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示范文本)甲方:_(系建设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乙方:_(系工资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为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保证工资保证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工资保证金管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户“(以下简称“专用户“),“专用户“专门用于存储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存的工资保证金。“专用户“与甲方自有的结算账户分开,账户内的资金除按规定可以返还原缴存企业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账户
2、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二条 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甲方开立的“专用户“计息。“专用户“产生的利息归原缴存企业所有。 第三条 乙方按缴存企业详细记录“专用户“资金划转情况,并根据甲方需要向甲方提供。 第四条 乙方在收到缴存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后,应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缴存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并出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 第五条 甲方支取“专用户“中的资金时,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乙方出示“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开户单位留存联。乙方应视以下情况
3、分别进行处理: (一)“专用户“中的资金转回原缴存企业的,乙方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账。 (二)“专用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乙方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三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第六条 乙方对每个明细账户收取服务管理费元,服务管理费由缴存企业承担并由乙方在缴存企业缴款后主动扣收。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_2_甲方(签章): 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_通讯地址:_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乙方(签章):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_通讯地址:_联系电话: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