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The Barrier-free Facility Design Code For Urban Rail Transit2016-10-19发布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 DB11/ 690 备案号: Jxxxxx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free Facility Design Code For Urban Rail Transit 2017-05-01实施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 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 局 DB11/ 6902016 I 2016 201x 城市轨道
2、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实施 DB11/ 6902016 II 前 言 为适应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网络化发展需要,体现北京“世界城市”发展目标,进一步促 进轨道交通工程无障碍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按照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和北 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发布关于 2015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要求,由北京城建设 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 参编单位 , 对原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DB11/T690-2009) 进行 修订。 本规程 在编 制过 程中 , 编 制组进 行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 , 分析总结了原 规程的 执行情况 ,
3、 特别是近 年来我 国和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无障碍建设和运 行管理的 经验 ,同 时 , 借鉴了 有关国 家先 进经验 , 在此 基础上又广泛征 求了 北京市有关 单位意见 ,通 过反复讨论 、修 改和 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 共分 3章 ,主 要内容包括:总则 、术 语和设计要求。 本次修 编的 主要 内容 为:增加了出入口 地面亭平台台阶处 的坡 道做法 , 细 化出入口 通道 及轮椅坡 道 的设置 要求, 增加了车站 公共区 增设 母婴室 的相 关规 定 ;明确 了车站 公共 区无障碍 引导路径 的范围以及 各部位 盲道设 置要求 ;完善了车站 无障碍标 识系统等 方 面的有关规
4、 定。 本规程中第3.7.1条、第3.10.1条、第3.11.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 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归口 管理,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具 体解释 工作,标准 日常 管理 机构 为北京市城 乡规划标准化 办公 室。 在 实 施过 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 改 和补充之 处, 请将 意见和有关资 料寄至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通 讯地 址: 北京市 西 城区阜成门 北大街 5号, 邮政 编码 100037,联 系电话: 88336666)。 北京 市城乡 规划标准化 办公 室联 系电话 :010-68027398 ,邮箱 : BJBB
5、。 本 规程 主编单位: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 研究 院 北京理工 大学 主要起草人 : 董立新、 张继菁、 陈曦、 张彦、 冯西培 、 巫江 、 邱蓉 、 高灵芝 、 李博、 赵芫、 乔文锦 宫晓东 、闫雪燕 、汪鹏 、刘 明 主 要 参与 编写 人: 曹跃 进、 韩迪 、祝 京川 、韩振梅 、公维卿 、杨凤英 、路 宗存 、 李博 主 要 审查 人员 :崔志强 、吕小泉 、曹永刚 、崇志 国、 王静奎 、熊 晓红 、杨松 发 DB11/ 6902016 III 目 次 1 总则 5 2 术语 6 3 设计要求 7
6、3.1 一 般规 定 7 3.2 车站站 前广 场 7 3.3 车站出入口 、台阶 8 3.4 无障碍 楼梯 、扶手 、栏杆 8 3.5 轮椅坡 道 8 3.6 盲 道 9 3.7 无障碍 电梯 . 10 3.8 自动扶梯 . 10 3.9 低 位服务 设施 . 10 3.10 无障碍 检票 通道 11 3.11 无障碍 厕所 、无障碍厕 位 11 3.12母婴室 11 3.13无障碍 车厢 12 3.14无障碍标 识系统 13 本规程 用词说 明 . 14 引用标准 名录 . 15 条文说 明 . 16 DB11/ 6902016 IV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
