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7.060 P 13 DB12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726201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2017 - 05 - 03 发布 2017 - 06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T 726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规定 2 4.1 评估要求 3 4.2 评估工作内容 3 4.3 评估工作程序 3 4.4 评
2、估范围 3 4.5 评估级别 3 4.6 评估指标分级 4 4.7 不同级别评估的技术要求 5 5 地质环境调查 6 5.1 一般规定 6 5.2 区域地质背景 6 5.3 气象水文 6 5.4 地形地貌 6 5.5 地层岩性 7 5.6 地质构造 7 5.7 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7 5.8 水文地质条件 7 5.9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7 5.10 其它 . 7 6 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 7 6.1 一般规定 7 6.2 滑坡 8 6.3 崩塌(危岩) 8 6.4 泥石流 9 6.5 岩溶塌陷 9 6.6 地裂缝 . 10 6.7 地面沉降 . 10 6.8 饱和粉(砂
3、)土地震液化 . 11 6.9 水土腐蚀 . 12 7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 13 DB12/T 7262017 II 7.1 一般规定 . 13 7.2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的预测评估 . 13 7.3 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存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 . 15 8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与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 19 8.1 一般规定 . 19 8.2 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 19 8.3 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 . 19 9 提交成果 . 20 9.1 一般规定 . 20 9.2 评估报告 . 20 9.3 成果图件 . 2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地
4、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工作程序框图 . 22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及项目重要性划分 .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分类 . 2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表 . 25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崩塌、滑 坡、泥石流规模级别划分表 . 2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级 . 27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33 参考文献 35 DB12/T 726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 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国土资源 和
5、 房屋管理局提出 并 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地质 环境监测总站 、天津市矿 业 协 会 、 天津市地质 基础工程公司 、 天津市勘察院、天津华北地勘局地质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赵增敏、王幼军、孙占中、白晋斌、 傅炳海、 崔小东、庞玉奎、林木金、 张俊红 、周玉明、石文学、吕潇文、牛文明 、陈丽伟 。 本标准 于 2017年 5月首次发布。 DB12/T 7262017 IV 引 言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令 第 394号)和 天津市地质灾害 防治 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令 第 69号) 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天津市 建设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
6、险性评估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总结天津市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经验,紧密结合我市地质环境特点和地质灾害发育规律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 为 天津地区 工程建设和用地规划的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 提供技术指导。 本标准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DB12/T 7262017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与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和提交成果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在地质灾害易
7、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 0283 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质灾害 geological hazard 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及人类生命财产和
8、生态环境安全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事件。 在天津 主要包 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 、 地裂缝 、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和 水土腐蚀 等灾种。 3.2 地质环境条件 geological environmental condition 与人类生存、生活和工程设施依存有关的地质要素,包括区域地质、自然地理、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水文地质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等。 3.3 地质灾害易发区 easily occurring zone of geological hazard 具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地质环境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 risk
