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5 及答案与解析1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武大 2007、2006、2005 年研)2 行政裁决与行政处罚(武大 2010 年研)3 行政处罚与执行罚(华师 2004 年研)4 行政处罚中的“ 一事不再罚 ”(南开大学 2004 年研)5 执行罚与罚款(武大 2001 年研)6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武大 2000 年研)7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武大 2011 年研)8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武大 2007、2004 年研)9 简述行政规划的程序与救济。(武大 2011 年研)10 结合行政处罚法。简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类型。(武大 2010 年研)11
2、 简述人身罚的种类。(山东大学 2008 年研)12 行为罚的种类。(山东大学 2005 年研)13 简述“一事不再罚原则”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 中的适用。(武大 2005 年研)14 简述行政强制执行。(南开大学 2003 年研)15 简述行政强制应遵循的法律基本原则。(中央党校 2009 年研)16 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且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北大 1998年研)17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施以人身或者财产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的表现形式为即时强制。(电子科大 2011 年研)18 某市为了改
3、造旧城。需拆除某条街道两旁的建筑。市政府颁布通告。要求该地段的 100 户居民限期搬迁。市政府作出通告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电子科大 2011 年研)19 什么是行政征收。它具有何种特征。行政征收行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有何作用?(电子科大 2011 年研)20 试述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度。(中山大学 2011 年研)21 行政处罚法第 41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当事人(相对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4、(南开大学 2004、2003 年研)根据上述规定,简要谈谈程序对行政处罚行为的意义。22 最高人民法院 1991 年 5 月 29 日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 1 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是我国司法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武大 2001 年研)试结合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原理,对此予以评析。23 某乡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乡所有居民每户种
5、植芦笋五亩,凡不按规定种植芦笋者,每亩罚款 300 元,如有抗拒者,则由芦笋执法大队予以拘留 15 日以下处罚。该乡居民王某因拒绝执行该决定,而被迫当场交纳罚款1500 元。该乡居民李某既不种植芦笋也不交纳罚款,而被芦笋执法大队拘留了 10日。(中财 2011 年研)问题:(1)乡政府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乡政府对王某进行罚款的方式有无不妥,为什么?(3)乡政府拘留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4 某大学本科生王进,在 1996 年 2 月 29 日某门课程补考中,因随身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的计算公式的纸条被发现,学校根据本校 068 号文件,决定对王进按退学处理。但因种种原因
6、,处理决定实际未送达到王进。王并未离开学校,并像往常一样随班学习和参加活动,并修满了毕业所需要的学分,完成了毕业设计(相当于毕业论文)。到王进所在班级毕业时,学校以王进无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派遣证。王进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通过审理,判决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毕业证,并责令学校在一定期限内召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王进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办理王进的派遣手续。(南开大学2003 年研)问:学校对王进作出的决定是否成立?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5 甲公司设在省会市,甲公司到本省 B 市以及 B 市下辖区的 C 县从事业务活动,但并未在 B 市和 C 县办理
7、相关的执照,属无证经营行为。B 市工商局以甲公司从事无证经营处以 1 千元的罚款;之后,C 县工商局发现甲公司在 C 县辖区也从事了无证经营行为并获利颇丰。(武大 2003 年研)试问:(1)C 县工商局能否对甲公司予以处罚?(2)如能予以处罚,应给予何种方式的处罚(结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26 行政处罚法第 37 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北大2010 年研)请分析下列两种情况是否违反该规定:(1)某交警只身一人。上前
8、查问逆向行驶的司机,并作出行政处罚。(2)在“黑车”车主的主动招揽下,某城管执法人员独自一人着便衣,上车之后暗中录音并据以作出行政处罚。27 某县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非法人)予以罚款 300100 元的处罚并没收了相关药品。该私营药店业主李某表示不服。(电子科大 2011 年研)现问:(1)本案中李某可否向县卫生局提出召开行政听证会?(2)行政处罚法 对法定行政听证的种类有何规定?(3)假设本案引起行政诉讼,李某为原告还是以私营药店为原告?李某在本案中的身份是什么?(4)在本次行政诉讼中谁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在什么情况下需承担举证责任?(5)行政诉讼的种类有
9、那些?28 宣昌市妇幼保健院诉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法院在判决理由中写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的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告工商局对原告保健院所处罚款为 1 万元,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法关于“较大数额罚款 ”的规定,依法可以不适用听证程序。保健院诉称工商局未适用听证程序违反
10、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理由不能成立。(南开大学 2005 年研)应用行政法理论,针对本案判决理由,简析行政处罚听证规则。29 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要求解决。1996 年 2 月 8 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 3000 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此后 3 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起诉期过后,环保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996 年 7 月 10 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 5 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请回答下列问题:(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2)
11、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30 某市一公司是 1999 年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因其生产工序不合格,给周围环境造成较大污染。该市环保局成立了一个调查小组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后,拟对其作出罚款 7 万元并责令其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环保局于 2000 年 3 月 5 日告知该公司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3 月 7 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听证要求,3 月 14日环保局作出决定,于 3 月 18 日举行听证,并于 3 月 15 日通知该公司
12、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该调查小组组长主持,秘密进行。该公司人员未出席听证会,但委托一名律师代为参加。听证结束后,市环保局调查小组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包括,对该公司处以 5 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听证费用 300 元由该公司负责。请问: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中有哪些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31 A 市机器厂(甲) 家属楼与棉纺厂 (乙) 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乙厂的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该市环境监理站经调查检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 74 分贝,超过了该区的国家标准,即二类混合区的标准 5060 分贝。依此,该
13、市环保局向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但乙厂置之不理。因此,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理:(1)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5000 元;(2)追缴滞纳金 1500 元;(3)罚款 5000 元。问:(1)上述行政处理内容分别属于哪一类具体行政行为?(2)第一类行为的特点和种类有哪些?(3)第二类行为与第三种行为有哪些不同?(4)本案中市环保局对甲同时作出三种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5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强制性;
