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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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4 及答案与解析1 2004 年 4 月 5 日,某银行根据 A 公司的申请和其提供的 “联营合同书”,与 A 公司签订了“银行承兑协议 ”并签发了一张 150 万元的本票。该本票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并且在本票“交易合同号码” 栏中均未填写。 A 公司收到本票后,在“出票日期”栏中填写“2004 年 5 月 7 日”,并将之交付给联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 B公司,B 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写于“收款人”栏中。B 公司持本票向银行提请付款,银行以该本票无效为由而予以拒付。为此 B 公司将银行诉至法院。请回答下列几个问题:(1)该本票是否有效 ?为什么?(2)如果本票有效。

2、最后付款期限是多少天?(3)若 B 公司将该本票转让与 C 公司,C 公司可否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2 破产犯罪的种类有哪些?3 试评价我国有关破产犯罪的立法概况。4 破产犯罪的特征。5 简述票据行为的特点。6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7 试述票据行为的无因性。8 简述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9 试述出票的效力。10 简述本票出票的效力。11 试析支票与汇票的异同。12 试述支票出票的效力。13 试述保险的特征。14 试述保险的构成要件。15 试述保险的种类。16 试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7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18 试述近因原则的含义。19 试述保险合同关系人的构成。20 试述保

3、险合同订立的步骤。21 试述投保人的义务。22 试述索赔通常应遵循的程序。23 试述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24 试析人身保险的特征。25 简述人身保险的分类。26 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27 试析财产保险的特征。28 简述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29 简述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30 简述海上保险的代位求偿与委付。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4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1)本案中的本票是无效本票。我国票据法第 75 条规定了本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 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本票

4、上未记载这些事项中的任何一项,本票为无效。本案中某银行所签发的本票并没有列出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应为无效。(2)根据票据法 中关于本票的付款期限的规定,如果本票有效,应在本票签发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个月。本案中票据的签发日期是 2005 年 4 月5 日,因此票据的付款期限截止至 2004 年 6 月 5 日。(3)C 公司可以持本票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不得拒付。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适用善意取得的原则,只要对方支付了对价,并且对于票据的瑕疵并无所知,取得票据出于善意,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本案中,C 公司是善意的持票人,其不知道从 B 公司手中取得的本票是无效的。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

5、性使进人流通领域内的票据不再受其基础法律关系的影响。即使票据本身无效,也不能成为银行拒付的理由。【知识模块】 本票2 【正确答案】 1诈欺破产罪诈欺破产罪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欺诈性犯罪行为。2过怠破产罪过怠破产罪,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前及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债务人虽然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但客观上实施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的犯罪。3第三人诈欺破产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是指第三人为自己或为他人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利益,假冒破产债权人行使虚假权利,或者藏匿破产财产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4破

6、产贿赂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行贿罪和破产受贿罪。(1)破产行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有关利害关系人为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而向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破产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提供、交付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2)破产受贿罪,指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人、监督人等或其代理人利用其职权或表决机会收受、索取贿赂或者约定贿赂的行为。5破产义务违反罪破产义务违反罪在日本、德国破产法中仅指违反说明义务罪,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包括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和说明义务违反罪两种犯罪。(1)说明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知情关系人,对于法院或破产管理人的询问无故不作答复或说明,甚至作虚伪陈述,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

7、犯罪。(2)财产报告及移交义务违反罪,是指破产人及其他关系人在破产程序中,违反破产法规定的义务,不按要求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人债务人清册以及其他全部有关破产财产的簿记文件,造成破产管理人不能管理财产或者致使破产程序无法顺利进行的犯罪行为。【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3 【正确答案】 (1)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未对破产犯罪作出具体的规定。(2)1997 年 3 月 14 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仍未设定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罪名体系、罪状和法定刑,只规定了两个相关的犯罪,即“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和“ 妨害清算罪 ”。该法第 168 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

8、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 162 条规定: “公司、企业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可以看出,第 162 条的规定显然是与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第 196 条关于“清算中的公司资不抵债时,清算组有申请破产的义务” 等内容相衔接的。但严格说来,该两种犯罪并不属于破产犯罪的犯罪体系内容,因而,构