9、 of geological hazard 一定发育程度的地质体在诱发因素作用下发生灾害的可能性及 危害程度 。 3.5 DB12/T 7262017 2 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 risk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灾对象社会经济属性基础上、从致灾体稳定性和致灾体与承灾对象遭遇的概率上分析入手,对其潜在的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价,开展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综合评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及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工作。 3.6 发育程度 development degree 地质体在地质作用下变形和发展的状态及空间
10、分布特征。 3.7 危害程度 harm degree 地质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8 诱发因素 inducing factor 引起地质体发生变化的自然和人为活动要素。 3.9 崩塌 rock fall 地质体在重力作用下,从高陡坡突然加速崩落或滚落(跳跃)的现象或过程。 3.10 滑坡 landslide 斜坡上的土体或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或部分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3.11 泥石流 debris flow 山区沟谷或者山地坡面上,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 的
11、、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介于挟沙水流和滑坡之间的土、水、气混合流。 3.12 岩溶塌陷 karst collapse 可溶 性 岩 石 或 岩 层 在 水 的 作用 下 形 成 的 塌 落 或 沉 陷 现象。 3.13 地裂缝 ground fissure 由于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工程活动造成的区域的地面开裂的现象。 3.14 地面沉降 land subsidence 由于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起松散土层压缩并导致一定区域范围内地面高程降低的地质现象。 3.15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sand liquefacation 饱和砂土、粉土 在地震动荷载作用下,因孔隙水压力骤增 ,导致砂土结构破坏,呈现
12、液化状态的现象。 3.16 水土腐蚀 water and soil corrosion 由于地下水或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对构筑物产生腐蚀,从而降低其正常使用的现象。 4 基本规定 DB12/T 7262017 3 4.1 评估要求 4.1.1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进行城市和 村镇规划时, 应在总体规划阶段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 地裂缝 、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 地震液化 和水土腐蚀 等。 4.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估工作
13、,应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野外地质调查,必要时可适当采取钻探、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手段。 4.1.4 评估工作结束后两年,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1.5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建设方案变化大时,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4.2 评估工作内容 4.2.1 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4.2.2 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4.2.3 提出 防治地质灾害 的 措施和
14、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4.3 评估工作程序 4.3.1 接受评估委托后,进行建设项目初步分析,通过搜集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发育情况 做 初步分析。 4.3.2 确定评估范围和划分评估等级,编制评估工作大纲或设计书。 4.3.3 进行评估区现场调查,重点查清评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类型、数量和发育特点。 4.3.4 对评估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建设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估。 4.3.5 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工作技术程序框图 见 附录 A。 4.4 评估范围 4.4.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应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内,应视建设与规划项目的特点、 地质环境
15、条件、地质灾害的影响范围予以确定。 4.4.2 若危险性仅限于用地范围内,应按用地范围进行评估。 4.4.3 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应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4.4 区域性工程建设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4.4.5 滑坡、崩塌评估范围应以第一斜坡带为限;泥石流评估范围应以完整的沟道流域边界为限;岩溶塌陷和 地面沉降 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的可能影响范围一致 ; 地裂缝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和 水 土腐蚀 评估范围以用地界为界限外扩
