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5160-3-2008 Acoustics -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building elements《声学-建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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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71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1.120.20 A3407-315160-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71月14日 月日 (共24頁)聲學 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 建築構件空氣音隔音之實驗室量測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building elements 1. 適用範

2、圍 本標準規定建築構件例如牆、樓板、門、窗、外牆構件及外牆之空氣音隔音實驗室量測方法,但小型建築構件 (small building elements)之量測方法須參照 ISO 140-10之規定。 量測結果可應用於依聲學特性適當設計建築構件、比較建築構件之隔音特性並依隔音性能對構件進行分類。 本標準規定之量測係在實驗室進行,其側向傳播路徑 (flanking paths)受到抑制,因此參照本標準測得之結果,在未考慮影響隔音之其他因素,尤其是側向傳播 (flanking transmission)及損耗因子 (loss factor)時,不得直接應用於現場。 2. 引用標準 CNS 7129

3、聲度表 CNS 8465-1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評定空氣音隔音 CNS 11160 聲音及振動用八音度及 1/3 八音度頻帶分析器 CNS 13583 積分均值聲度表 CNS 13331 音壓校正器 ISO 140-1: 1997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1:Requirements for laboratory test facilities with suppressed flanking transmission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

4、之隔音量測具有抑制側向傳播之實驗室測試設施要求 ISO 140-2: 199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ilding elements Part 2: Determination, ver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precision data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精確資料之測定、驗證及應用 ISO 140-10: 1991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insulation in buildings and of bu

5、ilding element Part 10:Laboratory measurements of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of small building element 聲學建築物及建築構件之隔音量測小型建築構件空氣音隔2 CNS 15160-3, A 3407-3 音之實驗室量測 ISO 354: 2003 Acoustics Measurement of sound absorption in a reverberation room 聲學迴響室內之吸音量測 3. 定義 (1) 室內平均聲壓位準 空間及時間之平均聲壓平方對基凖聲壓 (reference s

6、ound pressure)平方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空間之平均係取全室,但不含受到聲源直接輻射或邊界附近聲場 (例如牆等 )顯著影響之處。 數值標示為 L,以 dB 為單位。 若使用連續移動之微音器 (microphone), L 由公式 (1)求得: dB )d(1log 102002mmpttpTLT= (1) 式中, p:聲壓,以帕斯卡 (pascals)為單位。 p0:基準聲壓, 20 Pa。 Tm:積分時間,以秒為單位。 若使用固定位置之微音器, L 由公式 (2)求得: dB log 102022221nppppLnL= (2) 式中: p1, p2, pn為在室內 n

7、 個不同位置之均方根 (r.m.s.)聲壓。 在實際應用上,聲壓位準 Li依量測所得,此情況下 L 由公式 (3)求得: dB 101log 10110=ni/LinL (3) 式中, Li表示室內 n 個不同位置之聲壓位準 L1 Ln。 (2) 隔音指標 (sound reduction index) 受測試體入射聲功率 W1對透過聲功率 W2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 數值標示為 R,以 dB 為單位。 dB log 1021WWR = (4) 本標準之隔音指標 R 由公式 (5)求得: dB log 1021ASLLR += (5) 式中, L1:聲源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 dB 為

8、單位。 L2:受音室之平均聲壓位準,以 dB 為單位。 S:試體面積,以 m2為單位,其尺度等於測試開口。 A:受音室之等價吸音面積 (equivalent sound absorption area),以m2單位。 3 CNS 15160-3, A 3407-3 備考 1. 由公式 (4)推導之公式 (5)係假設聲場完全擴散,且聲 音僅透過試體傳入受音室。 2. 透過損失 (TL, sound transmission loss)用語與隔音指標 (R)之意義相同。 (3) 視隔音指標 (apparent sound reduction index): 係考量試體除了透過聲功率 W2之外,由側

9、向構件或其他組件傳播亦極為明顯之聲功率 W3,視隔音指標為入射於試體聲功率 W1對傳入受音室聲功率總和之比值,取常用對數再乘以 10。 數值標示為 R,以 dB 為單位。 dB log 10321+=WWWR (6) 一般而言,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包括數種組成之總 和。假設兩室為良好之擴散聲場,則本標準中之視隔音指標計算如公式 (7): dB log 1021ASLLR += (7) 故在此視隔音指標中,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與入射 於試體之聲功率其關係如公式 (5)所示,不考慮聲音傳播之實際情況。 4. 設備 設備須參照第 6 節測試程序之規定。 聲壓位準量測設備其準確度須符合 CNS 7129

