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宋刑统2 编例3 条法事类4 庆元条法事类5 折杖法6 刺配7 凌迟8 客户9 主户10 以敕代律11 翻异别勘制12 洗冤集录13 治契丹及诸夷之法14 重熙新定条制15 泰和律义16 札撒17 大札撒18 至元新格19 大元通制20 元典章21 至正条格22 肃政廉访使23 行御史台24 警迹人25 编敕26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27 简述宋朝刑罚制度。28 宋代民事法规有哪些发展和变化?29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30 宋朝职官管理法主要有哪些制度?31 宋朝中央与地方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设置的,其分工
2、如何?32 宋代的刑事证据主要有哪几种?法律对各种证据有何规定?33 简述辽代的立法概况。34 简述金朝的立法概况。35 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36 简述元代的五刑体制有何变化?37 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38 简述元代的监察体制。39 (宋朝 )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40 (宋朝 )待制马宗元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之郡,得原父死。请结合宋朝的有关法律分析之。41 (元朝 )王拜驴等于贺二地内掘得埋藏之物,拟令得物之
3、人与地主停分。案经中书省批准,并定例:今后若有于官地内掘得埋藏之物,于所得物内一半没官,一半付得物之人。于他人地内得物者,依上于地主停分。若租佃官私田宅者,例同业主。如得古器珍宝奇异之物,随即申官进献,约量给价。如有诈伪隐匿其物,全追没官,更得断罪。请对该案进行分析,并说明中书省如此定例的目的何在。二、论述题42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43 宋朝在援法而治上有何特色?44 元代的法律制度是如何体现民族歧视与压迫的?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
4、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 ,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 年) 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其中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是其称刑统而不称律,编排体例上分门,新增了起请条,并在名例律后附有“ 余条准此”的类推性质条文。就内容而言,一是创建了 “折杖法
5、”,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 ,其中有属于特旨的“ 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
6、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 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1180 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四百二十卷,总门三十三,别门四百二十。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祐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 年)谢深甫等
7、人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凡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 1200 年)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折杖法为宋朝初年所定。分杖臀、杖脊两种。宋刑统规定:徒刑改为杖脊,流刑除更为配役一年外,改为杖脊,杖刑改为臀杖,减少杖数,笞刑改为臀杖。折杖法适用于一般刑事犯,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重大犯罪。不适用于死刑。折杖法的适用,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
8、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是宋初慎刑思想刑罚制度上的体现。【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 ,即先用脔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 肢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 后,“身具白骨,
9、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宋代以有无不动产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指向地主租佃土地的下层农户。由于租佃制占支配地位,客户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附庸,而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客户的法律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享有较大的人身自由,他们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租佃、退佃等行为都受宋代法律保护。【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宋代以有无不动产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主户是
10、指具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地主或自耕农,他们承担国家赋役,分为五等。四五等是自耕农,二三等是中小地主,一等是大地主。但是随着土地私有化和财富流转的加快,有产者之间的士庶界限逐渐被打破。【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以敕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敕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敕、令、格、式并存,使得“ 律恒存于敕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敕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敕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敕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符其实的帝王御用
