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873-2-2004 Road vehicles - Airbag components - Part 2 Testing of airbag modules《道路车辆-气囊组件-第2部:气囊模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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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7.140; 48.020 D1076-214873-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3 年 11 月 4 日 年月日 (共 19 頁 )道路車輛氣囊組件 第 2 部:氣囊模組 Road vehicles Airbag components Part 2: Testing of airbag modu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道路車輛用氣囊模組之試驗方法、程序及要求。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術語依 CNS 14873-1道路車輛氣囊組件第 1 部:詞彙

2、。 3. 試驗計畫 3.1 使用 19 個相同之氣囊模組試樣,分別編號為 1 至 19 號,編號 1 至 10 號之試樣依據表 1 進行環境試驗計畫 (多重暴露 )後,再依據表 2 進行性能試驗。編號11 至 19 號未暴露氣囊模組之試樣依據表 2 進行性能試驗。 3.2 本標準指定之試驗計畫是驗證氣囊模組之最低要求。 3.3 在進行本標準所描述之任何試驗時,都有可能發生引燃氣囊之意外事件。應事先針對處理模組及設計試驗裝置,採行適當之預防措施。 4. 試驗計畫結果要求 4.1 氣囊模組環境試驗計畫中第 5.1 節至第 5.7 節中試驗之要求如下: (1) 試驗結束後氣囊模組必須完整。 (2)

3、必須記錄任何目視之損傷。氣囊模組試樣不論是否損傷,必須依照表 1 繼續進行下一個試驗。但因氣囊模組安裝 固定損傷而妨礙後續試驗進行者,得以修護該部位。 4.2 氣囊模組環境試驗計畫中第 5.8 節之試驗要求如下: (1) 試驗結束後氣囊模組必須完整。 (2) 必須記錄任何目視之損傷。 (3) 應特別注意氣囊模組預裂線之完整性。 4.3 氣囊模組性能試驗計畫中第 6.1 節之試驗要求如下: (1) 靜態展開試驗中及試驗後不得有飛散出 之模組破片擊中位於正常位置上之乘員。 (2) 靜態展開試驗中,氣囊袋表面會接觸到 正常位置乘員之區域不得有撕裂或燒穿現象,氣囊袋之其他部位可容許有小於 3 mm 直

4、徑之孔洞,氣囊袋縫合部分須完整。 (3) 經歷過與未經歷過環境試驗之氣囊模組 ,其展開時間須在設定之許可差範圍內,視氣囊模組之型態而定。 4.4 氣囊模組性能試驗計畫中第 6.2 節之試驗要求如下: (1) 不管是經歷或未經歷過環境試驗之充氣 器,其壓力對時間之曲線都應符合供應商之設計範圍內,其許可差依據充氣器之種類而定。 (2) 試驗後充氣器須維持其結構之完整性。 2 CNS 14873-2, D 1076-2 表 1 氣囊模組環境試驗計畫 試樣編號 暴露試樣 未暴露試樣 試驗順序 試驗項目 節次 1 2 3 4 5 678910112131415 16 17 18191 墜落試驗 5.1

5、2 機械衝擊試驗 - 35 23 85 5.2 3 砂塵試驗 5.3 4 振動溫度複合試驗 5.4 5 溫濕度循環試驗 5.5 6 鹽水噴霧試驗 5.6 7 太陽輻射模擬試驗 5.7 8 溫度衝擊試驗 5.8 表 2 氣囊模組性能試驗計畫 試樣編號 暴露試樣 未暴露試樣 試驗順序 試驗項目 節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1 靜態展開試驗 - 35 23 85 6.1 2 充氣槽試驗 - 35 85 6.2 3 氣囊袋試驗 6.3 4 備用品 * 註 * 使用暴露試樣或未暴露試樣備用品進行試驗時,試驗報告必須說明理由。 3 C

6、NS 14873-2, D 1076-2 4.5 氣囊模組性能試驗計畫中氣囊袋試驗之下 列各項結果必須在設定之許可差範圍內: (1) 氣囊袋體積。 (2) 氣囊布透氣性。 (3) 氣囊布目視檢驗。 (4) 縫合強度。 (5) 氣囊布強度。 (6) 氣囊布撕裂強度。 5. 環境試驗 進行表 1 之試驗前必須先定義氣囊模組三個主要座標軸 圖 1 定義氣囊模組三個主要座標軸 使用試驗電流 (典型例子參照圖 2)點燃連接點 火線路之系統進行試驗 (機械衝擊試驗、墜落試驗、太陽輻射模擬試驗及溫度衝擊試驗除外 )。量測及記錄每一次試驗之點火器電阻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圖 2 環境模擬之試驗電流

