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加班制度一、加班范围及规定1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工作为加班。2因生产需要职工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外提供劳动,并通过加班审批确认为加班。3加班人员包括工人及在加班现场提供技术支持的管理人员。4职工一次加班不得超过 8 小时,紧急抢修除外。5职工加班结算加班工资。二、加班申请、审批、撤消步骤变电站和门房值班人员及临时工双休日不计加班考勤。1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于加班前 1 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分管领导。2分管领导对加班申请审核并估算加班时间,批复发回申请部门。3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4因突发情况需要加班者
2、,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事后 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加以额外说明。5因特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6 加班申请单上填写加班人数及名单、预计加班时间,部门主管和分管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7 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改动,否则一律无效。三、加班确认1职工加班后,负责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根据实际加班情况完成加班申请单 ,明确加班职工选择的加班结算方法,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办公室和局财务以进行考勤处理。2加班时间根据加班申请单中分管领导的批复确定,实际加班时间少于预计加班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确定。四、加班结算加班工资结算1一次加班满 3 小时不超过 4 小时按半天算。2一次加班满 6 小时按一天算。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 2 倍计发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 1 倍计发加班工资。4职工日平均工资=职工基本工资/22 个工作日。5晚上安排加班的,每考勤一个夜班发放 4 元加班补助(倒休人员除外) 。五、本制度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