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

上传人:fatcommittee260 文档编号:866240 上传时间:2019-02-2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5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4及答案与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A 县保险公司与该县某村村民姜某于 2010 年 4 月 5 日签订了一份麦场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姜某投保 10 亩麦田,以预测承保亩产 800 公斤,每公斤 1 元计算,共承保麦子 8000 公斤,保险金额 8000 元。合同约定:A 县保险公司自 2010 年 6 月5 日麦子入场时到 7 月 2 日止,对姜某麦场上的麦子实行火灾保险。在此期间,麦场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由保险方负责赔偿。但是,如果是由于投保方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火灾、火灾以外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投保方违反交通部门的规定在公路上碾打麦子发生火灾三种情况,造成小

2、麦损失时,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合同约定了投保方的义务:在起保日前,按保险金额 1一次性交清保险费,遵守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麦场发生火灾,应积极施救,尽量减少损失等。合同签订日那天,姜某向 A 县保险公司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80 元,合同生效。6 月 7 日,姜某将麦子收割入场,6 月 10 日姜某外出办事,麦场无人看管,下午 3 时左右发生了火灾,经群众抢救扑火,四垛麦子除一垛外,其余全部烧毁,剩余一垛获麦子 2000 公斤。火灾发生次日,姜某将火灾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A 县保险公司,A 县保险协同 A 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作了勘察,A 县公安局结论是火灾原因不明。姜某按

3、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 A 县保险公司请求偿付遭损失麦子的价值共 6000 元的损失。A 县保险公司以实际产量低于预测产量因而只能依实际产量赔偿损失为由,拒绝按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赔偿。姜某诉到人民法院。问:(1)保险索赔和理赔的程序是什么?(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举证责任是什么?2 2010 年 11 月 2 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 100 万元人寿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1月 3 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 11 月 3 日零时。11 月 4 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事后,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

4、根据该公司投保的内部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故该保单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3 张某为其未成年的儿子向保险公司投保“儿童平安险”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款。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并缴纳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但是,在张某带儿子去医院体检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其子不幸身亡。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被保险公司拒绝。对

5、于本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因为保险合同尚未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因被保险人的死亡与体检是否通过没有关系。你支持哪种意见?并说明你的法律及法理依据。4 2009 年 3 月,某厂 45 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 月 24 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10 年 5 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

6、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5 甲有两子,长子乙,次子丙,丙有残疾,无自立生活能力。乙为甲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 10 年,受益人为丙。后甲因病住院,在甲住院时,乙未经甲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丁作质押,借款一万元。甲因病医治无效,四个月后去世。丁催乙还款,乙不还。保险公司通知丙领取保险金。丙找丁要保险单,丁以保险单已作质押为由,拒绝交出。同时,乙也以自己为继承人为理由,要求领取保险金。丙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7、?(2)本案中乙之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6 甲于 2002 年 4 月 20 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一份简易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 10 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 2 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05 年 10 月 1 日乙病故,12 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一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

8、绝给付保险金。问题:(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 为什么?(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5)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 60 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 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 65 岁,那么该案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应否给付保险金?二、论述题7 试述人身保险的概念及基本特征。8 简析我国保险法第 46 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9 简论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9、(清华大学 2015 年考研真题)10 试述财产保险的特征?三、名词解释11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2 责任保险13 信用保险四、简答题14 简述投保人应具备哪些要件?15 简述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16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中国人民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7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华东政法大学 2007 年考研真题)18 简述保险当事人和保险关系人的概念。19 试述保险合同的解除。20 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清华大学 2014 年考研真题)21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22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哪

10、些内容?23 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24 简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人的除外责任。25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时,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是被保险人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具体体现。索赔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5 年,财产保险的索赔时效为 2 年,起算日由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保险关系人知情之日。根据有关规定及实践作法,索赔的程序如下:提出事故发生

11、地点、时间和原因以及有关保险单证的号码、标的、期限等事项一并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公司迅速调查、核实、确认。采取有效措施,救助整理受损标的,以防止损失扩大,有利于保险方检查。被保险人有义务保护好现场,为保险方和其他方面检查提供方便,以便及时查明和确认事故原因、损害程度、损失数额等。提供索赔单,包括: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正本,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原始单据;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保险事故证明及损害结果证明,检验调查报告、出验证明,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

12、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领取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保险方向造成保险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追偿。保险理赔是指应保险关系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偿的行为,是保险人履行其经济补偿义务的具体体现。理赔应符合“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的原则,其程序如下:立案检验,查勘现场,了解原因和损失情况,作出检验的报告。要求保险关系人提供有关单证,并核实其是否真实、一致、齐全。核定、调查、核对责任。包括: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原因,进而确认保险事故是否构成;被保险人是否及时适当履行了义务,未履行的就扩大的损失免赔;是否存在造成保险

13、事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被保险人是否已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以及因此支付了多少诉讼费用等等,以决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计算并支付赔偿。 保险法第 26 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代位求偿。财产保险的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涉及责任第三者的,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开具权益转让书并协助其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接受保险人委付请求的,还得以行使因此取得的对委托标的物的