14、无偿性;法定性。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行政征购是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征调,主要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目的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单方面的对公民的动产和劳动力进行征集、调用的单方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补偿
15、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3)行政征购与行政征收的区别在于,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2 【正确答案】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2)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16、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3)二者的区别为: 性质不同,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是依职权的行政行为。针对的事项不同,行政裁决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目的不同,行政裁决的目的是解决纠纷;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3 【正确答案】 (1)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
17、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2)执行罚又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3)二者的区别为: 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执行罚是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惩戒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作为前提的,没有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目的上存在差异。行政处罚是对已经违反了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的制裁,目的是惩罚、教
18、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执行罚与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一样,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处以执行罚以后,相对方仍要继续或开始履行义务。【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4 【正确答案】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包括三层意思: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违
19、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5 【正确答案】 (1)执行罚,亦称强制金、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2)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3)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相似之处:都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
20、给付义务。但执行罚与罚款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的区别: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而罚款则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6 【正确答案】 (1)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2)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相
21、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3)二者的区别为: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7 【正确答案】 (1)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
22、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3)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在行政管理相对方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为其设定新的义务,直接影响相对方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制裁性法律责任。而行政强制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为前提,不添加新的义务,只是强制相对人履行原定的义务。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制裁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对“ 过去” 违反行为的惩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其着眼点
23、在于对“ 将来” 义务内容的实现。原则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类似,但二者有本质区别。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因而处罚一般是一次性的,除非另有理由,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施以两次以上的处罚,即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而执行罚则不同,执行罚的目的在于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如义务人受执行罚后仍不履行,可再施执行罚,直到履行义务为止。【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8 【正确答案】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
24、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两者的区别是:(1)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的,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履行特定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而是以相对人存在某种危害公共安全及其自身安全的危险性行为,或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强制,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以便使相对人的义务得到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相对人危害社会、危害其自身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及蔓延,或满足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使一定社会秩
25、序保持正常状态,并不必然以相对人具有作为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构成,往往是因为相对人违背了行政机关科以的作为义务,即没有主动履行行政主体科以或规定的义务,而由行政机关强迫其履行该项义务。而行政强制措施在较多情况下是因为相对人违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作出了行政法规范禁止的某种危险行为,由行政主体强行予以控制或消除,或相对人根本不存在法定的特定义务,但由于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而由行政主体临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4)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行政实体法规范作出,而行政强制措施则是依行政程序法规范作出。 【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9 【正确答案】 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
26、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需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行政规划的程序行政规划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行政规划目标的提出; 行政规划草案的协商;行政规划草案的公开; 行政规划草案的审批; 行政规划的公布和实施。(2)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包括以下两个方面:行政规划的法律依据首先依赖于立法的完善;行政规划的法律救济要借助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全。【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0 【正确答案】 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
27、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其形式有: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2)财产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织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其形式有: 罚款,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28、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没收,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3)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其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4)申诫罚,又称精神罚或者影响声誉罚,是行政机关向违法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的处罚形式。其形式有:警告,是行政主
