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买卖行纪合同(BF-2001-1102)合同编号:_委托人:_签订地点:_行纪人:_签订时间:_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买入/卖出)以下委托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价款委托物名称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厂级 计量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包装要求单价 总价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行纪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第三条 委托人(是/否)允许受托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第四条 行纪人(买入/卖出)具有市场定价的委托物,行纪人(是/否)可以作为(买受人/出卖人)。第五条 委托人将委托卖出的委托物交付行纪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第六条 行纪人
2、将买入的委托物交付委托人的时间、地点、方式:_。第七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等费用,由_承担。第八条 结算价款的方式及期限:_ 第九条 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期限:_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委托物/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委托物)时,报酬的计算方法:_第十条 委托人未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行纪人(是/否)可以留置委托物。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委托人或者行纪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第十二条 委托人违约责任:_行纪人违约责任:_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_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_委 托 人(章): 住所: 行 纪 人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行 纪 人(章): 住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税号: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邮政编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