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2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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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016 年 12 月 4 日,李鹏飞与张三、李四、王五、赵六、郑七五个自然人,签订了股东投资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英华装饰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先由各投资人按照各自认缴比例实际缴纳各自认缴部分的 50,其余的 50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缴足。其中,李鹏飞的出资比例为 50,其以位于新天地广场的房产 200 平米所有权(评估价值,500 万元)作为出资,李四以一张由万豪公司开具的金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李四为收款人的票面金额为 100 万元的远期汇票作为出资,王五以其持有的巨华房地产公司 10的股权作为出

2、资。其他三人各持股 10,现金缴纳 100 万元作为出资。该股东投资协议中第 9 条约定,“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出资额的的股东书面同意。可以决议取消其出资股东资格;3,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4,有意违背章程的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5,未缴纳认缴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6,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上述原因丧失股东资格,由股东会决定并处分其股东利益,价款归原股东所有;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另,事实上,李鹏飞所持的股份为英派斯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实际上的出资,英派斯公司为了经营方便,遂与公司执行董事李鹏飞了代持股协议,

3、约定英派斯公司实际出资于英华公司,其股权由李鹏飞代为持有,李鹏飞行使股东权利的重大行为须经过英派斯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同意方可,否则无效。英华公司于2017 年 1 月 24 日成立。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实:(1)2016 年 12 月张三以自己的名义与新天地广场签订了 300 平米房屋的租赁合同,现新天地广场以英华公司欠付租赁费为由,要求英华公司支付租赁费并支付违约金,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确实拖欠了新天地广场的租赁费,并同时约定了违约金。由于英华公司认为张三签订的合同租金太高,故直到 2017 年 1 月英华公司成立后,该租赁费尚未支付;(2)2017 年 1 月,李

4、四作为出资的金桥工商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到期前,因付款人金桥工商银行以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承兑,英华公司未收到该款项;(3)2017 年 1 月 15 日,赵六作为出资打人英华公司在银行预设账户中的 100 万元货币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并划扣归还债权人。英华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依照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特征。该笔资金自赵六打人特定账户时起,所有权即已经转移,该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4)2017 年 2 月,英华公司发现王五作为出资的巨华公司 10的股权因巨华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而根本无价值,各债权人针对巨华公司的破产申请在 2016 年 7 月即被人民法院受理;(5)2017 年 4

5、月,张三因酒驾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 5000 元。公司依据股东投资协议第九条之约定,召开股东会议,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出资的股东均同意解除张三的股东资格,并作出决议处分张三名下对应的股权,将价款返还于张三。张三认为。该情形仅在股东投资协议中做了约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对此并无规定。且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投资协议已为公司章程所取代。故认为股东会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并无章程依据而无效。(6)2017 年 6 月,李四不幸因病死亡,李四之妻华晓文欲继承李四名下的股权,李鹏飞、张三、李四均同意,但王五与赵六认为华小文人不好相处,不同意华小文加入。且二人均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7)2017 年 1

6、0 月,英派斯公司认为李鹏飞在英华公司的几次股东会决议中,超越了代持股协议约定中赋予其的权限,多次自作主张,不向公司汇报取得公司的同意,在英华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表达意见,损害了英派斯公司的利益,故召开董事会,免除其执行董事的职务,并向英华公司主张由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8)2017 年 9 月,得知英派斯公司要撤换其职位消息的李鹏飞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英华公司的股权在征得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转让于毫不知情的邢文武,邢文武以 200 万元购得李鹏飞名下的全部股权,李鹏飞协助邢文武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9)2017 年 10 月,由于各投资人上述行为,英华公司的经营陷入困境

7、。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发现英华公司的资产仅有股东出资的不 1000 万元投资,根本未满足章程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 2000 万元,根本不足以偿还债务,遂提起诉讼要求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向其承担债务;(10)针对远舰公司的主张,邢文武认为。远舰公司应当向李鹏飞主张债权,理由是自己在购买李鹏飞的股份时,李鹏飞对其隐瞒了未缴足出资的事实。【问题】1 新天地广场 2012 年 2 月份起诉英华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英华公司是否有抗辩的理由? 为什么 ?2 金桥工商银行拒付汇票金额的理由是否合法?此情形下,英华公司有权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依据是什么 ?3 对于股东赵六打入英华公司账户的

