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700-2007 Packaged mineral water《包装矿泉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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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印月962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160.20 N52251270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95月18日 962月27日 (共3頁)包裝礦泉水 Packaged mineral wat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密閉容器包裝供食品用途販賣之天然礦泉水(以下簡稱礦泉水),不適用於未經包裝或其他用途之礦泉水。 2. 用語釋義 2.1 礦泉水:礦泉水與一般飲用水可依下列條件明確區分。 2.1.1 礦泉水之特性為內含特定種類及組成比例之礦物鹽與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 2.1.2 礦泉水係藏於地下,由自然湧出或人工抽

2、取之天然水源中取得。天然水源的周圍須施行保護措施,以避免外部影響造成之任何化學或物理性的污染。 2.1.3 即使在天然波動影響下,仍須保持其組成分一定以及流量與溫度之穩定性。 2.1.4 其在收集過程須確保原有微生物菌相及化學組成。 2.1.5 須在接近水源出口處進行包裝且採衛生預防措施。 2.1.6 不得採未經本標準許可之處理方式。 2.2 天然碳酸礦泉水:此類礦泉水在經過第5.2節所述之方式處理並進行包裝後,仍有同量的二氧化碳在常溫及常壓狀況下會自發且明顯的釋放出。 2.3 非碳酸礦泉水:此類礦泉水在經過第5.2節所述之方式處理並進行包裝後,除了維持溶於水的碳酸氫鹽含量外,不會含有多餘的游

3、離二氧化碳。 2.4 去碳酸礦泉水:此類礦泉水在經過第5.2節所述之方式處理並進行包裝後,其二氧化碳含量較出口處少,且在常溫及常壓狀況下不會自發且明顯的釋放出二氧化碳。 2.5 由水源處強化二氧化碳之礦泉水:此類礦泉水在經過第5.2節所述之方式處理並進行包裝後,其二氧化碳含量較水源出口處為多。 2.6 碳酸化礦泉水:此類礦泉水在經過第5.2節所述之方式處理並進行包裝時,加入其它來源之二氧化碳使產生氣泡。 3. 水源:礦泉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4. 品質 2 CNS 12700, N 5225 項目 最大容許量(ppm) 硒(Selenium) 0.01 硼(Boron) 5 鉻(

4、Total Chromium) 0.05 銻(Antimony) 0.005 鋇(Barium) 0.7 錳(Manganese) 0.5 鎳(Nickel) 0.02 亞硝酸鹽氮(Nitrite-Nitrogen) 0.02 氟鹽(以F-表示) (Fluoride) 依第7.6節特別標示 硝酸鹽氮(Nitrate-Nitrogen) 10 氰鹽(以CN計) (Cyanide) 0.05 5. 製造 5.1 礦泉水中除可添加二氧化碳、氧氣2種氣體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質。 5.2 除物理方式過濾除菌外,得以紫外線照射及臭氧(O3)等方式處理,但不得使用加熱方式。 5.3 應以自動化設備灌裝,其生產

5、設備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廠標準規定。 5.4 禁止以容器盛裝運輸至其他地區分裝或處理。 6. 衛生要求:重金屬微生物及溴酸鹽之限量應符合我國衛生法令之規定,不得殘留農藥及有毒物質。7. 包裝及標示:礦泉水之盛裝容器應有完整之密閉封口以防止偽冒或污染。所使用之包裝材料除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發布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外,2公升以下之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本產品之標示除應符合衛生法令及CNS 3192包裝食品標示之規定外,另應標示下述內容: 7.1 品名。 7.2 主要礦物質成分、含量及pH值。 7.3 水源別、水源地點及水權狀登記字號。 7.4 製造除菌方式。 7

6、.5 不同品牌使用同一水源者,得經核准後標示同一水源核准文號,但單一商品則不得同時標示2個以上之水源核准文號。 7.6 有下列情況者,應特別予以標示。 7.6.1 若礦泉水產品中氟化物含量超過1 mg/L時,應於靠近產品名稱或其他顯著位置明顯標示含氟化物。 7.6.2 若礦泉水產品中氟化物含量超過2 mg/L時,須於標示上加註本產品不適3 CNS 12700, N 5225 合嬰幼兒及7歲以下兒童食用。 8. 檢驗:依我國衛生及環保相關法令公告之檢驗方法。 引用標準:CNS 3192 包裝食品標示 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之設廠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相對應國際標準:CODEX STAN 108 - 1981, Rev. 1 1997 CODEX STANDARD FOR NATURAL MINERAL WATERS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80年4月23日 第二次修訂:80年6月23日 第三次修訂:81年1月17日 第四次修訂:8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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