10、及 CNS 13583 定義 0 型或 1 型之規定。除非聲源室與受音室使用之微音器均有相同擴散聲場頻率響應,否則須對量測設備進行擴散聲場校正。 若欲獲得聲壓位準之準確值,包含微音器之整個量測系統須於每次測試前,以符合CNS 13331 準確度 1 級之音壓校正器進行校正,且必要時可進行調整。 1/3 倍頻帶 (third-octave band)濾波器須符合 CNS 11160 之相關規定。 迴響時間 (reverberation time)量測設備須符合 ISO 354 之相關規定。 聲源之相關規定參照第 6.1 節及附錄 C。 備考: 對於聲壓位準計之型式認證 ( 型式測試 ) 及常規校

11、正試驗程序須參照 CNS 7129 及 CNS 13583 之相關規定。 5. 測試安排 5.1 實驗室 實驗室測試設施須參照 ISO 140-1 之相關規定。 5.2 試體 (test specimen) 試體之傳音可能於受測試時、養護 或加工過程中,受實驗室溫度及相對濕度之影響,因此實驗室狀況須列在報告中。 5.2.1 隔板 (partition) 測試隔板之尺度須參照 ISO 140-1 相關規定,由實驗室測試設施之測試開口尺度決定。牆之規格約為 10 m2,樓板則為 10 20 m2之間,牆及樓板之短邊長度均不得小於 2.3 m。 若最低頻率之自由彎曲波 (free flexural

12、waves)波長小於試體最小尺度之二4 CNS 15160-3, A 3407-3 分之一,則可使用較小面積之試 體。但試體尺度越小,其量測結果越容易受邊界拘束條件及聲場局部變化之影響。 測試隔板之安裝應儘量與實際構 造相同,隔板周邊及內部接合均須比照正常情況之連接及密封條件,相關安裝條件須在測試報告中說明。 實體牆 (soild wall)及樓板之隔音指標 受周圍構造接合之影響程度相當大。為正確說明安裝造成之影響,建議對損耗因子進行量測及報告 (參照附錄 E)。 若試體安裝在聲源室與受音室間 之開口內,應使開口兩邊深度之比率約為2: 1,除非與試體實際之應用不符。 若試體其中一面之吸音力明顯

13、較 另一面強,則吸音力較強之面須面向聲源室。當出現此種情況時,在聲源室須安裝擴散構件。 符合 ISO 140-1 規定之實驗室,須確保任何非直接途徑之傳音與透過試體之傳音相比得忽略。欲校驗此項規定,須對實驗室設施之 Rmax值進行量測。將高隔音性能之構件置入測試開口進行量測, Rmax之測試方法參照 ISO 140-1 附錄 A。 若測得之試體 R值小於或等於 (Rmax15 dB),則非直接傳入音得忽略,其結果稱為 R。 若 R大於 (Rmax15 dB),則須對此側向傳播産生影響之特殊情況,以附錄 D所述之方法進行探討,必要時須加強測試設施側向途徑傳播之抑制。 若最終 R值仍大於 (Rma

14、x15 dB),則須在測試報告中作適當說明參照第9(12)節。除了量測門、窗、玻璃及外牆構件之外,無須作計算修正 (參照附錄 B 之規定 )。 若試體小於測試開口,則須進行 預備實驗以確定傳過周圍隔牆之聲功率相對小於傳過試體之聲功率,其測試方法參照附錄 D。 5.2.2 門、窗、玻璃及外牆構件 (1) 一般規定 試體之測試方法與隔板相同 (參照第 5.2.1 節 )。若試體小於測試開口,則須將一個高隔音性能之隔板裝入測試開口並將試體置入隔板內。透過此隔板及其他任何非直接途徑之傳音,與透過試體之傳音相比須予忽略,否則須對測試結果進行修正 (參照附錄 B)。 若試體可以開合,則測試之安裝須使其能按

15、正常方式開合。在測試前,試體須開合至少 5 次。 門之安裝須使其下緣盡量靠近實驗室樓板之水平面,以再現建築物之實際情形。 對於玻璃、窗、門等,其面積 S 係指在安裝試體填充牆 (filler wall)上之開口面積。 某些玻璃系統或構件之隔音,尤其是複層膠合玻璃 (incorporating laminated glass),量測時會受室內溫度之影響。建議此類試體之隔音量測係在兩個實驗室溫度均為 (20 3)條件下進行。試體須在測試溫度條5 CNS 15160-3, A 3407-3 件下存放 24 小時。若能在與試體設計時之相似溫度下進行量測尤佳。 備考 1. 由於門、窗及外牆小構件之隔音性