7、範例 5.1 墜落試驗 5.1.1 目的:將一個完整之氣囊模組 由規定之高度及規定之方向墜落,判定是否會產生有害之影響。 5.1.2 試驗設備 z y x 100 0 時間 (ms) 10 200 試驗電流( )mA 4 CNS 14873-2, D 1076-2 (1) 尺寸不小於 1m 1m 10 mm 之衝擊鋼板放置在堅實之地板上。 (2) 一個可以固定氣囊模組試樣在規定高度,並可使其墜落到衝擊鋼板上之夾具。 5.1.3 試樣:編號 1 至 8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參照第 5.1.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 5.1.4 試驗條件 (1) 墜落高度 12.00 +m (2) 環境溫度

8、 235 5.1.5 試驗程序 (1) 將試樣安裝在規定高度之支撐夾具上,並對準衝擊鋼板,氣囊模組墜落之方向調整至圖 1 所示之 6 個軸向之一,若氣囊模組具有觸發裝置應處於解除狀態。 (2) 解除固定支撐夾具釋放氣囊模組,使自由墜落至衝擊鋼板上。 (3) 編號 1 至 6 之試樣分別進行試驗,每次墜落方向為圖 1 所示之 6 個軸向之一。 (4) 編號 7 及 8 之試樣由測試工程師隨機選定合適之墜落方向進行試驗。 5.2 機械衝擊試驗 5.2.1 目的:在室溫及極端之溫度條 件下將氣囊模組經歷一系列之衝擊,判定是否會產生有害之影響。 5.2.2 試驗設備 (1) 可以控制第 5.2.3 節

9、試驗溫度之環境試驗櫃。 (2) 能夠將氣囊模組固定在固定裝置或試驗檯之衝擊試驗機。 (3) 衝擊試驗機之特性必須能夠在量測點上量到設計方向實際脈 波之實際值,數值必須在圖 3 要求之容許範圍內。 (4) 量測點採用最靠近衝擊試驗機桌面中心之氣囊模組固定點,除非桌面另外有一個更堅固之固定點才可選用此點當量 測點。整個衝擊試驗機 (包括加速儀在內 )之頻率響應必須在圖 4 所示之界線範圍內,試驗之精確度才有意義。 5.2.3 試樣準備:編號 1 至 8 之試樣應於下列每一個溫度下靜置。 -35 2.5 23 5.0 85 2.5 每個試樣在安裝至試驗設備前先放到要求溫度之環境試驗櫃中至少 4 小時

10、或依據附錄 1 規定程序所決定之時間 te。 備考: 量測時間 te之參考點,應選擇氣囊模組中氣囊袋溫度變化最慢之位置,如氣囊袋中心點或充氣器等。 5 CNS 14873-2, D 1076-2 圖 3 半正弦波 - 標準脈波 公差容許量 D 標準脈波之持續時間 a 標準脈波之加速度波峰 t1 使用一般衝擊試驗機產生衝擊脈衝必須監聽一個脈波之最小時間 t2使用振動機產生衝擊脈衝必須監聽一個脈波之最小時間 5.2.4 試驗條件:每個氣囊模組在上述之每一溫度下,參照圖 1 於三個互相垂直之主要座標軸之每個軸向連續進行兩次衝擊試驗 (每個溫度進行 12 次衝擊試驗,總共 36 次衝擊試驗 )。 5.

