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餐厅加盟连锁合同第一条 _中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即授权方)与加盟方(简称乙方)之间为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同。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同生效日起,得以“_”的商标公开营业。第三条 乙方为保证成功起见,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行事项。第四条 本合同依据授权委托书订立,期限以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期限为准,本合同缔结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商标使用金人民币贰 万元(一概不退)。第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全部责
2、任。乙方有损甲方形象或名誉的,必须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第六条 乙方应向甲方缴付加盟费,乙方应在每月25日结算后5日内一次性交纳各项原材料费,由银行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超过期限30日,甲方有权收回商标,乙方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以下事项:1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区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免费研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3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管理、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乙方的效益。4甲方应制造、开发、采购商品及与营业相关物品提供乙方,其售价双方协商。5甲方应聘请专业人员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第八条 乙
3、方应遵守以下事项:1应尊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一切决议事项。2每月如有做广告必须按几个店分摊广告的费用并得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3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必须先向甲方报备,所有广告的内容不得破坏整体企业形象,具体由甲方执行。4每月至少应向甲方申购与经营相关的商品、物品,申购的价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所购商品、物品必须即时验货、按时付清货款,否则以违约论处。5乙方自行采购与经营有关的商品、物品必须符合甲方的质量规定,由其引起的后果乙方必须负责,并赔偿甲方人民币30万元。6应支付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连锁店的一切费用乙方自负。7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变更营业地点、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应经过甲方同意,否则以违约论处。8甲方提供的货物乙方必须即时验收,验收后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对保质期的规定,超过保质期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自负,并赔偿甲方人民币20万元。9在合同的期限内,乙方及近亲属均不得在经营的辖区地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近似的小吃店。10乙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与甲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不得在相同区域(政府县区编制区域内)经营与甲方授权相同或相近的小吃店。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1乙方违约甲方收回授权;2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