11、的工具。【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翻异别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凡州县死刑犯人或犯罪品官,业已结案,但未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审察,改换审判官重审;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事时喊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重审,或者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按法律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这
12、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
13、案】 治契丹及诸夷之法为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时期制定,是契丹人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它是将契丹诸部落的习惯法进行了统一的编纂及整理。它反映了辽代初期的一些基本的法制特征:一是指导思想上“因俗而治” ;二是法律中有未规定之处,则依照唐律处断,这表明契丹社会正在向文化先进的中原汉人学习;三是实行民族间的不平等,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同罪异罚现象极为明显。【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重熙新定条制是辽国的主要法典。辽兴宗耶律宗真重熙五年(1036 年 )诏令耶律庶成等修订辽太祖以来历代法律,参酌唐律,编定条制五百四十七条,称新定条制,颁行国内,史称重熙条制。它是辽国的基本法典。规定
14、契丹人犯大罪,依十恶惩治。而贵族则享受“八议” 特权。刑罚分死、流、杖、徒四种。死刑有绞、斩、凌迟;流刑指罪犯流放到边城或境外,杖刑仍沿用传统的刑罚方法(以沙袋、木剑、铁骨朵行刑);徒刑分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共十二篇三十卷,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札撒是元朝建立之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札撒
15、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民众发布的命令。它来源于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蒙古建国之前,铁木真(成吉思汗)于 1203 年召集大会,制定了一个“优良而稳定的札撒”。1219 年,成吉思汗又一次召集大会,重新规定了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并用文字记载下来。1225 年再次颁布札撒和训令,史称大札撒或札撒大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札撒是古代蒙古部落对众人发布的命令。它来源于蒙古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为适应开疆拓土的需要,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法律风纪的作用。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召集制定的,其内容主要为成吉思汗的训言及蒙古社会的习
16、惯,如关于不同身份人之间关系、行为规范、蒙古族自己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其中有一些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条款。作为蒙古部族初创期的法律规范,它既不完备也不系统。大札撒的特点之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具有原始性,生活习惯与迷信禁忌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大札撒原文今已佚失,其部分条文散见于中外各种史籍。【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至元新格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至元二十八年(1291 年),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编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被元世祖采纳而刻版颁行。至元新格共五百多条,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因
17、其内容过于单薄,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是在至元新格等法规法令的基础上,汇编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而成。大元通制共 2539 条,由诏制(相当于编敕)、条格(由皇帝裁定,或中枢机关颁发至下属机关的政令)、断例( 因事立法,断一事而立一例)、别类四部分组成,共 20 篇,其篇目体系和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沿袭了唐宋法典,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
18、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至正条格是在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的基础上制定的。自大元通制颁布以后,由于朝廷仍续降诏令,加之司法引用格例,官吏任意解释与取舍,致使法令前后抵牾。故元顺帝至元四年,对旧条格重新整理,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制典,到至正六年(1346 年)编成
19、至元新格,颁行于世。其内容包括制诏 150 条,条格 1700 条,断例 1059 条,共 2909 条。【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肃政廉访使是元朝司法官吏,分管地方各道监察和司法审判事务。其职责主要有两大方面,其一是对地方各级官吏的纠察、督促,视其行为检点与否及其政治得失,以促使他们恪尽职守。其二是分巡、按复各路已结案件。对各路的监察,每年八月开始,次年四月结束,凡遇重大案件,须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送文本至本路结案,再向刑部申请执行。另外它有权断决六品以下官吏轻罪,复审地方断的有关死刑案件。【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行御史台为元朝官
