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中国法制史练习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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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练习试卷 2及答案与解析 一、多项选择题 每小题 3分,共 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 ( )。 ( A)律 ( B)廷行事 ( C)法律答问 ( D)决事比 2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 ( )。 ( A)春秋决狱 ( B)服制定罪 ( C)亲亲相隐 ( D)秋冬行刑 3 唐朝五刑体系中,实行加、减若干等,上下推算量刑的刑罚有 ( )。 ( A)流刑 ( B)笞刑 ( C)杖刑 ( D)徒刑 4 以名例律作为总则篇目的封建成文法典有 ( )。 ( A)北齐律 ( B)开皇律 (

2、 C)晋律 ( D)大明律 5 以凌迟刑作为法定刑的朝代有 ( )。 ( A)唐朝 ( B)宋朝 ( C)元朝 ( D)明朝 6 以都察院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的朝代有 ( )。 ( A)宋朝 ( B)元朝 ( C)明朝 ( D)清朝 7 在中国近代宪政史上,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 (草案 )有 ( )。 ( 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B)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C)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 ”) (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五五宪草 ”) 8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 “民商分立 ”的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 ( )。 ( A)南京临时政府 ( B)清末政府 ( C)南京国民政府 (

3、 D)北洋政府 二、论述题 每小题 20分,共 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9 简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10 简论大清新刑律。 中国法制史练习试卷 2答案与解析 一、多项选择题 每 小题 3分,共 120分。下列各题四个备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 【正确答案】 A,B,C 【试题解析】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廷行事、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五种,故选 A项、 B项和 C项。决事比是汉朝的法律形式。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2 【正确答案】 A,C,D 【试题解析】 汉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有: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秋冬

4、行刑、上请、录囚、三纲法律化和亲亲相隐,而服制定罪是晋朝法律儒家化的表现。故选A项、 C项和 D项。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3 【正确答案】 B,C,D 【试题解析】 按照唐律的规定,凡称 “加 ”者,就是加至较重的等次,徒一年加一等,是徒一年半;依此类推。但是按照规定,两种死刑 (斩刑和绞刑 )和三种流刑(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和流三千里 )各同为一减。比如,甲犯斩刑,减一等就是流刑三千里而不是绞刑。如果犯流刑三千里,减一等就是徒三年而不是流二千五百里。而对于笞刑、杖刑和徒刑,就采取上下推算的方法量刑,即升格在本刑种内相加减。比如,乙犯徒三年,减一等就是徒二年半,而不是杖一百。只有 A项

5、错误 。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4 【正确答案】 A,B,D 【试题解析】 自北齐律以后的各代封建成文法典,都以名例律作为封建成文法典总则的篇名。故选 A项、 B项和 D项。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5 【正确答案】 B,C,D 【试题解析】 凌迟刑首次出现于五代,因此,唐朝没有凌迟刑。故排除 A项。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6 【正确答案】 C,D 【试题解析】 明太祖朱元璋将前朝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使得都察院成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清朝沿用。故选 C项和 D项 。宋朝和元朝都以御史台作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7 【正确答案】 A,C 【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宪

6、政史上,只有两部宪法性文件 (草案 )规定采取责任内阁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 “天坛宪草 ”。故选 A项和 C项。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8 【正确答案】 B,D 【试题解析】 在中国近代史上,采取 “民商分立 ”的民事立法体例的政权有两个,一个是清末政府,一个是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和我国目前采取 “民商合一 ”的民事立法体例,而南京临时政府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二、论述题 每小题 20分,共 60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9 【正确答案】 (1)所谓 “礼 ”,是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7、所谓 “刑 ”,就是指刑法或者刑罚。在西周时期, “礼 ”与 “刑 ”的关系极为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2)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的行为 ,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 “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 “

8、礼不下庶人 ”,首先,制定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社会的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使用不同的礼进行调整,不同社会阶层的人适用不同等级的礼;各级贵族享有的礼,庶民百姓不得享有。其次,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进行规 范,而庶人之类的普通民众则用刑罚来威慑。由于礼本身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因此, “礼不下庶人 ”绝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所谓 “刑不上大夫 ”,首先,刑罚的制定主要不是针对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而是为了防范庶人以下的平民百姓。其次,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大夫以上各级贵族违法犯罪,一般不适用针对普通平民百姓的刑罚。所以,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不适用一般刑罚,而并非一律不适用刑罚。

9、当然贵族作为特权阶层在适用刑罚时,实行临时决议减免,这体现了特权法的性质。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不仅是西周 “礼治 ”的特点,也是 指导西周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10 【正确答案】 (1)大清新刑律是清末修律过程中颁布的一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该部刑法典于 1911年正式公布,但并未正式施行。 (2)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篇,另附有暂行章程 5条。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和内容上都有比较大的改动: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 “诸法合体 ”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

10、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 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 (仅绞刑一种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大清新刑律采用了罪刑法定原则,删除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取消了 “八议 ”制度 ,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中通用的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并对幼年犯罪改用惩治教育的办法。 (3)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它的制定体现了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也是清末在法律修订上的重要成就之一。大清新刑律的制定为中国刑法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 (4)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 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知识模块】 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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