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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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9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李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乙出嫁后,李某随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甲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甲有两个儿子丙、丁,丙常常照顾李某,在甲车祸身亡后,李某搬到丙家,由丙照料起居。一天无意间李某一件物品被鉴定为珍贵文物而卖了 10 万元人民币,不久李某死亡。关于这 10 万元的处理,以下哪个做法正确?( )(A)由丙全部取得(B)由丙、丁按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取得(C)由乙取得,但应适当分给丙部分遗产(D)

2、由乙、丙、丁法定继承,丙丁代位继承分别取得 25 万元2 2001 年 9 月 13 日某省某公路上发生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一辆小型客车落入路旁峡谷,车上四人全部殉难。后来经调查得知:死者李兴,71 岁,早年丧偶;死者李良,男,38 岁,系李兴之长子,其留有一妻王嫒和一子李小鹏;死者李国,男,35 岁,系李兴之次子,其留有一子李云;死者李民,男,33 岁,系李兴三子,离异,有一女李梅。现在关于四位死者的死亡时间已无法具体推测,李兴拥有一家面粉厂及资金若干有待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依法应推定李兴最后死亡(B)依法应推定李良、李国、李民同时死亡(C)依法不应由王嫒享有继承权(D)

3、李梅无任何继承权3 甲在其父死亡后考虑到其父遗产不多,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在其兄弟乙、丙分割其父遗产前意外发现祖传文物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此时甲翻悔,则以下哪项说法正确?( )(A)根据法律重新分割(B)既已放弃,已绝对放弃继承权(C)仅对意外发现的祖传文物部分有继承权(D)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翻悔理由依法裁判4 甲男在住院期间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明确指定:甲的遗产“三间房屋”由配偶乙继承, 20 万元的存款由儿子丙继承。 2003 年 7 月 9 日,甲病愈出院。2003 年 8 月 15 日,甲又将上述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之后,甲于 2003年 9 月

4、7 日因病住院,并于 2003 年 10 月 8 日在医院死亡。本案中,乙和丙依法继承甲遗产的时间是:( )(A)2003 年 6 月 16 日(B) 2003 年 10 月 8 日(C) 2003 年 8 月 15 日 (D)2003 年 9 月 1 日5 教授甲退休后在家“ 著书立说 ”,时常获得一些稿费。其儿子乙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不高,但出手大花销多。因此,经常向父亲甲要钱。甲认为儿子不争气,好逸恶劳,不愿意给乙钱。由于乙往往不能顺利地从父亲那里拿到钱,于是,乙以暴力相威胁,强迫甲每月给自己 1000 元人民币花销,并强迫甲立下遗嘱,将其银行存款 20 万元人民币指定由乙继承。为了

5、尽早得到这 20 万元,乙竟然欲将甲杀害,由于抢救及时,甲脱离了危险。但事后不久,甲却因心脏病突发住院抢救无效死亡。甲死亡时,没有父母和配偶,也没有其他的子女。针对甲留下的 20 万元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是甲的儿子,在任何情况下,乙对甲的遗产都有继承权(B)乙是甲的儿子,如果其对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乙对甲的遗产才有继承权(C)乙对甲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丧失对甲的遗产继承权(D)虽然乙对甲有违法犯罪行为,但由于抢救及时,甲脱离了危险。所以,乙对甲的遗产仍然有继承权6 老何夫妻有二儿一女,均已成家,其中女儿随夫到外地工作,两个儿子在本地工作。老两口于去世前 3 年修了四间房,女儿

6、说我远在外地工作,生活也不错,就不要遗产了。四间房由两个儿子一人继承两间和其他财产,几天后,一个远房亲戚老五拿着一张 15 万元的借条上门来,让他们还钱。该如何解决?( )(A)由老何的三个孩子一人分担 5000 元(B)由老何的两个儿子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C)由老何的三个孩子共同承担(D)老五无权要求父债子还7 退休工人甲与老伴生有一子乙,一女丙,乙丙均已成家另过。乙有一女,丙有二子。甲与老伴身体较好,一直与老伴单独生活,无需儿女的照顾。2000 年 6 月,丙因病去世。甲因经不住丧女之痛,一病不起,竟也撒手归西。甲死后留下房屋数间,存款数万元及名人字画若干。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将字画及房屋

