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492-2007 Method of test for milled rice《白米检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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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67.060 N4044349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1 年 10 月 20 日 94 年 12 月 5 日 (共 5 頁 )白米檢驗法 Method of test for milled ric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白米之檢驗法。 2. 用語釋義:依 CNS 13476穀類檢驗法取樣及 CNS 13446稻米詞彙之名詞及定義。 2.1 單點取樣品 (又稱原始樣品 ):單一位置所取之樣品。 2.2 批取樣品:將同批之不同單點取樣品混合而成之樣品。 2.

2、3 檢驗室樣品:從批取樣品中分樣送至檢驗室之樣品。 2.4 檢驗用樣品:從檢驗室樣品中分樣,供檢驗之樣品。 2.5 縮分:將大量樣品縮減為小量樣品。 2.6 稻穀:稻之種實,為成熟之子房 (穎果 )和外穎、內穎、護穎及花 梗等附著部分。 2.7 糙米:稻穀除殼後謂之糙米,亦即稻之穎果。 2.8 性狀:指糠層剝離及米糠附著程度、米粒大小、均勻度、白粉質及光澤。 2.9 完整粒: 外觀完整,透明度高且充實飽滿之米粒,包含活青米。 2.10 夾雜物:通過試驗篩孔寬 1.4 mm, CNS 386試驗篩之物質及留存於篩網上除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2.11 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 (microbi

3、ological heating)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2.12 被害粒:因濕度及病蟲害或其他原因 而呈現出明顯損害及變質或因畸形殘留糠層之整粒或碎粒,不包含熱損害粒。 2.13 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2.14 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 30 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六分之一以上者。 2.15 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2.16 未變糯粒:未呈白粉色之糯米粒。 3. 原理:依 CNS 2425白米及 CNS 13446 之相關規定進行檢驗。 4. 儀器、裝置及器具 4.1 取樣器具:依 CNS 13476 所規定之

4、取樣器具。 4.1.1 二分器:均分 1 kg 樣品精確度可達百分之一。 4.2 試驗篩:依 CNS 386,其篩網孔寬為 1.4 mm。 4.3 水分測定裝置 4.4 天平 (靈敏度至 0.01 g) 4.5 依 CNS 4175游標卡尺所規定之量器,其準確度至 0.01 mm。 2 CNS 3492, N 4044 5. 步驟 5.1 取樣:每批受檢樣品依 CNS 13476 之規定採取單點取樣品,並混合為批取樣品,由批取樣品縮分為檢驗室樣品 (樣品量可依檢驗項目之實際需要予以增減 ),再進行縮分取得檢驗用、存檔及備份樣品 (各 400 g 以上 )。 5.1.1 縮分方法:採用二分器分樣

5、,樣品量少時得採用人工四分法分樣。 5.1.1.1 人工四分法:將樣品堆成圓錐狀後,予以壓平,再劃成四等份,四份中將對角二份去除,剩下 二份再予混合後,重複上述動作直至獲得適量之樣品。 5.2 檢驗 5.2.1. 檢驗用樣品縮分為分析樣品 (A)和 (B)各約 200 g,分析樣品 (A)進行類型、性狀及夾雜物等之鑑定,分析樣品 (B)進行水分測定。 5.2.1.1 性狀鑑定:依糠層剝離及 米糠附著程度、米粒大小、均勻度、白粉質及光澤等程度評定。 5.2.1.2 類型鑑定:以檢視方法鑑定;不易判定時依第 5.2.1.2.1 節、第 5.2.1.2.2節及第 5.2.1.2.3 節方法進行判定。

6、 5.2.1.2.1 粒長測定:取 30 粒完整沒有任何缺損之米粒,以微量尺測量米粒長度,計算其平均粒長。 5.2.1.2.2 粒寬測定:取 30 粒完整沒有任何缺損之米粒,以微量尺測量米粒寬度,計算其平均粒寬。 5.2.1.2.3 粒形鑑定:計算第 5.2.1.2.1 節與第 5.2.1.2.2 節所獲得數值之比值,依 CNS 13446 第 2.2.3.2 節判定粒形。 5.2.1.3 夾雜物測定:將分析樣品 (A)以檢視方法挑出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將所挑出之夾雜物稱重,除以分析樣品 (A)之重量,即為夾雜物重量百分比, (如細碎物質明顯較多時,以 CNS 386 篩網孔寬 1.4 mm

7、試驗篩依第 5.2.1.3.1 節規定方法篩選夾雜物 ),篩選後之米粒及稻穀為分析樣品 (C)。 5.2.1.3.1 試驗篩操作程序與方法 (1) 將試驗篩置於承接皿上,再放入樣品加蓋後,雙手持住試驗篩,上臂緊靠身體,篩動時保持水平。 (2) 篩動方法:順時針方向篩動 15 次後再反時針方向篩動 15次,必須於 14 16 秒之間完成。 (3) 重複篩選 3 次,每次篩選後,將塞住篩孔者清除並放回試驗篩內。 5.2.1.4 水分測定:將分析樣品 (B)依 CNS 13500穀類檢驗法 禾穀水分測定,但為求迅速可使用精確可靠並經校驗合格之水分測定器測定 3次取其平均值。 5.2.2 將分析樣品

