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1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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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4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试论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2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3 论商号权的性质。(武汉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4 试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5 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和内容。二、名词解释6 商号7 商号创设登记8 商号转让(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9 商号出借(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10 商事账簿11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12 公司13 一人公司14 无限责任公司15 股份有限公司16 有限责任公司三、简答题17 简述商业登记的性质及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05 年考研真题)18 简述我国商事登记

2、的审查原则。(清华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19 简述商事名称的特点及构成要素。(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0 商号的转让和出借。(吉林大学 2013 年考研真题)21 简述商事账簿的种类及其效力。(西北政法大学 2006 年考研真题)22 简述公司的营利性特征。23 简述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区别。24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有何不同?25 简要分析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指导思想。(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14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

3、、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获得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发生变化的结果。(2)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它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将法定事项在法定主管机构办理。(3)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力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4)由于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登记行为本身是创设和确立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因此它又是商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

4、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民法通则、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工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 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

5、、合伙企业,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 的主体,实际上均受

6、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商号,俗称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明自己的名称。通常情况下,商事主体在营业中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

7、名称,即商号。商业名称权具有何种性质?一向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一,认为商业名称权同商事主体本身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用以表明自己的名称,商业名称权与商事主体的存在相始终;商业名称权一经取得,即在一定区域内排斥其他商事主体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与财产无关。所以,商业名称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人身权 )。其二,认为取得商业名称权后,权利人即取得专用权,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客体,商业名称权不因商号的登记前后而有差别。它仅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其三,认为商业名称权既有姓名权的排他效力,又有财产权的创设效力,可以转让或继承。所以,商业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8、这是对前两种观点的折衷。无疑,商业名称权是商事主体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同时,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上表示自己使用物的设备,可以成为转让的对象,具有财产的性质,或者,直接将其作为知识产权。所以,上述第三种见解是有道理的。【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和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1)就组织关系而言,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于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全过程,包括制定及变更章程中发起

9、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公司在设立和解散程序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等。就其内容而言,既有股东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也有股东相互间的人身关系。但无论是财产关系抑或是人身关系,都是在公司组织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归根结底都是有财产或人身因素的组织关系。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因股东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在股东与公司间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股东要行使股权,就必须在股东与公司间产生以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以及以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这些关系都要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是公司法的重要规范对象之一。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问的

10、关系。公司的常设组织机构一般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些组织机构是带动公司运营的齿轮和纽带,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它们相互间必须产生种种关系。为保证公司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形成高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自我约束机制公司法就必须以相应的条款规定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机构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而将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和解散等活动中,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种种具体的行政关系,包括公司与主管机关之间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注册登记关系等。这些行政关系从广义上说也是一

11、种组织关系,公司法对此也有原则规定。(2)就经营关系而言,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公司法虽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整范围宽窄不一,但所有的公司法都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经营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公司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等,则不由公司法调整。具体来说,与公司组织关系有联系的活动,主要有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转让,以及资本的增加、减少和出资的转让等。即使对公司的此类活动,各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尽一致,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公司法对这些经营活动的规定就较为全面;而关国公

12、司法则对股票的发行、交易等较少涉及,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虽对股票的发行作出了规定,但对股票交易问题则基本上不涉及,而由证券法来加以调整。(3)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经营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完全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特点:1产权清晰所谓“产权清晰 ”,主要有两层含义:(1)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某些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2)国有资产的边界要 “清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 “摸清家底”。首先要搞清实物形态国有资产的边界;其次要搞清国有资产的价

13、值和权利边界,包括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的价值量,国有资产的权利形态,总资产减去债务后净资产数量等。2权责明确“权责明确 ”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权利: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破产时则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企业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拥有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责任:包含了通常所说的承担风险的内容。要做

14、到“权责明确” ,除了明确界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外,还必须使权利和责任相对应或相平衡。此外,在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应当建立起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机制,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既有共同利益的一面,也有不同乃至冲突的一面。相互制衡就要求明确彼此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要求相互监督。3政企分开“政企分开 ”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宏观和行业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开。(1)政企分开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改革以来进行的“ 放权让利 ”、“扩大企业自主权”等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政企分开

15、还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政府如何才能正确地行使而不是滥用其拥有的所有权。4管理科学“管理科学 ”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管理致力于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其核心是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

16、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为继时,可通过破产、被兼并等方式寻求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再配置。【知识模块】 商法二、名词解释6 【正确答案

17、】 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知识模块】 商法7 【正确答案】 商号创设登记是指商主体创立时商号的登记。它是商主体创立之必经程序。只有履行了创立登记的商号才能成为商主体的名称,才能对外产生效力,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

18、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形式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实质意义的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所备置的所有账簿,它不仅包括商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备置的账簿,也包括商主体根据其经营需要自行备置的账簿。【知识模块】 商法11 【正确答案】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知识模块】

19、商法12 【正确答案】 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组成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一人公司是仅指股东为一人,全部资本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又称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广义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多表现为家庭式公司。【知识模块】 商法14 【正确答案】 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不仅要以其出资,而且还要以其出资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连带责任是指公司的各个股东必须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

20、权人既可以要求所有股东,也可以只要求其中个别股东清偿债务,若部分股东清偿了全部债务,则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发起设立的,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或由一个股东单独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知识模块】 商法三、简答题17 【正确答案】 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是

21、指商业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商业登记是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基本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中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其次,商业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规定。最后,商业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现代多数国家往往将商业登记制度纳入商统治法或行政法之范畴。商业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律效果在于发生、变更或消灭商主体的资格和具体的商事能力。已登记事项与未登记事项对第三人各具有何

