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1.100.20 A22861482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7 月 6 日 年月日 (共 4 頁 )隔熱混凝土用輕質粒料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未暴露於惡劣天候下混凝土所用之輕質粒料,其主要考量為混凝土之隔熱性質。 備考:本標準第 5 節之試驗方法,不涉及安全與衛生問題,操作者應自行負責。 2. 分類 2.1 本標準包括下列兩組常用之輕質粒料。 2.1
2、.1 第 I 組:由膨脹發泡產生之粒料,如珍珠岩或輕蛭石。 備考: 本組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範圍介於 240 800kg/m3;熱傳導係數介於 0.065 0.22W/m K。 2.1.2 第 II 組:由膨脹、煆燒或燒結所製造之輕質粒料,例如爐碴、粘土、矽藻土、飛灰、頁岩、板岩或含有 前述成分之淤泥;或由天然材料經適當加工處理之粒料,例如浮石、金屬熔碴或凝灰岩。 備考: 本組粒料所製作之混凝土單位重量範圍介於 720 1440kg/ m3;熱 傳導係數介於 0.15 0.43 W/m K。 2.2 此類粒料應大多為輕質孔窩材料和顆粒狀無機材料,並應符合環保署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
3、規定。 3. 物理性質 3.1 隔熱性能:輕質粒料混凝土之隔熱性能須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隔熱混凝土輕質粒料之物理性能 28 天平均烘乾單位重 (kg/m) 最大平均熱傳導係數 (W/m K) 800 0.22 801 1440 0.43 3.2 級配:須符合表 2 之規定或其他經驗證符合設計需求之級配。 2 CNS 14826, A 2286 表 2 隔熱混凝土輕質粒料之級配 通過試驗篩之重量百分率 (%) 試驗篩孔寬 粒料尺度 19 mm 12.5 mm 9.5 mm 4.75 mm 2.36 mm 1.18 mm 600m 300m 150m第 I 組 珍珠岩 100 85 10
4、0 40 85 20 60 5 25 0 10輕蛭石 (粗 ) 100 98 00 60 100 30 85 2 45 1 20 0 10輕蛭石 (細 ) 100 85 100 35 85 2 40 0 10第 II 組 細 粒 料 4.75 mm至 0 100 85 100 40 80 10 35 5 2512.5 至4.75 mm 100 90 100 40 80 0 20 0 10 9.5 至 2.36 mm 100 80 100 5 40 0 20 粗 粒 料 4.75 至2.36 mm 100 90 100 0 20 12.5 mm至 0 100 95 100 50 80 5 20
5、2 15混 合 粒 料 9.5 mm 至0 100 100 90 100 65 90 35 65 10 25 5 153.3 級配之均勻性:為確保連續多批輕質粒料級配合理的均勻性,其細度模數須在採購者所要求的間隔,分批採取樣品測定之。如果任何一批粒料之細度模數與試驗合格之 樣品值相差大於 7%,此批粒料應予拒收,除非經試驗證明此種粒料仍可做成指定性質之混凝土。 3.4 單位重:須符合表 3 之規定。 表 3 隔熱混凝土輕質粒料之單位重 乾鬆單位重 (kg/m) 粒料種類 最小 最大 珍珠岩 120 196 第 I 組 輕蛭石 88 160 細粒料 1120 粗粒料 880 第 II 組 混合粒
6、料 1040 3 CNS 14826, A 2286 3.5 單位重之均勻性:各批輕質粒料之單位重與試驗合格之樣品值,相差不得大於10%,且應符合表 3 之規定。 4. 粒料性質之取樣及試驗:依據下述方法進行輕質粒料之取樣及試驗。 4.1 取樣:除袋裝粒料應先以分樣器法,復以四分法取樣外,其餘應依 CNS 485粒料取樣法之規定取樣。 4.2 級配:依 CNS 486粗細粒料篩析法試驗,但細粒料試樣之重量須符合表 4之規定。粗粒料之試樣應由用來測定單位重之材料中取至少 2830cm,以機械篩析粒料 5 分鐘。 表 4 輕質細粒料篩析試驗之重量 標稱單位重 (kg/m) 試樣重量 (g) 80
7、240 50 240 400 100 400 560 150 560 720 200 720 880 250 880 1040 300 1040 1120 350 4.3 乾鬆單位重:依 CNS 1163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第 8 節剷填法試驗之,但試驗時材料須在烘乾條件下。 4.4 細度模數:依 CNS 486 之規定試驗。 5. 隔熱混凝土性質之試驗法:隔熱混凝土之單位重和熱傳導性質應依 下列方法試驗。 5.1 樣品準備:每種試驗各取三份樣品,採用和計畫用法相同之粗細粒料配合比例及混凝土產製程序製成試體,試驗前將樣品先濕養護 7 天,移出濕養室並儲存在 232和 505%相對濕度下,當
8、達 28 天齡期時,將試體置於 11010烘箱中烘乾,每 24 小時量測單位重一次,直到 24 小時內重量損失不超過 1時為止。 5.2 混凝土單位重:測定單位重之每一試體體積應不少於 2L;測定烘乾後重量及樣品尺寸,並由平均數據計算體積和每 m3之重量。 5.3 熱傳導:依 CNS 7333隔熱材料導熱係數測定法 (平板直接法 )或 ISO 8301 Thermal insulation Determination of steady-state thermal resistance and related properties Heat flow meter apparatus之測試法,測
9、定熱傳導係數,但試體應依第 5.1 節之規定養護及準備,試體尺度應依試驗儀器之要求製定,試驗時應詳細記載試樣之粗細粒料混合比例和製作方式。 6. 拒收及複驗 6.1 材料若不符合第 3 節至第 5 節中之規定時得拒收,惟須迅速以書面文件通知生產者及供應商。若生產者或供應商對測試結果不滿意時,可提出複驗要求。 4 CNS 14826, A 2286 6.2 本標準涵蓋材料之採購者,可選擇如下列之最少重量或體積來評估是否拒收材料。 6.2.1 單獨的袋裝如有下列情形,得拒收材料: (1) 重量較標示值短少 5時。 (2) 體積較標示值短少 10時。 6.2.2 整批貨如有下列情形,得拒收材料: (
10、1) 以重量為主,每 100 袋取 2 袋之平均容量小於標示容量時。但整批之隨機取樣應不少於 6 袋。 (2) 以重量為主,每 100 袋取 2 袋之平均容量與標示值之差異超過 5時。但整批之隨機取樣應不少於 6 袋。 6.3 容量淨重應以一包或數包含袋重量減去容器重量而得。 6.4 容量體積應依第 6.2.2(1)節求得之平均容量,除以由 CNS 1163 求得之粒料鬆單位質量計算之。 7. 驗證 當在訂單或採購合約有規定時,製造商或供應商應對採購者提出該材料之製造、取樣及測試均符合本標準規定,以及已證實符合本標準要求之相關保證。當在訂單或採購合約有規定時,製造商或供應商應提出試驗結果報告。
11、 8. 包裝和標示 當適用本標準之輕質粒料以包裝運送時,製造廠商名稱、粒料種類、最小重量及近似體積必須標示在包裝上。 引用標準: CNS 485 粒料取樣法 CNS 486 粗細粒料篩析法 CNS 1163 粒料單位質量與空隙試驗法 CNS 7333 隔熱材料導熱係數測定法 (平板直接法 ) ISO 8301 Thermal insulation Determination of steady-state thermal resistance and related properties Heat flow meter apparatus ( 本稿依據 ASTM C332-99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Lightweight Aggregates for Insulating Concrete 增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