20、署名。为加强监察力度,元在离中央较远的江南和陕西两地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行御史台虽为区域性监察机构,但设官品秩与职权皆与御史台相同,其职权是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即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元朝规定盗窃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在其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个月面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敕是皇帝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决定。宋代编敕,是将多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选取可以长期行用的敕文,编纂成
21、书,加以颁布,这一立法活动,叫做编敕,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编敕是两宋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编敕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宋代编敕均已失传。【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宋初在立法与司法上的宽严并不一致,即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 ,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尽管有这个变化,
22、宋代的立法也呈现出复杂情形。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法用中典” ,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法。(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敕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 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
23、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思路的展开。(3)“政丰”“理财” ,“ 通商惠工 ”。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 ,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 “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王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与唐朝相比,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创制了折杖法,出现并广泛适用刺配刑,凌迟成为法定刑种。(1)折杖法。宋初即定折杖之制。具体执行办法是:流刑四等自加役流至流三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配役三年,或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
24、,均配役一年,免去流远;徒刑五等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后释放,免去徒役;杖刑五等自杖一百至杖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至十三后释放;笞刑五等自笞五十至笞十,分别决臀杖十下、八下、七下后释放。折杖法使“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起初刺配刑是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采用的,即先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犯人的一种代用刑。后渐成为常用刑种之一。太宗之后有关刺配的编敕渐渐增多。刺配不仅适用于盗贼徒以上犯罪,也适用于军士犯罪。(3)凌迟。凌迟,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 ,即先用脔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
25、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仁宗时荆湖地区杀人祭鬼,遂下诏对之适用凌迟之刑。后凌迟刑多用于“强劫贼人” ,神宗以后甚至用于 “口语狂悖致罪者”,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将凌迟与斩、绞并列,使之成为法定刑种。【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8 【正确答案】 宋朝,土地政策的改变,使得民事类法规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宋初实行“ 不抑兼并” 的土地政策,法律规定的重点在于均税,即尽量避免地多税少、地少税多、有地无税和地去税存,因而规定只要履行了“输钱印契” 的程序,土地的买卖就是合法的。这一政策带来了民事法律的一系列变化。首先,在民事主体方面,因“不抑兼并” 而产生
26、大量的无地之人,包括唐时的部曲,因租种地主(主户) 的土地,而成为佃农(客户) 。他们不再是地主的私属,而是国家的编户齐民,这使得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有所扩大。其次,有关土地买卖和土地租佃的法律规定得以完善。有关土地交易的法律规定非常完善。土地买卖必须交纳土地交易税,须过割税赋,买卖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等都是相关法令的重要内容。在土地租佃方面,法律规定了两种具体方式。一是佃客完全依赖地主提供土地、牛、种子等生产资料而进行佃作的分成制,二是佃户用自己的耕牛、农具、种子而利用地主土地佃作的出租制。第三,土地租佃制的发展推动了土地所有权、占佃权和使用权的分离。由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永佃权、占佃权、使用权等
