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刑法学练习试卷6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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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练习试卷 6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对于中止犯,( ) 。(A)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B)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处罚(D)没有造成损害的,可以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区别的关键在于( )。(A)犯罪是否进入实行阶段(B)犯罪是否达到预期目的(C)犯罪停止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D)犯罪是否

2、停止在实行行为完毕之后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3 甲故意毁坏乙的财产,乙便盗窃甲数额较大的财物,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对自己的行为属于( )。(A)事实上的认识错误(B)法律上的认识错误(C)手段上的认识错误(D)刑法上的认识错误4 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有( )。(A)故意(B)过失(C)目的(D)动机5 甲 15 周岁,其对下列行为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A)决水(B)走私毒品(C)放火(D)强奸6 李某驾车行驶,见前路

3、狭窄,只有一个人行走,认为凭自己的技术不会撞倒行人,便继续行驶,结果撞倒了行人,致使其死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D)李某的主观心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7 下列有关犯罪的直接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B)任何犯罪的直接客体都是各不相同的(C)可以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D)有些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相同的8 犯罪构成( ) 。(A)是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B)是某种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C)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D)是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的9 下列有关犯罪的

4、一般客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也称共同客体(B)也称同类客体(C)是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体(D)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0 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 )。(A)危害行为(B)危害结果(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D)物质性危害结果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1 简述法律上的认识错误。12 简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3 简述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的区别。14 简述犯罪主观方面的两种罪过形式。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5、。15 刑法第 15 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试分析本法条的规定。16 刑法第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试分析本法条的规定。17 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试分

6、析这两条规定的内容。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8 被告人杨某酒后驾车,将在路旁正常行走的李某撞成重伤并昏迷。杨某见左右无人,便将李某拖至路边沟中,用树枝将李某掩盖,致使李某因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问题: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并说明理由。19 被告人孙某于某日午后与同班工人一起喝了两瓶白酒。酒后,孙某又去朋友赵某家,又与赵某一起喝了八两白酒。在喝酒过程中,孙某和赵某因琐事引起争吵,孙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赵某胸部猛刺一刀,致使赵某当场死亡,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问题:孙某应否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0 被告人王某在水库非法打鱼时,其渔网被派出

7、所民警江某没收,王某便怀恨在心,图谋报复江某。在得知江某新买了一台电视机后,便预谋将江某家的电视机烧坏。一日晚上,王某携带电工工具,窜到江某家附近,爬上连通江某等十几户住宅电线的电线杆上,将附近的 430 伏高压线接入到民用线,致使江某的电视机被烧坏,其他多户居民的电灯,电饭锅等电器被烧坏。问题:王某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客体与行为对象是什么?21 被告人张某在上班时,把油罐车内的汽油往储油罐内输入。但是,在输油过程中,张某却擅离职守,致使储油罐被装满后汽油外溢,使库区地面漂流着大量汽油,而且空气中也充满了可燃气体,后因遇火星,致使库区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问题:本案应

8、如何处理?22 被告人王某租用本市郊区房屋,准备筹建家具厂。被告人的北邻是某家具厂,该厂在其车间墙外安装了排气扇,向被告人院内排放味道难闻的气体。为此,被告人多次找对方交涉,但对方都不予理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某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手持铁锤将家具厂外墙的排气扇砸坏,家具厂厂长闻讯后手持木棍从排气扇间隙中捅了王某几下,被告人被捅后,跑回办公室取出一支单管猎枪,边走边向排气扇开了 4 枪。其中一发子弹从排气扇间隙中穿过,击伤了正在车间工作的工人江某等 3 人。被告人得知开枪打伤人后,便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属重伤,其余两人是轻伤。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怎样的 ?23