7、ns . 5 2 Terms 6 3 Design Requirements 7 3.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3.2 Station Plaza 7 3.3 Accessible Entrance and Exteriorsteps 8 3.4 Accessible Stairway,Railing and Handrail . 8 3.5 Wheelchair Ramp 8 3.6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 9 3.7 Barrier-free Elevator . 10 3.8 Escalator . 10 3.9
8、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 10 3.10 Barrier-free Check-in Passageway 11 3.11 Barrier-free Toilet,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 . 11 3.12 Mother and Baby Room 11 3.13 Barrier-free Compartment 12 3.14 Barrier-free Signs System . 1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15
9、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6 DB11/ 6902016 5 1 总则 1.1 为建设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无障碍 环境 , 提 高乘客乘坐 轨道交通的质量, 使 有需求的 乘 客能够安全 、方 便地 使用 各种服务 设施,制 定本 规程 。 1.2 本规程适 用于 本市 行政区 域内新 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无障碍设计 。改 建和 扩建工程 的无障碍设计 宜按 本规程 中相关要求 执行。 1.3 本规程无障碍设施的适 用人 群 为行 为障碍 者和 所有需要使用 无障碍设施的 人们 。 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的无障碍设施应与 车站 工程同 时设计、同 时 施工、同 时 交
10、 付使用 。 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应 以人 为 本, 各 种站 型车站 均应 满足无障碍设施 完整 和无障碍流线连贯 的要求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无障碍设计应 遵循 国家 的有关方 针政 策, 做到安全可 靠 、 功 能 合理、 经济 适用 、技术 先进、节 能环 保。 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无障碍设计除 应符 合本 规程的规 定外, 尚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准的有 关规定。 DB11/ 6902016 6 2 术语 2.1 站前广 场 station plaza 车站出入口 地面亭口 部与 市政人 行道 连接 的室 外集 散空间 。 2.2 无障碍 楼梯 accessible
11、stairway 在 楼梯 形式 、 宽度 、 踏 步、地 面 材 质、 扶手 形式 等方 面 ,方 便 行 动 及 视觉 障碍 者使用 的 楼梯。 2.3 行进盲 道 directional indicator 表 面 呈条 状形 , 使 视觉 障碍 者 通过 盲杖 的触觉 和脚感 , 指引 视觉 障碍 者可 直接向正 前方 继续行 走的 盲道 。 2.4 提示盲 道 warning indicator 表 面 呈圆点形, 用 在盲 道的 起 点处、 拐弯 处、 终点处 和 表示 服务 设施的 位置 以及提 示视 觉障碍 者前 方将 有不 安全 或危险状态 等, 具有 提醒注 意 作用 的盲
12、 道。 2.5 盲道宽度 width of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与 盲 道引导 方向垂直 的距离 。 2.6 盲道长度 length of tactile ground surface indicator 与 盲 道引导 方向 平行 的距离 。 2.7 无障碍 电 梯 barrier-free elevator 适合行 动障碍 者、 视觉 障碍 者 等有需 人群 进出站 和使用的 电梯 。 2.8 低位服务 设施 low height service facilities 为方便 行动 障碍 者使用 而设 置 的高 度适 当的 服务 设施 。 2.