27、到用益物权,也可以独立进行有偿转让。【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9 【正确答案】 在重理财及通商惠工思想的指导下,宋朝的商事立法有了很大发展。(1)颁布市易法。市易法为王安石变法时所制定,旨在打破富商垄断市场,促进商品交易。市易法规定,成立市易务,作为管理市场,调节物价,控制商业贸易的专门机构。市易务由国家拨出一百万贯资金,依据市场情况平抑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同时市易务也向商人贷款,由商人以地产或金银为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市易务通过掌握的雄厚资金,收购市场上的滞销货物,一旦市场上急需再向商贩成批地赊出,借以达到平抑物价控制市场的目的。(2)实行禁榷法。包括榷盐、榷茶、榷酒
28、等,即对这些货物的专卖制。榷盐、榷茶是在国家组织盐、茶的生产和收购的前提下,由国家进行官运官销或有限制地批发给商人零售,具体办法是根据盐、茶的产地和产量,划定运销范围,由官或商人发卖。私产、私运、私销,即为私盐、私茶,处罚较重,时有因犯禁榷之法而被处死者。在盐、茶之外,酒曲也被纳入国家专营之列,规定民持私酒入京城,五斗以上处死。两宋禁榷范围除了盐、茶、酒之外,还有矾、香药、铁、石炭、醋等。禁榷之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商品的流通。(3)制定市舶条法。宋代在东南沿海各港口设市舶司,管理商旅出海外与外国交易及来华外商的贸易事务。市舶司负责发给舶商出海“公凭” ,检验其货物有无禁止出海的物品。对外商
29、来舶进行“抽解”( 即抽分,意即实物税)抽分比例为“十五取其一”或“十取其一 ”不等,高者达 “十分抽二分”。对抽分后的货物进行 “博买”(即官买),尤其是对象牙、珠宝等贵重物品一律博买。抽分和博买后的货物,外商可以请求发给公凭,在当地或外州发卖。【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0 【正确答案】 宋朝为贯彻加强专制主义集权的政策,严格对职官的管理,无论任用调迁,考课奖惩,都有一定的法度与程式。(1)选用制度。宋朝任官主要有科举与荐选两个主要途径。科举取士是选官的主要途径。考试内容虽仍侧重诗赋、经义,但切近国家实际治理的策论受到重视。荐选初由审官院掌选,后改为归吏部与兵部。选任方式按官阶品
30、类分属于四选,即尚书左选、尚书右选、侍郎左选、侍郎右选。高级文武官员不参加常选,单独由中书省及枢密院选授。选任标准重视年资与考核结果。宋代官、职、遣互有分别,官只代表其品级和傣禄高低,职是文官的荣誉虚衔,差遣才是其实际的职事。(2)考课制度。京朝官由审官院掌考,州县官由考课院掌考。对地方州县官以“四善三最”的标准进行考核。四善是:德义有闻,清谨明著,公平可称,恪勤非懈。三最治事之最、劝课之最、抚养之最。考课每年一次,三年为一任,并根据考课的治绩来定赏罚。(3)监察制度。中央监察由御史台之三院(台院、殿院、察院)负责,尤其是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
31、刑狱使等)兼管,负责巡按州县。【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1 【正确答案】 宋承唐制,宋初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大理寺掌审判,刑部掌复核,御史台掌监察。但为加强皇帝对三大司法机关的制约,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为皇帝详议上报奏裁的案件。凡全国地方上奏中央的案件,先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审理,刑部复核,复由审刑院详议,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立凌驾于三大司法机关之上,直接限制了大理寺和刑部的权力,使审判和复核程序复杂化。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撤销了审刑院,其职能划归刑部。中央司法机关,设大理寺掌审判,审理京师百司之狱,刑部掌复核,御史台除监察外,有权对命官犯法的重大案件
32、、诏狱、地方州郡及大理寺、刑部审理的疑难案件进行审理。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县由知县或县令兼理司法,主簿协助,判决杖刑以下案件。州一级,知州与通判负责司法事务,在其下,录事参军负责的州院专司审理民事案件,司理参军负责的司理院判决徒流刑案件。提点刑狱司为中央派往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 的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2 【正确答案】 宋承唐法,刑事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言和物证三大类,并以口供为主。被告的口供和原告的陈告是基本的断案依据。当口供不足以定案时,可使用拷讯
33、的办法逼使被告承认。当被告人为“不合拷讯者” 时,可取证人证言定案。证人证言在数量上必须是三人以上的众证,法定可以相容隐者、老小及笃疾不能作证。物证是口供的重要补充。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也可据物证断罪。【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3 【正确答案】 辽太祖阿保机神册六年(公元 921 年)时,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治契丹及诸夷之法,其后在实践中逐渐用唐律(即汉法)来弥补其不足。辽圣宗统和元年(公元 983 年) 积极翻译汉法,以为参用,法律制度的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兴宗重熙五年(公元 1036 年)时修成新定条制,颁行诸道。道宗咸雍六年(公元1070 年)更定重熙条制,形成了七百八十九条的
34、规模。以后又对之进行参校。后因条数太多,在道宗时决定仍采旧法。【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4 【正确答案】 金朝建立之初,以女真族习惯法为主要法律,法制简易。金太宗时开始渐渐采用辽、宋法。熙宗时所制定的皇统制条,是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有续降诏书与之并行。世宗时颁行军前权宜条理。后在对上述四项法律一并校正的基础上,颁行大定重修制条。章宗时为统一法令,制定泰和律义,泰和律义是金朝最具成就的法律,其篇目与唐律十二篇完全相同,此外,还有行政法规律令、新定敕条和六部格式。这些法律标志着金朝完成了法律的汉化,法制得到了基本的完善。【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5 【正确答案】 元代的立法指
35、导思想一是“祖述变通” ,“附会汉法”,即一方面考稽成吉思汗以来蒙古汗国的制度,一方面参用汉法对法律制度进行变通。因此而形成的元代法律是蒙古旧制与汉法的混合物。二是“因俗而治” ,蒙汉异制。一方面,元代仿照辽代“ 因俗而治”的办法,在婚姻立法等方面明确规定蒙古人适用汉法规范。另一方面,蒙汉异制也更有利于保护蒙古人的各项特权,如在司法上,蒙古人、色目人犯罪案件由大宗正府掌理。蒙古人在任官、刑罚等方面亦享有一系列特权,并得到法律的保护。【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6 【正确答案】 元代基本沿用宋金以来的汉法五刑,与此同时,原先蒙古旧制经历了一个逐步向汉法转变的过程。在成吉思汗时,斩决、流