7、留给乙,其余财产未作处理。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乙遇车祸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早于甲去世,不能继承甲的遗产(B)虽然乙遇车祸死亡,仍能与其母平分甲。末作处分的财产(C)乙的女儿可行使乙的遗产继承权,但房屋字画除外(D)丙的两个儿子不可以继承丙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8 蒋大死后留有遗产小汽车三辆和存款 50 万,法定继承人为其子蒋小二。蒋大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蒋小翠。蒋小二和蒋小翠被告知三个月后参与蒋大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蒋小二与蒋小翠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蒋小二、蒋小翠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蒋小二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

8、承,蒋小翠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蒋小二应视为放弃继承,蒋小翠应视为接受遗赠(D)蒋小二、蒋小翠均应视为接受遗产9 甲从部队复员回家,开了一家私人企业,效益比较好。为了照顾经济条件不好的妹妹,将妹妹的 3 岁孩子乙接到自己的家里,当作自己的孩子一样抚养教育。甲自己有亲生的子女丙和丁,还有结婚时配偶带来的其前夫的孩子戊。戊 2 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甲还有父母、祖父母、未成家的弟弟。以甲的企业收入为主要来源,一家人生活幸福美满。但不幸的是,甲在一次外出采购途中,因车祸死亡。题中对甲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是:( )(A)乙(B)戊(C)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D)甲的父

9、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10 刘某和洪某夫妇于 1956 年结婚,生育子女四个即儿子甲、乙,女儿丙、丁。由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承包山地、开办工厂,挣了一些钱,盖了两栋三层的楼房,购买了小汽车,还有 50 万元的存款。为避免日后子女们争夺财产,刘某和洪某夫妇立下书面的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为在山地承包、工厂经营活动中,甲付出的最多。不幸的是,甲因病于 1993 年死亡,留下未成年的儿子毛毛。而刘某和洪某夫妇则于 2003 年 6 月在承包山地的一次滑坡事故中,同时遇难死亡。针对刘某和洪某夫妇的遗产“两栋三层的楼房”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应由毛毛代替甲作

10、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B)应由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C)应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D)毛毛作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无权继承11 甲有三个子女,儿子潘一、潘二和女儿潘三。潘三有四个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潘三于 1996 年 5 月死亡,甲于 2003 年 8 月死亡,生前没有遗嘱,留有存款 2 万元。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作为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是:( )(A)将 2 万元分成三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应共同继承其母潘三应继承的一份(B)将 2 万元分成六份,潘一、潘二、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C)将 2 万元分成四份,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

11、继承一份 (D)将 2 万元分成七份,潘一、潘二、潘三、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各继承一份12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 1968 年 4 月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1970 年外出工作。1980 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来探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 1983 年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1995 年,经村里同意,把张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本迁来之前,就为刘星还了村里的债务 200 元。张明与刘

12、星共同生活 4 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1999 年 10 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正确的选项是:( )(A)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B)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C)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D)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13 马某、丁某夫妇有一独生女甲,后又收养了儿子乙。马某解放前开当铺,“文革”中,马某自杀身亡,丁某一直不敢将珠宝挖出,近年来丁某一直想把这个事告诉两个孩子,可甲在外地工作,路途遥远。一次丁某重病卧床,便将乙叫到床前告

13、之珠宝埋藏之处,并嘱乙赶快叫甲回来见面。乙将珠宝挖出(价值 1 万元)想独占,又怕养母告诉甲,便在丁某吃的药中下毒,将丁毒死。乙也因此被执行枪决,而甲与乙的妻子及其女儿为争遗产发生纠纷,根据继承法应如何处理?( )(A)甲继承 1 万元(B)乙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可与乙的妻子平分遗产,各得 2500 元,甲继承5000 元(C)乙的妻子与甲有继承权。由乙的妻予与甲各继承 5000 元(D)乙的女儿有代位继承权,可与乙的妻子、甲 3 人均分,各褥 3333 元14 罗某死亡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甲接罗某遗嘱继承了 4 万元现款,乙按罗某的遗赠分得钢琴一架(价值 2 万元),丙按法定继承得到商品房

