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6172-2006 Rear view mirrors for vehicles《车辆用照后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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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56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43.040.60 D2050617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98月13日 956月16日 (共16頁)車輛用照後鏡 Rear view mirrors for vehic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安裝於 M 及 N 類車輛 (附錄 1)之車輛照後鏡 (以下簡稱照後鏡 )及其安裝。 2. 用語釋義:本標準使用之用語說明如下。 2.1 照後鏡:由鏡片、固定架、支架 或安裝部分 (必要時包括緩衝裝置 )等所組成,用以觀察後方 (車內照後鏡 )、左右兩側後方 (車外照後鏡 )以及車前

2、下方周圍情況者。 2.2 R 點:相當於 CNS 11059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規定之 50 %成人男子之三次元人體模型之 H 點,為座椅上所設定之設計基準點。若前後位置可調整之座椅,則應調至設 計上之最後端位置;椅背角度可調節者,則將設計基準位置或 三次元人體模型之軀幹線 (表示軀體之傾斜線 )儘量使其和垂直線成 25夾角之位置。其他之調節機構則調設計基準位置。 2.3 駕駛視覺點:係指距所定義駕駛座 “R”點垂直高度 635 mm 且相距 65 mm 之兩點,其連線垂直車輛中心縱向面,連線中心點應位於通過 R 點之中心縱向垂直面上。 2.4 眼點週遭視野:係指分由左、右眼

3、單獨獲致之視野累加而得之全視野 (參考圖 1)。 圖 1 眼點週遭視野 其中: E = 車內照後鏡 OD、 OE = 駕駛視覺點 ID、 IE = 單眼虛擬影像 I = 左右單眼總虛擬影像 2 CNS 6172, D 2050 A = 左眼可見角度 B = 右眼可見角度 C = 雙眼可見角度 D = 眼點週遭視野可見角度 2.5 空車質量 (kg):係指車輛在無 裝載情況下,引擎內裝有規定之潤滑油,水箱內裝有規定之冷卻水,燃料箱內裝有規 定之燃料,且燃料至少為製造商宣告容量之 90 %,並帶有原廠規定之配件 (如備胎與工具等 )狀態之質量。 2.6 視野:係指車輛於第 2.5 節所述之狀態,眼

4、睛位於第 2.3 節定義之 “駕駛視覺點 ”,經由垂直光穿透率至少 70 %車窗所見之視野範圍。 3. 種類:照後鏡依其安裝位置及使用目的區分為車內照後鏡及車外照後鏡;另依其機構所具有之一或多種共通特性或功能,分類如表 1。 表 1 照後鏡種類 類別 名稱 視野特性 車內照後鏡 如第 5.1節定義 及 車外照後鏡 如第 5.2節定義 廣角車外照後鏡 如第 5.3節定義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如第 5.4節定義 4. 一般要求 4.1 本標準各類別照後鏡必須可調整。 4.2 照後鏡反射面必須為平面或凸面體。 4.3 不論是否長期處於不利之氣候狀況,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反射面仍須維持第 6.3節所要求之

5、特性。 4.4 反射面之邊緣必須為固定架所包覆, 其構成零件邊界周圍之所有方向和各點之曲率半徑 c 值 (1)必須 2.5 mm,若反射面突出於固定架,則突出部分邊緣之 c值亦不得小於 2.5 mm;對相對於固定架之最大突出部位,以接近平行車輛中心縱向面之水平方向,施以 50 N 之力後,其必須回復到固定架內。 註 (1) 曲率半徑 “ c ”係指各該零件邊界最近似曲線之圓弧半徑。 4.5 無論調整位置為何,當照後鏡 固定於一平面時,其所有零件 (對車內照後鏡而言,係指能與直徑 165 mm 之圓球維持靜態接觸;對車外照後鏡而言,則為直徑 100 mm 之圓球 )之曲率半徑 c 值不得小於 2