9、 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上山用自制的火药枪打猎。在返回途中,被告人李某右手携枪回到村中,在与邻居王某搭话时,李某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王某的头部,由于被告人李某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击中王某头部,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李某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问题:李某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24 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解放” 牌汽车,在以每小时 50 公里的速度穿过居民区时,发现前方停放着一辆小轿车,在小轿车前有一个小孩在玩耍。但是,由于急于回营区卸货,李某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制动准备,也没有鸣笛警告。这时,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虽然立即踩了刹车,但已为时太晚,小孩被撞身亡。

10、问题:李某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25 被告人汪某于一雨夜驾驶“解放” 牌汽车回车库 ,汪某关灭车上的大灯,开着车上的小灯照明,将汽车驶进车库院内,准备倒车时,汽车右前轮将睡在塑料布下的张某当场压死。在准备倒车时,被告人汪某未发现地上有睡觉的人。问题:被告人汪某是否构成犯罪?刑法学练习试卷 6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1-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参见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的规定。【知识模块】 刑法学2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选项 A 是区分犯

11、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知识模块】 刑法学多项选择题第 21-2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3 【正确答案】 B,D【试题解析】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甲毁坏乙的财产,乙便盗窃甲数额较大的财物,乙构成盗窃罪。但是,乙认为自己的盗窃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实际上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因此,乙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属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也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知识模块】 刑法学4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犯罪的主观要件

12、可以分为选择要件和必要要件,必要要件仅指故意和过失,选择要件是指目的和动机。【知识模块】 刑法学5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对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甲 15 周岁,其应对放火罪和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6 【正确答案】 C,D【试题解析】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李某驾车行驶,见前路狭窄,只有一个人行走,他已经预见到自己继续开车的

13、行为可能会撞倒行人,但是,他认为凭自己的技术不会撞倒行人,这是一种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李某继续行驶,结果撞倒了行人,致其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主观上的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知识模块】 刑法学7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犯罪的直接客体可能是相同的。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都是他人的生命。【知识模块】 刑法学8 【正确答案】 A,B,C,D【试题解析】 选项 A,B 是犯罪构成的概念,选项 C,D 是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知识模块】 刑法学9 【正确答案】 A,C,D【试题解析】 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称为分类客体。【

14、知识模块】 刑法学10 【正确答案】 A,B,C【试题解析】 A,B,C 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可以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因此,并非所有犯罪都造成了物质性危害结果。【知识模块】 刑法学简答题第 26-2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1 【正确答案】 所谓“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刑法判定 ,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这种认识错误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2)行为人认

15、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应受处罚的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行为人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知识模块】 刑法学12 【正确答案】 所谓“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真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因此,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尤其是对表明犯罪客观要件方面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可能对其刑事责任发生一定的影响。通常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1)行为人对目标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行为

16、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有错误 ,但是,对犯罪客体的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如果所谓结果没有发生,则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处理。【知识模块】 刑法学13 【正

17、确答案】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意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并且都预见到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然而,两者存在着原则性的区别:(1)在意识方面,间接故意仅仅认识了与犯罪有关的事实,而对那些确实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没有认识或者不予关心。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的基本事实都有认识,而且对其他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事实和条件也有一定程度的认识。这些事实和条件,一般包括行为人自己具有的熟练技术,一定的预防措施和某种有利的客观条件。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事实和条件是确实能够防止犯罪发生的,然而,由于行为人对这些事

18、实和条件在当时所能起的作用估计得太高,才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2)在意志方面,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除了具有“不希望” 的一面以外,同时还存在着“如果发生也不违背自己的意愿” 这一面。这种 “发生与不发生都行”的心理,表现了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根本的否定态度。【知识模块】 刑法学14 【正确答案】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第14 条和第 15 条规定了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1)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

19、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没有法定的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谈不上犯罪过失的存在。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20、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知识模块】 刑法学法条分析题第 2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5 【正确答案】 这是我国刑法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意识因素上表现为应当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都是持否定的态度,即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行为人意识程度的不同,犯罪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

21、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在主观上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知识模块】 刑法学16 【正确答案】 这是我国刑法有关故意犯罪的规定。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在意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根据意识和意志两个方面的不同情况,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