14、一套(价值 8 万元)。经查罗某生前尚欠丁债务 3 万元。丁的债权应怎样清偿?( )(A)甲乙丙按其继承的价值额比例偿还(B)乙还 2 万元,甲还 1 万元(C)甲还 2 万元,乙还 1 万元(D)丙还 3 万元15 王家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他盖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被烧毁。丙的生母见此情况,就将自己住的房子腾出一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暂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的规定,死者的遗产应该由谯继承?(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胡某(D)甲、乙、丙及胡某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

15、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甲乙结婚 2 年,2009 年 9 月,甲乙因商量国庆回家礼品购置问题发生口角,甲将乙打伤。乙起诉离婚。经法院调查,结婚前,甲继承了其母亲的房屋一间,婚后为甲乙共同使用。2009 年 7 月,甲的一本关于伦理研究的专著已经撰写完毕,同年 10 月出版并获得稿费 6 万元。下列有关表述正确的是:( )(A)该案中的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该案中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C)乙起诉离婚时可以同时对甲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D)如果乙不起诉离婚则其不能对甲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之诉17 甲与乙于 2003

16、年 8 月结婚,2009 年 5 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下列各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的有:( )(A)甲在 2003 年 10 月出版一本自传体小说,2004 年 9 月甲拿到一笔 2 万元的稿费(B)甲 2009 年 6 月购买的用于参加国际会议的一套高档西服 (C)乙 2009 年 3 月获得的其舅舅赠给她并指明归乙一个人所有的一笔美金(D)乙所在单位拖欠乙从 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的工资,2009 年 7 月,乙领到所拖欠的工资,共计 1 万元18 2002 年,刘玉廷夫妇收养当时 3 周岁的王兰为养女,一直共同生活。2005 年,王兰的生父母与刘玉廷夫

17、妇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 年后,王兰父母双双去世。有关本案情,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王兰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恢复须协商确定(C)王兰有权继承其养父母的遗产(D)王兰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19 贺某和常某均为离异男女,后经人介绍准备再婚。两人出于对婚姻的不信任,在结婚前曾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结婚后,两人又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双方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未到公证机关公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B)双方对婚

18、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约定均有效(C)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有效,但对婚后财产的约定无效,因未办理公证(D)双方对婚后的财产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该约定不明确20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或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02 年 1 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 20 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 5 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 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A)20 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

19、 5 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 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21 甲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动产和不动产” ,其生前没有遗嘱。甲的遗产继承人包括患有精神病的妻子乙、成年的儿子丙、未成年的 5 岁女儿丁。甲生前和妻子、女儿在农村生活,丙已独立并远在省城工作。甲兄戊帮助料理丧事后,将掌管在手的甲的遗产据为已有。丙知道后,认为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母亲乙和妹妹丁的继承权。戊则认为,自己一直在照顾乙和丁的生活,再说。一个是精神病患者,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也不明白什么叫遗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丁的继承权可以由戊行使(B)乙的继承权应由丙代为行使(C)丁的继承权

20、也应由丙代为行使(D)乙、丁是无行为能力人,无权行使继承权22 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 8 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失每月给己 20 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出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 年 3 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商由其弟弟保管并居住,其弟弟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对章男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包括:( )(A)章小女(B

21、)李女和乙(C)甲(D)丙23 周有 4 个孩子,哪些对周丧失了继承权?( )(A)张甲故意杀害周(B)张乙因张甲杀害周而将张甲打成重伤(C)张丙因争夺遗产而杀害张乙,但未遂(D)张丁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虐待周,曾将周的腿打成骨折24 村民刘男因病于 2004 年 6 月 7 日死亡。死亡时,留有个人遗产:存款 2 万元人民币;房屋六间。刘男死亡前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中指定遗产“房犀六间” 由一直照顾自己的侄女刘女获得。刘男并将遗嘱的副本份交给了侄女。划男死亡时,有父母、两个成年未婚子女刘小男和刘小女。2004 年 8 月 10 日,刘男的哥哥将刘男的父母、儿子刘小男和女儿刘小女、侄女刘女召集

