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大明律2 明大诰3 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4 六赃罪5 奸党罪6 申明亭7 枷号8 廷杖9 三司会审10 圆审11 朝审12 大审13 热审14 会官审录15 明会典16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有哪些变化?17 明代的会审制度有何发展?18 明代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对传统商业进行调控的?19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有何发展变化?20 简述明代诉讼制度的特点。21 简述明代特务司法机构的特点。22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告取妻室。兵部给予勘合,并著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
2、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其史灵芝,系纲常之道,及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皆斩。请结合明朝的刑罚适用原则分析一下将有司尽行斩尽的原因。23 朱元璋诏诰,吏有在乡下为害百姓者,许民将其擒拿解官。洪武十年,常熟县陈寿六等擒拿害民官吏顾英,赴京面奏。针对此案。朱元璋决定: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两件。更敕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若陈寿六因而倚恃,凌辱乡里者,罪亦不赦。设有捏词诬陷陈寿六者,亦族诛。陈寿六倘有过失,不许擅勾,以状来闻,然后京师差
3、人宣至,朕亲问其由。结合朱元璋重典治吏的思想分析一下这道敕令产生的原因。二、论述题24 试述明初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25 明代是如何严法整饬吏治和惩治官吏的?国际司法考试卷四(明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典。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元年,至洪武三十年制定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对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而制定成功,
4、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典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的立法成就的集中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重其所重与轻其所轻,这是
5、明朝刑罚适用原则。明初,政权尚不稳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不断发生,政权内部受元政府贪污腐败风气的影响,官僚阶层腐败严重,因此朱元璋确定了“重其所重” 的原则。所谓 “重其所重”,就是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在某些事项上如果唐律处罚比较严厉,那么大明律则规定的更加残酷。这些事项主要是涉及盗贼及贪污挪用官府钱财粮物、谋反谋大逆等严重政治性犯罪。如谋反大逆罪,唐律处斩,明律处凌迟死刑;唐律规定盗窃四十五匹以上,处加役流刑,无处死刑的规定,而明律规定三次触犯盗窃罪的处以绞刑。在实施重其所重政策的同时,明政府又确定了“轻其所轻” 的原则,即在涉及“礼典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方面,比较唐律,明律处罚较轻。如“
6、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处流刑两千里,明律改为杖六十,徒一年,对于“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罪,唐律处徒刑三年,明律处杖一百。由于这些犯罪并不直接危及皇权与国家统治,适当减轻对一般性犯罪的处罚,不仅有利于突出打击某些严重犯罪,而且也有利于缓和社会上的反抗情绪,巩固封建专制统治。所以,明朝统治者在刑罚适用原则上做了这些重要调整。【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渎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渎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
7、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奸党罪是明朝在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奸党罪的表现有: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明代为贯彻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效用,很重视基层单位的司法建设,在最基层的乡一级设置申明亭制
8、度。这种制度赋予乡间长老与地方保甲长调处民事案件与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权力。凡是在本乡有犯罪经历的人员,均在申明亭中表明其罪名及所受刑罚,以警戒其他人员。如果这些人员改正悔过,则可予以勾销。【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枷号为明初创立的一种刑罚,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最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之重,戴上此枷的囚犯往往几天内就会毙命。【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廷杖是指在皇帝决定和监督下,在殿廷前对违抗皇命的大臣直接施以
9、杖刑的法外刑罚,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洪武六年后廷杖成为定制,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明武宗与明世宗时曾一次廷杖一百六十多人和一百三十多人,分别杖毙大臣十五人和十六人,是明代两次规模最大的施用廷杖的例子。【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圆审也称九卿会审,是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
10、审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朝审是明代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制度之一。明英宗时成为定制。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擅权操纵司法的产物。每五年,由皇帝命一名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