11、2.5 試驗程序 編號 1 至 8 之試樣依照表 1 計畫共進行 24 次測試。氣囊模組自環境試驗櫃中取出,以夾具固定在試驗裝置中參照第 5.2.4 節之試驗條件進行試驗。但是環境試驗櫃夠大時,也可以在環境試驗櫃中進行試驗。若氣囊模組具有觸發裝置應處於解除狀態。可以在環境試驗櫃外進行連續衝擊試驗。如果試驗時間超過囊模組放回溫度櫃中回溫 105.2.5.1 施加之脈波應為半正弦脈波實線所標示之公差容許範圍內。5.2.5.2 脈波真正速度之改變必須在標準脈波數值激發後 0.1D 之積分決定速度之改變5.2.5.3 參照第 5.2.2 節決定量測系統量測點之橫向運動,垂直於預定衝擊方向之正或負加速度

12、峰值必須不值之 30 %。 5.2.5.4 衝擊之嚴苛程度必須符合表D 積分時間1.5D 0.2a 0.4D 0.1D D2.5D 2.5D t1=2.4D t2=6D 時間 1.2a a 0.8a 0.2a 0 -0.2a 加速度5 分鐘,要將氣分鐘或依據附錄 1 規定程序所決定之時間 te。 (如圖 3),實際脈波之真正數值必須在圖 3 15 %內,由激發前 0.4D 到(D 是標準脈波之持續時間 )。 超過預定衝擊方向標準脈波加速度峰3 所設定之數值。 6 CNS 14873-2, D 1076-2 圖 4 量測系統之頻率特徵 低頻端截斷頻率Hz 高頻端截斷頻率kHz 響應可高出 +1

13、dB之最低頻率 kHz 脈波持續時間 ms f1f2f3f40.2 20 120 20 40 0.5 10 50 15 30 1 4 20 10 20 3 2 10 5 10 6 1 4 2 4 11 0.5 2 1 2 18及 30 0.2 1 1 2 脈波持續時間 0.5 ms時 f3及 f4之數值可能不需如此高,此時必須指明出被採用之替代數值當作相關之規格 表 3 衝擊嚴苛程度 參數 駕駛座氣囊模組 乘客座氣囊模組 其他氣囊模組 脈波加速度峰值 a 100 g* 40 g 脈波持續時間 D 6 ms 6 ms 待定之確定數值註 * 視方向盤型態而定,可使用較低之 g值 (最少 40 g)

14、 頻率反應( ) -10 f1 f2 f3 f4 24 dB/octave +1 0 -1 頻率 (Hz) dB 7 CNS 14873-2, D 1076-2 5.3 砂塵試驗 5.3.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處於一個砂塵之環境時,是否會產生任何有害之影響。 5.3.2 試驗設備:使用圖 5 所示之試驗櫃,包含約 1 公斤粗粒等級之砂塵。 5.3.3 試樣:編號 1 至 8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5.3.4 試驗條件:氣囊模組架設於試 驗櫃中之方向必須與實車裝置相同,界面條件應模擬實車狀態。 5.3.5 試驗程序:試驗週期 5 小時,每 20 分鐘以不含水氣與油氣,錶壓力 (g

15、auge pressure)為 550 50 kPa 之壓縮空氣擾動砂塵 5 秒鐘,壓縮空氣經由一個直徑 1.5 0.1 mm 之小孔進入試驗櫃內。 圖 5 砂塵試驗櫃 砂塵收集器 AA 500 承板上之氣囊模組40o小孔 活門與過濾器 空氣 砂塵 A-A螺桿 氣囊模組承板 250 500 8 CNS 14873-2, D 1076-2 5.4 振動溫度複合試驗 5.4.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對振動、溫度之承受能力。 5.4.2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必須包含一個固定在 環境試驗櫃中之振動機。振動機必須能夠產生第 5.4.4 節所示之振動負荷。環境試驗櫃必須能夠產生第 5.4.4 節所示之溫度條件

16、。 5.4.3 試樣:編號 1 至 8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5.4.4 試驗條件 (1) 振動負荷係依據圖 6 所示之隨機振動。如果有特殊車輛或特殊之行駛條件,可以依據買賣雙方之協定,使用比圖 6 規定更嚴苛 (例如加速度均方根值 RMS 1.34 g)之負荷。 圖 6 振動負荷 頻率 (Hz) 8 50 80 200 功率頻譜密度 (g2/ Hz) 0.035 0.035 0.001 0.0005 加速度均方根值 RMS = 1.34 g 頻譜條數: 400 分析頻寬 (相當於 1.25 Hz 之濾波器頻寬 ): 500 Hz 自由度: 154 試驗停止之頻譜線許可差: 5