22、在一起商量遗产分割的事情。在商讨过程中,刘男的父母自愿明确表示放弃对刘男遗产的继承权,刘小男和刘小女、侄女刘女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根据案情。案中哪些人对刘男的遗产有继承权?( )(A)刘男的父母(B)刘小男(C)刘小女(D)刘女25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 5 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井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供养。甲于 2000 年 3 月死亡,留下房屋 4 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 )(A)乙 (B)丙(C)丁 (D)戊26 王甲与李乙于 200

23、3 年 5 月 10 日登记结婚。王甲父去世,王甲继承其父 3 间房。半年后,王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李乙甚为悲痛,引发早产,生下一婴儿,因不足月,两天后死亡,李乙接连遭遇打击,一时心灰意冷,遂自杀身亡。李乙死后,王甲之弟弟王二甲与李乙之母亲何爱为李乙办理了后事,对于王甲留下的三间房,二人均提出应出其个人继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问下列哪些观点正确?( )(A)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王甲之弟与李乙之母均分(B)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王甲之弟不得继承(C)本案中,对王甲所留三间房,互甲之弟有继承权,因为王甲之弟是王甲的法定继承人之一(D)本案中,王甲所留三间房应由李乙之母继承,因

24、王甲死亡后,该三间房一半归李乙,一半由李乙和婴儿共同继承,婴儿死后其遗产出其母李乙继承,李乙死后其全部遗产由其母继承27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三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问是父子关系(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28 甲有儿女各一人,立有遗嘱,其遗产分给两个子女一人一半,势、对

25、其子的继承附了义务。甲死亡后,甲子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甲女可以如何?( )(A)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甲子履行义务(B)向人民法院申请取消甲子接受遗产的权利(C)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遗嘱无效(D)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履行义务的人继承遗产29 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 3 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乙、丙来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C)乙应观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D)乙、丙均

26、应视为接受遗产30 刘某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了遗嘱公证,将遗产由其长子继承 70,次子继承30。其第三子为此不满与刘某争吵。后离家出走,在途中被毒蛇咬伤,丧失劳动能力。第三子虽已年满 25 岁,但未结婚,至今没有工作。第三子出走后,刘某曾后悔,与邻居王某、李某说,要将自己的财产分一半给第三子。王某与刘某一家并无亲戚关系。听到第三子出事的消息后,刘某因伤心过度而死亡。在对刘某遗产的继承上,发生纠纷,则刘某的遗产应:( )(A)按公证遗嘱继承(B)按口头遗嘱继承(C)先按口头遗嘱继承,后按公证遗嘱继承(D)先依法保留第三子的遗产份额,后按公证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继承31 时年 72 岁的吕某,没有继承

27、人,现有房屋三间,存款 3000 元以及其他财产价值约 6000 元。为了安度晚年,吕某与其邻居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何某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死后其遗产全部留归何某。协议签订后的第一年,何某对吕某照顾得比较周到。第二年,何某突然不按照协议履行,吕某生病,何某也不管。吕某发现何某在忙药材收购和出售生意,于是主张解除协议。两年后,吕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吕某的遗产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全部归何某继承(B)何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吕某有权解除协议(C)吕某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不补偿何某在协议签订后第一年为照顾他支付的费用(D)何某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吕某

28、的遗产应当归集体组织或国家所有32 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 30 尚未结婚。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建军希望其孙能与战友之孙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 20 万元,暂由孙华平祖母保管。如孙华平和刘阳凤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孙华平继承”。孙建军所立的这份遗嘱,其效力如何?( )(A)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B)涉及到现金 20 万元的部分无效(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33 甲是某市知名的画家,妻子早亡,只有一独生女儿丙在美国定居。甲生前创

