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8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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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8 及答案与解析1 简述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中央党校 2004 年研)2 简述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中央财大 2003 年研)3 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北大 2006 年研)4 如何确定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武大 2007 年研)5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调解纠纷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电子科大 2011 年研)6 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北大 2004 年研)7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进行审查。” 请谈谈对法条的理解。(北大 2009 年研)8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北大2007 年研)(1)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撤销“ 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2)试列举“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为什么构成 “滥用职权”。9 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及其立法特点?(北大 2012 年研)10 某县食品卫生检验所为加强对本县餐饮行业的管理,保护本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发出公告,要求辖区内的所有饭馆保持卫生,不允许出现苍蝇、老鼠等有害动物,否则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 41 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告发出后,食品卫生检验所的

3、工作人员对各个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王某经营的乐府餐厅时,工作人员发现该店的操作人员均未戴帽子,且餐厅内有苍蝇,备用餐具中有的有油腻。该县食品卫生检验局遂对王某作出了罚款 2000 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以处罚过重、适用法律不当,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问:法院应否受理该案?11 位于大王乡的多金属硫铁矿区是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大型硫铁矿基地。2003 年5 月,百乐公司向法定发证机关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该矿区采矿许可证。2003年 11 月 1 日,菜市国土资源局以解决遗留问题为由向另一家企业强力公司颁发了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2004 年 1 月,省国土资源厅答复百乐公司,该矿区已设

4、置矿权,不受理你公司的申请。请问百乐公司有哪些救济途径? 12 甲与乙就承包的责任田的边界问题产生争执,甲将乙种植于争议地段的玉米抢摘走。两人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就甲乙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认为争议地段的承包权归乙,甲须于 10 日以内将所抢玉米返还,甲对乡人民政府这一裁决不服。请问:(1)甲能否就与乙的争议先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2)如果甲欲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一并审理甲乙之间的民事争议?13 某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甲与乙。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甲与乙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于是

5、,市环保局作出一项决定,甲交纳超标排污费 1 万元,乙交纳超标排污费 1 万元,并责令甲与乙赔偿农民损失 5 万元,每人一半。甲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作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并认为甲厂处于河流的下游,自己只对农民的损失有轻微的致害行为,所以不应当与乙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 5 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作出确定。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2)甲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甲的律师,甲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14 某商场发生火灾,损失严重,公安机关

6、经初步侦察,刘某被确定为嫌疑犯,并且有证人黄某看见刘某纵火过程。因此,公安机关对刘某予以拘留,经调查,黄某作了伪证,火灾并非刘某造成,于是公安机关释放了刘某。刘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公安机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要求逮捕黄某。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2)行政法上的拘留与刑事诉讼法上的拘留有什么不同?(3)刘某的权利如何得到救济?15 白某与黄某系同村农民,一日两人发生争执,白某趁黄某不备冲其腰间踢了一脚,黄某被送往医院后经诊断认定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后果。乡派出所对此事调查后对白某作出罚款 100 元的行政处罚。白某不服,委托其儿子向市公安局

7、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以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为由不予受理。此后,由于过了复议期限,白某不能再就此事提起行政复议。白某不服,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中财 2006 年研)问题:(1)本案属于治安行政案件。白某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2)白某委托其儿子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 市公安局拒绝受理是否合法? 为什么?(3)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决定如何认定? 如果白某对市公安局不予受理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该作出何种类型的判决?16 2008 年 6 月 5 日,村民甲因被村民乙辱骂,于是殴打乙,致乙胸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为轻微伤。镇公安派出所据此对甲罚款

8、 800 元。(中财 2009 年研)请根据给定情节,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甲不服罚款处罚,未经复议程序,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为什么?(2)如果甲就镇派出所的罚款决定先行向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而县公安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甲向人民法院起诉县公安局不作为,法院应当如何裁判?(3)如果甲就镇派出所的罚款决定向县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后。县公安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甲不服该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处罚行为超越了职权。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县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17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 94 级学

9、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案情:1994 年 9 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的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 年 2 月 28 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临考老师发现。临考老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 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 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其变更学籍的通知,也未

10、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 年 3 月,原告田永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年至 1996 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9 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老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 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

11、班第九名。但 1998 年 6 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填报毕业派遣的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虽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学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田永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