17、 dB 試驗停止之加速度均方根值 RMS: 5 dB (2) 溫度循環必須依據圖 7 產生溫度變化,溫度許可差 2.5 。 0.1 0.01 0.001 0.0001 20 40 60 8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頻率(Hz) 功率頻譜密度()g2/Hz 9 CNS 14873-2, D 1076-2 圖 7 溫度循環 a 一個循環時間 (24 小時 ) 5.4.5 試驗程序:每個氣囊模組在三個座標軸 (參照圖 1)之每一個軸向都必須承受前述之振動負荷量,此一振動負荷在每個軸向都必須持續 24 小時,溫度須依第 5.4.4 節所述同時進行變化。 5.5 溫濕度循環試驗

18、 5.5.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對高濕度及溫度變化之承受能力。 5.5.2 試驗設備:使用具有空氣循環之溫度及濕度試驗櫃。 5.5.3 試樣:編號 1 至 8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5.5.4 試驗條件:試驗櫃依據圖 8 所示之溫度及相對濕度進行試驗,溫度許可差 2.5 。可以使用合適之溫度建立時間 te取代圖 8 所示之各項數值,在這種狀況下,這個數值在試驗進行前就必須依附錄 1 所述之方法加以決定,溫度建立時間之參考點應選在 (折疊於氣囊模組內之 )氣囊袋上溫度變化最慢之處。 試驗程序:將氣囊模組放入溫度及濕度櫃中,依據第 5.5.4 節所示條件進行30 個溫度及濕度循環試

19、驗。 1.5 6 3.5 6 2 5 85 20 0 -35 a時間(小時)溫度()oC 5.5.5 10 CNS 14873-2, D 1076-2 圖 8 溫濕度循環試驗 a 前導時間 b 24 小時 (一個循環之持續時間,或使用參考溫度建立時間 te) c 或使用參考溫度建立時間 te在試驗前可以先參照附錄 1 決定溫度建立時間 te用來替代指定之時間 5.6 鹽水噴霧試驗 5.6.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承受腐蝕之能力。 5.6.2 試驗設備 5.6.2.1 鹽水噴霧試驗櫃 本試驗之試驗櫃建造材質不得影響鹽水噴霧之腐蝕能力,試驗櫃之細部構造及產生鹽水噴霧之方法只要符合下列各項原則,均可採

20、用: (1) 櫃內條件能滿足本項試驗所述之各項規定。 (2) 噴霧室狀況恒定 (亦即不受擾流且亦不受試件之影響 )且體積夠大。 (3) 噴灑之鹽水不會直接衝擊在試件上。 (4) 聚積在蓋子內部、四壁及其他部位之鹽液滴不會滴在試件上。 (5) 試驗櫃有適當之洩氣孔以避免內部壓力升高,同時使鹽霧散 佈均勻。 (6) 洩氣孔之尾端應加保護以避 免受到強力氣流侵襲而干擾櫃內空氣之流動。 5.6.2.2 霧化器 霧化器應設計並製造成可產生分散良好且密度低之霧氣,霧化器之材質必須對鹽霧不起反應。 5.6.2.3 噴霧液 0.3 90 95 40 相對濕度()時間(小時) 10 20 a b時間(小時) 5

21、0 0 溫度()85 -35 oC 3.5c4c6 4c2 8c0.50.5 % 11 CNS 14873-2, D 1076-2 使用過之噴霧液不可再回收使用。 5.6.2.4 壓縮空氣 (1) 進入霧化器前,使用之壓縮空氣必須是絕對無油或灰塵雜質。 (2) 壓縮空氣之壓力必須使霧化器產生第 5.6.2.2 節所述之霧氣。 (3) 為確保霧化器不被鹽之結晶阻塞,空氣之相對濕度應至少有 85 %以上 (以空氣噴嘴出口處為準 )。達成此一要求之一個有效方法是讓空氣以極細緻之水泡形態通 過一個水塔,此水塔必須能自動維持其水面在一定之高度,水溫不得低於試驗櫃內之溫度。 (4) 須具備調整氣體壓力之方