29、作了一幅八百里嘉陵江的大型山水画,一直珍藏不为外人所知。临终时立口头遗嘱对保姆乙表示将该幅画赠送给乙,现场有乙和一名值班护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取得该幅画作的著作权(B)乙取得该幅画作的所有权(C)画作的发表权在法定期限内由丙行使(D)画作的所有权由丙取得34 村民阎某的妻子早逝,阎某又无子女,只有一养子在外地工作。因孤身一人生活不便、阎某便与村委会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村委会负责阎某的生养死葬,其死后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后来阎某考虑同村的聂某平时也照顾过自己,两人感情甚好,便又自书一份遗嘱,把财产的一半赠给聂某。阎某死后,村委会负责处理完丧事,与从外地赶回来的阎某的养子及聂

30、某就阎某的遗产发生争议。村委会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由村委会、聂某、阎某的养子平分遗产,但村委会可适当多分一些(B)应由村委会、聂某平分遗产,阎某的养子不能实际享有财产继承权(C)阎某的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D)法院应判决聂某所持遗嘱无效34 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 1995 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三间瓦房及存款 5000 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 199

31、7 年,叶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顾他。两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老汉留有 10000 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 3 间房屋。叶老汉的两个儿子提出异议。35 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如何?( )(A)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有效(B)叶老汉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C)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 (D)叶老汉生前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部分有效36 叶老汉的 10000 元

32、存款应如何处理?( )(A)由小儿子单独享有(B)由大儿子与小儿子在 5000 元额度内共同分配(C)由村委会与叶老汉的两个儿子共同分配(D)由大儿子与小儿子在 10000 元额度内共同分配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卷 9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 1-50 题,每题 1 分,共 50 分。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甲已经丧失继

33、承李某财产的权利。又依继承法意见第 28 条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丙、丁没有代位继承权,但鉴于丙曾照顾李某,可以适当分给遗产。【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2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 2 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

34、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见,由于四位死者都真有继承关系且都有其自己的继承人,因此推定李兴先死亡,而其三个儿子李良,李国、李民推定同时死亡。因此首先李兴的财产由三个儿子继承。然后李良的财产再次得到继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媛应占有一半,然后和李小鹏平分剩下的一半,故不应选 C 项。李民的继承权应由其女李梅享有,依据为 继承法第 11 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B 项正确。【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3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 50 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

35、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4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2 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案中,2003 年 6 月 16 日是甲自书遗嘱的时间,2003 年 8 月 15 日是甲公证遗嘱的时间,2003 年 9 月 1 日是甲因病住院的时间。上述时间均不是甲死亡的时间,即不是继承开始的时间。所以,选项A、C、D 均是错误的。而 2003 年 10 月 8 日是甲在医院死亡的时间,乙、丙继承甲遗产的开始时间应是甲死亡的时间即 2003 年 10 月 8 日。所以。正确选项应

36、是B 项。【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继承权是自然人事有的重要民事权利之一,理论上一般将继承权分为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是一种既得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 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本题中有“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遗产”条件出现。因此,回答继承人乙能否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取得主观意义上继承权就要分析

37、乙是否对被继承人甲的遗产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 22 条的规定,受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继承法第 27 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乙是甲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即使遗嘱无效,乙也可以依法继承遗嘱涉及的财产 20 万元。但是,由于继承人乙对被继承人甲有故意杀害行为,根据继承法第 7 条的规定,继承人乙丧失对被继承人甲的遗产继承权。综上,继承人乙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第三个条件“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不具备。因此,

38、继承人乙对被继承人甲遗产的主观意义上继承权不能实现,所以正确选项应是 C 项。【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6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33 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依此,可知本案应当由老何的两个儿子在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B。本题考查的是限定继承原则,难度不是很大。只要考生对法条作了识记基本上即可作出准确回答。此类试题在司法考试中所占比重是缩小的趋势,但考生不可以轻易忽视。该