16、不应小于 200m。 4.4.6 重要的线性(路)建设工程,评估范围一般向线路两侧扩展 500m 1000m 为宜,可根据灾害类型和工程特点扩展到地质灾害影响边界。 4.4.7 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 构筑物错位或开裂、 构造地裂缝和 全新世 活动断裂, 评估范围应将其 包括。 4.5 评估级别 DB12/T 7262017 4 4.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级进行,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分级 应符合 表 1 的规定 。 4.5.2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划分 应符合附录 B 表 B.1。 4.5.3 建设项目重要性 划分
17、 应符合附录 B 表 B.2。 表 1 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建设项目重要性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 二级 三级 三级 4.6 评估指标分级 4.6.1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分为强发育、中等发育和弱发育三级。各类地质灾害的发育程度 分级 参见 附录 F。 4.6.2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 分为危害 大、 危害 中等、 危害 小三级 。现状评估时,危害程度等级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并应符合表 2 中灾情 的规定。预测评估时,危害程度等级宜结合工程特点、灾种等因素综合 预测 确定,条件具备时可按表 2 中险情 的标准确定。 表
18、 2 地质灾害危害 程度分级表 危害程度 灾情 险情 死亡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受威胁人数(人) 可能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大 10 500 100 500 中 等 3 10 100 500 10 100 100 500 小 3 100 10 100 注 1:灾情,指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 2:险情,指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采用“受威胁人数”“可能直接经济损失”指标评价 注 3:危害程度采用“灾情”“险情”指标评价 4.6.3 地质灾害 现 状评估 的 危险性应依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危害程度按大、中 等 、小三级划分,划分标准 应 符合表
19、3 的规定。 表 3 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发育程度 强 中等 弱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DB12/T 7262017 5 4.6.4 地质灾害预测评估的危险性依据工程建设引发、加剧或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可能性、危害程度按大、中等、小三级划分 。 4.6.5 工程建设引发、加剧或建设工程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可能性依据环境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稳定性) 、工程位置及 类型和 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中可能性分级 应 符合表 4 的规定 。 表 4 地质灾害危险性
20、 预测评估中地质灾害可能性分级表 位置关系 发育程度 (稳定性) 强 中等 弱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 可能性大 可能性大 可能性中等 建设工程临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 可能性大 可能性中等 可能性中等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外 可能性中等 可能性小 可能性小 注 1: 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 、地裂缝 地质灾害应 将小于等于 1 倍 影响范围作为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内考虑; 影响范围 的 1-2 倍 作为 建设工程临近地 质灾害影响范围考虑; 大于 2 倍以上 影响范围作为 建设工程位于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外考虑 注 2: 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水土腐蚀地质
21、灾害 的 可能性等级与 预测的 发育程 度 等级一致 4.6.6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 划分标准 应 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可能引发或加剧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分级表 危害程度 可能性 大 中等 小 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中等 危险性大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中等 小 危险性中等 危险性小 危险性小 4.6.7 建设 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 危险性 预测评估应根据不同 工程类型,对评估区 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和危险性逐一进行评估 。 4.7 不同级别评估的技术要求 4.7.1 一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22、。具体包括: a)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 发育程度、 危害程度和 危险性逐一进行现状评估; b)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 区 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 危害程度 和危险性 分别进行预测评估; c) 依据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的结果,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和规划用地 适宜性做出评估结论,并提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与建议。 4.7.2 二级评估应有充足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包括: a)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 发育程度、 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逐