22、法以維持第 5.6.5 節所述之溶液收集速率。 5.6.2.5 鹽水溶液 (1) 用於本試驗之鹽必須為高品質之氯化鈉 (NaCl),乾燥時候碘化鈉不得超過 0.1%,總雜質含量不得超過 0.3 %。 (2) 鹽水溶液之質量分率應為 51 %,此溶液之準備方法是將 51 份質量之鹽溶解於 95 份質量蒸餾水或去離子水中。 (3) 溫度為 202 時,溶液之酸鹼值必須在 6.5 到 7.2 之間,調節溫度時,酸鹼值應維持在這個範圍內,可用稀釋之鹽酸或氫氧化鈉水溶液來調整酸鹼值,但是氯化鈉之濃度必須維持在前述之範圍內。 (4) 調配每一批新溶液時都必須量測其酸鹼值。 5.6.3 試樣:編號 1 至

23、8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5.6.4 試驗條件 本試驗之嚴苛程度可由鹽水噴霧階段數及每次噴霧過後於鹽霧櫃中儲存階段之時間長短兩者加以定義。本試驗必須有三個噴霧循環,每一循環包含有 2 個小時噴霧時間,再加上噴霧過後 20 個小時不噴霧儲存階段 (參照圖 9)。 5.6.5 試驗程序 (1) 將所有氣囊模組置入鹽霧試驗櫃中,在 30 到 35 溫度範圍內,依據第 5.6.4 節所述之鹽水溶液進行噴霧。 (2) 曝露在鹽霧噴灑下各部區域之鹽霧條件必須維持一致。 12 CNS 14873-2, D 1076-2 圖 9 鹽霧試驗循環 (3) 使用水平集水面積為 80 cm2之乾淨集水

24、容器,將其隨意放置於鹽霧曝露區域中之任一位置,平均每小時收集 1 至 2 毫升之鹽水溶液。至少須使用 2 個集水容器,集水器必須放置在不會被試件遮蔽到之位置,以免收集到凝結水。 備考:為量測準確起見,至少須使用 8 小時之噴霧時間校正噴霧速率。 (4) 試件彼此間不得相互接觸,也不得接觸到其他金屬部分,它們在試驗櫃中擺放方式必須排除彼此間之相互影響。 (5) 最後一個儲存階段結束後,以濕海綿將鹽水擦拭乾淨,然後將試件放置在 552 空氣中乾燥一個小時。 5.7 太陽輻射模擬試驗 5.7.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承受太陽 輻射之能力,氣囊模組之蓋板可能會承受直接太陽輻射者應執行此項試驗 ( 不符合

25、此一狀況之氣囊模組可 排除此試驗 )。 5.7.2 試驗設備 5.7.2.1 應使用具備下述能力之試驗櫃: (1) 可維持第 5.7.4 節所述之溫度及相對濕度。 (2) 由裝於櫃內上方之燈具提供太陽輻射條件。 5.7.2.2 試驗盒 (1) 直接使用置於燈具下方之玻 璃濾鏡模擬太陽輻射,或是在試驗櫃內置入內含待測試件之玻璃盒。 (2) 使用 4 mm 厚之平板玻璃做為標準窗格玻璃。由於紫外線波段之透射特性,使用這種玻璃可以模擬最嚴苛之狀況。 (3) 經買賣雙方同意也可以使用 其他種類之玻璃,若選用其他種類之玻璃,如此透光因子將會改 變,從而改變了光譜之分佈,但試驗報告中須述明所使用玻璃及其特

26、性。 時間(小時)0 2 4 6 8 10 12 14 16 18 20 221 個循環 (22 小時 )不噴霧 噴霧 13 CNS 14873-2, D 1076-2 5.7.2.3 輻射元件 (1) 輻射元件之主要組件是光源、反射鏡系統 (若有需要 )及濾鏡系統。 (2) 輻射元件須能提供 83080 W/m2之輻射量,參考平面上之輻射量許可差須為 5 %,所謂參考平面是在空試驗盒內 之一個想像平面,所有被指定之環境參數,例 如輻射量及溫度等,都是在此平面上量測而得。 (3) 感測器須避免被直接照射,參照表 4 模擬太陽輻射光譜。 表 4 模擬之輻射光譜分布 波長 nm 總輻射量百分比%

27、4 mm玻璃板透射率 % 透過 4 mm玻璃板之總輻射量百分比 % 280 320 0.5 0.2 0.07 55% 升溫梯度 1 /分鐘 降溫梯度 0.5 /分鐘 試驗櫃常態溫度 80 10 時間 8小時 3.5小時 用以檢查試驗盒或試驗櫃內試件之室內環境 5.8 溫度衝擊試驗 5.8.1 目的:判定氣囊模組承受重大溫度改變之能力,尤其是對於預裂線部分。 5.8.2 試驗設備:使用具備循環空氣之溫度試驗櫃。 5.8.3 試樣:編號 9 及 10 之試樣依據表 1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5.8.4 試驗條件 (1) 試驗循環參照圖 11,其中一個溫度櫃溫應維持在 TA= -352.5 , 而 另