12、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了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他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北大 2001 年研)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为什么?(2)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3)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 为什么?18 原告:路世伟,甘肃省靖远县新潮服装商场负责人被告: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政府案情:1

13、996 年,甘肃省靖远县刺绣厂(集体企业)因亏损申请破产,靖远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其破产还债,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刺绣厂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 44 万元。法院于 10 月 9 日裁定,原则认可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决定交审计部门审计后执行。11月 6 日,清算组决定将刺绣厂厂区拍卖,拍卖底价定为 40 万元,几天后又改变决定,将之协议出售给原告服装行,协议价为 36 万元。11 月 18 日,清算组向被告县政府请示,被告以政发 134 号文批复同意。1998 年 10 月 27 日,被告县政府又以土建字 12 号文将厂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14、让给原告使用 50 年,原告与被告所属的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申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到 1999 年 9 月 6 日,在原告于所购旧厂厂址上建造的新厂即将开业之际,被告靖远县政府却发出 172 号文,撤销自己于 1997 年所发的 134 号文,收回已出售给原告的刺绣厂厂区,退还原告购买厂区款 36 万元,并给原告适当补偿,将刺绣厂厂区重新向社会公开拍卖。原告对被告 172 号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大 2003 年研)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本案如为法院受理,其管辖如何确定?(3)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4)本案如为法院

15、受理法院应怎样判决?19 王明和李虎是邻居。王明住房的南墙与李虎住房的北墙前后相距 6 米。李虎为了搞家庭副业,在自己住房的北面修建了 2 间鸡舍。因鸡舍影响了王明自己及其家人的生活,于是王明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处理李虎的违章建筑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乡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认为王明与李虎之间的纠纷是一般的邻里纠纷,政府不宜干涉,动员王明与李虎协商解决。事后,二人协商未成,又多次找乡政府请求处理,均遭拒绝。王明遂以乡人民政府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接到王明的起诉后,认为司法不能干涉行政,乡人民政府的态度是工作方式、方法问题,于是裁定不予受理,同时建议王明通过申诉途径,要

16、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乡人民政府出面处理。(东财 2007 年研)请问:(1)县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 理由何在?(2)乡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3)该案应如何处理 ?20 某市政府正筹建本市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作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 100 元,违者则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被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问:(1)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

17、得到救济? 依据是什么?21 我国西北地区某市政府为开发西部,经过详细考察、研究,发出一项倡议,其内容如下:在未来 10 年,梨枣在国内外市场上将供不应求,所以种植梨枣是一种既能促进环保又能快速致富的好产业,市政府将继续提供有关方面的技术与信息。该市居民董某,看到了该则消息后,便着手种植梨枣。前两年梨枣旺销,谁知第三年梨枣滞销。此时正是董某的梨枣产果期,董某血本无归。于是董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政府发布虚假信息,致使其血本无归,要求市政府赔偿其损失。问:(1)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该案? 为什么?(2)市政府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有什么特点?(3)从学理上讲,董某得到救济的理由是

18、什么? 救济的形式有哪些?22 A 获得了 5 年期限的狩猎许可证,3 年后颁发此证的 S 县政府因为环境保护的原因撤销此许可证,A 不服,故向 S 县所属的 D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大 2005 年研)问:(1)S 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2)D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行政诉讼?为什么?23 珠海市 B 区望海奶粉厂,被处于 A 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员组成的负责 B 区卫生检查的食品卫生检查队,现场查出 5 吨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奶粉。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 1 万元,市卫生局听取卫生检查队汇报后,又对望海奶粉厂作出责令停业 1、个月的处罚决定。望海

19、奶粉厂要求举行听证会,市卫生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奶粉厂要求举行听证的要求被驳回。望海奶粉厂不服,便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 B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东财2005 年研)请问:(1)B 区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案?为什么?(2)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此案应当作出怎样判决? 为什么?24 王某认为 A 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侵犯自己权益,多次到县政府上访。县政府认为王扰乱公务,口头对其宣告拘留 3 天的行政处罚(无处罚决定书)。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大 2004 年研)(1)A 县政府行为是否合法? 为什么?(2)王欲诉讼。可向哪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25 某