13、9 无障碍 检票 通道 barrier-free check-in passageway 为方便 行动 障碍 者及 有需 人群通 行而 设置 的宽 通道 检票机 。 2.10 无障碍 厕所 barrier-free toilet 出入口 、 室内 空间 及地 面材 质等方 面方 便行 动障碍 者使用且 无障碍设施 齐全 的小型无 性 别厕所 。 2.11 无障碍 厕 位 barrier-free toilet cubicle 公 共 厕所 内设 置的 带坐便 器及安全 抓杆 且方 便行 动障碍者 进出 和使用 的带隔间 的 厕 位。 2.12 母婴室 mother and baby room
14、设有婴 儿打 理台 、 水池 、 座 椅 、 插座 等设施,为 母 亲 提 供给 婴儿换尿 布、 喂奶或临 时休 息使用 的房间 。 2.13 无障碍 车厢 barrier-free compartment 在车厢 中设 置轮椅 坐席 及固 定 装置 、席 位标 志的 车厢 。 2.14 盲文标 志 braille sign 使 视力 障碍 者通 过手 的触摸 , 了解 所处位置 、指示 方向的标 志。 DB11/ 6902016 7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 实施范围 应包 含下列 内容: 1 车站站 外区 域; 2 车站站内 公共 区; 3 列 车
15、车 厢。 3.1.2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的 实 施部 位应 包括 下列 内容: 1 车站站 前广 场、无障碍 停车位; 2 车站出入口 、台阶 ; 3 无障碍 楼梯 、扶手 、栏杆 ; 4 轮椅坡 道; 5 盲道; 6 无障碍 电梯 ; 7 自动扶梯 ; 8 低 位 服务 设施 (低 位饮水器 、 售票 窗口 等) ; 9 无障碍 检票 通道 ; 10 无障碍 厕所 、无障碍 厕位 、母婴室; 11 无障碍 车厢 ; 12 无障碍标 识系统 。 3.1.3 乘客无障碍通 行路径 为: 市政人 行道 盲道 与车站站 前广场 相对 应位置 站 前广 场 无障碍 电梯 地面亭 无障碍 出入口 通
16、道 低 位售 票窗 口 -安检 区域- 宽通道 检票 机 付 费区 无障碍 电梯 站台 无障碍 候车点 。 3.1.4 车站站 前广 场,无障碍 电梯 地 面亭 候梯 厅、 轮椅坡 道,出入口 通道、 室外 平台 、 台 阶 和 行李 坡道,无障碍 楼梯 踏 步、 平台 ,无障碍 厕所 、 厕位 ,无障碍 车厢 等 地面及 盲道应 采 用 防滑 的铺装材 料。 3.2 车站站前广场 3.2.1 车站站 前广 场应 与相 邻城市道路 一侧 的人 行道 连通, 两 者有 高差 时,应设 置轮椅坡 道。 3.2.2 车站站 前广 场地 面应 平整 ,站前 广场 地面坡 度不 应小 于 0.2%。 3
17、.2.3 车站站 前广 场设 置排 水沟 时,水 沟盖板 不得 高出 地面 , 滤水 篦子 的孔洞 宽度不 得 大 于 15mm。 DB11/ 6902016 8 3.2.4 车站设有 停车 场时 应设 置无障碍 机动 车停 车位 ,其数 量和要求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 范 GB 50763的有关规 定。 3.3 车站出入口、台阶 3.3.1 地 下 车站出入口 地面亭 进出口前 应设 深度不 小于 1.8m的 平台。 3.3.2 站 厅 位于 首层 的地 上车站 ,室内 外有 高差 时,应同 时设置台阶 和轮椅坡 道的无障碍 出入口。 3.3.3 车站出入口 室外 台阶 旁宜
18、 设行李 坡道, 坡道 宽度 宜为 700mm, 坡度 宜与 室外 台阶坡 度相同 。 3.3.4 车站出入口 室外 台阶 踏步 数不得少于 3级, 踏 步宽度 宜为 300mm 350mm, 高度 宜 为 100mm150mm。 3.3.5 设 置 无障碍 电梯 的出入口 通道内 存在 高差 时应设 轮椅坡道 。 3.4 无障碍楼梯、扶手、栏杆 3.4.1 无障碍 楼梯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车站无障碍 楼梯 应采 用直 线型楼梯 ,确 有困难 时,可 采 用折返 楼梯 ,但 靠墙 扶手应 保持连 续; 2 楼梯侧 面凌 空时 ,在 扶手栏杆下 端应设 高度不 小 于 100mm的安全
19、挡台 ; 3 同一楼梯梯 段的 踏步 高度 、宽度 应一 致, 且不 应采 用无踢 面和 直角 型突缘 的踏 步 ; 4 楼梯第 一节 台阶 和最后 一节 台阶 以及平台位置 宜设 置明黄色 或色差 大的 示警 条,示 警条不 应突 出踏 面和 踏步 前缘。 3.4.2 扶手、 栏杆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无障碍 单层 扶手 高度 应为 900mm; 无障碍 双层 扶手 的上 层 扶手 高度 应为 900mm, 下层 扶手的 高度 应为 700mm; 2 扶手形状 应易 于抓 握, 扶手 截面宜 呈园 形或 椭园 形 , 圆形 扶手 直径 应为 35mm 50mm; 3 扶手与栏杆安 装应
20、 坚固 、稳 定 ,杆 件节点表 面应 光洁 无 毛刺 ; 4 栏杆应 采用 防止攀爬 的构 造,垂直 杆件 水平 间的 净距不应 大 于 110mm。 3.5 轮椅坡道 3.5.1 车站室 外轮椅坡 道的 净宽不 应 小于 1.50m,室 内轮椅坡道的 净宽不 应小 于 1.2m。 3.5.2 轮椅坡 道的 最大高 度和 水平 长度 应符 合 表 3.5.2要求 。 表 3.5.2轮椅坡道的最大高度和 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 大高 度( m) 1.2 0.9 0.75 0.6 0.3 水 平 长度 (m ) 24 14.4 9 6 2.4 3.5.