6、.5 mm,包括執行第 7.3.1 節測試後仍附著於固定架者;但裝置之調整部位、直徑或寬度小於 12 mm 之固定孔或凹槽且其邊緣為鈍角者,則可不受限制。 4.6 照後鏡裝於車上之固定裝置,設計應確保其能順著衝擊方向作一半徑為 50 mm之圓柱式偏轉,轉軸為樞軸或旋轉軸 之一,該圓柱部分應通過固定裝置與車體之接觸面。 4.7 若車外照後鏡於第 4.4 節及第 4.5 節所述之零組件係以不大於蕭氏硬度 A 60 之3 CNS 6172, D 2050 材料製成,其可不受第 4.4 節及第 4.5 節之限制。若車內照後鏡於第 4.4 節及第4.5 節所述之零組件係以不大於蕭氏硬度 A 50 之軟性

7、材料製成,再安裝於剛性支架上,則第 4.4 節及第 4.5 節之條件僅適用於支架。 5. 視野:視野決定應以在視覺點位置放置高功率光源,檢查光反射至觀測螢幕判定。亦可使用其它等效方式進行。 5.1 車內照後鏡 (類 ) 5.1.1 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以車輛縱向中心面對準道路中心,駕駛視覺點後方 60 m 處向後延伸 (圖 2)之水平路面,寬度至少 20 m 之區域。 圖 2 車內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1.2 視野可因頭枕及遮陽板、後窗雨 刷、加熱元件及第三煞車燈等裝置或車身上如靠近縱向中心面之拉門窗框 影響而下降,所有這些裝置累計之妨礙視野範圍應不超過 15 %(以投影至垂直車輛縱向

8、中心面之平面上計 ),量測應在頭枕調至最低,遮陽板收回之狀態下進行。 5.2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 5.2.1 左側車外照後鏡: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2.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右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之車身最左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10 m處向後延伸 (圖 3)之水平路面所構成。 圖 3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視野範圍圖之一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視野範圍右側車外照後鏡左側車外照後鏡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 視野範圍 4 CNS 6172, D 2050 5.2.2 右側車外照後鏡 5.2.2.1 對最大載重量未超過 2 噸之車輛,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4 m 寬之平坦水平

9、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 輛縱向中心面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20 m 處向後延伸 (圖 3)之水平路面所構成。 5.2.2.2 前條以外之車輛,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3.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 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自駕駛視覺點後方 30 m 處向後延伸所構成。 另外,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 (圖 4)後方 4 m 處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寬0.75 m 之路面。 圖 4 車外照後鏡 (類及類 )視野範圍圖之二 5.3 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其視野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 12.5 m 寬之平坦水平路面,其由左以通過平行車輛縱向中心 面之車身最右側點以及

10、至少自駕駛視覺點後方延伸 15 m 至 25 m 所構成。另外,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 (圖 5)後方 3 m 處應使駕駛能明視至少寬 2.5 m 之路面。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視野範圍右側車外照後鏡 左側車外照後鏡 5 CNS 6172, D 2050 圖 5 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4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其視野應使駕駛者能沿車側明視,由下列垂直面構成(圖 6 (a)、 6 (b)。 圖 6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視野範圍圖 5.4.1 平行車輛縱向中心面通過駕駛室右側最外點外 0.2 m 之平面,車輛駕駛室寬度由通過駕駛視覺點之橫向垂直面決定。 5.4.2 橫向

11、上為平行第 5.4.1 節之平面並位於其前方 1 m 處之平面。 駕駛視覺點 視野範圍照後鏡照後鏡 照後鏡 駕駛視覺點視野範圍視野範圍6 CNS 6172, D 2050 5.4.3 向後為平行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並位該面後方 1.25 m 之平面。 5.4.4 向前為平行通過駕駛視覺點垂直面並位該面前方 1 m 之平面。若通過車輛保險桿前緣之垂直橫向面少於通過駕駛視覺點前方 1 m 之垂直平面,則視野僅限於該平面 (圖 6 (b)。 5.5 若照後鏡具有數個反射面且有不同曲 率或角度,則至少應有一反射面能提供該類鏡之視野及尺度 (參考第 6.1.2 節 )規格。 5.6 視野阻礙物:於第 5