8、100 万元被赵六的债权人申请查封并扣划的行为。英华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你认为该驳回是否有理?为什么?4 王五出资的巨华:公司的股权效力如何?英华公司应当如何处理?5 对于公司股东会依据股东投资协议作出的以“张三因被当地法院判处拘役” 的情形而解除张三股东资格的决议,张三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6 对于李四死亡之后的股权继承,李四之妻华小文能否依法继承?王五、赵六能否主张优先购买权? 为什么?7 英派斯公司解除李鹏飞执行董事职务并且要求自己直接行使股东权利的请求如何实现?依据是什么 ?8 李鹏飞处分其名下股权,邢文武受让该股权的效力如何?英派斯公司欲主张该受让无效是否能够成立? 为什

9、么 ?9 英华公司的债权人远舰公司主张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主张是否合法?10 邢文武作为李鹏飞原股权的持有人,现咨询于作为律师的你,你将为他提出何种建议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邢文武的权益?10 案情:2012 年 5 月。华胜实业有限公司与王亮、姚谦、董珠、马武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企业,名为万宝华泰。在万宝华泰筹建阶段,华胜公司董事长雷生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王亮、姚谦协助雷声进行企业的设立工作。2012 年 6 月 5 日,万宝华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雷生为公司董事长,王亮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华胜公司

10、认缴出资 400 万元,以一处写字楼办公场所作为出资,王亮认缴出资 150 万元,其缴纳的出资是一辆宝马轿车(未经评估验资,张三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姚谦认缴出资 200 万元,首期出资现金 100 万元,董珠以专利权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作价为 200 万元,马武以其劳务作为出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为 50 万元。2014 年 2 月,企业的经营业绩在业内异常显著,企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 万元,同意新增注册资本按照各投资人原有出资比例认缴。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提出,为了公司经营的便利,增资应全部为现金,且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缴足,而董珠与马武不同意,要求以新的专利技术做增资

11、出资。2015 年 2 月,董珠收到了万宝华泰公司将于 2 月 14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会议讨论和决议的主题是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亨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 万元。2016 年 2 月,在雷生知情的情况下,王亮伪造了姚谦、董珠的签名。将姚谦、董珠的全部股权转让至马武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随后马武于 2013 年5 月,在雷生、王亮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张聪,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2016 年 12 月,在华胜公司的授意之下,雷生召开公司董事会,通过了针对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并进行了实施。

12、问题:11 请评价各位投资人的出资方式;若该企业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其出资方式有无问题?12 在 2013 年 1 月,董珠、马武能否主张王亮汽车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王亮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13 若华胜公司、王亮和姚谦执意以现金增资,并凭借其多数股权通过了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即增资应当全部以现金,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缴足。董珠、马武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14 若 2015 年 2 月召开的临时股东会议中,形成了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的决议,那么该吸收合并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如何进行?15 张聪能否取得姚谦、董珠的股权?为什么?16 张聪能

13、否取得马武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7 如果王亮反对该股权激励计划,其有何救济手段?17 甲有色金属厂是某市产业部下属的国有企业。假设 2014 年 3 月 18 日甲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 月 24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有色金属厂。法院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裁定宣告该有色金属厂破产。管理人及时拟订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已知债权人会议共有债权人 10 人,债权总额为 1000 万元,其中全部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 A、B 二人,其代表的债权额为 300 万元。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

14、行。2014 年 11 月 30 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 2015 年 8 月,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曾在 2014 年 1 月时放弃对某机器厂的 120 万元债权。同时,有人举报在 2013 年 2 月 20 日,该市产业部将甲有色金属厂所有的一台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无偿调拨给另一企业使用。问题:18 A、B 二人在债权人会议的此次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 ?并说明理由。19 此次债权人会议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如何通过?并说明理由。20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21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

15、案进行追加分配? 并说明理由。22 对某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并说明理由。22 2013 年,玉泉机械加工部与赛罕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玉泉加工部按照图纸为赛罕公司生产 UV 线设备机加工零件 100 件,价款 30000 元。2014年 3 月 1 日玉泉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赛罕公司。加工部到赛罕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如意设备公司在与赛罕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 30000 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另查明,赛罕木