11、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会官审录,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明会典又称大明会
12、典,具有行政法规大全性质会典,于明孝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至明孝宗弘治十五年初编制完成,又经过明武宗正德年间的参校补正,正式颁行。明会典规模浩大,内容详尽,汇集了有关行政律令典章的内容。在编纂上采用了“官领其属” ,“事归其职”的体例,在六部下分司、科,标明种种条注,体例结构规范、系统,便于实际执行。明会典是一部在唐六典基础上制定的更加完善的封建行政法典,对清会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响。【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大明律与唐律相比,主要变化既有形式上的,也有内容上的。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明朝统治者的法律思想,而且是对明之前各朝立法成就的总结与发展。第一,体例上的变化。大明律在内容上
13、承袭唐律,但在体例上则与唐律有所不同。大明律按照以往“名例第一” 的原则,将刑律总则的有关内容冠于全律之首,但分则部分,则按照行政六部的顺序来编排律文,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体例截然不同。其次,划分门类与精简条文。与唐律相比,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细,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较唐律精简了四十二条。第三,罪名与刑罚。大明律在刑罚制度上,除了徒刑、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在斩、绞死刑外,增加凌迟死刑。同时在总结以往犯赃各罪,定为六赃罪,使赃罪种类更明确,便于依法定罪。第四,简明的语言风格。大明律在文字表达上较为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像唐律那样长于儒雅,而失之简明。
14、第五,律前附图。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一目了然,对于了解律意有极大帮助。【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明代在唐宋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齐备的会审制度。明代的会审制度始于明太祖洪武年间,定于明宪宗成化年间。这些会审制度有的是出于慎刑和减少冤狱的目的,而有些则是太监干预司法的重要途径。明代主要的会审制度有三司会审、圆审、朝审、大审、热审和会官审录。三司会审指的由皇帝下令,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机关共同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会审,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圆审也称九卿会审,由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会同六部尚书,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复审。其适用范围是重大死刑案
15、件,尤其是经过二度审判,案犯仍执异词不肯服判的案件。圆审的结果须报请皇帝审核批准才能执行。朝审由中央三法司会同有关公侯伯等,在每年霜降之后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重新审理,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大审,又称宦官会审,是明代宦官擅权操纵司法的产物。每五年,由皇帝命一名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的长官,在大理寺审理积案。大审不仅在两京举行,而且派官到外地会同御史录囚。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
16、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后热审又实行于南京。会官审录,定制于洪武三十年,由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有时包括驸马都尉在内,共同审理案件。死罪和冤案奏闻皇帝,其余案件依律判决。会官审录制是清代秋审制度的前身。【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明代仍实行传统的抑商政策,并通过法律的规定,对传统商业进行有力的法律调控,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关于茶盐的专卖立法及税法。第一,茶法。明代茶有官茶与商茶之分。官茶主要用来换取邻邦的马匹,以充军备,实行于陕西汉中和四川地区,专设茶司以主其事。政府在向茶户征收茶课和向商人征收引税后可以买卖的
17、是商茶,实行于江南地区。在实行官茶的地区政府按一定比例收购后,余茶允许商人持引贩卖。商人于产茶之地买茶,必须纳钱请引,无引及茶引相离者或茶引不当即为私茶。明代对于私茶,特别对于边境的茶叶走私防范甚严,定期派遣官员巡查,缉查私茶。明律规定: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即杖一百,徒三年。私茶出境及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第二,盐法。为加强对盐的官营专卖,洪武元年制定盐引条例,规定贩商必须持有盐引,犯私盐者处绞刑,私犯并持有军器者,处斩刑。大明律有“盐法”十二条,并附有七条盐法条例。十二条盐法规定对有犯私盐者、买食私盐者、贩卖官盐盐引不符者,均要处杖刑和徒刑。监临官吏和权势之人纳钱请卖盐引,侵夺民利的杖
18、一百,徒三年,盐货没官。客商买盐引后,中途增价转卖、阻坏盐法者,买主卖主各杖八十。七条盐法条例的刑罚规定比盐法为重,对各项私盐行为处刑多为充军刑。第三,商税立法。明代的商税主要有关税、市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宣德年间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税,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 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时施行钞法,商法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时,市税增加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舶税。明隆庆年间开始对各国舶货征收舶税。征
