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F表所规定的限量。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物见度咪可浊和眼色浑臭肉项一惭学bM 版街刑刊状中感目标准色度不趟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不扭过3度,特殊情况不屈过5度不得离异奥、异昧I tmv 匕Hf i 川川4U怀pH 总硬度(以碳

3、酸钙计铁锚铜钟抖:发配)主(以来制计)阴尚f合成洗涤剂慌酸盐氯化物榕解性总附体氟化物不得含有6.5 8. 5 450 mg/L 0.3 mg1 L 0.1 mg/L 1. 0 mg/L 1. 0 mg/ L o. 002 mg/ L 0.3 mg; L 250 mg/L 250 mg/ 1. . mg;L 1000 1. 0 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 16发布1986 10 01实施。(i GB 574-85 续表项目标准毒理学指标佩化物0.05 mg/L 伸0.05 mg/L 翻0.01 mg/L * 0.001 mg/L 锅0.01 mg/L 格(六价0.05 mg/L

4、铅0.05 mg/L 银0.05 mg/L 硝酸盐以氨计)20 mg/L 氯仿60 g/ L 四氯化碳3 g/ L 苯并aif* 0.01 g/L 滴滴涕 g/ L 六六六5 g/L 细菌学指标细菌总数JOO 个Iml 总大肠菌群3 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 L 总披射性0.1 B q IL 放射性指标总H放射性吃,B q/L 试行标准。2.2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

5、浊设施。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2.3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2.4 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责任由连接管道的用水单位承担。2.5 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IJ:l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

6、,经检验浑浊度、细菌、肉O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2.6 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2.7 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卫生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理I:作。3水源选择637 GB 5749-85 3. 1 新建水!的水仰、选择,应根据城乡近期规划,)j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E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E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边择水质良仔、水国;充沛、便F防护的水源。宜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

7、企业的上游。3.2 作为ii占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3. 2. 1 打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兰卡均每升不得越过10000个。3.2.2 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3 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3.2.4 在高氟l丘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腆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采取预防措施。3.2.5 水源;rfl如含有本标准

8、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 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有关的要求执行。3.3 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t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ff (fn)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在限定的期词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4 水源卫生防护4. 1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4.2 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4. 2. 1 地面水4.2.1.l 取水点周罔半径lOO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

9、牌。4.2.1.2取水点七游lOOOm至下游lOOm的水域,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钱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r业废水或咕: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回j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l为jJ生防护地带,并按t述要求执行。受潮沙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4.2.1.3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10、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i好IOOOm以外的一定范i茵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时应符合TJ36一79E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B和GB3838-83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B的有关要求,以保诅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2. 1 . 4 水1生产区的范罔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Om范围内不得设置叶沾自;1主孔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哇状况和绿化。咱独设lI.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不小于!Om的区域内,其卫生要求与水厂生产区相同。4.2.2地F,y_ 4.2.2. 1 取

11、水构筑物的防护范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迸fj确定,J1;防护情施与地面水的11:.J生产区要求相同。638 GB 5749-85 4.2.2.2 在iji.j下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挎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土庄、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士层的活动。如1取;)层在水井影响、ll全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与地面水没有互相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l抖。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I刊,影响半径的范围以及岩溶地区地下水的水源卫生防护,应由供水部门向现划设计、水文地质、且生、环境保护等部门

12、研究确定。4.2.2.3 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3 分散式给7);)源的卫生防护地带,以地面水为水源时参照本标准4.2.1.1和4.2.1.2的规定,以地下水为水源时,水井周围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t江、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4.4 集rf1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范围和具体规定,由供水单位提出,并与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商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遵守执行,并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爪牌。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集中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地带,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公安等部门提出改造规划,f

13、国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分散式给水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由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提出,由使用单位执行。4.5 为保护地下水源,人工回灌的水质,原则上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排人渗坑或渗井。5 水质检验5. 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b执行。并由卫生防疫站、环境旦生监测站负责进行分析质量监督和评价。5.2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售网水的水质。有自备给水的大、中型企业,应自己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水质检验工作。其他单位的f:l备给水,应由宾主

14、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的水质检验。分散式给水及农村集中式给水的水质,应由当地卫生防疫贴、环境卫生监视tl地根据需要进行检验。5.3检验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在水源、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采样。5. 3. 1 城镇的集中式给水的水质检验采样点数,一般应按供水人口每两万人设一个点计算。供水人1-1超过一百万时,按上述比例计算出的采样点数可酌量减少a人口在二十万以下时,应酌量增加。在全部采样l巾应有一定的点数,选在水源、出厂水、水质易受污染的地点、管网末梢和管网系统陈旧部分等。每采样恨,每月采样检验应不少于两次,有条件时可适当增加次数,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雨学指

15、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采样点和检验项目,应由供水单位与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共同研究确定。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离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一次全分析。臼备给水和农村集中式给水水质检验的采样点数、采样次数和检验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要求确定。以l:1)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视l站审查、存档。5.3.2 分散式给水水质的检验次数和项目,可根据需要决定。5.3.3 IJf.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应对水源水、出厂水和居民经常用水点进行定期监测。5.4 选掉水源时的水质鉴定,应检验本标准2.1条生活饮用水1.质标

16、准规定的指标和该水源可能受且神战分.j染的高关项目。639 GB 5749-85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补充件A. 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以下写法。A. 1.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J二面词般采用“必须p,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A. 1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giE面词J般采用“应”,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A.1.3 表示允许稍高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2正面iilJ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附加说明g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组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子石、秦辛E惠、郑乃彤、潘长庆、张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管理,一般技术性问题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TJ20一7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试行作废。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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