21、3 轮椅坡 道起 点、 终点 和中 间休息 平台 的水 平长度不 应小 于 1.50m。 DB11/ 6902016 9 3.6 盲道 3.6.1 盲 道设 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1 车站站 前广 场、 出入口 地面亭、 出入口 通道、 站厅 和站台 公共 区应 至少 设置 一条连 续盲道 ; 2 连续盲 道应由 行进 盲道 块和 提 示盲 道块 组成; 3 行进盲 道断开 距离不 得超 过 400mm; 4 车站范围 内所 有无障碍设施应与乘客 无障碍通 行路径相连 ; 5 盲道位置 不宜与 主客流 交叉 , 且盲 道上 不得 设置 其它 障碍 物。 3.6.2 站 前 广场 的盲 道
22、颜色 宜与 市政盲 道颜色 一致 。站内 盲道的 颜色 宜采 用明 黄色 或与地 面颜色 反差 大的制 品。 3.6.3 提 示 盲道 铺设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乘客通 行的无障碍 楼梯 在距踏步 起点 和终点 250mm300mm 处应设 提示 盲道, 提 示 盲 道 宽度 宜与楼梯 等宽 ; 2 距无障碍 电梯门 250mm 500mm处应设 提示 盲道, 提 示盲道 宽度 应从 梯门 边延伸 至电 梯门按 钮处 ; 3 自动扶梯 上、 下踏 板前 及自动 人 行步道 踏板 前 250mm300mm 处应设 与无障碍通 行 路 径 不 相连 的提 示盲 道, 且提 示 盲道 宽度不
23、应小 于自动扶梯扶手 带之 间的 水平 距离; 4 宽通道 检票 机 前 250mm 500mm处应设 置提 示盲 道, 提示盲 道宽度 宜与 宽通道 检票机 等宽; 5 安检设施 前后 两端 0.8m 1.0m处应设 置提 示盲 道; 6 站厅售 票低 位窗 口 前 250mm 500mm处应设 提示 盲道; 7 每扇站台 门外 应设 宽度不 小于车 门的 提示 盲道 ( 图 3.6.3), 并与 行进 盲道 相 连, 盲道与 站台 门之 间的 距离 宜为 1.2m; 图3.6.3 站台 门外 盲道 铺装示意 图 8 站台无障碍 厕所 门 前 250mm 300mm处应设 提示 盲道, 且
24、应与 两侧 站台行 进盲 道 相连; DB11/ 6902016 10 9 不设行 进盲 道的 出入口 通道,应 在站 厅与 出入口 通道交界 处靠 站厅 一侧 设置 提示盲 道; 10 车站站 前广 场内 设有 台阶 或坡道 时,应 在离 台阶及坡 道的 起、 终点 250mm 300mm 处设提 示盲 道。 3.7 无障碍电梯 3.7.1 车站公共区站台到站厅、站厅到地面不同层时应设置无障碍电梯。 3.7.2 高 差较 大的 换乘 通道 内无 法设置轮椅坡 道时 ,应设无障碍 电梯 。 3.7.3 位 于城市 快速 路和 主 、 次 干路 上 的车站 ,乙级 以上 的各类 车站 以及 换乘
25、 车站 的出入口 , 应至少 在 2个主 客流 方向 设置无障碍 电梯 , 当 车站 跨路口 设置时 , 出入口 无障碍电 梯宜 对角 布置。 3.7.4 无障碍 电梯 地面亭 应设 在靠 近 人行 道一 侧的道 路红线 外 ,候 梯厅 和坡 道不 得侵占人 行道最 小宽度 。 3.7.5 无障碍 电梯 的位置 应避开 换乘通道进 出口 等人 员密 集处, 梯门 前等 候空间不 得影响 乘客通 行。 3.7.6 站 厅 至站台 无障碍 电梯 的梯 门 位置 宜朝 向设有无障碍 电 梯的 出入口 一端 ,并避免乘 客绕行。 3.7.7 无障碍 电梯 轿厢 设施 与配 件应符 合下列 要求 : 1
26、 轿厢深 度不 应小 于 1.40m,宽度不 应小于 1.60m; 2 电梯门 扇关 闭时 应有 非接触式探测 器等 安全 措施 ; 3 轿厢内 应设 摄像 、对 讲、 电梯运 行显 示装 置和 报层 音响; 4 电梯按 钮与 文字 的颜色 应有 较 大反 差。 3.7.8 位 于地 面的无障碍 电梯 应设 候 梯厅 和轮椅坡 道, 并符 合 下列 规定: 1 候梯厅 深度不 宜小于 1.8m; 2 侯梯厅 门的 净宽不 应小 于电 梯 门的 净宽 ; 3 候梯厅 的室 外平台 净深 度不 应 小于 1.5m,轮椅坡 道 净宽不 应小 于 1.5m; 4 侯梯厅 内应设 摄像 和对 讲装 置