20、市甲区个体工商户陈某雇车运载着自该市乙区购得的日本产新闻纸 38 箱,途经丁区时,被丁区公安分局连人带车一起扣押。陈某及司机李某被带至丁区公安分局至晚上 10 时才释放。7 天后,丁区公安分局以陈某等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新闻纸为由,根据我国海关法对其作出了罚款 7 万元、没收新闻纸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车辆放行。现陈某等人决定起诉丁区公安分局。(武大 2005 年研)问:(1)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陈某等人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2)陈某等人应向哪里的人民法院起诉?26 2009 年 7 月 10 日,某县公安局以赵某殴打他人(李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为由,作出给予

21、赵某治安拘留 5 日的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赵某不服该裁决,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 2009 年 8 月 10 日作出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原裁决。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问:(1)哪个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为什么?(2)李某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什么?27 厦门市王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 2 万元,拘留 10 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王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

22、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5 万元,并决定对王某处以 15 日的拘留。问:(1)王某仍然不服。王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为什么?(3)王某可不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王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28 某县政府为筹建人民广场,决定拆迁规划中所确定的 38 户住宅,并成立了广场拆迁办公室。由于以宋某为首的该 38 户居民对拆迁决定不服,并未按县政府所确定的日期迁出,于是县政府强制拆迁了以宋某为

23、首的 8 户居民(宋某等人都是法院职工)的住房。宋某等人不服,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拆迁决定,并赔偿宋某等人的损失。问:(1)本案中谁是被告 ?为什么?(2)该县人民法院应不应该受理该案? 为什么?(3)如果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那么该案应如何处理?(4)假如本案中, 38 户居民中有 10 户居民属于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的住宅那么本案最后应如何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该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8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区

24、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一原则的要求是:(1)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

25、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概述2 【正确答案】 (1)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主体特征。特定的行政主体如果行使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职权或者其他行政主体的职权,应本着如下精神处理:如果行政主体系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则不论其行使的职权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当事人不服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主体系法

26、律、法规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则应看其所处理的事项是否与所授权力有关,有关的应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则不能视为具体行政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这是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内容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排除以下两种不可诉的行为:排除了民事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国家行政职权无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排除了个人行为。个人行为是相对于职务行为而言的。个人行为责任自负;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机关承担,至少应首先由机关承担。(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一种权力的行使,都或多或少地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一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但只有

27、在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实际影响时才具有可诉性。根据这一特征,可诉性范围可以排除以下几种行为:起诉时机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行为; 重复处置行为; 其他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司法审查可能性,包括法律上的可能性和事实上的可能性。法律上的可能性,即法律有无明确排除或者禁止司法审查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对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的四项排除。事实上的可能性,是指法律上未提供实质上与行政诉讼互斥的救济途径。(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如果某一行政行为具有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但司法审查对解决相关争议并无意义,则认为该

28、行政行为缺少司法审查的必要性。但如果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则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 【正确答案】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类案件有: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专利纠纷裁决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包括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对复议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和对海关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29、,其特点与其他种类案件不同,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这样规定主要是从案件重大复杂角度出发的。同时也考虑到这些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有一定的困难。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比较复杂,其涉及的方面和范围比较大,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形成案件后对人民法院审理的难度较大。(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主要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

30、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4 【正确答案】 行政诉讼法第 18 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人最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就是原告被羁押的所在区域。这是一种选择管辖,管辖权取决于起诉人的选择。这种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是从方便原告进行诉讼出发,由于原

31、告在起诉时,已被行政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其诉讼行为相应地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有利于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2)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 9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

32、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的管辖5 【正确答案】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条第 2 款将调解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6 【正确答案】 这句话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两部法律对于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

33、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以上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原则性规定,该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以起诉或复议。 (2)两部法律都为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复议法第 6 条第 11 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两条

34、规定,对于扩展行政诉讼或复议的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而不是限于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事项。(3)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已经突破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界限。行政复议法第 6条规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受侵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并未将可诉行政行为侵害的权益局限于财产权和人身权。总之,认为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时,才可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说法是不正确的。【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7 【正确答案】 (1)题目中的法条是行政诉讼法第 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为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2)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

35、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原则的要求是: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之所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

36、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这里一般认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3)对于该原则的评价确立了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利于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防止司法机关越俎代庖,适得其反。同时,严格的合法性原则不能够全面的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有必要对行政主体合法但是明显不合理的行为进行适度的审查。因而建议,以“合法性审查“ 为原则,适度引入“合理性审查”。【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 【正确答案】 (1)法