16、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如意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意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赛罕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赛罕公司与如意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问题:23 玉泉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赛罕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如意公司为赛罕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如意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玉泉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24 如意公司认为,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如意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17、24 2012 年 4 月,甲股份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当年,每股收益 0,4 元,以后逐年下降。2014 年 8 月。该公司中期报告表明,中期净利润7797,76 万元,是去年同期的 473 倍。2015 年 1 月,该公司在某家证券报上刊登的 2014 年年度报告中称,2014 年实现利润 5,7 亿余元每股收益 0,715 元,净利润 3,75 亿余元,是去年净利润的 1005 倍,分配预案每 10 股转送 8,9 股。同年 2 月 24 日,该股票成交量创了 4996,7 万股纪录,换手率 28,成交金额达17,93 亿元。与此同时,各种不利传闻在场内外流传,对此,该公司

18、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其董事长李某也通过新闻媒体向外传递公司业绩高速增长毋庸置疑等信息。负责年报审计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开表示财务报表是真实准确的。据调查,该公司的几大股东在 2014 年中期报告披露之前低价大量购进股票,抢在 2015 年 3 月之前高价抛售,大量获利,而该公司所称其实现的 5,7 亿元利润中,虚假利润 5 亿多元。根据案例回答下列问题:25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的不法交易行为有几种?本案中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26 本案中哪些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模拟试卷 2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知识模块】 公司法1 【正确答案】 新天地公司起诉英华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并

19、赔偿违约金,英华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支付租金并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无法定的抗辩理由。因为新天地公司主张权利时,英华公司已经成立且已经实际使用了以张三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房屋。即英华公司已经实际享有了合同权利,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新天地公司有权直接向其主张合同权利。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 条之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模块】 公司法2 【正确答案】 金桥工商银行拒绝承兑的理由合

20、法。依据票据法第 56 条第 2款规定,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作为金融机构付款人,银行有权利以账户金额不足为由拒绝承兑。在发起人的出资未能有效出资到公司的情形下,英华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手段之一:可以要求李四补足出资,并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的责任;可以依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在李四无法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取消李四的股东资格;有权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17 条之规定,催告李四限期缴纳,若李四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李四的股东资格。【知识模块】 公司法3 【正确答案】 法院的驳回是有依据的,符合法律

21、规定。因为: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在对外关系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而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在赵六出资时,公司尚处于设立过程中。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至公司成立时才成为法人财产,而题中公司尚在设立阶段,赵六的出资额不属于法人财产。法院依赵六债权人的申请,执行了该笔投资款,也就是说被执行人赵六长期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把个人财产投入公司,规避强制执行,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投资款的行为并无不当。当然,在公司成立后,司法机关不可以无条件地直接划扣股

22、东的投资款。赵六投入注册资金成立公司,在公司未成立之前,赵六的出资被法院强制执行,该笔注册资金不能到位,其责任应由赵六承担。【知识模块】 公司法4 【正确答案】 王五的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的情形,依据公司法第30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故应由王五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李鹏飞、张三、李四、赵六、郑七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法5 【正确答案】 张三的抗辩不能,成立。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投资协议在没有被修改、变更、解除以及与公司章程的内容

23、相悖的情形下,其效力并不自然终止或必然被公司章程所取代,只是在具体的司法诉讼中,两者有着不同的证明和适用对象。不存在以两者之中哪一个为准的问题。题中,股东投资协议第 9 条的内容,即有权取消股东出资资格的协议内容,未被载入英华公司之后制定的章程中,但该条款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与英华公司之后制定的章程内容相冲突,故依法对各缔约的投资股东仍然具有规范和约束的效力。因此,英华公司的上述决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张三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知识模块】 公司法6 【正确答案】 李四之妻华小文能够依法继承李四的股东资格。依据为公司法第 75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2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继承并无其他规定。王五、赵六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 1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 71 条第 3 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对此并无规定,股东之间也无其他约定。【知识模块】 公司法7 【正确答案】 英派斯公司与李鹏飞之间存在隐名投资协议,李鹏飞为名义股东,英派斯公司为实际股东。英派斯公司欲直接向英华公司行使股东权利,须经过英华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请求英华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