12、.2 節、第 5.3 節及第 5.4 節所規定之區域中,來自車身及任何零件如門把、輪廓標示燈、方向燈、後保險桿邊緣以及反射面清潔零件之阻礙,若其所有構成比例小於 10 %,可不列入計算。 6. 性能要求 6.1 鏡面反射面尺度 6.1.1 類 (車內照後鏡 ):反射面尺度應可包含一邊長 4 cm,另一邊長為 “a” cm 之矩形, “a”之計算如下式。 r1000+11cm 15a = 其中 r:反射面曲率半徑 (依第 7.1 節量測,單位: mm) 6.1.2 類及類 (車外照後鏡 ):反射面尺度應可包含一邊長 4 cm,另一邊長為 “a” cm 之矩形,以及一平行矩形長邊,邊長為 “b”

13、cm 之線段。 “a”及 “b”之最小值如表 2 所示。 表 2 “a”及 “b”最小值對照表 單位: cm 類別 適用之車輛種類 a b M2、 M3、 N2及 N320 M1及 N1; N2及 N37 6.1.3 類及類 (廣角車外照後鏡及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反射面外形須為簡單形狀。 6.2 r 值應不小於下列尺度: 6.2.1 對車內照後鏡 (類 )及車外照後鏡 (類 )為 1200 mm。 6.2.2 對車外照後鏡 (類 )為 1800 mm。 6.2.3 對廣角車外照後鏡 (類 )及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為 400 mm。 6.3 反射面之反射率:依第 7.1 節之方法測得之反

14、射率值應不低於 40 %。若照後鏡具有 “白天 ”及 “夜晚 ”(防眩 )兩段位置,其於 “白天 ”位置時,應能辨識道路交通號誌之顏色;而於 “夜晚 ”位置時,其反射率值應不低於 4 %。 r1000117+r1000113+7 CNS 6172, D 2050 6.4 機械性能 6.4.1 耐衝擊性 6.4.1.1 依第 7.3.1 節之測試後,擺錘須可回復,其擺臂投影於釋放面之位置與擺錘垂直位置之夾角至少要 20。 6.4.1.2 對類、類照後鏡以及與類固定架設方式相同之類照後鏡,擺錘回復角度要求由 20降至 10。 6.4.1.3 對黏於擋風玻璃之照後鏡, 經衝擊後若照後鏡之固定架破壞,

15、其殘留之部分不得凸出基座 1 cm 以上且其型態仍須符合第 4.5 節所描述之條件。 6.4.2 依第 7.3.1 節及第 7.3.2 節進行測試時,除非裂紋能完全符合下述條件之一,否則鏡面不得破裂。 6.4.2.1 除由衝擊點之玻璃面所分離之小碎片外 ,玻璃碎片仍附著於固定架背部或緊密固著在固定架面上者,且由內 壁分離之玻璃每邊裂紋皆不超過 2.5 mm。 6.4.2.2 鏡面為安全玻璃所製造者。 7. 測試方法 7.1 鏡面反射面曲率半徑 “r”之量測 7.1.1 設備:球面量徑計,示意圖如圖 7。 8 CNS 6172, D 2050 圖 7 球面量徑計 單位: mm 7.1.2 量測點

16、 7.1.2.1 曲率半徑測量必須量測三點,位於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線段 b 或通過鏡面弧度並與最長圓弧垂直之圓弧上, 並儘可能於接近該反射面圓弧長度 1/3、 1/2 及 2/3 處量測三點 (p1、 p2、 p3)之曲率半徑,參考圖 8。 圖 8 曲率半徑 “r”之量測點 7.1.2.2 若由於鏡面之大小,無法依第 7.1.2.1 節所定義之方向進行量測,則應儘可能在符合上述條件之二垂直方向進行量測。 p1 p3p2量測點 量錶 可動端點 貫穿孔 9 CNS 6172, D 2050 7.1.3 曲率半徑 (r)之計算如下式 (單位為 mm): r3rrrp3p2p1+其中, rp1為第一點

