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60 A OO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T 641 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Tianjin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item operation procedures Occupancy or expropriation of woodlands license 2016 - 06 - 20 发布 2016 - 06 - 22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641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行政审批主体 1
2、5 业务主管部门 1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 审批类别 2 8 依据 2 9 办理程序 2 10 时限 10 11 收费 11 12 效能投诉 11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 1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使用林地申请表 . 1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 18 DB12/T 641 2016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 人民政府 行政审批 管理 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天津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秀民、李雪梅、杨志霞、岳嘉、孔繁涛、王静、付荣。
3、本标准于 2016年 6月首次发布。 DB12/T 641 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郊区县征用占用林地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
4、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 629-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T 629-2016界定 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林业局和滨海新区、郊区县行政审批局是征用占用林地许可行政审批的主体。 5 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林业局是实施征用占用林地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 事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6.2 子项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不应存在子项。 DB12/T 641 2016 2 6.3 类型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 审批类别 按照 DB12/T 629-
5、2016的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许可属于特许类审批类别。 8 依据 8.1 设定依据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98 年修正)第 18 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78 号, 2011 年修订)第 17 条、第 18 条。 8.2 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 申请条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2条、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和 、 的通
6、知(林资发 2015 122 号)第 1 条 4、 5 款; b)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 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7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 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6 11 号 ) ; c) 现场踏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10条; d) 公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 年 )第 11 条; e) 数量限制: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林资发 2011 98 号 ); f) 收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7、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 14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 2015122 号); g) 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 2015年 )第 25 条; h) 行政许可适用范围:行政许可法( 2004 年)第 41 条; i) 举行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国发 2016 11 号 ) 第 81 项; j)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
8、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应涉及审图。 9 办理程序 9.1 实施权限 DB12/T 641 2016 3 9.1.1 市级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 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 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 70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市林业局审批。市内六区、自贸区行政区域内的低于上述面积的申请,由市林业局审批。 9.1.2 自贸试验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3
9、滨海新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 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滨海新区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 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滨海新区审批。 9.1.4 市区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不应有此权限。 9.1.5 郊区县权限 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由郊区县接件、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且加盖公章后初审上报市林业局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 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郊区县审批。 9.2 申请条
10、 件 申请条件包括: a)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 、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
11、4 208 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b)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DB12/T 641 2016 4 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12、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 c)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集材道、运材道;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9.3 申请材料 9.3.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 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填写; d) 材料准备要点:申请表可到天津市(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领取,也可通过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下载 ;
13、填写说明及申请表见附录 A、 B。 9.3.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非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申请单位提供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 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 或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 d) 材料准备要点: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9.3.3 建设项目有 关批准文件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共性材料; c) 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材料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
14、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备案确认文件 ; 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或区县审批局出具的 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 批次用
15、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DB12/T 641 2016 5 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 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 宗教、殡葬设施等 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属于其他森林经营单位的,提供被使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利益相关人出具的意见材料。 9.3.4 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
16、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及准备要点: 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出具林地证明 ; 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 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
17、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 林地补偿协议 ; 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批准文件,若不能提供规划批准文件也可提供由保护区、公园、名胜区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 土地占用补偿协议内容一般要有具体的补偿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途等项目基本信息,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金额等内容。 9.3.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
18、地现状调查表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 及准备要点:申请人可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9.3.6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内容应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DB12/T 641 2016 6 9.3.7 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应注意以下几点:
19、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由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建设工期超过 二 年的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 三 个月内,向原审批单位提出 ;准予延续的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不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临时占用林地累计延续使用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9.3.8 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说明 应注意以下几点: a) 材料位阶:主审材料; b) 材料属性:个性材料; c) 材料来源:批准文件由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说明由
20、申请人自行准备; d) 材料准备要点:说明内容应包括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工程设施内容、 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的说明。 注 1: 建设项目长期占用林地需提交 9.3.1 9.3.5 项材料。 注 2: 临时占用林地需提交 9.3.1 9.3.6 项材料;临时占用林地需要延续使用的,需提交 9.3.1 9.3.7 项材料,其中 9.3.4 项 c 中的协议应是新签订的。 注 3: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申请需提交 9.3.1、 9.3.8两项。 注 4: 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
21、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按前 面要求提交 9.3.1 9.3.5 项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 注 5: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9.4 区县初审阶段 9.4.1 申请 9.4.1.1 途径 申请途径包括: a) 现场接件: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所对应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 见附录 C)提交申请材料及全市统一格式的承诺书;通过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全市统一格式的委托书 ; 行政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 b) 网上接件:
22、征用占用林地许可不能网上办理。 9.4.1.2 补正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人员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DB12/T 641 2016 7 9.4.2 受理 9.4.2.1 形式审查 9.4.2.1.1 使用林地申请表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核对表内申请单位或个人与提交的 法人单位机构代码证 或 营业执照复印件 、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 是否一致; b) 核对表内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机关、项目批准文号内容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一致; c) 核对表内占用林地面积、林地类型等林地基本情况内容是否与
23、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 9.4.2.1.2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核对与申请表是否一致; b) 核实原件,确保在有效期内,留复印件。 9.4.2.1.3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核对文件与申请表内容一致性; b) 核实原件,确保在有效期内,留复印件 。 9.4.2.1.4 拟使用林地有关材料 包括林地权属证明(原件)和占用林地补偿协议。 9.4.2.1.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内容。 9.4.2.1.6 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
24、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审查方案或协议应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 9.4.2.1.7 延续临时占用林地申请 审查提出申请时间应在用地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前 3个月内。 9.4.2.1.8 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说明 审查情况说明应包括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 9.4.2.2 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
25、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DB12/T 641 2016 8 b) 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c)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9.4.3 审查 9.4.3.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a) 根据申请表中拟占用林地面积确定是否在区(县)审批权限范围内; b)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
26、查标准一致。 9.4.3.2 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应注意以下内容: a) 组织 2 人以上进 行踏勘。核对批准文件中的项目地点、位置是否与现地一致;查看拟占用林地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使用林地限额情况,确定林地等级,查看是否出现未批先占的情况、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确定现场有无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及林地权属有无争议 ; 踏勘完成,由现场踏勘人员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b) 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踏勘。 9.4.3.3 审图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不涉及审图。 9.4.3.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征用占用林地
27、 许可 区县初审阶段不涉及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 、鉴定或专家评审。 9.4.3.5 公示 踏勘完成后,在项目涉及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9.4.3.6 数量限制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应有数量限制,实行定额管理。 9.4.4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针对临时占用林地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的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针对临时占用林地或是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
28、工程设施 的申请,申请人在受理时只提交了 主审材料的,经审查主审要件合格,待申请人补齐非主审要件后,立即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 针对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申请,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 审查意见 并加盖公章上报市行政许可中心林业局窗口 ; 审查意见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DB12/T 641 2016 9 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 同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发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 d)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
29、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5 市级审核阶段 9.5.1 途径 上报途径包括: a) 现场申请:滨海新区、郊区县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b) 网上申请: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不能网上办理。 9.5.2 补正 通过现场申请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标准,并同步发放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9.5.3 受理 9.5.3.1 形式审查 应与 9.4.2.1内容一致。 9.5.3.2 受理结果 接件人员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
30、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b) 主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了补齐非主审材料和守法经营,接受监管意思表示的书面承诺后,应当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绩效管理系统”上,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受理告知书; c)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9.5.4 审查 9.5.4.1 纸质审查 纸质审查主要审查以 下内容: a) 根据申请表中拟占用林地
31、面积确定是否在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内; b)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技术评估、评审; c) 纸质审查标准与形式审查标准一致 ; d) 所有申请材料均要加盖区县行政审批局审批专用公章; e) 市林业局按照形式审查要点及定额管理情况进行审核 ; 审核合格后,通知申请单位按照使用林地类型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9.5.4.2 现场踏勘 DB12/T 641 2016 10 征用占用林地许可 市级审核阶段不涉及现场踏勘。 9.5.4.3 审图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不涉及审图。 9.5.4.4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市级审核阶段涉及 专家评审。 9.5.4.5
32、公示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市 级审核阶段不涉及公示。 9.5.4.6 数量限制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应有数量限制,实行定额管理。 9.5.5 决定 审批工作人员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审查意见,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确认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到账后,签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b) 按照市级审批权限,需要初审上报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初审决定,签发行政许可初审上报告知书并将结果上报国家级审批部门; c)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签发不予行政许可决
33、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6 行政许可效力 9.6.1 有效期限 有效期为二年。 9.6.2 适用范围 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9.7 撤销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 对下列行为实施撤销行政许可,告知行政相对人并签发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e) 对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行政 许可证照处罚等情形的。 10 时限 10