28、外一個溫度試驗櫃則為 TB= 852.5 。 (2) 試驗前依據附錄 1 所述之方法決定溫度建立時間 te,決定溫度建立時間之參考點應選在蓋板內側面與預裂線重合之處。 5.8.5 試驗程序 (1) 將所有氣囊模組置入高溫 (TB)櫃中 6 小時,或前述溫度建立時間 te後,在 3 分鐘內回置於另一溫度櫃 (櫃溫為 TA)中。 100 80 60 40 20 0 試驗櫃溫度()oC 1 個循環 (24 小時 ) 時間(小時) 階段 3 階段 1 階段2 階段 1 階段 20 4 8 12 16 20 24 15 CNS 14873-2, D 1076-2 (2) 續重覆此動作共 300 個循環。

29、 圖 11 溫度衝擊試驗循環 6. 性能試驗 在所有環境試驗項目完成後必須參照表 2 對所有氣囊模組進行性能測試,須量測並記錄下列各項數據於記錄紙或高速攝影片上: 充氣器之點火器電阻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點火時間與點火電流對時間之變化曲線。 氣囊袋展開時間 (參照第 6.1 節 )。 蓋板開啟 (破裂 )時刻 (參照第 6.1 節 )。 6.1 靜態展開試驗 6.1.1 駕駛座氣囊模組 (1) 氣囊模組必須固定在模擬實際裝車方式之夾具上,或氣囊模組可以安裝成讓氣囊袋沿水平或垂直任一方向展開。 試驗溫度: -3555.2+ 235 855.25+ (2) 氣囊模組必須先行保溫直到整個

30、氣囊模組均達到前述之溫度範圍內,如果氣囊模組從溫度櫃內取出到點火完成,氣囊模組溫度都能保持在所需溫度範圍內,可以容許在溫度櫃外執行試驗。 (3) 點火條件視點火系統之型式而定。 TATB0 時間(小時)1 個循環 6 或 te6 或 te溫度() 16 CNS 14873-2, D 1076-2 (4) 試驗中須使用高速攝影機 (最少每秒 1000 畫格 )從正面及側面兩個方向記錄展開過程,以確定展開時間。 6.1.2 前乘客座氣囊模組 (1) 氣囊模組必須先行保溫直到整個氣囊模組均達到前述之溫度範圍內,如果氣囊模組從溫度櫃內取出到點火完成,氣囊模組溫度都能保持在所需溫度範圍內,可以容許在溫度

31、櫃外執行試驗。 (2) 試驗標的物之位置及佈線須依實際裝車情況為準,或者模組可以安裝成讓氣囊袋沿水平或垂直任一方向展開。 6.2 充氣槽試驗 6.2.1 目的:比較經歷過環境試驗 (表 1)氣囊模組中取出之充氣器樣本,與未經環境試驗之充氣器,在性能測試 (表 2)之差異。充氣器放在特定溫度及固定體積之容器中點燃,評估其性能。 6.2.2 試驗設備:使用適合之充氣槽進行充氣器試驗。 6.2.3 試樣:編號 5 及 6 未暴露與編號 17 及 18 暴露之充氣器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6.2.4 試驗條件:每一個試樣必須事先在溫度櫃靜置到表 2 指定之試驗溫度,量測溫度之參考點使用充氣

32、器組成中氣體產生劑區域之溫度。 6.2.5 試驗程序 將充氣器固定在適當之充氣槽 中,點燃充氣器後必須能夠收集產生之氣體與固體。 使用設計之電流脈衝 (振幅及持續時間 )點燃固定在充氣槽中之充氣器。 使用合適之感測器記錄壓力。 6.2.5.1 充氣槽壓力量測 (1) 使用絕對壓力之壓力感測器量測充氣槽壓力對時間之變化曲線。 (2) 壓力校正範圍應適當。 (3) 使用 0 到 2000 Hz 頻率範圍。 (4) 線性度及延遲現象誤差 1%。 (5) 通道振幅範圍等級 (channel amplitude class,CAC): 0 至 500 kPa。 (6) 通道濾波頻寬等級 (channel