27、; 5 轮椅坡 道的设 置标准应 符合 本 规程第 3.5节的有关要求。 3.8 自动扶梯 3.8.1 车站出入口 和站台 至站 厅应设上 下行 自动扶梯 ,自动扶梯 设置 要求应 符合现 行北京 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 范 DB11/995的有关规 定。 3.8.2 换 乘 通道 高差较 大无 法设 置坡道 时,应设 自动扶梯 。 3.9 低位服务设施 DB11/ 6902016 11 3.9.1 站 厅 非付 费区 内应设 低位 售票窗 口、 低位 自动 售票 机等低 位服务 设施 。 3.9.2 低 位 售票 窗口 和低 位自动 售票机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每座车站 低位
28、 售票 窗口 或低 位 自动 售票 机数 量不 应少 于一 处( 一台) ; 2 低位售 票窗 口应设 在设有无障碍 电梯 的出入口 一侧 ; 3 低位售 票窗 口应设 置对 讲设 备 。 3.9.3 与 城 际交通 枢纽 等衔 接的 换乘车站 公共 区设有 饮水 台时, 宜设 低位 饮水 台。 3.9.4 公 共 厕所 应设 低位 洗手 台,设置 要求应 符合 本规程 第 3.11.8条的有关规 定。 3.9.5 车站公 共区 低位 扶手 的设 置要求应 符合 本规程 第 3.4.2条 的有关规 定。 3.10 无障碍检票通道 3.10.1 车站公共区应设置净宽不小于 900mm的宽通道检票
29、机。 3.10.2 设有无障碍 电梯 的出入口 与站厅 无障碍 电梯 之间 的进 出站 检票 机组上 应设 宽通道 检票机 3.11 无障碍厕所、无障碍厕位 3.11.1 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无障碍厕所。 3.11.2 A类 、B 类特 级和 甲级 车站宜 在 公共 厕所 内增 设无障碍 厕 位、无障碍 小便 器和无障 碍洗手 盆。 3.11.3 设有无障碍 厕位 的公 共厕所 室 内外 地面 高差 应小于 15mm, 且 应向 室内 呈斜 面过 渡 。 3.11.4 无障碍 厕所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厕所门 不应 正对 侧站台 乘降 区; 2 厕所室 内外 地面 高差 不应 大于 15mm
30、,且 应向 室内 呈 斜面过 渡。 3.11.5 无障碍 厕所 门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宜采用 推拉 门,设 平开 门时 宜 向外 开启 ; 2 门应设 置紧急 开启 门锁 ; 3 门的通 行净 宽不 宜小 于 900mm; 4 门把手 上端 距离 室内 地面 高度应 在 0.90m1.05m 之 间, 钥匙 孔中 心距离 室内 地面 高度应 在 0.85m1.00m 之 间; 5 门内外 底部 应设 置高 度 300mm400mm 、宽度 与门 同宽 的 护门 板。 3.11.6 无障碍 厕位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无障碍 厕位 应方 便使用 ,厕 位 和厕所 地面 不应有 高差
31、, 厕位 门宜 向外 开启 ; 2 坐便器 宜设 在门 合页 的一 边,坐便 器中 心线与 墙面 的距离不 应小于 450mm; 3 厕位隔间 内宜设 900mm 350mm的可 折叠 置物 台, 并 不应占 据坐便 器的 使用 空间 。 DB11/ 6902016 12 3.11.7 无障碍 洗手 盆宜 采用 悬挑 式,洗 手盆 下部 应留 出 宽 750mm、高 650mm、深 450mm供 乘 轮椅 者膝 部和 足尖 部的 移动空间 。 3.11.8 低 位 洗手 台的 高度 应为 500mm550mm ,进 深应为 400mm450mm 。 3.11.9 无障碍 安全 抓杆 应符 合下
32、列 规 定: 1 无障碍 厕所与 无障碍 厕位内 的 坐便 器、无障碍 小便 器、无障碍 洗手 盆, 均应设 置 安全抓 杆; 2 安全抓 杆材 质应 选用 防滑 、热惰 性指 标好 的材 料; 3 安全抓 杆应为 圆管 状, 外围直 径 应为 30mm 40mm,与墙 壁的水 平净 距离 宜为 40mm 50mm; 4 安全抓 杆应 安装 牢固 。 3.11.10 无障碍 厕所 、无障碍 厕位内 部 的其它 无障碍设施应 符合下列 规定: 1 窗户开 启手 柄距 地面 高度不 应 大于 1.20m; 2 无障碍 厕所 应设 置广 播、 紧急救援 等设 备设施 ; 3 多功能 台与 人员 接触