17、、 rp2為第二點、 rp3為第三點之曲率半徑。 7.1.3.1 每一參考點 ri或 ri與 rp之差異應不超過 0.15 r。 7.1.3.2 任一曲率半徑 ( rp1、 rp2及 rp3 )和 r 間之差異應不超過 0.15 r。 7.1.3.3 當 r 不小於 3000 mm 時,則第 7.1.3.1 節及第 7.1.3.2 節中所述之 0.15r改以 0.25r 取代。 備考 1. 鏡面中心:可視反射面區域之圖心。 2. 反射面某一點之理論曲率半徑 (ri):以球面量徑計量測通過鏡面中心且平行於線段 b(定義於第 6.1.2 節 )之反射面圓弧半徑;以相同方法量測垂直於此線段之圓弧半徑

18、,表示為 ri。 3. 反射面某一點之曲率半徑 (rp)為理論曲率半徑 ri及 ri之算術平均,即: rp=2rrii+7.2 反射率測試 7.2.1 設備 7.2.1.1 設備 (如圖 9)必須包含一光源、測試件固定座、含光偵測器之接收器及指示器,以及一消除其他光源之裝置。 圖 9 反射率量測設備 7.2.1.2 接收器可與一光積 分球相組合,以方便非平面 (曲面 )鏡反射之量測 (如圖 10 及圖 11)。 調整儀反射率量測調整鈕 歸零調整鈕測試件夾持固定座接收器 直接量測位置 光接收器 間接量測位置 光源及平行光束10 CNS 6172, D 2050 圖 10 接收器與光積分球組合之反

19、射率量測設備 圖 11 量測曲面鏡反射率裝置範例 C=接收器 D=隔膜 E=入射視窗 F=量測視窗 L=透鏡 M=待測物視窗 S=光源 (S)=積分球 調整儀反射率量測調整鈕 歸零調整鈕測試件夾持固定座光源及平行光束 接收器 11 CNS 6172, D 2050 7.2.1.3 光源及接收器之光譜特性 (1) 光源必須包含一符合 CNS 11294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規定之標準 A 光源及光學構件以提供一近似平行之光束。測試時為維持燈泡電壓之固定,建議使用穩壓器。 (2) 接收器需具備一光譜反應與 CNS 11256 XYZ 表色系及 X10Y10Z10表色系之顏色表示方法之附表 1 等

20、色函數成等比之光偵測器。亦可使用任何可提供與標準 A 光源及光視野相當之照明、濾鏡及接收器組成。當使用積分球作為接收器時,球之內表面需鍍有無光澤 (散射 )光譜之白色鍍層。 7.2.1.4 幾何條件 (1) 垂直於測試面之光束入射角 ()應為 0.44 0.09 rad.(25 5)且不得超過上限 (即 0.53 rad.或 30 )。接收器軸垂直於測試面之角度 ()與入射光束相同 (如圖 9)。入射光束抵達測試面之直徑不得小於 19 mm。反射光束不得大於光偵測器之感應面積,並且不得小於 50 %,而此範圍最好儘可能等於設備校正時所覆蓋之面積。 (2) 當使用積分球於接收段,球之最小直徑為

21、127 mm。球壁上之試件及入射光束開孔必須足夠容納整個入射及反射光束。光偵測器必須安置在可直接接受入射及反射光束之位置。 7.2.1.5 光偵測器指示器之電器特性:於指示 器讀取之光偵測器輸出必須與光感應區之光強度成線性關係。其應提 供易於歸零及校正調整之方法(電子式或光學式 )。此方法不得影響設備之線性或光譜特性。偵測器 -指示器之精度為全尺度 2 %,或讀值之 10 %,取其小者。 7.2.1.6 試件固定座:其機構必須能將試件固定 並使光源與接收器軸交會於反射面上。此反射面必須包含於鏡面之內或任一面,視情況為第一表面、第二表面或稜型鏡。 7.2.2 程序 7.2.2.1 直接校正方法