16、能與尺度有關,若構造之面積與實驗室內受測試體之面積不同,其隔音在實際應用中可能會有差異。 即使試體 (特別是窗 )面積尺度比率達到 2: 1,亦不可能出現單一數值參量之隔音值大於 3dB 之差異。若面積比測試面積大時,通常其隔音性能會較低。要獲得準確之數值須透過量測相同尺度之試體。 2.正方形試體之隔音量測值比相同面積長方形試體之量測值小。 (2) 窗之安裝 窗之安裝組立盡可能接近實際應用方法。當窗裝入測試開口時,應使其在開口內之兩側具有不同之深度,其比率最好約為 2: 1,但此比率若與窗之特殊設計有所矛盾則另當別論,因為在不同深度比率條件下會得到不同量測結果。 窗與測試開口間之縫隙 (在裝入

17、測試開口時,窗周圍約有 10 13 mm 縫隙 )應填入吸音材料 (例如岩棉 ),並在兩側使用軟性填縫劑進行氣密處理或參照廠商指示處理。 (3) 玻璃之安裝 玻璃在裝入測試開口時,須使其兩側具有比率為 2: 1 之不同深度。玻璃與測試開口間須保留 10 mm 之縫隙,並參照附錄 A 之說明填上油灰(putty)。 試體之固定須使用兩支 25 mm25 mm 木條 (參照圖 1)。玻璃面與固定架間之位置,須參照附錄 A 所述填上約 5 mm 厚之油灰。木條覆蓋玻璃不得超過 15 mm,亦不得少於 12 mm。 備考 1. 對一種玻璃量測所得之隔音,並不一定代表含此玻璃窗之隔音性能。因此,最好對整

18、樘窗進行量測以獲得窗之隔音資料,而非僅量測玻璃之隔音資料。 2. 上述玻璃安裝及填縫方法雖非實際之安裝方式,但具有實用、快速、氣密、再現性之優點。 6 CNS 15160-3, A 3407-3 圖 1 玻璃板之安裝 單位: mm 備考: 此安裝例為直接裝入 (較小 )雙層填充牆開口之雙層玻璃板 (參照ISO140-1 附錄 C)。 6. 測試程序及計算 6.1 聲源室內聲場之産生 在聲源室內產生之聲音,於應量測之頻率範圍內,須保持穩定且具有連續頻譜。若使用濾波器 (filter),其帶寬 (bandwidth)須至少為 1/3 倍頻帶。若使用寬頻帶(broad-band)噪音,得調整頻譜,以

19、確 保受音室內高頻適當之訊噪比 (建議使用白色噪音 (white noise)。兩種情況下室內聲音頻譜在緊臨之 1/3 倍頻帶間之位準差不得大於 6 dB。 聲源功率須使受音室內之聲壓位準比任何頻帶背景值至少高 15 dB,否則須參照第 5.5 節相關規定進行修正。 若聲源包括一個以上同時操作之揚聲器 (loud speakers),該揚聲器須參照附錄第C.1.3 節之規定,為同步驅動 (driven in phase)或以其他方法確保輻射均勻且為等彈性填縫劑 岩棉 牆軟性材料 (可反射聲音者 ) 木條油灰 玻璃板 7 CNS 15160-3, A 3407-3 方向性。同時使用多聲源屬可行的

20、 ,條件係為該多聲源須為同一類型且由相似但互不相關之訊號在同一聲壓位準 發出;亦得使用連續移動之揚聲器。當使用單一聲源時,至少須在 2 個位置使用。 2 個位置須在同一室內,否則須在聲源室及受音室各改變 1 個或更多位置,以相反方向進行量測。若試體一面之吸音特性明顯較另一面強,則量測僅能在 1 個方向進行 (參照第 5.2.1 節 )。 放置揚聲器音箱於能使聲場儘量擴 散之位置,並與試體保持一定距離,以使直接入射試體之聲音不致成為主要之 部分,因為室內聲場受聲源之類型及位置影響極大。揚聲器及其位置應參照附錄 C 所列之方法執行,使用連續移動之揚聲器規範應參照附錄第 C.2.5 節之規定。 6.

