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概述练习试卷 4(无答案)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以下关于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权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B)债具有相对性(C)债权是支配权(D)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物2 债权是( ) 。(A)绝对权(B)支配权(C)对世权(D)对人权3 甲、乙二厂与丙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供给 0 号或 10 号柴油 1000 吨,在柴油运到后,甲厂和乙厂按 4:6 的比例向丙公司付款。该合同之债是( )。(A)单一之债(B)简单之债(C)选择之债(D)连带之债
2、4 甲与乙因买卖一幅国画而发生的债是( )。(A)连带之债(B)不当得利之债(C)特定物之债(D)种类物之债5 甲与乙签订一买卖合同,乙应一次性支付货款 100 万元。后由于乙暂时无法全部支付货款,甲乙经协商同意乙分期支付货款。甲乙的行为属于( )。(A)债权转让(B)债的主体变更(C)债的内容变更(D)并存的债务承担6 债权转让是指( ) 。(A)债的内容变更(B)债权人变更(C)债务人变更(D)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变更7 下列债权转让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以遗嘱方式将债权转让给继承人乙(B)某钢铁厂宣告破产后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C)某演出公司将与演员张某所签演出合同中的债权转让
3、给另一公司(D)李某将其扶养请求权转让给好友赵某8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此债权转让( ) 。(A)全部无效(B)可由债务人撤销(C)对债务人不生效力(D)部分无效9 债权全部转让的效力是( )。(A)原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B)债权受让人既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也承担原债权人的义务(C)债务人只能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D)债务人不得对债权受让人行使其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10 解除作为债的消灭方式,适用于( )。(A)合同之债(B)侵权行为之债(C)不当得利之债(D)无因管理之债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
4、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1 债权不同于物权,债权属于( )。(A)相对权(B)请求权(C)对世权(D)对人权12 下列民事法律关系中,属于债的关系的是( )。(A)甲拥有一辆汽车(B)甲获得了某一新技术的专利(C)甲被乙打伤后,甲要求乙赔偿(D)甲同意把书借给乙13 以下关于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债具有相对性(B)债权是请求权(C)债的客体是给付(D)债的当事人特定14 作为债的客体的给付应具备的条件是( )。(A)合法(B)确定(C)特定(D)可能15 债的关系可以因( ) 而发生。(A)
5、合同(B)侵权行为(C)不当得利(D)无因管理16 甲乙二人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乙购买丙收藏的唐寅的书法作品或董其昌的印鉴,甲乙按照 3:7 的比例向丙支付价款。此债的关系属于( )。(A)特定物之债(B)单一之债(C)连带之债(D)选择之债17 以下债务中,属于连带债务的是( )。(A)合伙人对个人合伙债务的承担(B)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保证债务(C)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D)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所承担的责任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8 简述抵销的概念和种类。19 简述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条件。20 简述提存的
6、概念和原因。辨析题第 58 小题,8 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1 甲与乙系好朋友。甲因出国,将其贵重家具,包括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存放在乙家中。数月后,乙突然暴病死亡。其子女丙和丁从外地赶来,整理乙的遗产。因乙的配偶已经死亡,因此乙的遗产全部由丙和丁继承。由于丙、丁均在外地工作,并不知道其父家中的字画、金银首饰、电脑属于甲的财产,因此也将它们作为遗产进行了分配,其中字画分给了丙,金银首饰、电脑分给了丁。一年后,甲听说乙死亡,遂分别给丙和丁写信,称字画、金银首饰、电脑为自己的财产,并出示了甲将财产交给乙保管时签订的保管合同,要求丙和丁返还。丙和丁拒绝
7、返还,甲称丙和丁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部返还。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2 民法通则第 84 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3 民法通则第 92 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4 民法通则第 93 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5 合同法第 79 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26 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