23、一进行初步现状评估; b)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和本身可能遭受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 危害程度 和危险性 分别进行初步预测评估; DB12/T 7262017 6 c) 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分区段划分出危险性等级,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和规划用地适宜性做出评估结论,并提出可行的防治地质灾害的 措施与建议。 4.7.3 三级评估应有必要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可参照 一级 评估要求的内容, 做出概略评估 。 5 地质环境调查 5.1 一般规定 5.1.1 在充分搜集和分析评估区及有关相邻地区已有地质
24、环境资料的基础上,应针对拟建工程或规划区的特点,对评估区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进行调查。 5.1.2 北部山区主要 对 滑坡、崩塌、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形成相关的地质环境条件 进行调查 ;南部平原区主要对地裂缝、地面沉降、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和水土腐蚀等地质灾害形成相关的地质环境条件 进行调查 。 5.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调查用图应能充分反映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和灾害体 特征,便于使用和阅读,比例尺可酌情确定,一般不宜小于 1:50 000。 5.1.4 在图幅面积 10cm 10cm 的范围内,调查控制点对于一级评估不应少于 5 个,二级评估不应少于 3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25、 2 个。对地质灾害形成有明显控制与影响的微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重要部位或重点地段,可适当加密调查点。 5.1.5 通过调查,应分析地质环境条件对评估区及周边地质灾害形成、分布和发育的影响。 5.1.6 通过综合分析,对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做出总体和分区段划分。 5.2 区域地质背景 5.2.1 搜集区域地质及构造背景资料,分析判断在其背景下可 能发育的地质灾害及与评估区的关系。 5.2.2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活动断裂资料,分析判断对评估区的影响程度。 5.2.3 搜集区域地震历史资料,分析判断 地震 活动对评估区的影响及地壳稳定性 ,区域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 GB 18306 的规
26、定。 5.3 气象水文 5.3.1 搜集评估区的气象资料,主要包括气候类型特征、气温、降水、蒸发等 , 重点掌握与地质灾害关系密切的气象要素。 5.3.2 搜集分析评估区地表水水文特征,主要包括河流宽度、深度、流量、水位 、历史洪水及洪涝灾害 等 。评估区位于海岸带时,应搜集海洋水文资料,包括:当地最高(低)潮位和多年平均高(低)潮位等 。 5.4 地 形地貌 5.4.1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地形地貌资料,确定评估区所处的地形地貌位置。 5.4.2 调查评估区地形地貌特征,主要包括海拔高度、相对高差和地貌类型、成因与形态。 5.4.3 重点调查与地质灾害相关的地貌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斜
27、坡的形态、类型、结构、坡度、高度;沟谷、河谷、河漫滩、阶地、冲洪积扇等分布特征;微地貌的组合特征、相对年代及其演化历史; b) 人工边坡、露天采矿场、水库、大坝、堤防、弃渣堆等的分布、形态、规模及稳定状态。 5.5 地层岩性 DB12/T 7262017 7 5.5.1 调查评估区地层的地质年代、成因、岩性、产状、厚度、分布及接触关系等。 5.5.2 调查评估区岩浆岩的分布、岩性 、形成年代及与围岩接触关系等。 5.6 地质构造 5.6.1 调查评估区构造的分布、形态、规模、性质及组合特点等。 5.6.2 分析区域活动断裂对评估区及地质灾害的影响。 5.6.3 调查地质结构面的产状、形态、规模
28、、性质、密度以及相互关系,分析地质结构面对地质体成灾作用的影响。 5.7 岩土体类型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5.7.1 调查岩土体的分布、岩性、成因、类型、结构及物理力学性质,重点了解新近沉积土和特殊类土的分布范围及工程地质特征。 5.7.2 岩土体分类,应符合 GB 50021 的要求。 5.8 水文地质条件 5.8.1 调查评估区含水层的分布、类型、富水性、透水性,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和分布。 5.8.2 调 查地下水类型 、补径排条件、 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特征。 5.8.3 调查地下水开发利用状况, 分析地下水 对评估区岩土体的影响及其与地质灾害的关系。 5.9 人类活动对地质环境
29、的影响 5.9.1 调查评估区人类活动的类型、强度、规模、分布及其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5.9.2 调查评估区人类活动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发生的状况。 5.10 其它 有 关区域地壳稳定性、高坝和高层建筑地基稳定性 及变 形 、隧道开挖过程中的工程地质问题、地下开挖过程中各种灾害及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矿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 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 6 地质灾害调查及危险性 现状 评估 6.1 一般规定 6.1.1 基本查明评估区及周边已发生(或潜在)各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条件、
30、分布类型、活动规模、变形特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等,对其 发育程度 ( 稳定性 )进行初步评价 。 地质灾害诱发因素的分类参见附录 C。 6.1.2 查明评估区地质灾害对生命财产和工程设施造成的危害程度。 6.1.3 应对下列区段进行重点调查: a) 不同类型灾种的易发区段; b) 岩体破碎、土体松散、构造发育并且存在适宜的斜坡坡度、坡高、坡型的自然斜坡区段; c) 工程设计挖方切坡、大 面积填方区段; d) 潜在泥石流的冲沟; e) 可能诱发岩溶塌陷范围; DB12/T 7262017 8 f) 各类特殊性岩土分布范围。 6.1.4 根据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稳定性)、危害程度,按灾种 分别 进
31、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 6.1.5 对地质灾害体的重点部位和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等宜进行拍照、录像或绘制素描图。 6.1.6 收集和调查评估区或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类型、效果和经验。 6.1.7 调查时应填写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表格形式 参 见 附录 D。 6.2 滑坡 6.2.1 地质灾害调查 6.2.1.1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滑坡史、易滑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工程地质图和地质构造图等资料。 6.2.1.2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调查滑坡体上微地貌形态及其演变 过程,如滑坡周界、滑坡壁、滑坡平台、滑坡舌、滑坡裂缝、滑坡鼓丘等;查明滑动带部位、滑痕指向、倾角,滑带的组成和岩土状态;