21、2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 6.2.1 一般規定 平均聲壓位準之量測得使用移動 不同位置之單一微音器、使用排列固定之微音器、連 續移動微音器或擺動 (swinging)微音器,以取得平均聲壓位準。不同微音器位置之聲壓位準,須採用對所有聲源位置作用下之能量平均參照公式 (1) (3)。 6.2.2 微音器位置 每個實驗室至少須使用 5 個微音器位置,並均勻分布於實驗室最大之允許空間內 (參照附錄 C 關於微音器位置之規定 )。 下列間隔距離為最小值,但儘可能大於最小值: 任一微音器間之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室邊界或擴散器間之距離為 0.7 m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聲源間之距離為 1.0 m

22、 任一微音器位置與試體間之距離為 1.0 m 當使用移動式微音器時,其掃過之半徑應至少為 1 m。為涵蓋大部分可供量測之室內空間,橫向移動之平面須傾斜,且不位於室內任一表面 10內之平面,移動持續時間不少於 15 秒。 6.2.3 平均時間 在每個單獨微音器位置,中心頻率 400 Hz 以下之每一頻帶,其平均時間至少須為 6 秒。對於更高頻帶之中心頻率,平均時間允許減少至不少於 4 秒。在使用移動微音器時,平均時間應包含橫向移動之時間總數且不得少於 30 秒。 6.3 量測之頻率範圍 聲壓位準須使用 1/3 倍頻帶濾波器進行量測,應至少具有如下之中心頻率,以Hz 為單位: 100 125 16

23、0 200 250 315 400 500 630 800 1000 1250 1600 2000 2500 3150 4000 5000 若需要低頻範圍之附加資訊,則使用具有以下中心頻率之 1/3 倍頻帶濾波器,以 Hz 為單位: 50 63 80 8 CNS 15160-3, A 3407-3 在低頻帶進行附加量測須參照附錄 F 之相關規定。 6.4 迴響時間之量測及等價吸音面積計算 公式 (5)之修正項所包含之等價吸音面積,係參照 ISO 354 量測之迴響時間及沙賓 (Sabines)公式來計算: TV.A160= (8) 式中, A:為等價吸音面積,以 m2為單位。 V:為受音室之容

24、積,以 m3為單位。 T:為受音室之迴響時間,以秒為單位。 參照 ISO 354 之相關規定,由衰減曲線計算迴響時間應自聲源關閉起約 0.1 秒,或自比衰減初始低幾分貝之位準開始。使用之範圍不少於 20 dB,亦不得太大而使觀測到之衰減無法以直線估計 。此範圍之最低點須比背景噪音位準至少高出 10 dB。 每個頻帶所需之衰減量測次數最少 6 次。每一測試須使用至少 1 個揚聲器位置及 3 個微音器位置之 2 個讀數。 量測亦得使用符合第 6.2.2 節規定之移動微音器,但橫向移動時間不得少於 30 秒。 6.5 背景噪音之修正 背景噪音位準之量測須確保在受音 室之量測不受外在噪音之影響,例如實

25、驗室戶外噪音、受音室之電噪 (electrical noise)、或聲源與接收系統間電氣雜音(electrical cross-talk)之影響。欲檢查電氣雜音之狀況,以模擬 (dummy)微音器或具有等值阻抗之揚聲器分別置換原 使用微音器及揚聲器。背景噪音位準須比欲量測之聲源加上背景噪音之合成聲壓位準至少低 6 dB (低 15 dB 尤佳 )。 若位準差小於 15 dB 但大於 6 dB,則依公式 (9)計算訊號位準之修正: ( ) dB 1010log 101010bsb/L/LL = (9) 式中, L :表示經背景噪音修正之聲源聲壓位準,以 dB 為單位。 Lsb:表示欲量測聲源與背

26、景噪音之合成聲壓位準,以 dB 為單位。 Lb:表示背景噪音位準,以 dB 為單位。 若在任何頻帶之位準差小於或等於 6 dB,則修正 1.3 dB 以對應其差異。在此情況下,測試報告中須有 R 值,以清楚呈現 R 值為量測之限值參照第 9(12)節。 7. 精度 (Precision) 量測方法須達到滿意之重複性,須參照 ISO 140-2 之相關規定確認,並時常對其進行校驗,尤其是在改變量測方法或儀器時。 備考:重複性之數量規定參照 ISO 140-2。 8. 結果標示 試體空氣音隔音性能之隔音指標數值,須於所有量測頻率,以表格或曲線形式呈現,其隔音值標示至小數點以下 1 位。測試報告之圖