29、体对较轻的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将对违法者的批评以书面形式公布于众,指出其违法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和告诫,以避免其再犯的处罚形式。【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1 【正确答案】 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形式:(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 1 日以上 15 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30、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 20 日。除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外,其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决定行政拘留的权力。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行为人,并且只有在使用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违法者时才适用。并且,对于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2)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 1 年至 3 年,必要时可延长 1 年。为了避免乱施处罚,必须严格限制劳动教养的适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 10 条明确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
31、象,第 11 条规定:“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第 12 条第 2 款规定:“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对主要事实不服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复查经复查事实确凿,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收容劳动教养。”(3)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者出境、限期出境这是指公安、边防、安全机关对违反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的强令其离开或者禁止进入中国国境的处罚形式。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国家安全法、边防检查条例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l0 条第 2 款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知识模块】 行政处
32、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2 【正确答案】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限制或者剥夺行政违法者某些特定行为能力和资格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形式:(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工商企业和工商个体户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的一种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不是直接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的财产权,而是责令违法者暂时停止其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按期履行了法定义务,仍可继续从事曾被停止的生产经营活动,无须重新申请领取有关许可证和执照。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恣意性,行政处罚法对责令停产停业规定了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这是限制或者剥夺违法
33、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形式。暂扣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暂时中止持证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违法行为后或者经过一定期限和一定努力,再发还证件,恢复其资格,允许其重新享有该权利和资格。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撤销相对人的凭证,终止其继续从事该凭证所允许活动的资格。行政处罚法对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吊销许可证,分别规定了听证程序,以确保慎重适用该处罚形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3 【正确答案】 “ 一事不再罚原则 ”是“过罚相当”原则在行政处罚阶段的具体体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24 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
34、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表明“一事不再罚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具体适用情况如下:(1)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 同一违法行为”所谓的“同一违法行为 ”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一次性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而不是数次或数个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每个违法行为都要受一次处罚,则不适用“不再罚” 原则。同时,它还必须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并非不同性质的,如尽管是一个违法行为,但同时违反了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也不适用这一原则。当然,这里的违法可以是只违反了一种行政法规范,也可以同时违反了几种行政法规范内的行为,这属于行政法规范的竞合问题,对这种同性质的法规竞合问题的解决则仍
35、然适用这一规则,即一个行政机关按这种规定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也不得依据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再次予以罚款。(2)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再次给予处罚的形式只限于“罚款”如果需要给予其他形式的如没收、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则仍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形式,因而,这不同于纯粹的“一事不得再罚” 原则,后者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多次处罚,不仅不得给予再次罚款,也不得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确立这一原则,而是将其限定在罚款这一形式上,只针对罚款的适用才适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各个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不同的,如果由一个行政机关处罚后,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能再处罚,就会侵犯另一行政机关的职权。【知识模块
36、】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4 【正确答案】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行政强制执行是针对不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者由行政行为确立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该义务,以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执行权能。只有在构成了义务不履行的条件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可以实施时,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对于不构成义务不履行的,如对未到限定期限的义务,就不能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37、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对于紧急的、应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都由行政机关负责,而对于经过一段时间不会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行政强制执行,出于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则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无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谁,其目的都是实现法律规范直接规定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义务的履行。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合法,就应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如不合法,则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行政强制执行可以针对一切阻碍行政行为执行的对象,以及应执行的一切
38、对象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内在的侵益性决定了其具体实施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形式实施,不得任意创新或者更改。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但是,其具体实施方式,包括裁执分离模式等,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等作出具体安排。行政强制执行一般不宜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范规定,在履行了催告等法定程序,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对相对人作出的、保障行政行为得以执行的特别措施。传统行政法学认为,对于义务主体行政相对人来说,只有一个选择,即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可能出现免除或者变更义务的情况。对于行政权力行使者来说,行使行政权力既是权利又