22、(1) 直接校正方法係以空氣作為參考標準。此方法適用於設備構造上允許藉由擺放接收器至正對光源處 (參考圖 9)作為 100 %點校正者。 (2) 於某些情況下 (如量測低反射率面 )可能會使用到中間校正點 (0 至100 %間 )。此時,須使用一已知透光率之自然密度濾片以調整指示表讀值到該濾片之透光百分率。執行反射率量 測時此濾片需移除。 7.2.2.2 間接校正 方法:此方法適用具有固定光源及接收器幾何形狀之構造者,其須要一個經適當校正與維持之反 射標準件。此參考標準必須儘可能是一平面鏡,其反射率儘可能與測試件接近。 7.2.2.3 平面鏡之量測:平面鏡試樣之反射率量 測可使用直接或間接校正

23、方式之儀器。反射率讀值可直接在表頭讀取。 7.2.2.4 非平面 (曲面 )鏡之量測:非平面 (曲面 )鏡之反射率量測需要使用接收器12 CNS 6172, D 2050 裝於積分球之設備 (如圖 10)。使用一 E %反射率之參考標準鏡於設備指示表指示 ne值,另未知反射率之鏡面指示 nx值,則由下列方程式得其反射率值 X: X Eexnn7.3 機械性能測試 (近車側車外照後鏡 (類 )除外 ):若車輛於可允許之最大載重下,任何車外照後鏡之零件,無論調整位置為何,其離地面皆高於 2 m 者,不須執行第 7.3.1 節之衝擊測試;此亦適用於未突出於車寬外,離地面低於 2 m 之照後鏡附件 (

24、附屬件板、支臂、旋轉接頭等 )。 7.3.1 衝擊測試 7.3.1.1 測試設備 (如圖 12)包含一擺錘,其可於兩相互垂直之水平軸線擺動,其中一軸須垂直於擺錘釋放軌跡平面。擺錘末端須含一直徑 (1651)mm 之剛性球錘,且外部包覆一層蕭氏硬度 50 A、厚 5 mm 之橡膠。 此設備亦必須具有指示擺錘初始衝擊角度及衝擊後角度之功能。亦須具有一固定在機台結構上之支架,以提供第 7.3.1.2.5 節中所規定試件固定之要求。擺錘之撞擊中心必須與球錘之中心一致。 相對於撞擊中心之擺錘折算質量: mo= mld=6.8 0.05 kg 其中, m=球錘質量 (kg) d=擺錘重心位置至旋轉軸心距離

25、 (m) l =擺臂長度 (球錘至旋轉軸心距離 l m 5 mm) 13 CNS 6172, D 2050 圖 12 衝擊測試設備 單位: mm 7.3.1.2 測試描述 7.3.1.2.1 照後鏡之固定 (1) 照後鏡安裝於擺錘衝擊治具之位置,必須依車廠或照後鏡製造廠商之安裝手冊安裝,並與車輛之水平及垂直軸向相同;其固定於設備固定架之程序必須經照後鏡製造廠商或車廠人員確認。 (2) 當照後鏡相對其基座可調整,其測試位置必須在廠商所提供之任一樞鈕操作極限內之最小適當位置。 (3) 當照後鏡具有一裝置可調整其與基座之距離時,測試時必須調整固定架與基座之距離至最短位置。 (4) 當固定架內之反射面

26、是可動之情況下,距車輛最遠之反射面上邊角必須調整至相對於固定架之最大凸出點。 7.3.1.2.2 除了車內照後鏡之測試外 (第 7.3.1.2.5(1)(b)節 ),當擺錘位於垂直位置時,通過球錘中心之水平與縱向垂直平面必須通過鏡面中心。擺錘擺動之縱軸必須平行於車輛之縱向平面。 7.3.1.2.3 依第 7.3.1.2.1(1)節及第 7.3.1.2.1(2)節之要求進行調整後,照後鏡零組件會限制球錘之回復,則衝擊點應往旋轉軸之垂直方向偏移。其位移必須是為執行測試所絕對需要。並必須在下列之限制下: 剛性球錘 機台結構旋轉軸 擺臂 支架 14 CNS 6172, D 2050 (1) 球錘之範圍