27、表應標示以 dB 為單位之數值對應對數刻度頻率,尺度如下: 1/3 倍頻帶使用 5 mm; 10 dB 使用 20 mm。 9 CNS 15160-3, A 3407-3 參照附錄 G 之表格尤佳。簡要測試報告應標示有關試體之一切重要資訊、測試方法及測試結果。 若隔音指標之計算結果以倍頻帶表示,其數值須由 3 個 1/3 倍頻帶值計算,每個倍頻帶依公式 (10)計算: dB 310log 103110octoct,31=n/Rn/R (10) 若測試程序以相同或相反量測方向重複進行,須計算出每一頻帶全部量測結果之算術平均值。 9. 測試報告 測試報告須記載: (1) 引用之標準。 (2) 測試

28、實驗室之名稱與地址。 (3) 製造廠商名稱及産品證明。 (4) 申請測試者之名稱及地址 (5) 測試日期。 (6) 試體剖面圖及安裝條 件,包括尺度 (長、寬及厚度 )、單位面積質量、組件之養護時間及條件;並註明試體安裝者 (測試機構或廠商 )。 (7) 測試開口構造及位置之詳細說明。 (8) 兩間迴響室之容積。 (9) 實驗室內之溫度與濕度。 (10) 試體各頻率之隔音指標。 (11) 測試方法及設備細部概述。 (12) 若因背景噪音 (音響或電氣,參照第 6.5 節 )造成任何頻帶之位準無法量測時,量測限值之結果以 RdB 標示;隔音指標測試值受側向傳播影響時亦為如此標示,並且須設定適當之

29、 Rmax值。 (13) 以表格及 /或曲線之方式標示所有測試頻率之總損耗因子total 若有量測 (參照附錄 E)。 若由隔音特性曲線 R(f)進行單一數值參量評定,須參照 CNS 8465-1,並須註明該評定是基於實驗室之量測結果。 10 CNS 15160-3, A 3407-3 附錄 A (規定 ) 測試開口中安裝玻璃所使用之油灰 用於安裝試體之油灰類型須加以註明,參照本標準量測以符合下列條件: 蘇打灰 (soda-lime)/矽質 (silica)玻璃板 浮式 ( float) ,密 度 2500 kg/m3,彈性係數 E=7104MPa,厚度 10 mm 0.3 mm,尺度為 12

30、30 mm1480 mm,其安裝須參照第 5.2.2(3)節之規定,在測試開口使用此類油灰。空氣音隔音指標須由介於 1600 Hz 與 3150 Hz間之 1/3 倍頻帶決定。首次量測須在安裝後 1 小時內開始進行。 檢測結果須如下所示,許可差 2.0 dB: 1600Hz: R=31.3 dB 2000Hz: R=35.6 dB 2500Hz: R=39.2 dB 3150Hz: R=42.9 dB 第二次量測須在約 24 小時後進行,以確保不會因硬化過程對量測結果產生影響。系統偏差 (Systematic Deviation) R (四個 R 值之平均數 )不得大於 0.5 dB。須使用符

31、合ISO 140-1 附錄 C 之測試開口。 11 CNS 15160-3, A 3407-3 附錄 B (規定 ) 用於門、窗、玻璃及外牆構件等測試開口之填充牆 (及任何側向構造 )隔音指標之量測 填充牆包括側向構件 (使用填充牆測試開口面積計算 )之視隔音指標 (apparent sound reduction index)在任何頻率須比試體之隔音指標大 6dB。得經由量測實質衰減之視隔音指標 RT來確定。 建議使用下列之試體隔音方法以量測 RT值。 安裝一附加之彈性層,其單位面積質量為 25 kg/m2(例如覆蓋 2 mm 鋼片之石膏板 ),使其與安裝試體之測試開口部分之填充牆表面齊平,

32、並在此附加層與試體間之空間填入吸音材料。 備考: 若此方法無法使用 (例如由於試體與附加層間之共振 ),則參照 ISO 140-1 附錄 B所規定檢驗 RT之附加方法。 玻璃或窗之 量測結果 Rs值須與以此構造量測,並由填充牆測試開口面積計算所得之視隔音指標 RT進行比較。若差異大於或等於 6 dB 而小於 15 dB,其量測結果 Rs應經過計算 Rs值,對側向傳播之影響進行修正,計算公式如下: ( ) dB 1010log101010sTs/R/RR (B.1) 式中, Rs:表示修正後之試體隔音指標,以 dB 為單位。 Rs:表示在測試開口中之試體量測值,以 dB 為單位。 RT:表示在測