34、.1 法定审批时限 DB12/T 641 2016 11 二十个工作日。 10.2 承诺办结时限 五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10.3 立等可取 征用占用林地 许可 不适用立等可取。 11 收费 11.1 区县初审阶段不应收费。 11.2 市级审核阶段征用占用林地收费标准: a) 郁闭度 0.2 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 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6 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 3元 ; b)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 a 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c) 城市规划区的
35、林地,按照第 a、 b 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d) 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 a、 b 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 a、 b 款规定征收标准 2 倍征收 。 12 效能投诉 应公布对征用占用林地许可的监督电话, 见附录 C。 DB12/T 641 2016 12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天津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及填写说明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 区(县) 申请单位或个人: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名称与营 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 (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地
36、址一致 邮政编码: 填写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 填写办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写办件人手机号码 填表时间: 填写申请时间 DB12/T 641 2016 13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建设项 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中批准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按代码填写。 1-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 3-经营性项目, 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 5-其他。 项目批准 机 关 填写出具该批准文件的行政机关名称 批准文号 以批准文件为准 使用林地 性 质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的填写“长期”,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填写“临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
37、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的填写“直接”。 使用期限 临时占用林地填写,以“月” 为单位,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使用林地 类 型 总计 防护林林地 特用林林地 用材林林地 经济林林地 薪炭林林地 苗圃地 其他林地 面积(公顷) 计 应按照土地测绘部门出具的勘界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填写林地类型及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 位小数 国有 集体 蓄积(立方米) 计 应按照土地测绘部门出具的勘界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写“无”;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国有 集体 林地保护等级 国家级公益林 地 自然保护区
38、林地 级别 面积(公顷) 级别 面积(公顷) 级别 面积(公顷)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 一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不填 国家级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不填 二 省级 三 森林公园林地 湿地公园林地 风景名胜区林地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国家级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不填 国家级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不填 国家级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没有不填 省级 省级 省级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植物及生境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使用地方公益林地面积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省级公益林 其他公益林 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有或无 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
39、,没有不填 备注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DB12/T 641 2016 14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采用 A4 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旗)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 2、项目类型:按代码填写。 1-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 事业和民生项目, 3-经营性项目, 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 5-其他。 3、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长期”、“临时”、“直接”,对应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
40、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 4 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DB12/T 641 2016 15 B B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使用林地申请表 使用林地申请表 市 区(县) 申请单位或个人: ( 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 DB12/T 641 2016 16 使 用 林 地 申 请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项目批准 机 关 批准文号 使用林地 性 质 使用期限 应缴森林植被 恢复费(元) 使用林地 类 型 总计 防护林林地 特用林林地 用材林林地 经济林林地
41、 薪炭林林地 苗圃地 其他林地 面积(公顷) 计 国有 集体 蓄积(立方米) 计 国有 集体 林地保护等级 国家级公益林地 自然保护区林地 级别 面积(公顷) 级别 面积(公顷) 级别 面积(公顷) 一 国家级 二 省级 三 森林公园林地 湿地公园林地 风景名胜区林地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级别 面积 国家级 国家级 国家级 省级 省级 省级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植物及生境 古树名木及 保护范围 使用地方公益林地面积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省级公益林 其他公益林 备注 注: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均包含其采伐迹地。 声明:我单位承诺对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
42、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DB12/T 641 2016 17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采用 A4 规格用纸,分别县(市、区、旗)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 2、项目类型:按代码填写。 1-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 3-经营性项目, 4-城镇、园区建设项目, 5-其他。 3、使用林地性质:分别填写“长期”、“临时”、“直接”,对应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 程使用林地,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填写使用期限,以月为单位。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 4位小数,蓄积单
43、位为立方米,保留整数。 DB12/T 641 2016 18 C C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实施部门名称 受理地点及窗口 联系电话 效能投诉电话 天津市林业局 天津市红星路 79 号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 楼 D 厅第136 号窗口 24538709 24538762 北辰区行政审批局 北辰区北辰道 389 号北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4 号窗口 86814949 86814722 津南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大道 9 号(津港公路八里台段) 津南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其他事项综合接件受理窗口 88637851 88
44、637565 武清区行政审批局 武清区雍阳西道 118号 D座 武清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经济事务科 24 号窗口 82132251 82132222 西青区行政审批局 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 26 号西青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37 号窗口 27911427 27928890 静海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 市静海区金海道 1 号,静海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B 厅 69、 70 号窗口 68608644 58812345 蓟县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蓟县滨河西街 5 号 蓟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中心窗口 82822355 29039999 宝坻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 118 号 宝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4
45、 号窗口 29989822 82651100 宁河区行政审批局 宁河区芦台镇金华路(原绿洲大厦)宁河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21 号 -23 号窗口 69119627 69119632 东丽区行政审批局 东丽开发区一经路 20 号 东丽区 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17 号窗口 24980550 24998890 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家堡融合路 681号,宝策大厦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2 楼 3-32 窗口 66897855 66897384 66897783 66897386 66897684 66897109 66897108 66897688 66897774 66897700 66897710 DB12/T 641 2016 19 66897771 66897772 66897839 66897891 66897871 66897868 66897831 66897806 66897802 66897128 66897793 66897792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