14、权利,同时履行因此产生的义务。(2)民事诉讼法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讼的举证责任基本上在主张方,即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姜某主张其 6000 元麦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应提供保险合同单证、火灾情况证明等支持其主张,请求保险方履行其义务。保险公司主张姜某的实际产量与预测不符,则应举出其实际产量的证明,或其他被保险人有违反义务的行为的证明,以减免其赔偿责任。本案中火灾已过。无法查明实际的麦子产量,保险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证明,其拒绝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商法2 【正确答案】 保险公司应当给付保险金。保险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投保人

15、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第 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已成立;且投保人已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间也已开始,故保险公司应当就孙某夫妇的死亡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知识模块】 商法3 【正确答案】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支付保险金,其具体

16、理由如下:张某和保险公司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告知张某在人寿保险的格式合同上,载有“合同以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 的条款,张某在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可知,本案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为民事法律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 ,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属于当事人自由决定的条款。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法律对当事人设定条件和期限加以适当的限制和干预是必要的,其对条件的限制主要表现如下:(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

17、法定的;(4)条件必须是合法的。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同中所附的“合同的被保险人身体检查合格为生效要件”的条件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求,因而是合法有效的,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产生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也许有人会有疑问,本案并不符合上述第三个要求(即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因为本案中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二者并没有进行充分的协商。但不容否认的是,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协商过程中已告知张某格式合同上所附的条件,张某在知悉这一点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了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18、,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做到了这一点。综上所述。本案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张某的儿子在去体检的路上因车祸身亡时,合同所附的条件尚未成就,因而订立的合同也未生效,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4 【正确答案】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

19、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知识模块】 商法5 【正确答案】 (1)本案中保险单质押行为无效。保险单是一种有

20、价证券,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客体。但是,根据保险法第 34 条的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所以,乙没有经过甲的同意,将保险单质押,其行为无效。(2)乙的理由不成立。在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才可以成为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本案指定受益人为丙且仍生存。故在甲去世后,保险金不是要分配的遗产,只能以保险金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丙。(3)法院应判决由丁将保险单还给丙,丙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丁与乙的借贷关系,依法按借贷合同之规定,由乙向丁还款。【知识模块】 商法6 【正确答案】 (1)不合理

21、。甲不是受益人。(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所不问。(4)该笔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丙,丁作为其监护人,由其代替丙接受保险公司的给付。(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 2 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知识模块】 商法二、论述题7 【正确答案】 人身保险是

22、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或年金。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定额给付性。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以确定,是一种定额保险。因此,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不会存在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等问题。人身保险通常采用约定给付方式,无论是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还是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都按约定的

23、保险金额进行给付,不能有所增减。(2)长期性。相对于保险期限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下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一般都是长期业务,保险期限持续几年、几十年甚至始于被保险人的出生终于被保险人的死亡。由于人身保险的长期性特征,业务经营效益无法在短期内予以确定,因此其在保费测算、偿付能力计算、责任准备金提留及资金运用等诸多方面都有异于财产保险。(3)储蓄性。人身保险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的同时还具有储蓄性的特征。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两部分组成。后者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存放于被保险人处的储蓄存款,以预定利率在长期的缴费期间使保费进行积累。储蓄保费的投资收益使投保人不仅可以获得经济保

24、障,还可以享受到投资所带来的收益。【知识模块】 商法8 【正确答案】 这是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由此而成立的合同为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标的以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危险,而不具有确定的金钱价值,不能用财产价值予以比较和衡量。所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人身价值的量化,更非被保险人失去寿命或者丧失健康的损害赔偿。无损失即无赔偿的财产保险观念,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正因为如此,与财产保险合同不同,人身保险合同

25、不适用保险代位权。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不能约定保险代位权条款。总之,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不影响被保险人对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知识模块】 商法9 【正确答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也就是投保人将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维持原有的利益。保险利益构成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目的在于防范投保人利用保险谋财害命或者以赌博获取不当利益,从而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利益。保险利益包括四种情况:(1)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家庭

26、其他成员、近亲属的保险利益。(4)投保人对同意其订立合同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按投保方式不同,一般可分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的人身保险两种。我国保险法第 53 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也就是说,在发生索赔时,即使投保人对被保

27、险人失去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强调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知识模块】 商法10 【正确答案】 财产保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的“特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财产保险标的,是指各种实体的财产物资,如已建成建筑物及在建工程项目、运输工具、生产机器、货物等各种财产以及依附于这些财产而存在的经营利润等;广义的财产保险标的则是指各种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有关利益,除上述狭义标的范围外,还包括损害赔偿责任、信用、保证等内容。一般意义上,财产保险的

28、保险标的应取广义,保险法第 92 条对此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性。通说认为保险合同属诺成合同,但仍具有一定的要物合同的性质。只有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即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用并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和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财产保险合同才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险人才会依据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履行经济赔偿的义务。(3)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作为一种商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保险人虽然可以通过财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补偿,但不能取得额外收益,