33、試開口中之特殊構造量測值,以 dB 為單位。 若 Rs與 RT間之差異在任一頻帶小於 6 dB,則修正 1.3 dB 以對應其差異。在此情況下, RT應在測試報告中以清楚呈現其 Rs為最小值。 12 CNS 15160-3, A 3407-3 附錄 C (規定 ) 聲源位置之鑑定 C.1 揚聲器及其相對於微音器位置之鑑定程序 C.1.1 一般規定 本規定之目的是為使入射於試體以及微音器取樣之聲場盡可能達到擴散。聲源位置及方位須使微音器位置處於聲源之直接聲場之外,並確保來自聲源之直接傳播不會集中於試體表面。 聲源輻射特性 (radiation characteristics)之規定取決於聲源室之

34、尺度。對於均勻等方向性 (uniform omnidirectional)之輻射,聲源與試體及任一微音器位置之距離應不小於 dmin=0.1(V/T)1/2式中, dmin:表示距聲源之距離,以 m 為單位; V :表示室容積,以 m3為單位; T :表示迴響時間,以秒為單位。 若使用上述兩倍之距離尤佳。當使用符合第 C.1.3 節所規定之均勻等方向性輻射聲源,及依第 C.1.2 節採用其他類型聲源並執行聲源位置之鑑定程序時,其間距須符合第 6.2.2 節之相關規定。 C.1.2 揚聲器相對於微音器位置之鑑定程序 須確保微音器位置在聲源直接聲場之外。得自聲源表面及選定微音器位置之間,以直線移動

35、微音器方式記錄聲壓位準之實驗方式來校驗。對中心頻率高於 630 Hz 之 1/3 倍頻帶進行測試。每個固定微音器位置,須位於聲壓位準因距聲源距離而明顯下降區域之外。 對於移動之微音器其路徑靠近聲源時,不得出現明顯位準上升之情形。 C.1.3 揚聲器方向性輻射之測試程序 在任意室內空間之所有聲源位置 ,揚聲器使用之揚聲器元件 (speaker units)須安裝於封閉箱內,同一箱內所有揚聲器元件之輻射應同步。 若揚聲器裝於 多面體之表面 (十二面體尤佳 ),可取得適當之均勻等方向輻射之近似值。 對於聲源輻射方向性之測試,於自由聲場內距離約 1.5 m 量測聲源周圍之聲壓位準。聲源須由噪音訊號發出

36、,且以 1/3 倍頻帶量測。量測 360(L360)之能量平均值與所有 30(L30,i)之平均值間之位準差。 方向性指數 (directivity indices)為: DIi=L360-L30,i若 DI 值在 100 630 Hz 間頻率範圍之限值在 2 dB 以內, 630 1000 Hz範圍內,限值範圍自 2 dB 至 8 dB 線性增加; 1000 5000 Hz 間之限值為 8 dB,則可以假設為均勻等方向性輻射。 測試須在不同平面上進行,以確保涵蓋 最差之情況。對於多面體聲源13 CNS 15160-3, A 3407-3 (polyhedron source),則在一個平面測

37、試即可。 C.2 選定聲源位置與數量及最佳位置之實驗方法 C.2.1 一般規定 對有關特定室模態激發 (mode excitation)之聲源位置適合性加以測試,以便由均勻分布於實驗室空間之多數聲源位置中,找出最接近隔音測試平均值之位置。 對於選擇試驗性之聲源位置提出簡單之規定。描述實驗方法以找出推薦之位置數量及選定最佳位置,包括合格性測試 (qualification test)。對建議之試體進行說明,並提出連續移動之揚聲器使用規定。 當使用選定之揚聲器位置於實際隔音量測時,揚聲器類型及方位應與合格測試一致。此情況適用於所有實驗室特 徵條件,包括微音器位置或微音器路徑、擴散構件、吸音表 面等