19、税方法分三种:一为水饷,以船的长宽计算征税,由船商承担;二为陆饷,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承担;三是加增饷,对从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法律还对各种匿税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凡是民间对于茶盐商税年终不足纳者,以不足之数额多少处以笞杖刑,罪止杖八十,仍要追课纳官。税务官员不用心办课有亏兑者处以笞刑。【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与唐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的职掌和名称的改变上。中央司法机关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首先,刑部主掌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与驳正,是与原先“唐宋旧制适相反” 的一大变化。在废
20、除宰相制度后,刑部成为中央主审机关,专掌审判,其下设司厅和十四清吏司,分别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中央百官案件及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同时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由原来的主审机关变为慎刑机关,掌驳正、审谳平反,一般不掌审判。其次,都察院由唐宋御史台改名而来,职掌纠察。主管中央与地方的司法监督,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及地方审判进行监督,同时经常受皇帝派遣巡查各地,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的权力。三法司的设置和运作方式,体现出职权分离和相互牵制的特点。刑部审理判决案件(死刑除外 ),定罪后,将罪犯连同案卷送大理寺复核,再由刑部具奏行刑,死刑案件奏请皇帝批准,对于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
21、都察院有权进行监督。【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明代诉讼制度在唐宋法律基础上更加具体,形成如下特点:第一,实行军民不同的诉讼制度。军人诉讼时严格按照百户所、千户所、卫、都指挥司的顺序逐级进行,民人诉讼按照县、府、按察司的顺序进行。第二,禁止越诉。一般情况下,不得越诉。有重大特殊案件时,允许越级申诉。但若所告情节失实,要从重论罪。第三,禁止诬告。唐律只规定诬告反坐,明律规定凡诬告人者要加重处罚。被诬者的全部损失,全部由诬告者赔偿。第四,禁止匿名信告人罪。与唐律相比较,明律加重对投匿名信者的刑罚,对捕捉匿名信犯罪者,给予奖赏,同时相对减轻了对送匿名信者及受理者的刑罚。第五,强化
22、了司法责任。对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词讼,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刑处,如“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 杖一百徒三年。同样,对于依法不得受理而受理的词讼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囚禁人告举他事,受理者笞四十,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府、按察司违规接受词讼的,都要受到惩处。第六,司法官吏的回避制度。司法官吏受理诉讼,凡与诉讼人有服亲、姻亲、师生关系者,都要回避。【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明代在普通司法机关之外,还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厂是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是锦衣卫,合称厂卫。它们在正式的司法体制之外,受到皇帝的特许,兼管刑狱,并有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它由 l 宦官操纵,直
23、接听命于皇帝。锦衣卫原为皇帝亲军,掌管宫室警卫与皇帝出入仪仗,后来权力日益扩大,兼管刑狱并有巡察缉捕的权力,下设南镇抚司掌本卫刑名,后又设北镇抚司专治诏狱,直接取旨行事。并设有法庭和监狱,审理大案。锦衣卫用刑以残酷著称。东厂设于明成祖永乐年间,由亲信宦官掌管,直属皇帝,专门负责监视官员,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重大案件。西厂设于明宪宗成化年间,由太监汪直督领,直属皇帝,专事侦缉、刑狱。人员比东厂多一倍,权势也在锦衣卫之上,活动范围从京师遍及各地。明武宗时又设内行厂,由宦官刘瑾自领,主要负责监督东厂和西厂,参与司法审判活动,比东厂西厂的活动更为猖獗酷烈。明代厂卫组织是前所未有的不受法律约束的特务
24、司法机构,其对罪名的罗织无遗,刑罚残酷,可谓于斯而极,形成厂卫之毒。【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洪洞县县令所犯之罪,为渎职罪。但是他明知非理,却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而对应速行之事却故违不行,情节恶劣。朱元璋将执法犯法的有司尽行皆斩,加重了对渎职罪的刑罚。这一案件突出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世、重典治吏的法律思想。【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朱元璋强调“重典治吏” 的方针,不仅在基本法典 大明律中重惩官吏犯罪,而且还通过明大诰这一刑事特别法对之予以重惩。不仅如此,为将重典治吏的方针贯彻落实,他还发布了民人擒拿害民之官的诏诰。这一诏诰也成为制定法的重要
25、内容。在本案中,陈寿六等人擒拿顾英的行为就是以该诏诰为依据的。朱元璋对该行为一方面给予了奖励,另一方面从制度上对其予以法律保护,使其免受打击和迫害,完善了此前制定法关于民拿官吏的具体制度,而且从保护擒拿害民官吏的人身安全上,强化了制度法的实施。【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二、论述题24 【正确答案】 明朝初年,以开国皇帝朱元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在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元朝亡国的历史教训中,逐步形成了“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和“ 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 ”的法律思想,并对整个明朝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礼刑并用、“明刑弼教“是中国封建社会治国的根本措施和基本方略