33、 frequency class,CFC): 1000 Hz。 (7) 誤差 2.5 %。 (8) 壓力感測器不可放置於充氣器之氣體流道直接出口位置。 6.2.5.2 充氣槽溫度量測 (1) 在充氣器安裝之區域量測充氣槽溫度。 (2) 進行試驗前它必須在空氣自由流通之環境。 6.2.5.3 點火器電阻量測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1) 電阻量測:帶有接頭之點火器。 (2) 點火電流供應:視點火器型式決定電流脈衝。 (3) 點火電流量測:使用通道濾波頻寬等級 (channel frequency 17 CNS 14873-2, D 1076-2 class,CFC)1000 Hz。 (4

34、) 數位濾波器:通道振幅範圍等級 (channel amplitude class,CAC)60m/s2,通道濾波頻寬等級 (channel frequency class,CFC)100 Hz。 6.3 氣囊袋試驗 6.3.1 目的:比較經歷過環境試驗 (表 1)之氣囊模組中取出之氣囊袋,與未經環境試驗之氣囊袋,在性能測試 (表 2)之差異。 6.3.2 試驗設備:使用紡織品測試用之合適裝備。 6.3.3 試樣:編號 5 及 6 未暴露與編號 17 及 18 暴露之氣囊袋試樣依據表 2 試驗計畫進行試驗。 7. 試驗報告 試驗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 試驗編號、試樣編號、試驗溫度及日

35、期。 (2) 試樣目視檢驗狀況,若有需要得拍照存檔。 (3) 定義三個主要座標軸 (參考圖 1)。 (4) 試驗進行中之周遭環境溫度 ( )。 (5) 氣囊模組點火器之電阻 (點火器未具備電阻者免測 )。 (6) 相關之觀察及不平常之事件。 18 CNS 14873-2, D 1076-2 附錄 1 溫度建立時間 te之決定 1. 溫度建立時間 te是環境溫度由 T1改變到 T2所需要之時間。定義試樣到達環境溫度T2 之參考點如下: 3 內,當 T2 T1 60 T2 T1溫度差之 5 %內,當 T2 T1 60 2. 溫度建立時間 te之起點是將目標溫度曲線由 T1加熱到設定環境溫度 T2

36、之時間點 (參照附錄圖 1 及附錄圖 2)。 相關試驗設備之溫度建立時間 te必須量測,以指定之參考點量測試樣之溫度。 附錄圖 1 溫度建立時間 te( T2 T1 60 ) a 目標 (環境 )溫度 Ttargb 實際 (試樣 )溫度 Tact溫度() 時間teT2 3 aT1(小時 ) b 19 CNS 14873-2, D 1076-2 附錄圖 2 溫度建立時間 te( T2 T1 60 ) a 目標 (環境 )溫度 Ttargb 實際 (試樣 )溫度 Tact引用標準: CNS 14873-1 道路車輛氣囊組件第 1 部:詞彙 相對應國際標準: ISO 12097-2: 1996 Ro

37、ad vehicles Airbag components Part 2:Testing of airbag modules 相關標準: IEC 68-2-27: 1987, Basic environmental testing procedures Part 2: Tests Test Ea and guidance: Shock IEC 68-2-32, Environmental testing Part 2: Tests Test Ed: Free fall IEC 68-2-38: 1974, Basic environmental te res Part 2: Tests Tes

38、t Z/AD: Composite temIEC 68-2-52: 1984, Basic environmental teTest Kb: Salt mist, cyIEC 68-2-53: 1984, Basic environmental tGuidance to Tests Ztemperature (cold an(sinusoidal)tests UN-ECE, Regulation No. 16, Uniform provsafety belts and restraint sydriven vehicles DIN 75220: 1992, Alterung von Kfz-B

39、auteil溫度() 時間 (小時 ) teT2 abT1 5%(T2 T1) sting proceduperature/humidity cyclic test sting procedures Part 2: Tests clic (sodium chloride solution) sting procedures Part 2: Tests /Afc and Z/BFc : Combined d dry heat)and vibration 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s for adult occupants of power stemeen in Sonnensimulationsanla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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