38、,且距離試體之位置愈遠愈好 (特別是在測試開口內使用填充牆之情況 )。 C.2.2 揚聲器位置選擇方法之規定 不同揚聲器位置間之距離應不少於 0.7 m。至少應有兩處位置距離不小於 1.4 m。室邊界與聲源中心間之距離不小於 0.7 m,室邊界些微不規則得忽略。靠近邊界之位置特別是角落之規定,參照第 C.2.3 節之規定。 揚聲器位置不 應與聲源室之軸或中心平面保持對稱 (在平行室邊界之情況 )。不同揚聲器位置不應位於與房間邊界平行之同一平面內。不同平面須至少保持 0.1 m 之間隔。 除非使用等方向性輻射之聲源,否則揚聲器之定向性應精確記錄,因為轉動揚聲器可能會明顯改變音響中心 (acous

39、tic centre)位置,因此建議其定向在所有位置均保持相同以確保所選位置得以準確再現。 C.2.3 最佳聲源位置及合格測試指引 使用之揚聲器位置數量及一系列相關最佳位置得用以下方法決定: 使用 m 個揚聲位置以量測位準差, m 大於 m=152/V2/3 (C.1) 式中, V:為聲源室容積,以 m3為單位。 依第 C.2.2 節之規定選定揚聲器位置。若兩個位置間之最小距離小於 0.8 m,則儘可能調整其分布位置以使最小間距達最大,且須符合第 C.2.2 節所列之其他規定。 量測揚聲器於聲源室與受音室 之間,每個相對應位置之位準差 D 後,計算100 315 Hz 間之各個位置於每一個 1

40、/3 倍頻帶中心頻率位準差之標準偏差si如下: 211211/mjiij,i)(Dms=(C.2) 式中, Dj , i:為第 j 個揚聲器位置於第 i 個 1/3 倍頻帶之位準差。 i :為位於第 i 個 1/3 倍頻帶位準差之算術平均值。 14 CNS 15160-3, A 3407-3 m :為檢測揚聲器之位置數。 實際使用之揚聲器位置數量, N,取決於下列條件: N 2 (C.3) N (si/i)2 (C.4) N 2dB 84ii./s (C.5) 式中, si:表示位準差之標準偏差參照公式 (C.2); i:表示 N 個揚聲器位置平均值規定之最大標準偏差 (參照表 C.1) 表

41、C.1 所列所有 1/3 倍頻帶須符合 (C.4)之規定。 表 C.1 在 N 個揚聲器位置所測位準差平均值之規定最大標準偏差 f Hz idB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1.4 1.2 1.0 0.8 0.8 0.8 若 2N 超過所探討揚聲器之數目, m,則此數須由 m 增加為 2N。此附加揚聲器位置須符合公式 (C.3) (C.5)對所有 2N 位置之規定。 每一個揚聲器位置 j,與 6 個 1/3 倍頻帶平均值偏差之平方總和 Sj計算如下: =612,iiijj)(DS (C.6) Sj值為最小之 q 個位置,由所鑑定之揚聲器位置中選出。 須對無法滿足第 C.2.

42、2 節所列條件之附加揚聲器位置進行探討。例如角落位置在實際應用中較有優勢。若附加位置之 Sj未超過選定之 q 個位置之最大值,則此位置得實際應用。 最後,依以下方法選定 q 個位置, q2。 對於 q 個位置之每一組合,計算與 6 個 1/3 倍頻帶平均值偏差之平方總和Sj , q。選擇 Sj , q為最小值之 q 個位置。 選定之 2 個或 2 個以上位置間隔須至少為 1.4 m。 對於許多類型之揚聲器,靠近邊界之位置極為重要,因為即使微小移位亦可能導致量測結果出現大之變化。若選擇那些位置,須確保它們有非常精確之再現性。 C.2.4 試體 符合 ISO 140-1 附錄 C 規定之玻璃尺度試

43、體進行測試,使用隔音指標不超過15 CNS 15160-3, A 3407-3 表 C.2 之數值。 備考: 在一般情況下聲源位置之變化對隔音 相對較低小試體量測結果之影響極為顯著。 表 C.2 試體最大隔音指標 f Hz R dB 100 125 160 200 250 315 27 28 29 30 31 32 建議使用夾層鋼片製成之薄片作為試體 (鋼片 /樹脂 /鋼片,總厚度 2.2 mm),並以螺釘及軟性填縫劑或鉚釘及軟性填縫劑固定在槽形截面框架上。 備考 1. 建議使用對 5000 Hz 以內之頻率隔音不會 産 生共鳴影響之試體。因此亦適合於如第 7 節建議之常規重複測試。 2. 若