32、b) 调查裂缝的位置、方向、深度、宽度、产生时间、切割关系和力学属性; c) 分析滑坡的主滑方向、主滑段、抗滑段及其变化; d) 调查分析边坡的地质结构特征,可按 GB 50330 对 边坡 进行分类 。 e) 调查滑坡体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情况,泉水出露地点及流量,地表水体、湿地分布及变迁情况; f) 调查滑坡带内外建筑物、树木等的变形、位移及其破坏的时间和过程。 6.2.1.3 附滑坡工程地质平面图、剖面图、成因机理解译图和照片。 6.2.2 现状评估 6.2.2.1 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滑坡的发育程度、变形阶段、规模、诱发因素和危害程度对滑坡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2.2
33、.2 按附录 E 表 E 确定滑坡规模 。 6.2.2.3 滑坡发生的诱发因素分析参见附录 C。 6.2.2.4 滑坡变形阶段 按 附录 F 表 F.2 确定 。 6.2.2.5 滑坡 发育程度 ( 稳定性 ) 按 附录 F 表 F.1 确定 。 6.2.2.6 按表 2 中灾情确定滑坡的危害程度 。 6.2.2.7 按表 3 对滑坡危险性现状进行评估。 6.3 崩塌 (危岩) 6.3.1 地质灾害调查 6.3.1.1 搜集评估区及周边崩塌史、易崩塌地层分布、水文气象和所处地质构造单元等资料;附地质构造图。 6.3.1.2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崩塌区的地形地貌及崩塌类型、 规模、范
34、围; b) 崩塌区岩土体的岩性特征、风化程度和地下水、地表水的活动特征等; c) 崩塌区的地质构造,岩土体结构类型、结构面的产状、组合关系、力学属性、充填情况、延展及贯穿特征,分析崩塌(危岩)的崩落方向、规模和影响范围 。 6.3.1.3 附崩塌工程地质平面图、剖面图、成因机理解译图和照片。 6.3.2 现状评估 DB12/T 7262017 9 6.3.2.1 在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崩塌 (危岩) 的发育程度、规模、诱发因素和危害程度对崩塌 (危岩) 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3.2.2 按附录 E 表 E 确定崩塌规模。 6.3.2.3 崩塌 (危岩) 发生的诱发因素分类参
35、见附录 C。 6.3.2.4 崩塌 (危岩) 发育程度 按 附录 F 表 F.3 确定 。 6.3.2.5 按表 2 中灾情确定崩塌 (危岩) 的危害程度。 6.3.2.6 按表 3 对崩塌 (危岩) 危险性现状进行评估。 6.4 泥石流 6.4.1 地质灾害调查 6.4.1.1 泥石流调查范围应包括沟谷至分水岭的全部和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地段。 6.4.1.2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沟谷区暴雨强度、一次最大降雨量,冰雪融化和雨洪最大流量,地下水对泥石流形成的影响; b) 沟谷区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崩塌、滑坡等不良地质现象,松散堆积物的分布、物质组成和方量; c) 沟谷的地形地貌特征,
36、包括沟谷的发育程度、切割情况和沟床弯曲堵塞、粗糙程度,纵坡坡度,划分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 ,圈绘整个沟谷的汇水面积; d) 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 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土性质及风化松散程度; e) 流通区的沟床纵坡坡度、跌水、急湾等特征;沟床两侧山坡坡度、稳定程度,沟床的冲淤变化和泥石流的痕迹; f) 堆积区堆积扇的分布范围、表面形态、纵坡、植被、沟道变迁和冲淤情况;堆积物质组成、厚度,一般粒径及最大粒径以及分布规律; g) 历次泥石流的发生时间、频率、规模、形成过程、历时、流体性质、暴发前的降雨情况和暴发后产生的灾害情况。 6.4.2 现状评估 6.4.2.1 在地质灾害调查的
37、基础上,根据泥石流的发育程度、规模、诱发因素和危害程度对泥石流地质 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4.2.2 按附录 E 确定泥石流规模。 6.4.2.3 泥石流发生的诱发因素分类参见附录 C。 6.4.2.4 泥石流发育程度 按 附录 F 表 F.4 确定 。 6.4.2.5 按表 2 中 灾情确定泥石流的危害程度。 6.4.2.6 按表 3 对泥石流危险性现状进行评估。 6.5 岩溶塌陷 6.5.1 地质灾害调查 6.5.1.1 评估区位于碳酸盐岩为主的可溶岩分布地段,存在岩溶塌陷危险时,应进行岩溶塌陷灾害的调查与危险性评估。 6.5.1.2 地质灾害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a) 可溶岩分布
38、、岩溶发育程度、上覆第四系土体类型、厚度及其工程地质性质; b) 岩溶塌陷的发生时间、形态、规模等; DB12/T 7262017 10 c) 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及其动态变化。 6.5.2 现状评估 6.5.2.1 在 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岩溶塌陷的发育程度、诱发因素和危害程度对岩溶塌陷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5.2.2 岩溶塌陷发生的诱发因素分类参见附录 C。 6.5.2.3 岩溶塌陷发育程度 按 附录 F 表 F.7 确定 。 6.5.2.4 按表 2 中 灾情确定岩溶塌陷的危害程度。 6.5.2.5 按表 3 对岩溶塌陷危险性现状进行评估。 6.6 地裂缝 6.6
39、.1 地质灾害调查 6.6.1.1 评估区位于地裂缝易发区应对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6.6.1.2 当规划区或工程建设区及其附近历史上或现状有地裂缝发育或具有发生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地质条件时,应进行地裂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6.1.3 评估工作应收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 b) 第四 纪堆积物的年代、成因、厚度、埋藏条件及岩土体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特征; c) 基岩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断裂特征; d) 与地裂缝有关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下水开采等; e) 区域地震的分布、历史、强度及发生时间; f) 地裂缝的发展历史、活动规律和致灾情况; g) 地裂缝的防治经验。 6.