27、須與第 4.6 節所定義之圓柱體相交,或至少與其相切。 (2) 另外球錘之接觸點必須距離反射面邊緣至少 10 mm。 7.3.1.2.4 此測試乃在於將擺錘提升至夾角 60(角度之量測精度需 1o)之高度落下,當擺錘擺到垂直位置之瞬間, 球錘亦撞擊到照後鏡。 7.3.1.2.5 照後鏡必須依下述不同條件進行衝擊測試: (1) 車內照後鏡 (a) 測試 1:依第 7.3.1.2.2 節所定義之衝擊點,對照後鏡反射面之正面撞擊。 (b) 測試 2:衝擊照後鏡固定架邊緣時,需與鏡面成 45夾角,並須位於通過鏡面中心之水平面。直接撞擊照後鏡之反射面。 (2) 車外照後鏡 (a) 測試 1:依第 7.3

28、.1.2.2 節或第 7.3.1.2.3 節所定義之衝擊點,對照後鏡反射面之正面撞擊。 (b) 測試 2:依第 7.3.1.2.2 節或第 7.3.1.2.3 節所定義之衝擊點,對照後鏡反射面之背面撞擊。 (c) 若類或類照後鏡之安裝方式與類照後鏡相同,只須針對較低之照後鏡進行上述之測試。必要時再對較高之照後鏡執行上述測試。 7.3.2 固定於支架之保護外蓋撓曲測試 (參考圖 13) 圖 13 照後鏡固定架撓曲測試設備範例 固定擋塊 固定架重量 P 夾持機構可調整支柱可調整止擋塊 15 CNS 6172, D 2050 7.3.2.1 照後鏡固 定架水平置放於設備上,並確保其調整零組件能被穩固

29、夾持。於照後鏡固定架之長邊,在接近調整零組件固定點這一端用一 15 mm 寬並能橫跨整個固定架之固定擋塊加以固定。 7.3.2.2 在照後鏡固定架長邊之另一端亦加一如 上節所述之固定擋塊固定之,並確保所 規定之測試負載能施加其上。照後鏡固定架施力端之另一端,則用如圖 13 所示之方式加以夾持固定。 7.3.2.3 測試負載為 25 kg,時間為 1 分鐘。 附錄 1 車輛種類表 代號 適用車輛 UN/ECE車種分類小客車 小客貨兩用車 M1載運人客為主之小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 個座位以下(含 8 個座位) 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客車 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客貨兩用車 M2載運人客 為

30、主且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之大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 個座位以上且核定總重 5公噸以下 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客車 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客貨兩用車 M3載運人客為主且核定總重逾 5公噸之大型特種車 除駕駛座外, 8 個座位以上且核定總重逾 5公噸 小貨車 代用小客車 N1裝載貨物為主之小型特種車 核定總重 3.5公噸以下之貨車 核定總重 12公噸以下之大貨車 核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代用大客車 裝載貨物為主 且其核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大型特種車 N2總聯結重量逾 3.5公噸但未滿 12公噸之曳引車 核定總重逾 3.5公噸但未滿 12 公噸之貨車 核定總重逾

31、 12公噸之大貨車 核定總重逾 12公噸之代用大客車 裝載貨物為主且其核定總重逾 12公噸之大型特種車 N3總聯結重量逾 12公噸之曳引車 核定總重逾 12 公噸之貨車 16 CNS 6172, D 2050 引用標準: CNS 11059 汽車室內尺度測定用之三次元座位人體模型 CNS 11256 XYZ 表色系及 X10Y10Z10表色系之顏色表示方法 CNS 11294 測色用之標準光及標準光源 相對應國際標準: ECE R46 Rear-view mirrors June/1998 相關標準: CIE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llumination) 50645 1970 版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72 年 11 月 27 日 第二次修訂: 73 年 4 月 17 日 第三次修訂: 75 年 9 月 5 日 第四次修訂: 9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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