44、實驗室一般不測試此類試體,得使用那些正常使用且具有代表性之試體進行測試。 C.2.5 使用連續移動之揚聲器 允許使用揚聲器沿一路徑自動移動,而聲壓位準量測在兩室同時進行。 路徑長度應不小於 1.6 m。揚聲器須等方向性輻射,否則須參照第 C.1.2 節之規定,對路徑上相對不同微音器位置最短距離之所有位置進行合格性檢驗。 參照第 C.2.4 節所列方法對試體隔音指標進行之量測須使用幾個路徑,包括四條斜線,穿過符合第 C.2.2 節規定之室內空間部分。 Sj最小值之路徑參照公式 (C.6)須在實際量測中使用。 16 CNS 15160-3, A 3407-3 附錄 D (參考 ) 側向傳播 (fl

45、anking transmission)之量測 傳入受音室之聲功率得假設為包括下列組件之總和: WDd表示已直接進入隔板並直接自此傳播之聲功率; WDf表示已直接進入隔板但自側向構造傳播之聲功率; WFd表示已進入側向構造並直接自隔板傳播之聲功率; WFf表示已經進入側向構造並從側向構造傳播之聲功率; Wleak表示自漏洞、通風管等傳播 (為空氣音 )之聲功率。 若需對側向傳播進行量測,則得依下面兩種方法中擇一進行。 (1) 在試體兩側各覆 蓋一附加柔性墊層 (flexible layers),例如在獨立分開之框架上釘13 mm 石膏板,附加層離試體距離須使所 産 生墊片及空腔 (airspa

46、ce)系統之共振頻率遠低於 所考慮之頻率範圍。空腔內應包含吸音材料。以此量測之 WDd, WDf及WFd受到了抑制,且所測得之視隔音指標取決於 WFf(Wleak在實驗室條件下假設得忽略 )。覆蓋於特定側向路徑之附加柔性墊層,使主要側向途徑可以得到識別。 (2) 量測受音室內試體及側向表面之平均表面振動速度位準 (average surface vibration velocity level)v。試體之平均表面振動速度位準由下列公式求得: dB log 10202n2221v=nvvvvLL(D.1) 式中: v1, v2vn:為試體上 n 個不同位置上正向表面振動速度 (normal su

47、rface velocity )之均方根值。 v0:為基 凖 振動速度 (v0 10 9m/s)。 備考: 在建築聲學中,亦使用 510 8m/s 作為基準振動速度,因此,用於 (D.1)公式之基準振動速度須註明。 所用振動感測器應緊貼於試體表面,且其質量阻抗 (mass impedance)與該表面上點之阻抗相比須夠低。 若試體或側向物體之臨界頻率 (critical frequency)比所需之頻率範圍低,則自面積為 Sk之特定構件 k 傳入受音室之功率 Wk依下式計算 kkkkvcSW2 (D.2) 式中,2kv :為正向表面速度均方 (mean square)之空間平均值。 k:為輻射

48、效率( radiation efficiency),在臨界頻率之上約為 1。 c:為空氣之特徵阻抗 (characteristic impedance)。 若側向構造傳播之功率以此法確定,則得用此量測計算視隔 音指標如下,單位為 dB: dB log 10FfDf1FfDf=WWWR(D.3) 備考:使用聲強量測法亦可直接量測側向傳播,此方法可以滿足在不同特殊條件需求17 CNS 15160-3, A 3407-3 下獲得可靠結果。除非能夠建立關於此用法之標準,否則須在測試報告中加以顯示。 18 CNS 15160-3, A 3407-3 附錄 E (參考 ) 總損耗因子之量測 E.1 一般規

49、定 假設為一個透過弱耦合 (Weak Coupling)與其他系統交換能量之物理系統。 E 為穩定狀態下於一個頻帶 (f f)內之振動能量 (vibration energy)。透過外力,能量 E 於同一頻帶且在一定時間內輸入至與頻率 f 對應之系統中,以使 E 保持穩定。總損耗因子total 由公式 (E.1)計算: EE2total= (E.1) 例如:系統可能為一面牆,或為一組表面密度大致相同之堅固連結牆。 其他系統可能為一容積 內之空氣、另一面牆或具有不同質量之隔板,透過彈性連接結合或貼附在系統上。總損耗因子包括內部損耗 (internal loss),邊緣損耗 (edge loss)及輻射損耗 (radiation 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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