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检复决_号 申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 (如由其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写明代申诉人和被代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代申诉人与被代申诉人的关系。 ) 申诉人_不服_人民检察院(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_年_月_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_申诉理由和请求:(申诉理由可概括叙述,也可分项表述) 。 本院复查查明:(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 。 本院复查认为,(概括论述当事人的行为性质,是否构成犯罪及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处理决定是否适当) 。 本院决定,(写明决定事项) 。 年_月_日 (院印)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作出复查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由首部、申诉人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来源、申诉理由和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复查结论及根据、尾部七部分组成。如申诉理由比较简单的,申诉理由和请求部分可与案由和案件来源部分合并,在“向本院提出申诉”后写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