22、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知识模块】 刑法学17 【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 30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那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单位还不能成为所有犯罪的主体。第二,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既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

23、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影响单位犯罪的成立。第三,单位犯罪的目的是为该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根据刑法第 31 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如果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即规定单罚的,依照其规定。【知识模块】 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 30 小题,15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18 【正确答案】 杨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杨某酒后驾车,将正常行走的李某撞成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在交通肇事后

24、负有对受害人积极救助的义务,其不但不对李某进行救助,反而将李某隐藏,从而使李某丧失了应得到救助的机会而死亡。杨某对李某的死亡在主观上持的是放任的态度,其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对杨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实行数罪并罚。【知识模块】 刑法学19 【正确答案】 孙某应对自己的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 18 条第 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的醉酒人犯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生理性醉酒。这是因为醉酒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主观上也存在罪过,因此,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性醉酒(一般急性酒精中毒)或慢性酒癖(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症精神障碍,不属于

25、精神病,更不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有一种病理性酒精中毒,则属于精神病。如果这种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同时符合心理学的标准,则应视为无责任能力的人,不负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刑法学20 【正确答案】 王某的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其行为对象是江某家的电视机。(1)王某在主观上是想毁坏张某家的电视机,但他身为电工,完全知道其行为的实施不仅会造成毁坏电视机的后果,也可能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所以,王某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他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是一种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2)王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多户居民财产的损害,或者

26、已经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而不只是江某一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王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应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量刑。【知识模块】 刑法学21 【正确答案】 张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同时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但是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不作为在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这种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如果拒绝抚养,

27、就是不作为;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出纳员有按规定保管好现金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如汽车司机撞伤了人,他就有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的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但是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则不能构成犯罪的不作为。比如,仓库保管员被罪犯捆起来,以致公共财产被抢走,就能认为该保管员构成不作为犯罪。(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被告人张某系一油库工人,他在职务上有义务保证输油过程的安全,并且有能力防止危险事故的发生,但事实上,正是由于他的玩忽职守,才造成汽油外溢,引发了严重的

28、火灾。张某的行为正是违反了其应当作为的义务,是应当为而不为,是不作为。【知识模块】 刑法学22 【正确答案】 本案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开枪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却依旧开枪,说明他对危害后果所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其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有以下特征:(1)在认识因素上,认识到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在意志因素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没有明确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任凭其发生。【知识模块】 刑法学23 【正确答

29、案】 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自制火药枪,并且枪的性能较差,又无保险装置,在使用自制火药枪的过程中,被告人应当预见到枪口对着他人的头部,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火药枪走火,击中他人头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4 【正确答案】 被告人李某驾驶载货汽车穿过居民区时,发现前方左侧 100 米处,有一个小孩在停放的一辆小轿车前玩耍,这时,李某就应遵守这样一种注意义务,即为了防止危险发生,应不断地注意该儿童的行动,并降低车速,以保证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停车的状态,同时还要鸣笛。但是,李某急于

30、回营区卸货,既未降低车速,也未鸣笛提醒儿童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对危险估计不足,轻信位于马路左侧的儿童不会突然横穿马路。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的死亡,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其主观罪过形式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成立交通肇事罪。【知识模块】 刑法学25 【正确答案】 被告人汪某驾驶汽车准备倒车时将被害人张某当场压死,其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汪某不可能预见到有人冒雨睡在车库院内的地上。因此,对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汪某在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属于意外事件。因此

31、,被告人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种情况在我国刑法理论上称为意外事件。意外事件的特点有:(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依靠当时的全部智力和体力,也无法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原因,正式基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才说明了为人意志的不自由,因此,不应当受到非难与谴责。在本案中:(1)汪某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张某的死亡;(2)汪某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无过错,即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张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对于汪某而言,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本案被告人汪某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事件。【知识模块】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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