9、建我国完整的破产犯罪制度有赖于将来破产法或者刑法典的完善。【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4 【正确答案】 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还有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以故意为主。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行为。破产犯罪的刑罚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财产刑,但以自由刑为主。【知识模块】 破产犯罪及处罚5 【正确答案】 要式性:a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而且每一种票据行为在票据上记载的位置也都是特定的;b任何一种票据行为都必须由行为人签名或盖章;c各种票据行为都

10、有一定的格式或款式。无因性。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独立性。若干个行为人在同一票据上各自所为的票据行为,都各自依其在票据上所载文义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不发生影响。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与实际情况不符,仍应以文字记载为准,不允许票据当事人以票据文字以外的事实或证据,来对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作变更或者补充。【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6 【正确答案】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

11、项构成要件:(1)取得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2)取得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其中单纯交付转让权利的方法仅适用于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3)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所谓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

12、权利。所谓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4)取得人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由于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同时真正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因此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必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求公平合理。【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7 【正确答案】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又称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1)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内容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

13、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2)票据行为无因性在票据法上

14、的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 13 条做了如下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知识模块】 票据法概述8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旨在与其他票据相区别,使当事人能够明确其因出票行为而成为汇票

15、关系的当事人。(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汇票是委付证券,即由出票人委托或指示付款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这种委托或指示必须是无条件的,以加强付款的确定性和可靠性,提高汇票的流通能力。(3)确定的金额汇票是金钱证券,因此必须记载确定的金钱数额,如人民币 10 万元。金额不得采用最高额或最低额的记载方式(如 10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也不得采用选择式的记载方式(如 10 万元或 15 万元),更不得记载未定金额。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 条规定,如果汇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则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汇票无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汇票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4)付款人的名称付款人是受出票

16、人委托支付汇票金额的汇票当事人。付款人在对汇票承兑后便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因此汇票上必须载明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是汇票的最初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是汇票关系中的基本当事人之一,因此也必须在汇票上记载。(6)出票日期即汇票的签发日期,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汇票发行的年月日。汇票的出票日期对确定汇票到期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汇票是见票即付的,出票日决定着付款提示的时间;如果汇票是出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必须首先确定了出票日,才能确定到期日;如果汇票是在见票日后定日付款的,则首先必须见票,即以出票日为标准确定提示见票期间,然后才能确定汇票到期日。此外,出票日对出票人在出票时是否具有完

17、全行为能力或是否具有代理权,对利息的起算,对汇票权利的消灭时效的起算,也都具有重要意义。(7)出票人签章签名或盖章是出票人负担汇票义务的意思表示。出票人在汇票上签名或盖章说明他愿意成为汇票债务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根据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汇票出票人的签章除必须符合票据法的一般规定外,还有特殊的要求。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必须是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必须是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知识模块】 汇票9

18、【正确答案】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承兑,是指出票人保证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如果持票人在请求承兑时遭到拒绝,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担保付款,是指出票人保证持票人到期能够获得付款,如果汇票到期不获付款,出票人就必须向持票人负偿还责任。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

19、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

20、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知识模块】 汇票10 【正确答案】 本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承担的责任以及收款人因此享有的权利。(1)对出票人来说,出票人必须承担对本票持票人的付款责任。出票人的这种付款责任是第一次的责任,出票人是第一

21、债务人或主债务人。这种付款责任是一种无条件的责任,本票一届到期日,出票人必须对持票人付款,对此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这种付款责任又是一种绝对的责任,出票人的付款义务不因持票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保全手续的欠缺而免除。(2)对于收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本票后,收款人及以后的持票人就取得本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由于本票无承兑制度,本票一经出票,主债务人就是确定的,因此收款人取得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这一点与汇票不同。汇票在经付款人承兑前,不存在主债务人,收款人享有的付款请求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经付款人承兑后,该期待权才转化成现实权。至于本票收款人因出票行为取得的追索权,则与汇票相同

22、,即只有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知识模块】 本票11 【正确答案】 (1)二者的相同之处支票和汇票都是委付证券;支票和汇票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两者的不同之处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没有此项限制;支票(除保付支票外)没有主债务人,而汇票在承兑前也没有主债务人,承兑后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支票出票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而汇票则无此要求;支票的出票人承担担保付款责任,汇票的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无到期日规定,而汇票则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无承兑制度,汇票有承兑