37、律规定法院可以撤销“ 滥用职权” 的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行政法上的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权限范围内,但行政机关不合目的或不正当的行使其职权的情形。滥用职权的行为尽管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但是,由于其不符合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因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不仅只是一种不合理的行为。法院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撤销主要是基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欠缺,而非合理性欠缺。从法律文本解读, 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第 (二)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

38、法律、法规错误的;c 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法律将滥用职权与其他五项违法情形列在一起,可以推知立法者是将“ 滥用职权“行为列为违法行为的。总之,法院对“ 滥用职权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基于其违法性,而不是不合理性,因而不能推定法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2)判断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滥用职权,必须深究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意图,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或条件。“滥用职权” 的主要表现:违背法律的特定目的。不同的法律一般会有特定的目的,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的特定目的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应当算作滥用职权。比如,某政府将救灾款用于扶贫,尽管不是为了个人利益,但因为其违背了法

39、律的特定目的,所以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专断,不考虑相关因素。行政机关面临的执法事实是复杂的,因而任何一个行政行为都应当是建立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而不能独断专行。专断意味着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没有进行适当的考量,其决定很有可能侵害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公益的侵害,因而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是指行政机关的言行不具有稳定性,经常发生变化,使得行政相对人难以适从。法律的安定性和稳定性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本身应当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反复无常也会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侵害,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会导致相对人无法合理的安排自身的活动,对于相对人的生活和生产

40、造成不利的影响。综上,反复无常也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对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处于报复的目的,对相对人进行人身迫害,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惩罚措施,比如,在执行任务时,用电棍击打相对人的。职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职权设定目的,并以此为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相对人,显然是违背法律设定的目的的,应当认为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以权谋私,为本单位或者个人利益服务。行政机关存在的价值即在于通过行使职权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法律才赋予行政机关各项职权。因而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得为本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工作人员的利益服务,否则就是滥用职权。【知

41、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9 【正确答案】 (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决定着人民法院所能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2)行政诉讼法 中的基本规定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 2 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法律对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规定,原则上只要是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

42、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除了行政诉讼法的原则性概括,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还明确列举了几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a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b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c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d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e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f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h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

43、身权、财产权的。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和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 条第 2 款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a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b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c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d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e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f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g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h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i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及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诉讼法

44、司法解释采用排除列举的方式从总体上设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正面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 1 条第 1 款,从正面规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的排除。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 1 条第 2 款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出了具体排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a行政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的行为;b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5、c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e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f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特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采用的是折中式的立法模式。折中式,又称结合式、混合式,是法律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取并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规定模式。我国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先采用概括的方式,确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然后,又正面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最后用排除的方法规定了几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总体概括、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这三种方式并用,因而我国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是折中式的

46、。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总体概括的原则是具体行政行为。正面列举也是列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行为之所以被排除也是因为它们不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总体而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比较狭窄。通过总体概括、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之后,我国行政诉讼的实际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等都被排除在外,而这些行政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或公务员具有非常大的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为进一步扩展受案范围留下了空间。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2 条做了原则性概括,凡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可以纳入到行政诉讼中。行

47、政诉讼法第 12 条有一个兜底条款。这些都为进一步扩展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空间。应当指出的是,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目前行政诉讼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的立法模式问题越来越突出。抽象行政行为和非典型行政行为无法接受司法救济,因而学者普遍主张改变目前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现状,不断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0 【正确答案】 法院不应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只能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则上不能涉及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我国食品卫生法第 41 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 5000

48、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原告王某违法事实清楚,被告也拥有相应的职权。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也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幅度内,至于具体处罚多少,那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法院不应予以干涉。因此,应该维持食品卫生检疫所的处罚决定。【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概述11 【正确答案】 百乐公司可以就省国土资源厅的拒绝发证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就市国土资源局向强力公司的发证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 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49、讼。另据第 37 条的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概述12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甲应遵循先行政后民事的原则,先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以政府对土地边界的确权是否合法这一行政争议的解决为前提。(2)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 61 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知识模块】 行政诉讼概述13 【正确答案】 (1)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该案。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案中,甲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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