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06 A 0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 12/T 639 2016 天津市 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Qualification license of grain purchase 2016 - 06 - 20 发布 2016 - 06 - 22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 12/T 639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5 业务主
2、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 理程序 2 10 时限 . 7 11 收费 . 7 12 效能投诉 . 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9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11 DB 12/T 639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 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 李久彦、高春生、朱爱东、邹乐、靳普旭。 本
3、标准于 2016年 6月首次发布。 DB 12/T 639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 业务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 市级、 自贸试验区、各区(县)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操作 , 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内容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4、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LS/T 1211-2008 粮油储藏技术规范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 粮食局、自贸试验区、各区(县) 行 政审批局是粮食收 购资格许可 行政审批的主体 。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 粮食局 是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6.2 子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应存在子项。 6.3 类型 粮食收购资
5、格许可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DB 12/T 639 2016 2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2016的规定,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属于 普通 类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号, 2016年修订)第 9条 。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2016 年修订)第 8 条;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
6、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5 号 ) ; b) 申请材料:粮食流通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7 号, 2016 年修订)第 9 条;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2007 年津政令第 109 号)第 13 条; c) 现场踏勘: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 2004 121 号)第 14 条; d) 审图: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审图; e) 公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公示; f)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应涉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g) 数量限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
7、涉及数量限制; h) 收费: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收费; i)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有效期限; j)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 2004 121 号)第 18 条。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9.1.1 市级权限 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9.1.3 滨海新区权限 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9.1.4 市区权限 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DB 12/T 639 2016 3 9.1.5 郊区县权限 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 9.2
8、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具有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和贷款资格认定证明材料 ,注册资金最低为 30 万元,个体工商户须具备筹措 3 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b) 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 500 (包括 500 ) , 且经营场所、仓库坐落在天津市区域范围内 ; c) 粮食仓储设施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d) 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e) 具备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 9.3 申请材料 9.3.1 天津市粮食收购 资格 申请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
9、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人自行填写; d) 材 料准备要点: 申请表 可到天津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以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直接下载,申请 表 及填表说明 见附录 A、 B。 9.3.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市场监管部门获得,申请人自行复印; d) 材料准备要点: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9.3.3 验资报告或个人存款证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银行或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
10、务所出具; d) 材料准备要点: 企业须提供验资 报告,个体工商户须提供个人存款证明; 验资报告中的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的名称一致; 资金 应 达到本行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9.3.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DB 12/T 639 2016 4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从国土房管部门获取或与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申请人自行复印; d) 材料准备要点: 自有产权, 应 提供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租赁仓库, 应 提供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产权证明复印件 1 份。 9.3.
11、5 检化验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和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检定合格证明或原始购 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与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 )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从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或购买单位获取,申请人自行复印 。 d) 材料准备要点: 自有检化验能力, 应 提供至少一名熟悉粮食检验知识的专业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应 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鉴定合格书或原始购买发票; 不具备自有检化验能力应 委托检验的,提 供与有资质的粮食质量
12、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书 。 9.3.6 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能力证明材料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申请人自行复印 。 9.4 申请 9.4.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详见附录 C)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 b) 网上申请:粮食收购
13、资 格许可可以网上办理,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将申请材料以 word、 excel、 powerpoint、 PDF、压缩文件、常用图片格式等,传至网上办事大厅。 9.4.2 补正 9.4.2.1 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接件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DB 12/T 639 2016 5 9.4.2.2 网上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 管理系统”,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14、9.5 受理 9.5.1 形式审查 9.5.1.1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 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表格中“企业名称”栏,应填写提交此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且应与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b) 表格中“办公地址”栏,应填写申请单位的办公地址; c) 表格中“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应填写申请单位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d) 表格中“邮编”栏,应填写申请单位办公地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e) 表格中“法定代表人”栏,应填写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相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f) 表格中“联系方式 1”栏,应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联系电话; g) 表格中“经办人”栏,
15、应填写提交申请材料的自然人姓名 , 若“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应同时查看委托书; h) 表格中“联系方式 2”栏,应填写提交申请材料的自然人联系电话; i) 表格中“库、场、厂来源”栏,应选择申请单位粮食仓储设施的来源 , 若选择“自有”应同时查看“产权证明”,若选择“租赁”应同时查看“租赁合同”; j) 表格中“仓库面积()”栏,应填写申请单位粮食仓储设施的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 且应同时验证是否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相一致; k) 表格中“储存能力(吨)”栏,应填写申请单位粮食仓储设施能够储存粮食 的重量,单位为吨; l) 表格中“检验人员数量”栏,应填写申请单位持有 经粮
16、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能力证明材料人员的数量,人员数量至少为 1 人,且应同时查看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 m) 表格中“保管人员数量”栏,应填写申请单位持有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能力证明材料人员的数量,人员数量至少为 2 人,且应同时查看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证书 ; n) 表格中“检化验能力”栏,应选择申请单位提供检化验能力的方式 , 若选择“自有检验”应同时填写“检化验设备名称”栏,若选择 “委托检验”应查看相关委托协议或证明; o) 表格中“检化验设备名称”栏,应填写申请单位具备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至少具有水分测定仪
17、、容重器、磅秤,且应同时查看该仪器、器具的 市场监管部门 鉴定合格书或原始购买发票; p) 表格中“申请人”栏,应填写与“经办人”相一致的自然人的姓名,且应同时填写提出申请的具体日期。 9.5.1.2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办理地点为本行政区域,且在有效期内。 9.5.1.3 验资报告或个人存款证明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DB 12/T 639 2016 6 a) 企业具备筹措 30 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b) 个体工商户具备筹措 3 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9.5.1.4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 应主要审查 仓库面积不低于 500 (包括 500 ) 9.5.1.5