36、放和用柳条责打是主要的刑罚方式。忽必烈即位后,刑罚制度逐步向汉法的笞杖徒流死五刑体系转变。但是元代的五刑与唐宋五刑相比有所变化。其一,笞刑形成自笞七至笞五十七共六等,笞七本为减三下,但笞五十七使笞刑变为六等(而非唐宋制之中的五等)。其二,杖刑形成自杖六十七至杖一百零七共五等的体系,最高决杖数高于唐宋制中的一百。其三,徒刑自一年至三年五等(每半年为一等)皆加杖,分别杖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其四,流刑实行“ 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 ,三等仍分为三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其五,死刑有斩、凌迟二等,而无绞刑。【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7 【正确答案】 元代中央司法
37、机构主要有大宗正府、刑部和宣政院。(1)大宗正府设于元初,内设断事官称为达鲁花赤,其职责有二:一是治理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刑名词讼等事;二是对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拐逃驱(奴隶)、轻重罪囚也负有审理职能。其后,职责屡有变化,致和元年(1328年)宗正府只管上都与大都的蒙古人以及集赛(管理喇嘛的事务机关)、军站、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2)刑部属中书省,是元朝中央主要司法行政及审判机构,仿唐宋制度建立的,但较唐宋刑部职能为宽。据元史.百官制,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详谳,孥收产没之籍,捕获贡赏之试,冤讼疑罪之辨,狱具之制度,法令之拟议,悉以任之”,原属大
38、理寺的职能,也部分地归于刑部。(3)宣政院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由于职掌的特殊性,它自成系统,时在江南设行宣政院,及在诸路州府设僧录司。宣政院的司法职能是掌管僧人僧官的刑事民事案件,凡各地涉及僧侣的奸盗、诈伪、人命重案虽也由地方官审理,但必须上报宣政院。【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8 【正确答案】 元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中台)掌监察,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行台 )南台和西台,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南台负责监临东南诸省,西台负责监临陕西诸道。在中台和行台之下,分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中台直接管辖腹里地区的内八道,南台辖有十道,西台辖有四道。中台、行台与肃
39、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9 【正确答案】 这一案件涉及的法律制度主要有:一是对不道罪的处罚要适用连坐。不道罪指的是“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对于不道罪,法律规定,杀一害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者,不分首从,皆处斩刑,妻、子流二千里。故州司认为夫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适用不道罪,其妻应当连坐。二是义绝制度,宋刑统.户婚律“和娶人妻” 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据本条疏议,所谓义绝,即“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残杀,及妻
40、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义绝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是强制性的离婚。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有关内容,规定凡义绝者,“ 离之,违者徒一年 ”。即凡有义绝情形发生,夫妻双方必须离婚,否则要受到徒刑一年的惩罚。三是“举轻以明重 ”的入罪原则。宋与唐一样,在律无正条时,若人人罪,则以相关构成犯罪的较轻行为来认定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曹认为根据宋刑统所附疏议内容来看,本案中其夫的杀死妻之父母兄弟数口的行为,比殴妻之祖父母、父母的行为要严重得多,所以根据“入罪举轻以明重”的类推规定。本案中夫的行为已构成义绝无疑。因为
41、夫谋杀妻之父母,下手之时妻已与夫义绝,既已义绝,则不再存在夫妻关系,因此在治裁夫时不应连坐该妻。这一案例对法律规定的义绝制度作了扩张性的解释,从而使判决丰富和完善了义绝制度和连坐制度。【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0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保辜制度。宋刑统.贼盗律规定了保辜制度。具体内容是:责令犯人医治殴伤人者,辜限内如因伤死者,以斗杀论,辜限外死者,则以殴伤人论。“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限满不平复者,各依律全科。”保辜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行为人积极为被害人医治,尽量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殴伤人者,被害人只要限内未死亡,即应按殴伤罪论
42、处。在本案中,殴人者马麟殴人致死。死亡时间是否在辜限内成了区别斗杀罪与殴伤罪的标准。其子马宗元虽年少,但在理解辜限问题上表现出了难得的机智与聪慧。将被殴时间确定在辜限外四刻,亦即从被殴时起算,被殴者并非死于限内,而是限外。据此,得以减其父原拟之死刑为徒三年。郡守对马宗元关于辜限的理解最终予以支持,也说明了司法官准确把握了辜限这一时间性极强的概念,并作了严格解释,充分体现了与当时历史条件相适应的依法办事精神。【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1 【正确答案】 这一定例不仅解决了单个案件,而且由此及彼,根据发现埋藏物的具体地点区别三种情形来确定埋藏物的归属。第一种情形是在官地内掘得埋藏物,则一