40、6.1.4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地裂缝出现的时间,地裂缝单缝和群缝的空间分布、规模及活动特征; b) 地裂缝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地形地貌、地层岩性、构造断裂、地下流体开采等); c) 地裂缝成因类型、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 6.6.2 现状评估 6.6.2.1 应分析地裂缝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环境条件、 变形活动特征、主要诱发因素与形成机制。 6.6.2.2 地裂缝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按附录 F 表 F.8 确定。 6.6.2.3 按表 2 中灾情 确定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 6.6.2.4 按表 3 对地裂缝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7 地面沉降 6.7.1 地质灾害 调查
41、 6.7.1.1 地面沉降地质灾害调查主要通过搜集资料调查访问,查明地面沉降原因、现状和危害情况。地面沉降调查可参照 DZ/T 0283 进行。 6.7.1.2 由于常年抽汲地下水引起水位或水压下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地面沉降的地段 , 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DB12/T 7262017 11 a) 综合分析已有资料 , 查明第四纪沉积类型、地貌单元特征,特别要注意冲积、湖积和海相沉积的 平原或盆 地及古河道、洼地、河间地块等微地貌分布;第四系岩性、厚度和埋藏条件,特别要查明压缩层的分布; b) 调查主要开采层 水文地质特征、埋藏条件及水力联系;搜集历年地下水动态、开采量、开采 层位和区域地下水位
42、等值线图等资料; c) 调查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 地面沉降发育历史及现状特征 ;对于线状工程 应调查沿线的不均匀沉降程度 ; d) 调查评估区地面沉降原因,引起沉降的层位以及沉降历史演变过程; e) 调查评估区内地面沉降的危害,特别是对 类似 建(构)筑物的不良影响,包括建(构)筑物的变形、倾斜、不均匀沉降等现象发生的时间及发展过程。 6.7.1.3 评估区位于 浅层软土分布区, 且地面有大面积附加荷载, 可能引发区域性地面沉降时, 应 对软土 分布、成因、变形特征及对建设工程的危害等进行 调查 , 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a) 软土层厚度及其变化、埋藏条件、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
43、 b) 软土层之下硬土层或基岩的埋深和起伏; c) 评估区 微地貌形态和不良地质现象,如可能暗埋的古河道的分布、埋深及其填土的情况; d) 评估区 地下水埋藏条件,水位变化幅度,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 e) 地区性工程经验, 如 大面积回填等引发的软土地基变形及其防治经验; f) 地区的地震烈度、震害和场地的地震效应,对评估区及周边软土震陷 的历史、曾经遭受软土震陷危害的工程案例进行调查分析; g) 评估区 或附近的钻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资料 。 6.7.2 现状 评估 6.7.2.1 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现状评估应分析地面沉降形成原因和发育特征 , 确定灾害发育程度 和危害程度, 对地面沉降地质
44、灾害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7.2.2 由于抽吸地下流体引起的沉降,应分析地面沉降发育现状和历史演变过程、地面沉降与地下流体开采和地层岩性的关系及引起沉降的主要层位。 6.7.2.3 软土分布区,由于 大面积 附加荷载引起的 区域地面 沉降,应 阐明 附加荷载 类型、 厚度 、 堆载时间 、 下覆地 层的工程地质特征,着重阐明评估区内软土成因类型、软土层厚 度及其变化、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 ; 说明评估区及附近已有建筑物的软土地基变形情况。 6.7.2.4 由于不同原因引起的 区域地面 沉降应进行叠加 考虑 ,综合分析其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6.7.2.5 地面沉降的诱发因素分类参
