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印月 96 9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67.250 S124615128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 9 月 14 日 月日 (共 3 頁 )拋棄式免洗衛生筷 Disposable sanitary chopstick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一次性使用拋棄式之個體包裝免洗衛生筷(以下簡稱免洗筷)。 2. 材料 2.1 筷身:以竹材或木材加工製成。 2.2 個體(每雙)包裝,可使用紙製品、塑膠製品或複合材料等。 3. 種類、形狀 3.1 種類:免洗筷依其加工方法,可區分為分離(單支)筷與雙支筷兩種。 3.2 形狀
2、 (1) 免洗筷之形可為圓形、方形或多邊形 。其一端小於另一端,小端並為圓且加以磨光。 (2) 免洗筷之一雙,可為同形狀同大小者2支,(單支筷基本型如圖1所示);亦有在較大端連接,較小端開縫,於使用時再予剝開者(雙支筷基本型如圖2、圖3及圖4所示)。 圖 1 單支筷基本型示意圖 圖 2 雙支筷 A 型基本型示意圖 2 CNS 15128, S 1246 圖 3 雙支筷 B 型基本型示意圖 圖 4 雙支筷 C 型基本型示意圖 3.3 尺度:依習俗慣用之大小,特殊用途者依當事者協議之。 4. 品質 4.1 外觀 (1) 筷身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蟲蛀、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等缺點。
3、(2) 包裝之印刷面,不得與筷身直接接觸。 4.2 筷身品質如表1所示 表 1 筷身品質 項目 品質標準 含水率 16%以下 二氧化硫 500 ppm以下 過氧化氫 不得檢出 五氯酚 不得檢出 聯苯 不得檢出 生菌數 100 CFU/g以下 大腸桿菌群 陰性 病原性菌大腸桿菌 陰性 3 CNS 15128, S 1246 4.3 包裝材質須符合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 5. 檢驗 5.1 取樣:每批隨機抽取10雙為外觀檢驗之樣品,筷身檢驗依各項檢驗方法視實驗數量隨機取樣。 5.2 外觀:以目視檢查其是否符合第4.1節之規定。 5.3 筷身檢驗方法 (1) 含水率之
4、檢驗依CNS 452木材含水率試驗法之規定。 (2) 二氧化硫之檢驗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 (3) 過氧化氫之檢驗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 (4) 五氯酚之檢驗依CNS 14729木材中五氯酚類防腐劑檢測法之規定。 (5) 聯苯之檢驗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 (6) 微生物之檢驗依CNS 10890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CNS 10984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羣之檢驗及CNS 12539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病原性大腸桿菌之檢驗或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 5.4 包裝材料檢驗方法 依CNS 11820紙製品之可遷移性螢光物質試驗法之規定,其餘包裝材料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方法。 6. 包裝:應以隔絕包裝材料加以個體包裝。 7. 標示:應將下列事項標示於大包裝或個別包裝之外包裝上。 (1) 品名。 (2) 材質。 (3) 廠商名稱或進口商名稱。 (4) 電話及地址。 (5) 有效日期。 參考:除上述標示事項外,應依商品標示法相關法令規定。 引用標準:CNS 452 木材含水率試驗法 CNS 10890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生菌數之檢驗 CNS 10984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大腸桿菌羣之檢驗 CNS 12539 食品微生物之檢驗法病原性大腸桿菌之檢驗 CNS 14729 木材中五氯酚類防腐劑檢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