18、检化验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和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检定合格证明或原始购买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与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自有检化验能力,应 提供至少一名熟悉粮食检验知识的专业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 具,且应 提供市场监管部门鉴定合格书或原始购买发票; b) 不具备自有检化验能力须委托检验时 , 要有粮食质量检验委托检测协议 。 9.5.1.6 具备两名以上熟悉粮 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能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应主要审查:提供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能力证明
19、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份 。 9.5.2 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 绩效 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告知书。 9.6 审 查 9.6.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纸质审查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b)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一致 。 9.6.2 现场踏勘 对申请者的经营
20、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 现场踏勘 ,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申请者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与申报的地址相一致; b) 申请者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 500 (包括 500 ); c) 粮食仓储设施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LS/T 1211-2008 等有关要求: d) 申请者 应 具备水分测定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9.6.3 审图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涉及审图。 9.6.4 听证、招标、 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DB 12/T 639 2016 7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涉及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21、9.6.5 公示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涉及公示。 9.6.6 数量限制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无数量限制要求。 9.7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 ,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网上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网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持纸质申请材料到市或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窗口取件,审批工作人 员现场核验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验无误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
22、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8 行政许可效力 9.8.1 有效期限 长期有效。 9.8.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9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对下列行为 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对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b) 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 时限 10.1
23、 法定审批时限 十五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10.2 承诺办结时限 二 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 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DB 12/T 639 2016 8 10.3 立等可取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不适用立等可取。 11 收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不 应 收费。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监督电话,详见附录 C。 DB 12/T 639 2016 9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填写说明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公章) 应填写提交此项申请单位的名称,且
24、应与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办公地址 应填写申请单位的办公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应填写申请单位所取得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应填写申请单 位办公地址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应填写与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相一致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1 应填写申请单位法定 代表人的联系电话 经办人 应填写提交申请材料的 自然人姓名 联系电话 2 应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的自然人联系电话 经营场地、仓储能力状况 库、场、厂来源 仓库面积() 储存能力(吨) 自有租赁 应选择 粮食仓储设施的来源 应填写 粮食仓储设施的面积 应填写粮食仓储设施能够储存粮食的重量 检化验 、保管 能
25、力状况 检验人员数量 应填写持有 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 格后颁发的能力证明材料的检验 人员的数量 保管人员数量 应填写持有 经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能力证明材料的保管人员 的数量 检化验能力 自有检验 委托检验 应 提供检化验能力的方式 检化验设备名称 若为“自有检验”应填写具备的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申请人 应填写与“经办人”相一致的自然人的姓名 ,且应同时填写提出申请的具体日期 年月日 DB 12/T 639 2016 10 B B 附 录 B ( 规范 性附录)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天津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
26、息 企业名称(公章) 办公地址 营业 执照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1 经办人 联系电话 2 经营场地、仓储能力状况 库、场、厂来源 仓库面积() 储存能力(吨) 自有租赁 应填写 粮食仓储设施的面积 检化验 、保管 能力状况 检验人员数量 保管人员数量 检化验能力 自有检验 委托检验 检化验设备名称 申请人 年月日 DB 12/T 639 2016 11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联系电话 效能投诉 电话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 79 号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
27、心 D 厅 160 号窗口 24538802 24538762 和平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 39 号 和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中心 接件窗口 27256309 27256330 南开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 278 号赛德广场裙楼 5 号 天津市南开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44 号窗口 83690360 27280175 河西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20 号,河西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 5-8 号窗口 85582918 85582929 河东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东区成林道 1 号 天津市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6、 7、 8 号窗口 24130783 2413
28、1983 红桥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育苗路 4 号,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9 号窗口 86515311 86515309 河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 39 号,河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8 号窗口 26290217 26290190 北辰区行政审批局 北辰区北辰道 389 号 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3 号窗口 86814713 86814722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 科技大道 9 号(津港公路八里台段)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其他事项综合接件受理窗口 88637851 88637565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武清区雍阳西道 118 号 D
29、座 武清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济事务科 25号窗口 82132223 82132222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26 号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1 号窗口 58518256 2792889 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 1 号,静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B 厅 20 号窗口 68608601 68608631 58812345 蓟县行政审批 局 天津市蓟县滨河西街 5 号,蓟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受理中心窗口 82822355 29039999 宝坻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118 号,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6 号窗口 29989877 82651100 宁河区
30、行政审批局 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原绿洲大厦) 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1 号 -23号窗口 69119617 69119632 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东丽开发区一经路 20 号 东丽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7 号窗口 24980550 24998890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 合路 681 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2 楼 3-31 窗口 66897855 66897384 66897783 66897386 66897774 66897700 66897710 DB 12/T 639 2016 12 66897684 66897109 66897108 66897688
31、 66897771 66897772 66897839 66897891 66897871 66897868 66897831 66897806 66897802 66897128 66897793 66897792 自贸试验区(机场片区) 天津空港经济 区西三道 166 号,行政服务中心 2 号厅 15 号窗口 84906221 84906611 自贸试验区(天津港片区)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 4611 号 B 座 1 楼联检服务中心 综合服务大厅综合受理 23-27 号窗口 25604080/25604081/25604082/25604084/25604097 25605096 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片区) 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和路 681 号宝策大厦 2 楼第 14-15 号窗口 65810000 65817900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