25、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从而行使股东权利。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 第 24 条第 3 款规定。【知识模块】 公司法8 【正确答案】 邢文武受让李鹏飞名下的股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邢文武已成为英华公司股东。英派斯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和法律规定请求名义股东李鹏飞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之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26、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知识模块】 公司法9 【正确答案】 该主张合法有理。债权人远舰公司有权要求英华公司的各位股东在其认缴但未足额出资的本患范围内。在远舰公司债权范围内向远舰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13 条第 2 款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识模块】 公司法10 【正确答案】 邢文武作为股权受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 54 条的规定,以受到李鹏飞欺诈为由请求撤销

27、股权转让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 58 条的规定,要求李鹏飞返还所得股权价款,并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要求李鹏飞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若需提起诉讼,诉前则要针对包括股权在内的李鹏飞的个人财产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要求保全。【知识模块】 公司法【知识模块】 公司法11 【正确答案】 王亮、董珠的非货币出资应当依法评估作价,且王亮从其出资的汽车转移所有权并且实际移交给公司时起具有股东资格:董珠的专利技术从其权利实际转移并移交给公司时起具有股东资格:马武不可以以劳务出资;若该企业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则出资方式没有问题。【知识模块】 公司法12 【正确答案】 不可以。确定王亮是否已履行出资

28、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 2012 年 6 月初之价值,作为确定张三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9 条、第 16 条。公司法解释(三 )第 15 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知识模块】 公司法13 【正确答案】 董珠、马武无权请求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公司增资决议的形成并不违反公司法第 22 条关于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情形,华胜公司等股东的表决

29、权比例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要求。【知识模块】 公司法14 【正确答案】 依据公司法第 173 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知识模块】 公司法15 【正确答案】 不能。马武与姚谦、董珠之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姚谦、董珠的签字系由王亮伪造,且马武在主观上不可能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知识模块】 公司法16 【正确答案】 刻意。马武自己原持有的

30、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张聪。至于张聪所受让的姚谦、董珠的股权,虽然无效,但马武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张聪为善意,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27 条的原理,张聪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知识模块】 公司法17 【正确答案】 王亮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董事会决议无效。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股东会会议的法定职权。王亮也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监事会怠于履行职权,王亮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知识模块】 公司法【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8 【正确答案】 A、B 二人在债权人

31、会议的此次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 59 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由于A、B 二人的债权均有破产企业财产作担保,因此其对本次债权人会议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19 【正确答案】 由于 A 和 B 不享有表决权,通过此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决议应该经过 5 人以上(过、半数)通过,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在 350 万元以上(12 以上)。根据 企业破产法第 64 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

32、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 12以上。【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0 【正确答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的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15 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因此,该破产企业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依法通过后。直接交给管理人执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1 【正确答案】 该厂放弃的 120 万元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放弃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

33、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22 【正确答案】 对该市产业部无偿调拨价值 80 万元的金属切割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 123 条规定,自破产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方式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这里虽然是在破产终结之日起 2 年内发现的,但该行为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以前发生的,因此是不能追回的。【知识模块】 企业破产法【知识模块】 票据法23 【正确答案】 玉泉公司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符合票据法原理。根据上述案情

34、分析和法律依据可知,玉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加工任务,即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应当依法获得报酬 30000 元,后来在追讨报酬的过程中,如意公司自愿开具票据的行为应为主动代偿行为。虽然如意公司与玉泉公司之间并无基础法律关系,但是如意公司开具受票人为玉泉公司的票据的行为在双方之间建立了票据法律关系,在票据有效的前提下,依据票据的无因性规则。该出票行为即在如意公司和玉泉公司之间建立了票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知识模块】 票据法24 【正确答案】 如意公司主张,如意与玉泉并无业务关系,加工费应由赛罕公司支付,如意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如意不承担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票据无因性的规

35、定。理由如下:依据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现玉泉持有如意公司合法开具的票据,即有权依据票面文义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至于如意公司内部的情形如何,与有效成立的票据和票据法律关系并无关联。【知识模块】 票据法【知识模块】 证券法25 【正确答案】 证券法规定的不法交易行为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行为。本案中属于利用虚假信息误导或影响证券交易行为,属证券欺诈行为。【知识模块】 证券法26 【正确答案】 该公司及其几大股东、某会计师事务所、该公司董事长应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法第 69 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识模块】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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