33、 的角 部应设 安全 防护 圆角 ; 4 挂衣钩 距地 高度 应介 于 1.00m1.20m 之间 ; 5 纸巾或 干燥 器应设于 轮椅 使用者 和儿 童可 以触 及的 位置; 6 取纸器 应设 在坐便 器的 侧前 方, 高度 为 400mm500mm; 7 在无障碍 坐便 器旁 的墙 面上 应设 置一 次性 垫纸盒 ; 8 在坐便 器旁 的墙 面上 应设 高 400mm 500mm的救助呼叫 按 钮; 9 无障碍 坐便 器宜 采用 感应 冲水系统 。 3.12 母婴室 3.12.1 母婴室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A类、 B类 特级 和甲 级车站应设置 母婴室 ,乙级 和乙级 以 下车站
34、宜设 置母婴室; 2 母婴室 面积 不应 小 于 6.0,房间 内应设 置婴 儿打 理台、 水池 、座 椅、 插座 等成 品设施 ; 3 母婴室 的门 宜采 用推拉 门; 4 母婴室 装修 材料 、母婴 设施 及 卫生 洁具 应满足 国家 绿色环 保相 关规 定要求 。 3.13 无障碍车厢 3.13.1 新 建 线路 的每 列车 辆均 应设 置 无障碍 车厢 , 各线 无障碍 车 厢在 列车编组中 的位置 应 统 一 。 3.13.2 无障碍 车厢 内的 轮椅 席位 数量不 得少 于一 处。轮椅 席位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DB11/ 6902016 13 1 轮椅席 位应设 在靠 近车
35、厢门 的 附近 ,占 地面 积不 应小 于 1.10m0.80m ; 2 轮椅席 位处 应设 置醒 目的无障碍标 识和 使用 须知 ; 3 轮椅席 位应设 轮椅 约束 装置 ; 4 临近轮椅 席位 的车 厢壁 上应设距 地高 度 700mm、 长度不 小于 700mm的 横向 安全 抓杆 ; 靠近普 通席 位一 侧应设 距地 高度 1.40m的 垂直 安全 抓杆; 5 轮椅席 位处 的车 厢壁 上应设 距 地高度 400mm 500mm的 救助呼叫 按钮 和标 识 。 救助 呼叫装 置应 具有 乘务 员与乘客间 的双 向通 信功 能,标 识 应以 红色 文字 和盲文 提示。 3.13.3 每
36、节 车厢均 应设 置专 用席 位。 3.13.4 车 厢 应设 置到 站显 示和 语音 提 示。 3.13.5 车站站台 层应 配置 活动 的坡 道 板。 3.14 无障碍标识系统 3.14.1 无障碍标 志、标 识牌 应符 合下列 规定: 1 无障碍标 志应 采用 国际 通用 标 志图 案, 并符 合现 行国 家 标准标 志用 公共 信息 图 形符号 GB/T 10001 的有关规定 ; 2 车站出入口 周边 道路 交叉 口应设 置标 注有无障碍 电梯 位置 和方 向的标 识牌 ; 3 无障碍 电梯 地面亭处 设置 的标识 应具 有远 距离 观看 及夜间 使用 功能 ; 4 车站出入口 地面
37、亭处 应设 本站无障碍设施 位置 的示 意图; 5 车站公 共区 内应设 置连 续、 带指示 方向 的无障碍标 识牌, 在无障碍设施 及无障碍 通行路径 的重 要节点 处应设 低 位标 识牌 ,低 位标 识牌 的 顶部 距地 高度不 应大 于 1.95m; 6 低位售 票窗 口、无障碍 检票 通道、无障碍 电梯 入口 、无障碍 车厢 门外 侧的地 面宜 设置无障碍 优先 等候 区域 标识; 7 与城际 交通 枢纽 等衔 接的 换乘车站 ,宜 在车站 公共 区的重 点区 域设 置大 尺度且 色 彩鲜明 的地 面引导 标志 。 3.14.2 盲文标 志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楼梯扶手 的起 点
38、、 终点 处应设 置 盲文 标志, 盲文 标志 应距 扶手 端 部 100mm 150mm; 2 盲文应 符合现 行国 家标准 中 国盲文 GB/T 15720 的有关规 定。 3.14.3 语 音 提示装 置应 符合 下列 规定: 1 自动扶梯 上、 下端 应设 置语 音 提示装 置; 2 语音提 示应为 中文 和英 文。 DB11/ 6902016 14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 在执行本 规程条 文 时区别对 待,对 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 用词说 明如 下 : 1) 表示很严格 , 非这样做 不 可的: 正面词采 用“必 须”, 反面 词采用“ 严禁 ”; 2) 表示严格 ,在正 常情
