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类试卷]债权同步练习试卷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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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同步练习试卷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简述要约失效的概念及原因。2 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3 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点。4 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5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6 简述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7 简述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8 简述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9 简述债的概念与特征。10 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11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及构成条件。12 简答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13 简述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14 简述违约定金的概念及效力。15 简述法定抵销的概念及条件。16 简述提存的概念与提存的法定原因。二、论述题17 论述不安抗

2、辩权。18 论述承租人的主要义务。19 论述债权人的撤销权。20 论述债权让与的效力。三、案例分析题21 甲在家具商场看中了一套家具,但当时所带的钱不够,因此只向商场支付了价款的 10作为定金,并签订了买卖合同。几天后,甲将货款全部付清。甲的新房还有 10 天才能办理交、验房手续,因此与商场约定 20 天后送货。就在应送货之日的前一晚,该商场发生火灾,致甲所购买的家具被烧毁。问:(1)该买卖合同中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为什么?(2)该家具的灭失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22 某甲是一位养牛专业户,一日某甲的一头奶牛生了重病,医治数日未有好转。某甲害怕该牛的病有传染性,一旦传染给其他的牛,

3、损失将会很惨重,因此某甲便将该牛抛弃在野外。某乙回家途经此地时,发现了该病牛。某乙将该牛拉回自家中,经过精心喂养和医治,此牛病愈且成为了一头高产奶牛。事后,某甲听说此事,要求某乙将牛还给他,他愿如数支付某乙喂养该牛期间的合理费用,某乙回应,给出什么样的条件也坚决不返还该牛。问:(1)某甲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2)某乙的态度是否合法? 为什么?23 甲、乙、丙于 2007 年 8 月 10 日签订一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 200万元,还款期为 2008 年 1 月 9 日;丙为保证人,如果乙到期不能还款,由丙对借款本金 200 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甲、乙、丙分别在合同上签字。乙因

4、经营出现问题,恐不能按期还款,便找到甲,商议延期还款之事宜。几经协商,甲、乙双方于 2007 年 11 月 18 日达成一致,甲同意乙将还款期限延至 2008 年 4 月 9 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8 年 4 月 9 日,延期还款期限已届满,但乙未能还款。此后,甲多次找到乙要求其尽快还款,均未果。2008 年 10 月 14 日,甲找到丙,要求丙承担其保证责任,偿还 200 万元本金及其利息。问:(1)丙对甲、乙达成的延期协议未置可否,丙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2)如果甲没有同意乙延期还款,那么,甲要求丙偿还本金 200 万元及其利息是否合法要求? 为什么?(3)如果甲没

5、有同意乙延期还款,偿还期刚好届满时,甲便起诉丙,但只要求丙偿还本金 200 万元,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债权同步练习试卷 13 答案与解析一、简答题1 【正确答案】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其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其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其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其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知识模块】 债权2 【正确答案】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其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6、其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知识模块】 债权3 【正确答案】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如下特点:其一,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其二,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其三,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特点;其四,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知识模块】 债权4 【正确答案】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二,须当事人双

7、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其三,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出履行债务;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知识模块】 债权5 【正确答案】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四,须先履行一方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知识模块】 债权6 【正确答案】 法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有以下几种:(1)因不可抗力致

8、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债权7 【正确答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就是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

9、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知识模块】 债权8 【正确答案】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2)承揽合同的定作物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完成工作具有独立性;(4)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知识模块】 债权9 【正确答案】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2)债的客体是给付。(3)债的内容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4)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知识模块

10、】 债权10 【正确答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一般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有以下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3)管理人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知识模块】 债权11 【正确答案】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一般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以下四个要件:(1)须一方获得利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须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知识模块】 债权12 【正确答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

11、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须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知识模块】 债权13 【正确答案】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保证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也不存在;其二,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其三

12、,保证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其四,担保随主债消灭而消灭。(2)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3) 保证具有补充性。【知识模块】 债权14 【正确答案】 违约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主债履行后,定金作为从债即告消灭,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其二,定金具有证约的效力。其三,定金具有担保的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知识模块】 债权15 【正确答案】 法定抵销,是指在具备法律

