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晋升及调任办法第一条 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特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丰城分公司所属人员(不含聘约人员及契约人员)之晋升及调任,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晋升及调任原则 1部门主管对人员之晋升(调任) ,应考虑其适任性及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之晋升(调任)条件办理。 2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始得办理。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年至少应检讨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事单位转呈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之职称及人数编制以厂(处)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为人员训练培养需要,得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
2、职称之编制缺额。 4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到少应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无副主管编制者亦同。 5每组、股、班之人员以 7:1 之方式设置一位主管;副主管及直线职称之设立以上述方式之倍数处理。 第四条 晋升基本条件(除年资及考绩条件外) 1职位晋升条件标准表2因工作表现优秀(考绩最近三次均为良等以上) ,且具发展潜力,经部门主管推荐,其晋升条件中之年资部份得酌予提前,惟最快以一年为限。 3晋升后应依晋升生效日期整职现专加给,并于试任三个月期满缴交试任期满专案报告后依规定调整本俸,本俸调整自报告呈核后当月份起生效。 4晋升协理级(含)以上主管
3、得免试任,于晋升生效后调整职专加给及本薪。 第五条 晋升时机 1晋升副主任级(含副主任、股长、二级专员)以上职称,每年由人事处统一办理一次,并于每年九月底前作业完成呈核,自十月一日起生效。 2晋升三级专员、主任助理之职称每年由人事处统一办理二次,并于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作业完成后呈核,分别于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生效。 3晋升班长、副班长职称者,在符合三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时,得视实际状况需要不定期办理晋升,并由事业部最高主管核准后,送人事处备核。 4各级主管职务出缺时,若已有具备晋升条件之适当人选得即依核决权限之规定提报晋升,不受上述时限之限制,以便利业务之正常运作。 第六条 晋升条件不足之职
4、务代理 1各级主管职务出缺,若无具备晋升条件之人员可予派任时,得提升适当人员代理之。 2前项各级主管职务,除年资条件不足外(以不足一年内为限),其余条件不足者,不得提升代理主管职务。 3同职等之代理(如二级专员代理副主任) ,得视代理期间之绩效于适当时机呈报直接调任,不同职等之代理(如股长代理副主任)俟代理达符合晋升之年资条件(或跨一职等代理至少满半年,跨两职年等代理至少满一年)时,得呈报晋升。 4因晋升条件不足而代理职称之年资,应列入原职等之年资,于晋升再上一级职等时,不得并计入晋升所需之年资条件。 第七条 调任程序 1人员调任时,应以相同职级及相关职务间调任为原则。 2调任程序如下:(略) 第八条 晋升及调任作业 1从业人员之晋升(调任)应由部门主管填写“员工选报告表”,或“人事调动申请表”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核决权限呈核。 2人员晋升(调任)经核定后,班长(含)以下人员由各厂厂长发函公布后生效。 3经核定晋升人员应于接获晋升通知后一星期内填写“晋升人员工作计划表”呈部、厂主管核阅。 4晋升试任期满,主管应依“晋升人员工作计划表”填列实际执行情形核批阅后送人事处转呈总经理核定。 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之人事异动,须具实专案报总经理核定。 第十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