39、况 下 均应这样 做的: 正面词采 用“应”, 反面词 采用“不 应”或 “不得 ”; 3) 表示允许稍 有 选择 , 在条件 许 可 时首 先 应这样做 的 : 正面词采 用“宜 ”, 反面词 采用“不 宜” 。 4) 表示有选 择,在 一定条 件 下可以这样 做 的, 采 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 应按 其他有关标准、规 范 执行 的写法 为“应 符 合 的有关规 定” 或 “应 按执行 ”。 DB11/ 6902016 15 引用标准名录 1. 无障碍设计规 范 GB 50763 2.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157 3. 标志用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GB/T 10001 4. 中
40、 国 盲文 GB/T 15720 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 范 DB 11/995 DB11/ 6902016 16 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无障碍设施设计规程 DB xx/xxxx-201x 条 文 说 明 2016 北京 DB11/ 6902016 17 目 次 1 总则 18 3 设计要求 19 3.1 一般 规定 19 3.2 车站站 前广 场 19 3.3 车站出入口 、台阶 19 3.4 无障碍 楼梯 、扶手 、 栏杆 19 3.5 轮椅坡 道 19 3.6 盲道 20 3.7 无障碍 电梯 20 3.8 自动扶梯 20 3.9 低位 服务 设施 20 3.10 无障碍 检
41、票 通道 . 20 3.11 无障碍 厕所 、无障碍 厕 位 . 21 3.12 母婴室 . 22 3.13 无障碍 车厢 . 22 3.14 无障碍标 识系统 . 22 DB11/ 6902016 18 1 总则 1.2 考虑到 改、 扩建工程 受既 有工程 条件 的制 约, 在实 施无障碍工程建设 中会有一 定 的难 度 ,无 法完 全执行本 规程要求, 故规 定改 、扩 建工程 宜 按本 规程的 相关 条文 执行。 1.3 根据北京市“ 十二五 ”期 间 无障碍 环境 建设 指导 意见 (市规划委 市残 联二一一 年 十二月 )文 件的要求,无障碍设施 是保 障残疾 人、 老年人 、儿
42、童及 其他 行动 不便、交 流不 便者自 主 、 平 等地参 与社 会活动 和自 主生活 的重 要物 质 基础, 是城市文明 的直接体现。 随着 我 市 老龄 化社 会的 到来 , 顺 应公 众对 无障碍设施 数量、 覆盖 范围 和普及 程度 的需求,轨道交 通 车站 无障碍设施的 服务群 体 不只 是行 为障碍 者 , 还 应包括 所有需要 使用 无障碍设施的人们。 1.4 鉴于轨道交通工程 是一项 重大的 民生 工程, 故对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提出了 “三 同 时” 目标, 以实 现无障碍设施的设计质量 控制和施工进 度控制, 保 证工程运营 使用 ,为有需求 乘 客乘坐 轨道交通 出行
43、提供保 障。 条文 未提 及 的各 类事 项、准 则 应 符 合北京市 创 建无障碍 环 境 区 县工作 文件 汇编 中 “无障碍设计规 范” 相关要求。 DB11/ 6902016 19 3 设计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3在本次 修编中 , 明确 了车站 无障碍通 行路径 上必 须 设置 盲道的 部位。 无障碍通 行路径 为进出站 无障碍的 专用 路径 , 视觉 障碍 或有 其它 障碍的人 群在 该路径 上享 有优 先 权。 路径 设 置需要 考虑 轮椅 通过 所需 最小宽度 和回转 空间 , 并 注 意连续 导引路径 上不 得设 置其它 障碍 物 , 路径通 过的 区域 还需 全面
44、 监控。 3.2 车站站前广场 3.2.1 目前 部分 已运营的轨道交通 车站出入口站 前广 场与 人行 道之 间有一步 或两部 台阶 , 没有按照无障碍建设标准设 置轮椅坡 道, 使 老年 人 、 儿童、 病患 者、 残疾 人、 推 儿 童车 、 携 带 重 物者 在仅 有的一步 台阶 前 造成 通行 障碍, 尤其 是乘坐轮椅出行 的残疾 人无 法实现 自主 通 行, 本 条文 是依 据 无障碍 环境 建设 条例 第 九条 和第十三 条以 及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和管理 条例 第十条 的规 定制定 的, 其目的是 强化设计, 保证 工程建设 完成 后的无障碍通行 基本需求 。 3.3 车站