43、半没官,一半会给得物之人;第二种情形是在他人地内获得埋藏物,则发现者与地主平分;第三种情形是在租佃的官地或私人土地中获得埋藏物,则与业主一样享有对它的完全的所有权。如果是古器珍宝或奇异之物,则应该呈给官府,由官府付给相应钱财。如果有诈伪隐匿行为,则全部没收,并予以刑事制裁。这一定例对于埋藏物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书省以此定例完善了元代法律对于宿藏物(埋藏物)的制度规定,其内容最终被收入大元通制.禁令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42 【正确答案】 在形式上,宋刑统的体例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
44、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篇目沿袭了唐律疏议。但与以往法典不同的是,宋刑统每篇详细分门,十二篇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 门” 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这种编排方式便于司法人员查阅。在律文之后还附以选录的自唐开元至建隆三年间的敕令格式中通行的刑事规范。宋刑统在内容上的发展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刑罚制度上创建了“折杖法” ,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而其在形式上的变化则极为显著,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是法典不称“ 律 ”,而称“刑统”。自商鞅改法为律后, “律”就成为中国封建法典历代相沿使用的基本名称,如秦律、汉律、晋律、唐律等。而宋
45、朝则与此不同,将基本法典独称为“ 刑统 ”。“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规范。其二是分门类编。宋刑统在每卷中标明门类,共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其三是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所谓 “臣等起请 ”,指窦仪等修律者为适应宋时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前朝行用的敕令格式经过审核详虑后,向朝廷提出的变动建议。这些建议条文作为新增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其四是总括“余条准此” ,列于名例律后。所谓“余条准此”,是指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唐律疏议内原有此类条文四十四条,散列在有关律文之后。宋刑统虽将此照录,但在编辑时总为一门,集中编附在名例律之后,有利于司法人员查阅。【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3 【正确答
46、案】 援法而治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传统之一。自春秋战国时起,各个封建王朝在这一方面都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领域中不断地完善着各项制度,以促进援法而治的准确性。秦汉时期确立了“事断于法” 和断罪“皆有法式”的原则,魏晋时期明确了科罪必须 “具引律文”并以“ 出罪明轻,入罪明重”作为类推原则,唐朝在此基础上,规定“ 诸断狱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简明概括了援法断罪原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至宋朝,宋刑统不仅完全继承了唐律援法而治的精神与规定,而且根据社会的需要对之加以完善和补充,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第一,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鞫谳分司制度。鞫指的是审,
47、谳指的是判,鞫谳分司,即审与判分为两事,前者称为鞫司,后者称为谳司(又称法司)。宋代,除个别人口较少的州外,一般来说,从州到大理寺,都实行审判与检法相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在州,有司理参军与司法参军之分。具体操作方法是先由司理参军审讯人犯,传召证人,调查事实,然后再由司法参军根据认定的事实,检出有关的法律条文,定罪量刑,最后由知州完成复核和判决、宣判。在大理寺,有断司与议司之分。鞫谳分司制度的实行,不仅有助于减少冤狱,防止官吏作弊,而且为援法断罪提供了重要的保证。宋朝的法律形式复杂,有敕、令、格、式、例、申明、看详等,而且数量巨大。设专官负责“ 检法断刑 ”,使得援法断罪获得制度上的保障,提高了适
48、用法律的准确性。而职司其事的官员,也因工作关系而不得不熟悉浩如烟海的各种法条,以确保情得其实,法当其罪。第二,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与民事立法的加强,在民事案件的审判中,要求司法官严格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在发给当事人的“断由” 中,要包括适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以示断结有据。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断由中具引律文,依法为断;二是虽未具引法律条文,但也声称“依法为断” 。虽然宋朝建立了促进和保障援法断罪的制度,但是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援法断罪只能是相对的。儒家礼义观念的深刻影响使司法官在判断民事案件时不得不兼顾法意与人情,由于皇权始终凌驾在法律之上,所以敕令及条例的增多及其与法典本身存在的矛盾,使
49、援法而治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援例而治、援敕而治,并为官吏随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4 【正确答案】 元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歧视和压迫色彩,表现在诸多方面。首先,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被人为地分成四个等级,蒙古人和色目人在政治、经济及法律上的地位都高过汉人与南人。元代一系列民族歧视和压迫政策正是在区分四个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次,在法律指导思想上保存旧制,实行民族压迫。这在元朝初年表现得比较突出。以习惯法大札撒为基本法,有些原本只适用于蒙古人的习惯法也被运用于其他民族,如对偷窃牛马的牲畜的人,依蒙古旧例“以一赔九” 。蒙古习惯法中严禁摸喉放血的屠宰法,这曾使不少回民因违反这条禁令而被处死。第三,在行政法律规范上,保证由以蒙古人为首的统治集团牢牢掌握官署的控制权。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长官,地方路、府、州、县之正官皆由蒙古人担任,较高级的行政人员,也都排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