23、制度。【知识模块】 支票12 【正确答案】 支票出票的效力,是指出票人签发支票后,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所承担的责任或享有的权利。对支票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1)对支票出票人来说,他一经签发支票,就应承担担保支票付款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 89 条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即使支票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等原因而不获付款,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出票人的这种担保责任,从其性质上来说既不同于汇票出票人(在汇票承兑以后)的第二次责任,也有别于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责任。(2)对支票付款人来说,出票人签发支票的行为对自己没有强制性效力,付款人并不因出票行为

24、而负有付款义务。支票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出票人单方面的委托付款人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因此而获得的是一项付款的权限,至于付款人是否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向持票人付款,则完全由付款人自己决定。不过,付款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持票人付款的义务。这种条件,即是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我国票据法第 89 条第 2 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3)对支票收款人来说,出票人一经签发支票,便取得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由于支票属委付证券,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持票人无法确切知道付款人是否将会付款。所以,收款人因出票行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除请求付款

25、外,收款人也可在一定条件下行使追索权。【知识模块】 支票13 【正确答案】 保险法上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予保险金的活动。保险具有如下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达到意思表示一致的保险行为,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之上,它以当事人自愿为行为有效的必备要件。(2)保险的有偿性,是指作为商行为之对价,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保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商业保险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3)保险行为的双

26、向性,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4)保险的损益性,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保险是一种典型的损益性商行为。(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是指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和偶然的。它只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即合同约定的条件成立或期限到来时,才支付保险金。(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彼此帮助和风险的共同分担。保险从效果上看,它是一种互助合作行为。【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4 【正确答案】 (1)特定风险的存在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条件: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即风险一旦发生就会成为现实的风险事故,只会产生损失而不可能获利。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至少包含三层

27、含义:a 风险发生与否不确定;b风险发生时间不确定;c风险发生的原因和结果不确定。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即风险所致损失的发生应具有分散性。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2)众人协力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必须有为数众多的社会成员购买保险,从而形成必要的保险基金。(3)填补损失保险不可能消灭危险,而是通过集合危险并分散损失的方式,使发生保险事故的当事人所受损失得到合理、充分的经济补偿。【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5 【正确答案】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标准)人身保险,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

28、的保险。财产保险,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物资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险。(2)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以保险实施形式为标准)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否出于自愿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指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3)原保险与再保险 (以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原保险,又称直接业务保险或第一次保险,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或第二次保险,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

29、险责任中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保险。再保险有三个特点:a再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是保险人,原保险当事人中只有一方是保险人;b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必然是原保险所承担的部分保险责任;c再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一种责任,它属于责任保险。(4)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以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不定值保险,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另行确定保险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5)补偿性保险与给付性保险(以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为标准)补偿性保险

30、,指保险人所给付的保险金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实际损失的保险。财产保险多为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不以补偿损失为目的。大多数人身保险都属于给付性保险。(6)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与超额保险(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为标准)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体相当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不足额保险,指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超额保险,指保险金额大于财产价值的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7)个别保险、集合保险与总括保险(以保险标的的数量状况为标准)个别保险,指以一人或者以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多数保险都属于个别保险

31、。集合保险,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订立一个保险。总括保险,又称 “统保单 ”,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按一定标准所限定的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者物的集体为标的的保险。(8)单保险与复保险 (以保险人的情况为标准)单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复保险,又称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6 【正确答案】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充分而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构、

32、欺骗、隐瞒行为的原则。【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7 【正确答案】 在保险法上,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受实际损失,保险人应在其责任范围内进行充分补偿。该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进行充分补偿。(2)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能通过保险赔偿额外获利,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所获保险金的总和以及保险金与第三者赔偿的总和,原则上不能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根据损害补偿原则,衍生出了代位求偿权制度、委付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3)我国保险法 规定,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则不予适用。一般说来,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

33、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因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补偿性,其赔付只能属于给付性质,无法量化到具体赔偿多少为限。人身保险中的人寿保险作为给付性质的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自无疑义,但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明显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是保险界乃至法学界争议的焦点。【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8 【正确答案】 在保险法中,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1)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负