29、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取决于保险标的自身实际具有的价值。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价值,则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便可能获得大于实际损失的赔偿,这有违保险合同的补偿性目的。(4)财产保险行为主体的法定性。在财产保险中,作为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的保险人,应是经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被授予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他非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财产保险业务。【知识模块】 商法三、名词解释11 【正确答案】 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

30、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重复保险。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1)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2)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3)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

31、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知识模块】 商法12 【正确答案】 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以被保险人依法所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形式,即保险人根据约定代为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13 【正确答案】 信用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商品销售或商业贷款业务活动提供保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未对被保险人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知识模块】 商法四、简答题14 【正确答案】 投保人应具备三个要件:其一,投保人必须具

32、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未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均为无效;其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其三,投保人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这种支付义务包括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和为他人利益订立合同所必须承担的支付保险费义务。【知识模块】 商法15 【正确答案】 保险欺诈及其法律后果:(一)谎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

33、退还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回保险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唯一例外的是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投保人已经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三)虚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

34、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知识模块】 商法16 【正确答案】 (一) 保险合同成立依据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1)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保险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

35、规定的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2)保险合同成立不需要具备的要件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为避免误解,应注意保险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不应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交付为要件;不应以保险费的交付为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合同法第 8 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据此,只有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言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三:第一,主体合格,即双方当事人在

36、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投保人而言,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就保险人而言,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且须在其营业执照核准的营业范围内订立保险合同。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自已的真实内在意思。如投保人故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隐瞒保险标的真实情况而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由于受欺诈,虽然与投保人就保险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没有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内在意思,也即表意与真意不一致,由此产生的保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第三,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就保险合同而言。

37、则要求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应严格遵守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知识模块】 商法17 【正确答案】 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 一词也有称“可保利益”、 “被保险利益”、“可保权益”等。我国立法称“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得以享有的经济利益。不论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皆未受损,则表明无保险利益存在。(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标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时候,首先要明确保险人要对在哪些对象上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这些对象就为保险标的,这也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在有形财产保险合同中称为保

38、险标的物,在其他保险合同中称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来说,就是明确他们所要求转嫁危险的范围。对保险人来说,则是指明他对那些财产、责任或人的生命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内容。但是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危,因为将保险标的投保后并不能保证保险标的不发生危险,不遭受损失,而是在于在保险标的遭损后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保险合同实际上保障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责任只是对特定的标的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使特定的人在经济上遭到特定的损失时进行赔偿。可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要求保险人给以保障的只是他对保险标的的

39、利益。所以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基于保险标的之上的利益,即保险利益。(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签订合同时,投保人要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投保。索赔时,被保险人要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有向保险人的索赔权。否则,即使保险标的遭到保险事故的毁损,被保险人也无权索赔,因为他“无利益 ”也就“无损失”。对同一标的如有多个保险利益,可就不同的保险利益,签订不同的保险合同。反之,如果在数个保险标的上具有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就不同的标的订立一个保险合同。甚至保险标的是不特定的,随时流动交替的,但保险利益是同一的,也可以订立一个

40、总括保险合同。(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或特定对象所存在的利害得失关系。这一种关系一般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已经存在,或者已有形成的条件(如即将交付的货物),以这一利害得失关系即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订立合同,旨在保障这一利益的安全。所以在保险合同一成立即要求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利益则是指因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如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有依约定索取赔偿的利益,这一利益又可称为保险权益。保险合同所生的保险权益,可以由权利人自由转让。【知识模块】 商法18 【正确答案】 保险当事人,是缔结保险合同的法律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

41、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关系人,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知识模块】 商法19 【正确答案】 (1)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第 14 条和 38 条赋予投保人的权利,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

42、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15 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设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由于种种原因没有通知对方,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

43、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保险法第 39 条第 2 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合同如果是出于投保人的欺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44、同。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还须追究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知识模块】 商法

45、20 【正确答案】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保险金。一般来说,投保人所应告知的事实包括:(1)足以使保险危险增加的事实;(2)为特殊动机而投保的,有关此种动机的事实;(3)表明被保险风险特殊性质的事实;(4)显示投保人在某方面非正常的事实。我国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

46、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知识模块】 商法21 【正确答案】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

47、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 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 4 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的。”残废,是指人体组织的永久性缺损或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性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等。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主要包括:(1)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造成的伤害;(2)被保险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受

48、的意外伤害;(3)疾病; (4)被保险人在其故意制造事端挑起的斗殴中所受的意外伤害;(5)被保险人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发生的意外伤害;(6)酗酒;(7)不必要的冒险行为等。【知识模块】 商法22 【正确答案】 雇主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1)被保险人所雇员工于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 在保险有效期内,在保单列明地点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伤、致残、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因患有与其职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雇主应负的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时支出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4)在附加医药

49、费保险中,被保险人要求的扩大承保对所雇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患病(包括传染病、流产、分娩)所需的治疗、医药、手术、住院等费用;在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要求扩大承保所雇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其职业有关的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费用。【知识模块】 商法23 【正确答案】 保证保险有着如下特殊性:(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代位求偿性。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职业资格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