13、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销。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二,须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第三,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第四,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知识模块】 债权16 【正确答案】 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其债务的制度。提存的法定原因包括:其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其二,债权人下落不明;其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知识模块】 债权二、论述题17 【正确答案】 (1)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14、及意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后履行一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暂时中止自己债务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意义在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权,避免因自己先履行而对方无能力履行而受到损害。(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如下:其一,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其三,须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先履行一方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害及其之前的实

15、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效力不安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是中止履行其债务,但同时应承担通知义务和举证责任。先履行一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所以,不安抗辩权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产生抗辩权的原因

16、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可见,不安抗辩权也为一时的抗辩权、延期的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知识模块】 债权18 【正确答案】 其一,按照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

17、偿损失。其二,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三,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支付期限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 1 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 1 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 1 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四,不得擅自转租。 转租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

18、两种情况。取得了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合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非法转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五,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知识模块】 债权19 【正确答案】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及其债权实现的财产处分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因债务人所

19、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场合,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其一,须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其二,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于债权成立后所为;其三,须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受益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而有所不同。对于无偿行为,不以债务人与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对于有偿行为,则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2)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及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

20、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超过此期间的,撤销权消灭;自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其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无效。其二,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或利益,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其三,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或利益,但就收取的财产或利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将其财产纳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中去,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

21、般担保。【知识模块】 债权20 【正确答案】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1)债权让与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第一,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如果债权全部让与的,则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 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而成为新的债权人。但是,如果债权是部分让与的,则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让与人并不退出债的关系,而是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第二,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随之移转

22、。第三,让与人应将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于受让人,并告之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即债权转移给受让人的结果与债务人的关系。债权让与合同生效后,因转让合同不具有公示性,债务人对让与的事实可能并不知情,所以债权让与合同对债务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权让与合同对其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些法律效力表现在:第一,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再向让与人(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抗辩权的援引。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

23、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受让人。第三,可以主张抵销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知识模块】 债权三、案例分析题21 【正确答案】 (1)未发生转移。理由:我国合同法第 133 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一般情形下,交付标的物时所有权即发生转移。但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特别规定或者特别约定。本案中,既没有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又不涉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该家具的所有权依法应

24、于货物送到甲处并交付给甲时转移。(2)由商场承担。理由:我国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是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的约定,又不涉及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情形。因此,在该家具尚未交付甲之前的这段时间内发生的家具的毁损、灭失等风险,依法应由商场承担。【知识模块】 债权22 【正确答案】 (1)不合理。理由:因为该牛是某甲主动抛弃的,而非丢失的。如果是丢失或走失的,那么,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本案中

25、,该牛是由某甲抛弃的,因此某甲丧失了对该牛的所有权,某甲与某乙之间没有形成债的关系,某甲自然也不能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某乙返还该牛。(2)合法。理由:因为某甲抛弃该牛的行为使其对该牛的所有权消灭,拾得该牛的行为是先占而取得,某乙对该牛拥有所有权,所以某乙有权拒绝返还该牛。【知识模块】 债权23 【正确答案】 (1)丙对原合同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延期履行的协议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担保法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 30 条第 2 款的规定更为具体,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

26、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本案中,对于延期履行的协议没有经过丙的同意,也没有丙的书面保证承诺,因此对于延期履行,丙不承担保证责任。丙的保证责任和期限仅限于原合同。(2)不合法。理由:首先,依据担保法第 21 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担保范围的,从其约定。本案中,保证人丙在合同中只承诺对本金 200 万元的保证负责任,因此利息的保证责任,丙不予承担。其次,丙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限。对此,担保法第 25 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

27、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在2008 年 7 月 9 日届满。而甲是在 2008 年 10 月 14 日向丙主张权利的,由于甲是在该 6 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才向丙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因此丙因保证期限届满而免除对本金 200 万元的保证责任。所以,在甲乙之间没有延期履行这一情节的情况下,甲要求丙偿还 200 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也是不合法的。(3)不会得到支持。理由:因为丙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本案中,即使没有延期履行的情节,即使是原债务履行期限刚刚届满,甲也不能直接向丙主张保证责任,因为丙作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法院对债务人乙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使债权人甲的债权得到实现时,保证人丙才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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