45、见附录 C。 6.7.2.6 地面沉降地质灾害发育程度按附录 F 表 F.9 确定。 6.7.2.7 按表 2 灾情确定地面沉降危害程度。 6.7.2.8 按表 3 对地面沉降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 6.8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6.8.1 地质灾害调查 6.8.1.1 当规划用地或建设用地地 面 下 20m 范围内 分布有可液化的饱和粉(砂)土土层,应进行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8.1.2 为掌握可液化土层的分布规 律和液化特征,调查范围可在评估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 DB12/T 7262017 12 6.8.1.3 评估 工作 应收集下列资料: a) 地形地貌、岩石
46、地层与地质构造 : 基岩埋深、覆盖层厚度、断裂分布与活动性、地貌分区、微地貌特征、现代河流与古(故)河道分布、沉积类型、岩性特征; b) 工程地质条件: 岩 土体工程地质结构、工程地质分层、岩性特征、埋藏深度、土层厚度、成因类型、 岩 土体物理力学性质等; c) 地下水位:历年地下水位 动态特征 及近 3 5 年最高地下水位; d) 地震: 场地类别、地震动参数、以往震害调查资料及成果、断裂的地震效应 等 ; e) 饱和粉 ( 砂 ) 土地震液化 的防治措施; f) 相关 研究成果和勘察报告。 6.8.1.4 调查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地质灾害的评估范围可限于用地范
47、围或适度向外,调查范围 可 适度扩大已满足评估工作的需要; b) 评估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调查,主要包括工程地质分层结构、上覆非液化层厚度、浅层地下水水位埋深及变化规律等; c) 调查评估区埋深 20m 以浅粉细砂、粉土层的分布范围、厚度、埋深、颗粒级配、粘粒含量、饱和度等; d) 对评估区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的历史(地震时是否存在喷砂冒水现象,规模及破坏程度)、附近地区遭受饱和粉 ( 砂 ) 土地震液化危害的工程案例进行调查分析; e) 当已有资料不能满足液化判别要求时,应辅以必要的钻探和测试工作。液化判别钻孔应满足对评估区可液化层土层的控制,勘探深度不小于液化判别深度;有可能发生液化的
48、地貌单元、场地的重要部位均应有相应勘察资料。通过工程地质钻探和室内测试,查明评估区 20m 以浅土层结构、岩性特征、物理力学性质。原位测试主要包括标准贯入临界击数判别法、静力触探法及剪切波速法等。 6.8.2 现状 评估 6.8.2.1 现状评估以评估区已发生过的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现象的调查评价为主,结合可液化地层、地形地貌条件、地下水水位、历史地震液化情况及原位测试液化判别结果综合确 定液化等级、发育程度、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6.8.2.2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发育程度 按 附录 F 表 F.10 确定; 6.8.2.3 阐述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的危害。 6.8.2.4 按表 2 中
49、灾情确定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危害程度。 6.8.2.5 按表 3 确定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 地质灾害 危险性。 6.9 水土腐蚀 6.9.1 地质灾害调查 6.9.1.1 评估区位于咸水分布区应对水土腐蚀性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评估。 6.9.1.2 为掌握水土化学特征的分布规律,调查范围可在评估范围基础上适当扩大。 6.9.1.3 水土腐蚀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收集评估区及邻近地区水文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分区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相互关系; b) 调查评估区包气带土壤环 境现状,包括自然地理环境、地貌单元、地貌类型、包气带岩性组合、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状况等; DB12/T 7262017 13 c) 调查浅部水文地质现状,包括 含水层结构、岩性组合及含水层厚度、渗透性、埋藏条件及补径排条件、 地下水位埋深及其动态变化特征、水化学特征、腐蚀性组分含量等,重点调查与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浅部含水层; d) 调查已有建筑物是否存在遭受水土腐蚀的现象及腐蚀程度,土壤盐渍化程度及植物、农作物生长状况等 ; e) 调查了解水土腐蚀的危害。 6.9.1.4 当现有资料不能满足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