8、( )縮分為分析樣品( D)和( E)各 約 100 g,進行稻穀、糙米、熱損害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及白粉質粒之測定。 3 CNS 3492, N 4044 5.2.2.1 稻穀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稻穀,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稻穀重量百分比。 5.2.2.2 糙米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糙米,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糙米重量百分比。 5.2.2.3 熱損害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熱損害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熱損害粒重量百分比。 5.2.2.4 被害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

9、)中之被害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被害粒重量百分比。 5.2.2.5 異型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異型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異型粒重量百分 比;但糯米檢查如需以碘溶液測定時,則依第 6.2 節計算。 5.2.2.6 碎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碎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碎粒重量百分比。 5.2.2.7 白粉質粒測定:以檢視方法挑出分析樣品 (D)中之白粉質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白粉質粒重量百分比。 5.2.2.8 未變糯粒測定:糯米檢查時,以檢視方法挑 出分析樣品 (D)中未變

10、糯粒,稱重,再除以分析樣品 (D)之重量,即為 未變糯粒重量百分比。如需確認,可以碘溶液進行測定以鑑定未變糯粒是否為糯粒。 5.2.2.8.1 碘溶液測試方法 (1) 將 2 g 碘化鉀放入 100 mL 定量瓶中,加入適量蒸餾水使其溶解後,再加入 0.2 g 碘,待其完全溶解後,添加蒸餾水至100 mL,再置於深棕色瓶中當碘原液,保存於冰箱中,使用期限為 1 個月。使用時以蒸餾水稀釋 10 倍作為試劑,並限當日使用。 (2) 測試方法:樣品米粒置於培養皿或燒杯中,加入適量試劑,稍加搖動,靜置 3 分鐘後,如呈紫藍色者為非糯粒,應併入異型粒計算,呈茶褐色者為糯米,此米粒即為未變糯粒。 5.2.

11、3 非屬完整粒歸類順序 單粒白米具有二項以上之缺陷 時,其應歸類於最大限度容許標準中數值最小之項目,順序如下: (1)熱損害粒 (2)被害粒 (3)異型粒 (4)碎粒 (5)白粉質粒。 5.3 檢驗流程圖(參見附錄 1) 5.4 包裝及標示檢查:依 CNS 2425 之第 5 節包裝及第 6 節標示進行檢查。 6. 計算 6.1 各測定項目之重量百分比計算,如下列公式 %100WsWiQi = Qi:品質測定項目之重量百分比 Wi:分析樣品中測定項目之重量 Ws:進行測定之分析樣品重量 4 CNS 3492, N 4044 6.2 以碘溶液鑑定未糯變之米粒時,未變糯粒及異型粒之計算方法如下 %

12、100WeWgNpNbNbQg += += Qg%100WeWg%100WeWoQo Qg:未變糯粒之重量百分比 Qo:異型粒之重量百分比 Nb:碘溶液測定時呈茶褐色之粒數 Np:碘溶液測定時呈紫藍色之粒數 Wg:分析樣品 (E)中未糯變之米粒重量 We:分析樣品 (E)之重量 Wo:依第 5.2.2.5 節,以檢視方法挑選異型粒之重量 7. 記錄:重量 (g)測定記錄至小數點下二位;依 CNS 2425 等級之規定,表中所列為整數者,其百分比之計算至小數點下一位;十分位者,計算至小數點下二位。 8. 等級判定:將所記錄之百分比最後一位數以四捨五入方式修整,判定各規格項目所歸屬等級,並以各項目

13、中最低等級為該樣品等級。 引用標準: CNS 386 試驗篩 CNS 2425 白米 CNS 13446 稻米詞彙 CNS 13476 穀類檢驗法取樣 CNS 13500 穀類檢驗法禾穀水分測定 相關標準: ISO 7301:2002 Rice Specification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0 年 7 月 20 日 第二次修訂: 71 年 6 月 17 日 第三次修訂: 85 年 11 月 30 日 5 CNS 3492, N 4044 附錄 1 白米檢驗流程圖 單點取樣品批取樣品混合縮分縮分檢驗室樣品檢驗用樣品 (400 g 以上 ) 存檔樣品 (400 g 以上 ) 備份樣品 (400 g 以上 ) 分析樣品 (A)約 200 g 分析樣品 (B)約 200 g性狀鑑定 類型鑑定 水分測定依第 5.2.1.2.1 節;第 5.2.1.2.2節及第 5.2.1.2.3 節進行判定 分析樣品 (C)以檢視方法挑出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分析樣品 (D) 約 100 g 分析樣品 (E)約 100 g縮分夾雜物以 1.4 mm 試驗篩篩選 通過篩網與留存篩網上米粒及稻穀以外之物質 糯米檢查時之未變糯粒 被害粒 異型粒稻穀 糙米 熱損害粒 白粉質粒 碎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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