26、。朱元璋在施用两手经验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明刑” 和“重典”的作用。“重典治国 ”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即是对官吏犯罪予以严惩。明朝不仅严惩官吏失职、渎职行为,重惩贪官污吏,还专门创设了奸党罪以防范臣下,设廷杖之制当廷惩治违抗皇命的大臣。在具体执行时,对大臣毫不留情,大加杀戮。“ 胡党之狱 ”、“郭桓贪污案”和“蓝玉案”每次处死大臣及其亲属都达万人以上。一次廷杖大臣上百人,杖毙大臣十几人也数度发生。明统治者认为重典治吏要和重典治民结合起来。重典治民就是要用严刑酷法来使知民重刑之威,从而畏于犯罪。明朝法律巧立罪名,设诸多酷刑,且有厂卫特务时兴冤狱,杀人至惨,用刑至毒,试图用恐怖
27、主义的刑罚手段来治民。但是,“重典治吏 ”的思想与措施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吏治腐败问题,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影响了国家机器的运转。重典治世思想的推行,使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刑罚趋于苛峻,由此而导致的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加速了封建社会走向灭亡。第二,“明礼导民 ”、“定律以绳顽”。在将“重典治国”奉为治国圭臬的同时,朱元璋也深刻地认识到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治国重礼,礼法结合的“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成为其法律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他认为,在礼法关系上,封建道德的教育感化是先导,刑罚镇压是手段。并告诫后世子孙,在和平时代,应当用法轻缓。大明律卷首将“八礼” 图与“二刑图”
28、并列,并规定 “存留养亲”、“ 同居亲属有罪得相互容隐” 、“奴婢不得告主”、“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等多项条款,进而使封建道德的精神统治力量与封建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合为一体,有效地发挥了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上述立法思想是明初统治者充分认识元末明初社会现实的基础上而产生的。首先,经历了元末天下大乱,豪杰蜂起,明初统治者认为天下初定,但仍是一个乱世,对于乱世应该用重典治理。并且认为元朝灭亡的重要原因在于为政宽纵,吏治腐败,从而导致农民起义。故而,为防范官吏横行导致人民造反,将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作为治理乱世的主要内容。其次,元末明初之际,内外形势复杂,就政府运作而言,前元的法制极其松弛,极
29、不可取,因此,明初承元乱世就必须“明刑弼教” ,修明法度,施以重典。第三,朱明王朝建立伊始,维护皇权的神圣性与权威性是其重要目标。为此,明初统治者采取了严刑镇压人民,清除统治阶层中对皇权形成威胁的异己的手段来确立皇权的不可挑战性。故在重典治民与重典治吏方面,明初统治者始终未曾手软过。【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明统治者为巩固政权,在国家体制上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改革,使唐宋以来的行政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废除中书省和宰相制度,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五军都督府的设立,司法机关的调整和各种会审制度的建立诸项措施使国家的行政权、军权和司法权高度集中到皇帝手中。由于皇权高度
30、集中的需要,也由于吏治的不断腐败,在明初重典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明代统治者对于官吏的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毫不留情。首先,对于官吏的失职、渎职及贪污行为予以严惩。在失职罪方面,大明律规定军官有应请旨而不请旨者处绞,在临军征讨时,如未按时准备好军器和粮草者,杖一百。因各种原因而构成失误军事者,一律处斩。文官有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在选拔考核官吏方面,有贡举非其人罪和举用有过官吏罪;在值宿方面,有擅离职役罪;在起草印刷发送文书方面,有照刷文卷罪和磨勘卷宗迟错罪等等。对文武官吏的这些失职行为都要处以严刑,以正纲纪。对司法官吏的职守要求更为严格。每年要对司法官的法律知识进行考核,不合格者要受罚俸直
31、至降职叙用的处罚,若有擅为更改变乱成法者,处斩。在渎职罪方面,明代尤重对贪赃罪的处罚,通过对赃罪的归类与细化,加大对贪官污吏的打击力度。大明律把贪赃分为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和坐赃六种,并将六赃图标于律首,以示重惩贪墨之罪。明律关于官吏受赃犯罪共有十一条律文,律后还有条例七条,区别贪赃的情节轻重和种类,分别予以惩处。对于监守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一贯以下杖八十,四十贯处绞刑。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对于负责监察百官的风宪官,若有受财于人的情节,加罪二等处罚。在明大诰二百三十六条中,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用刑远比大明律更为残酷。如对于不
32、枉法罪,明律均不处死刑,明大诰则处凌迟、枭首等酷刑。对收受贿赂的官吏凌迟处死,对因公科敛的官吏也处死刑。并且建立了允许良民将贪官污吏捉拿赴京治罪的制度。一些法外的措施也被用来整顿吏治。如在府、州、县及乡里设立申明亭,将官吏犯法之事予以公布,以示惩罚。另在府、州、县、卫设皮场庙(剥皮之所)。贪官被剥皮实草后,悬于官府左右,以提醒在任官员勿犯赃罪。其次,创设奸党罪,严禁臣下朋党。奸党罪为朱元璋时所设。奸党罪的表现有:第一,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第二,有替罪该处死者谏言者,亦斩。第三,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没官。第四,刑部及其他各级司法官吏,出入人罪者,亦斩。有敢于揭发者,予以加官重赏。与此同时,明代还禁止侍臣、后妃、外戚干预朝政,朱元璋曾立铁牌,规定内臣有干预政事者,斩。并作铁榜九条,告诫官吏不得营私谋利,官军不得私自为公侯服务。明代严惩奸党的规定,在防止朋党乱政、加强君主专权的同时,也导致了冤狱迭出,引起统治阶级内部危机,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宠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黑暗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综上所述,明初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刑罚残酷造成统治阶级内部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知识模块】 明代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