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企业以物抵债协议书甲方_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_,镇长。乙方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社)法定代表人_,主任。_县_农村信用合作社。(_社)法定代表人_,主任。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系甲方开办的乡镇企业,后被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该厂无力偿还拖欠乙方的借款,甲乙双方就甲方以物抵债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1996年9月25日从城关社借款3笔,分别为50000元、360000元和36000元、1997年12月21日借款20000元、1998年9月28日借款2笔,分别为260000元和10000元、1998年12月30日借款16000
2、0元、1998年12月31日借款170000元、1999年12月30日借款4笔,分别为20000元、2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1998年12月24日从_社借款130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366000元,截止协议签订日拖欠利息483112元,上述款项总计1849112元。甲方对上述款项金额及其用于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事实予以确认。二、甲方自愿以现归属甲方所有的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有的全部房屋、机器设备抵偿所欠乙方上述全部款项。抵偿资产范围以“_市中资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为准。三、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抵贷资产进行清理并造具清单,双方共同签章后作为 本协议书附件。
3、四、本协议签订之前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工商、税收、土地等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五、协议签订之日起,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所属机器设备、房屋的所有权由乙方享有。六、_县第一耐火器材厂承租村集体的该厂占用范围内的土地,甲方保证乙方及从乙方承租、转让资产的他人在原土地租赁条件的前提下正常使用。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与村集体协调处理,乙方应积极配合。七、甲方保证抵债财产无设定抵押,不影响乙方行使权利,因抵债的全部房屋、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所有权所发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承担经济责任并负责解决。八、甲方应负责将以物抵债的事宜通知资产承租人,并停止收取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的租金。原租赁合同期满前,从下一租金交付期间,由承租人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缴纳租金。九、乙方之间对本协议约定的债权享有连带债权,_社委托城关社统一接受抵债的资产。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_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附:抵债财产清单(略)甲方_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乙方_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乙方_县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章)_二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