39、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应予掌握。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继承人负担的税款、债务额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7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据此,丙早于被继承人甲死亡,当然不能继承甲的遗产,但丙的两个儿子可代位继承丙的份额。故 A 项正确,D 项错误。乙死亡发生在分配遗产过程中,故发生转继承,乙女依法取得乙的所有遗产,包括其因遗嘱继承的房屋、字画,故 C 项错误。由于丙的儿子享有代位继承权,故甲未作处分的遗产应由乙、乙母、丙

40、的两个儿子共同继承,其中。丙的两个儿子只能继承其母有权继承的份额,故乙并不能与其母平分遗产,B 项错误。【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8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继承法第 2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请注意区分法律对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不同规定。A、C、D 三项不符合该法第 25 条的规定,应予排除。【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9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41、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是甲妹妹的孩子,不是甲的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乙不是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而戊 2 岁时来到甲家,并一直由甲与其配偶共同抚养,说明戊是甲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甲的配偶和亲生子女丙、丁,甲的父母、祖父母、已经出嫁的妹妹和未成家的弟弟等均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只有乙不是甲的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所以,A 选项是正确的, B、C、D 选项均是错误的。【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0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

42、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遗憾的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毛毛,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毛毛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 A 是不正确的。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的份额。继承法第 11 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毛毛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

43、子女,在甲(毛毛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毛毛的祖父母) 死亡时,毛毛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因此,毛毛有权独立地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 选项是正确的,C、D 选项是错误的。需要强调的是:毛毛与乙、丙、丁三人共同继承,不是因为毛毛与乙、丙、丁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因为被代位继承人甲与乙、丙、丁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只有毛毛一人。假设甲有两个子女毛毛和甜甜,那么,两个代位继承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甲的应继份额,也就是说,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的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

44、的一份遗产。最后,代位继承要求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假设甲对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有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丧失了继承权,那么,毛毛则没有了代位继承权。不过,毛毛作为未成年人,如果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对此,继承法意见第 28 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即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即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1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11 条的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甲的女儿潘三

45、先于甲死亡,在甲死亡时即发生代位继承,潘三的应继份额,由其子女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代位继承。而甲有三个子女,潘三的应继份额是遗产 2 万元的 13。因此,正确选项只有 A。即将 2万元分成三份,潘一、潘二各继承一份,潘三应继承的一份由代位继承人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共同代位继承。当然在实践中,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此,继承法意见第 27 条有明确的规定。显然,这里的“多分”,实际上是突破了“应继份额”的限制。【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

46、刘星的遗产;另外,张明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继承法第 14 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 B、D 项错误。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第 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同无继承权是两码事,故 A 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所以 C 项错误。本题只有 A 项为正确答案。【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3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 7 条的规定:乙故意杀害丁某。已丧失了继承权,不能继承丁某遗产。而乙的妻子和女儿不是丁某的法定继承人,其只能继承乙的财产,而不能继承丁

47、的财产。由此,丁某财产应由其女儿全部继承,因此选择 A 项。【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如果遗产已经分割的,首先从法定继承的财产中予以清偿,法定继承的财产不足,由遗嘱继承的财产进行清偿。故本题选项为 D 项。【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15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继承法意见第 19 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 10 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 14 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本题中丙不符合法定条件。【知识模块】 继承制度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

48、得分。本部分 51-90 题,每题 2 分,共 80 分。16 【正确答案】 A,C【试题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 18 条规定知房屋是甲婚前继承所得,因此属甲的婚前财产,是甲的单方财产。A 正确。甲某的稿费要在 10 月份才能获得,在乙提起离婚时属于并未实际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错误。根据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乙如果起诉离婚的则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C 正确。【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7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17 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

49、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 18 条第 3 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依此,可以明显得知 AD 项中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选。而 BC 项中的财产则属于个人财产。【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8 【正确答案】 A,D【试题解析】 收养法第 29 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本题中,当时王兰只有 6 周岁,尚未成年,王兰与生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以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B 项,成年养子女可协商确定是否恢复与生父母的关系。C 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知识模块】 婚姻家庭19 【正确答案】 A,B【试题解析】 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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