34、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原则。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责任时,要求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发生与保险标的损害之间存在最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赔付保险金,否则,保险人不必承担任何责任。(2)我国保险法 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知识模块】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19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既可为投保人,也可为第三人。被保险人具有以下

35、特征: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的人; 被保险人一般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通常,被保险人的资格没有严格限制。(2)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征: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均可为受益人。受益人不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作为商事合同的一种,其成立的基本要件是当事人双方在意思自治基础之上达成合意。保险合同的订立在程序上

36、经历了从意思表示之合意到保险单证给付的过程,包括以下四个步骤:(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人包括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保险人同意承保,即作出订立保险合同之承诺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经逐项审查,愿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要求并表示同意的,则表明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要约条件。同意承保的方式主要表现为保险人以言词、书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险人将保险费收据交付投保人表示同意。承诺之生效同样适用合同法的规定。(3)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不断协商的过程,是要约、承诺、新要约

37、、再要约直至最终承诺的过程。只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就合同条款完全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可以依法成立。但有相当多的简易保险,如旅客乘坐飞机时购买保险单,当口头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后,付款和交单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类保险合同因采格式条款,双方实际上已无再协商之可能。(4)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以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为必要形式多数保险合同订立之要约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的形式来表示,承诺以保险人同意承保,即接受投保单来表示。由此,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者有关书面文件事实上已经成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1)交

38、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

39、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并予施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要求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索赔是在特定条件下和时期内,投保

40、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权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一个过程。因此,它通常应遵循下列程序:(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出险通知,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危险已经发生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程度及保险证明材料。(2)提供索赔单证索赔单证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活动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凭证之一。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和文件要真实,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且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经保险人对索赔资料审查,一旦符合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41、。通常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现金方式给付,但对于特殊标的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采用修复、重建或重置等形式赔偿。【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对保险人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当投保人或受益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致,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依此,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可分为法定条件解除和约定条件解除两种。(1)根据保险法 的规定,保险人可以在下列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42、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除外;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依法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所作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

43、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意定解除权意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解除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的保险合同之解除多为意定解除。【知识模块】 保险合同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基本特征有:(1)定额给付性,指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结付,不能

44、有所增减。(2)长期性,指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3)储蓄性,指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25 【正确答案】 (1)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按保险范围为标准)人寿保险,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存死亡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废或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

45、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2)个人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和联合人身保险(按投保主体为标准)个人人身保险,指以自然人个人作为投保人,以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和意外伤害为保险责任范围,以单张保险单承保单个被保险人人身风险的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指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等团体为投保人,以集体名义投保,以其职工的死亡、残废、意外伤害等为保险责任范围的人身保险。联合人身保险,指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如父母、夫妻、子女或合作人等视为联合被保险人,共用一张保单同时投保的人身保险。(3)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和分期给付人身保险(

46、按保险金给付方式为标准)一次性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分期给付人身保险,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时,将约定的保险金分期支付给受益人直到全部付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直到被保险人死亡时为止的人身保险。(4)利益分配保险和无利益分配保险(按是否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为标准)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还可以参加保险人利益分配的人身保险。无利益分配保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获得保险金外对保险人没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普通人身保险。(5)标准体保险和弱体保险(按被保险人是否处于

47、正常健康状态标准)标准体保险,又称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没有明显的缺陷,保险人按照正常标准费率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指被保险人在身体健康状况、职业、道德等各方面存在缺陷,风险条件明显超过标准体,保险人只能以增加保费或限制保障范围等特殊条件予以承保的人身保险。【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26 【正确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亡时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2)意

48、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 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酗酒; 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3)有的意外伤害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一般列为除外责任,但如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专门加收保险费后,保险人也可予以承保,称为特约承保意外伤害,包括:因战争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因医生误诊、药剂师发错药品、施行手术时切错部位等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因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从事登山、跳伞、滑雪、江河漂流、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

49、遭受的意外伤害。【知识模块】 人身保险合同制度27 【正确答案】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这一特点也是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基本区别所在。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一般取广义财产概念,即各种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2)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性通说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但仍具有一定的要物合同的性质。只有在特定条件成就,即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用并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和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才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才会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履行经济赔偿的义务。(3)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作为一种商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前提,必须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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