22、种效力,各国立法不尽一致。从我国的规定来看,登记注册是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前提,严禁商业主体无照经营。商业登记及公告,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对商业实施监督和保护,另一方面是社会公众得以明了商业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因此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已登记注册事项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现行企业登记立法着重于企业经营资格的取得以及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关于登记注册事项对第三人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但从对企业经营活动采取强制登记主义及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来看,已登记注册事项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

23、确答案】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由于立法基点的差异,各国商事法对商事登记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目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原则如下:1强制登记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必须进行登记。非经登记者不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得从事任何种类的商事活动,否则构成非法商事行为。其二,商事登记应就法律规定的商事主体的全部必要事项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全面审查原则。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登记注册并不是简单地履行手续,而是要由国家

24、登记主管机关全面审查登记的企业是否是一个经济实体,是否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德、法、瑞士等国和我国均实行此原则。其审查内容主要是:(1)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有经营管理的能力;(3)审查资本是否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4)审查机构是否健全;(5) 审查公司的名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3登记公开原则。即商人登记后,不论是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有登记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每个人都有权阅览、复制登记簿上的内容,便之做到众所周知。公开登记要通过以下渠道进行:(1)要在指定的报刊上由核准的法人公告;(2)在股东大会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3) 登记机关要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知识

25、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商事名称,即商号,其法律特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商事名称仅仅是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是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不等于承担权利、义务人。因此商号不等于商主体。(二)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用于代表自己的名称,它依附于商主体,是商主体之间相互区别的重要外在标志。(三)商事名称是商主体的商事名称,也就是说,只有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才可以使用这一名称。这一特征的意义在于,在一些国家中,商主体的商事名称可以与自然人的名称相竞合。 构成要素包括“核心要素(商号 )和添加(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属行业性质、组织形式)”两部分。商号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三部分组成。添加即商

26、号应冠以商事主体所在的省或市或县行政区划的名称。对于核心要素,主体享有专有权和专用权;对于添加,主体仅有使用权,而不能垄断。【知识模块】 商法20 【正确答案】 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称为该商号权的主体。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 年修正本)第 23 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商号出借是指商主体将商号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让与他人的行为。商号

27、出借的效力是借用人通过出借协议依法取得对他人商号的使用权,出借人仍然保留商号的所有权,但不保留或者部分保留商号的使用权。商号出借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如企业“挂靠” 、“连锁经营”、“ 特许经营”等等。商号出借的方式一般以合同约好,但对第三人的效力一般以履行工商登记为前提。商号出借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号出借没有作出十分明确的规定。【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商事账簿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它是合法地取得、正确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会计核算工作

28、的起点,在会计核算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记录经济业务,提供记账依据;(2)明确经济责任,强化内部控制;(3)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运行。(二)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用以序时地、分类地、全面地、系统地记录,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业务活动情况的会计簿籍。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单位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对外提供的反映单位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相关机构、单位管理人员、社会公众等财

29、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会计信息。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编报及时、便于理解,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商事账簿的一般效力有:(1)对于商事交易各方,它是进行财务清点核算的重要依据;(2)对于商事主管部门,它是进行稽查审计、计算税率、资产评估等的重要依据;(3)在法律诉讼中它具有重要的证据效力。【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其一,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

30、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于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并不因此而丧失公司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法律和政策上明确规定公司是营利性经营组织,但在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公司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这在实质上已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其二,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临时性合伙偶尔从事的营利性行为的根本区别。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即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

31、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公司与合伙主要的不同点:总的来说,合伙和公司是共同出资经营的两种组织形式:合伙是共同经营的低级形式,公司是共同经营的高级形式。【知识模块】 商法24 【正确答案】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务件包括:(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 50 人以下。(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包括:(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

32、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人和注册资本。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共同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有赖于适格的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是我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备重要条件之一,一般应当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二,股份有限公司为自身运营的需要和保护公司债权者的权益,要有相当规模的注册资本作为基础。【知识模块】 商

33、法25 【正确答案】 (1)既要强调公司与股东自治,也要维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与现有公司法相比,进一步突出了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加大民事法律规范、任意性法律规范和保护性规范的比重,慎重拟订禁止性规范。当然,为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法需要纳入一些必要的行政法律规范、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管理性规范。(2)既要大胆移植国际立法经验,又要着力解决国际立法经验的本土化公司和公司制度是舶来品。为了最大限度地吸引外资、留住内资,我国公司法修改应当尽可能多地参照国际惯例当然,对发达国家公司法经验的吸收借鉴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本着洋为中用、择善而从、实用优先的原则,实现国际经验的本土化。(3)新公司法 应当涵盖公司设立与

34、运营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新公司法既要解决好企业进入市场的问题,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也要解决好企业退出市场的问题,填补公司解散程序中的立法空缺如清算人缺位的问题;更要解决好公司治理和投融资中的难点问题。(4)既要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也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法实际上就是股东权保护法。股东权的保护程度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乃至全社会的利益,股东权保护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与社会意义不言自明。(5)公司法 的稳定性与开放性要互相兼顾为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理法律预期,公司法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避免由于逐步推出改革而干扰投资者对法律环境的长远预测。当然,实在不具备一步到位条件的立法改革,也应逐步推进,避免立法偏激冒进,缺乏可操作性。(6)在压缩行政权作用空间的同时,鼓励司法权适当介入在大幅度减少国家行政权对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预的同时,要积极鼓励司法权对公司与其利害关系人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和解决。【知识模块】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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