45、出入口、台阶 3.3.1 地下 车站出入口 地 面亭以 及站 厅设 在地 上的地 下 车站 ,室 内外 存在 高差 , 因此 需设 平台和 台阶。此 条文 是根 据现行 国家 标准无障碍设计规 范 GB 50763中第 3.3.2条第 4 款对无障碍 出入口平台最 小深度 的规 定, 并考虑 轨道交通 车站 人员 密集的 特点 ,适 当 提 高 了 车站出入口 室外 平台深 度标准, 将平台深 度增 至 为 1.8m。 3.4 无障碍楼梯、扶手、栏杆 3.4.1 第 1款:在 实际 工程 中 ,一 般出入口 均采 用直 线型楼梯 ,因 此可按照无障碍 楼梯 的 标准实 施 ; 受 场地 条件
46、限制 确 有困难 时 ,可 采 用 折返 楼梯 , 但侧墙 扶手 应保持 连 续。 由于 3 折以上 的折返 楼梯 不利 于视力残疾 乘客 的通 行安全 ,因此 不建 议定 义为无障碍 楼梯 。 第 4款 : 为 了保 障弱 视乘客 上 、 下 楼梯 通行 安全 ,规 定在楼梯 第一 节台阶 和最后 一 节台 阶 以 及平台位置 宜设 置明 黄色或 色差 大的、有 凸 起 的 示 警 条 , 其 位置 不宜 突出 踏 面和 踏步 前 缘 。 3.4.2 本条 对扶手 、栏杆做了明确 规定: 第 1 2款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是 人员 密集的 场所 ,车站公 共区 的楼梯扶手 是保 持 乘客 身
47、体 平衡 、 防 止摔倒 、 协 助乘客 通行 的重 要辅 助设施, 因 此扶手 的安 装位置 、 高度 、 牢 固性 及选用 形式 将直接 影响 到使用效果 。楼梯扶手 高度 应自踏 步前 缘线 量起 的垂直 高 度。 对 于 车站 公共 区的 楼扶梯梯 井 、 中 庭回廊 以及 室外 楼梯、 外廊、 人行 天桥 等临空 处 的防 护 栏 板 (栏杆 ) 高 度 ,应 符 合现行 北京市地方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规 范 DB 11/995 中第 9.6.11条第 4款 “栏板 ( 栏杆 )的 扶手 高度不 应低 于 1100mm”的规 定。 DB11/ 6902016 20 第 4款 :
48、随着 本市轨道交通 线 网密 度增加 , 乘客 携带儿童 乘车 人数 增多 ,为 防 止少 年儿 童攀越 和穿 过竖 向栏杆 发生 安全 事故 ,特增加此 条规 定。 3.5 轮椅坡道 3.5.2表 3.5.2中,规 定了轮椅坡 道的 最大高 度和 水平 长度 标准, 当 坡道 提升高 度 小于 0.3m 时,可 选 用 相 对 较 陡 的 坡 度 ,但 不 得 大 于 1:8。 条 件 允许时 ,应 尽 可 能 采 用 坡 度 较 小 的 坡 道, 使得通 行更 加安全 和舒 适。 3.6 盲道 3.6.1 第 3款 :在 轨道交通 车站 公共 区内 铺设 盲道 时,会 遇 到 刮泥 板、
49、检 修人 孔、 截 水沟 、 人防门 槛等 设施, 盲道会 断开, 在断开 长度不 大于 400mm时, 不 影响 盲道的 连续 性 ,可 视 为 连 续 。 3.6.3 第 3款: 自动扶梯上 、 下踏 板前 及自动 人行 步道踏 板前 设置 的点状 盲道 是 为了 提醒 盲 道 使用者 注意 , 提 示信 息为: “进 入自动扶梯 或自动人 行步道 区域 ” 。此 提 示 盲 道 不 应 与 自动扶梯 或自动 行步道 周边 的 行进 盲道 相连 , 盲 道宽度 应 大于 自动扶梯 或自动 人行步道 扶手 带 之 间的 水平 宽度 。 3.7 无障碍电梯 3.7.1 依 据 无障碍 环境 建设 条例 第九 、十二 、十三 条, 以 及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 和管理 条例 第八条 规定 , 将 轨道交通 车站设 置无障碍电 梯的要求 定为 强制 性标准 。 轨道交 通 车站站台 到站 厅、 站厅 到地面 应设 置升 降设施 。在 一 般 情况 下 ,工程 均按照无障碍 电梯标 准进行 建设, 但 在 工程建设 遇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