39、是义务,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或者自由处置。因此,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但如果出现法定情形,行政主体可决定执行中止或者执行终结。【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5 【正确答案】 行政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1)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依法设定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由法律设定。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a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必须合法,无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和组织均不得实施行政强制。b行政强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便不能强制。c行政强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d行政强制权的
40、授予和委托均需要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2)行政强制适当的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要求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两个层面都必须对手段和目的进行衡量,准确地把握行政管理目的,充分了解实现该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以及既有的手段,在确保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基础上,尽量做到选择非强制手段,选择较轻的强制手段,所选择的行政强制手段与所要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需求程度相当。(3)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 6 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该条确立了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亦是对前述行政强制适当原则的具体诠释,强调应当致力于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他们对行
41、政活动的抵触情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在经合理的时间、采取适当的方法进行说服教育仍达不到行政管理目标的情况下,则须依法实施强制。行政强制尤其是行政强制执行应该在穷尽教育手段(催告等)仍然不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4)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第 7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该条规定确立了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不是从“方式手段选择” 角度来评价行政强制的,而是从目的和价值取向的角度来阐述其核心内容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这也是行政强制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以及权利保障和救济原则
42、的内在要求。(5)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从被强制人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是典型的侵益性行政行为之一,这种属性决定了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更多的监督制约。所以,在行政强制的相关法规范中,全面而深入地贯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此外,值得关注的其他原则还包括:及时准确、手段正当的原则;强制标的有限的原则;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强制的原则。【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6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为处罚法定原则,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下述内容:处罚设定权法定; 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43、。对于法定应予处罚的行为,必须对之科以法定种类和内容的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还必须程序合法。因此,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且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该行政处罚无效是正确的。【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7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1)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2)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虽然有发布命令的余暇,但若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主体不必以相对人
44、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者制度。(3)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直接强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直接强制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时强制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两者没有必然联系。【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18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可
45、见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题目中,政府发布的拆迁通告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但其内容拘束的是街道两旁的 100户特定的居民,因此,市政府作出通告的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知识模块】 具体行政行为19 【正确答案】 (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2)特征强制性。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力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无偿性。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
46、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任何报酬。法定性。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它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3)作用 行政征收有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具有管理经济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行政征收属于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公平负担,协调各种利益团体和各阶层的利益。行政征收是国家实现其管理职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要的保障。【知识模块】 行政处理
47、(二)依职权行政行为20 【正确答案】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由此可见,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是政府藉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我国,除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主体之外,其他任何组织都不能成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规定的是“ 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因而集中行
48、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组织。(2)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在我国,哪一类、哪一级行政机关行使哪一些职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到法定职能的重新调整和配置,必然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制。否则,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无从取得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 16 条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律途径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此处的“ 决定”就是一种法律程序。一个行政机关只有通过有权机关的“ 决定”,才有可能取得相
49、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而实现行政处罚权的集中。(3)只能是相对集中,而非绝对集中相对,与绝对相对,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有限的。正确理解“相对集中” 的内涵,务必要搞清什么是当前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 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因为主管部门太多,或者是人手少,或者是无经济效益,或者是认为“这是小问题” ,而不愿管、不想管。譬如在人行道上支棚搭架摆摊设点经营,这样一件“小事” ,就涉及到众多的行政管理部门,占道了市政、公安交警应该管,乱搭乱建了规划部门应该管,垃圾乱扔了市容卫生部门应该管,无照经营工商部门应该管不一而足。最后的结果是大家都应该管,大家都不去管。而将解决这类问题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去处理,显然是可行的、必要的。同时,这种集中也以“相对” 为前提,不是绝对的、全部的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包揽全部行政处罚职能,不仅没有理论依据,实践上也行不通。(4)集中的只是行政处罚权根据行政法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