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升本类试卷]债权练习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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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练习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无因管理的事务( ) 。A应具有经济内容B应不具有经济内容C可具有经济内容,也可不具有经济内容D以上都不对2 无需当事人事先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为( )。A保证B抵押C质押D留置3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A由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B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C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D该债权受双重担保4 债的下列担保方式中,属于信用担保方式的是( )。A定金B抵押C保证D留置5 定金不具有的作用是( )。A证明合同生效B预先给付C担保债的履行D证明合同成立6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

2、 )。A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10%B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C少于合同标的额的 10%D少于合同标的额的 20%7 可以担任保证人的是( )。A国家机关B学校C医院D私营企业8 有关保证的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担保物权时,在该担保物权的限度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B主债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C不管保证人承担的是履行责任还是赔偿责任,保证人都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D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因此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9 下列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的表述中,错误的表述为( )。A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

3、合同的意思表示B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C要约必须内容具体,而且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D商业广告均属于要约邀请10 不属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是(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顺序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11 要约不失效的情形为( )。A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没有向要约人做出承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12 有关格式条款的错误表述为( )。A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B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的,无效C格式条款在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都应无效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3 关于承诺的正确表述为( )。A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B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失效的以外,为有效C承诺可以撤销,撤销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D承诺不得撤回,但可以撤销14 假设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各自所负的债务B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C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履

5、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D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但必须向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二、论述题15 试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16 简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及区别的意义。17 简论债的担保的特征。18 试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9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的规则。三、案例分析题20 张某与李某以 4:6 的出资比例合伙购买一辆汽车跑运输,二人约定轮流开车,一周轮一次。一日张某开车跑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送修理厂大修,修理费共计 6000 元。张某支付修理费 6000 元后,向李某索要其应当支付的 3

6、600元,李某以车不是自己撞坏的为由,拒绝支付修理费的 60%。无奈张某诉至法院。请问:李某应否支付修理费的 60%?理由是什么?21 农民张某要出卖自有的两头黄牛。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每斤 2 元 2 角的价格进行计算;除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 7 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 70 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价值 30 元,共获款 2100 元。张某得知后,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的 2100 元,被肉联厂拒绝。请问:牛黄的法律性质如何?牛黄应当归谁所有?2100 元牛黄款应归属于谁

7、?为什么?22 1997 年 3 月,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 6 万,双方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担任甲公司的还款保证人,还款时间是 1999 年 12 月。1997 年 8 月,甲公司因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又向丙公司借款 4 万,并约定还款期限与第一次相同。对于第二次借款,甲、丙公司均未告知乙公司。1999 年 12 月,借款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所欠 10 万元借款。于是丙公司请求乙公司代为偿还 10 万元欠款,乙公司拒绝。请问:本案如何处理? 为什么 ?23 甲建筑公司因建楼急需水泥,遂同时向 A、B、 C 三家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500 型号的水泥 100 吨,

8、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收到甲公司函电后,先后向甲回复了函电,在回函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价格。A 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甲公司送去了 50 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甲公司之前,甲得知 B 水泥厂的水泥质量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 B 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 100 吨500 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发出函电的第二天,B 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第三天,A 水泥厂的 50 吨水泥送到,甲告诉 A 厂,其已决定购买 B 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 A 厂送来的水泥。 A 厂以甲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问:本案

9、如何处理? 理由是什么 ?24 1995 年,唐林向高某借款 3000 元做生意,不料生意赔本,唐林无力偿还,为此高某多次催要。1996 年的一天,唐林将高某领到其堂兄唐森家,请求唐森帮助还债,并将自己价值 1000 元的收录机带到唐森处作抵押。唐森当即替唐林偿还了3000 元欠款,并对唐林说:我替你还的这 3000 元,就算送给你了,同时让唐林将收录机带回。唐林则再三表示,你替我还了债,还不收收录机,我已感激不尽,说什么这钱我以后也要还你。1997 年唐林陆续还了唐森 1200 元,唐森均收下。1998年,唐林、唐森两家因继承祖产发生争执,关系不睦。唐森要求唐林偿还剩余1800 元的欠款。唐

10、林则表示,唐森已声明过这钱不用还了,此款系赠与,因而拒绝偿还。双方涉诉。请问:唐林与唐森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唐林应否偿还 1800 元给唐森?债权练习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债权2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债权3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债权4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债权5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6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7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债权8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9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债权10 【正确答案】 B【知识模块】 债权11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11、】 债权12 【正确答案】 C【知识模块】 债权13 【正确答案】 A【知识模块】 债权14 【正确答案】 D【知识模块】 债权二、论述题15 【正确答案】 一方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

12、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他方受有损失他方受有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要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失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获得利益

13、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可见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对于取得的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利或财产也无合法根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有合法根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既包括利益取得时没有根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根据,之后该根据消灭。如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知识模块】 债权16 【正确答案】 这是依多数人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的。(1)按份之债,是指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多数人之债

14、。其中,各债权人享有的份额债权,称按份债权;各债务人负担的份额债务,称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各债权人只能就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或接受债务人的给付,而无权接受超出其债权份额的给付;当其所享有的债权份额受清偿时,该部分债权即归消灭,对其他债权人的按份债权不发生效力。同理,各债务人仅就自己昕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清偿,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负清偿义务;当其所负债务份额清偿完毕时,该部分债务即归消灭,对其他债务人的按份债务不发生效力。可见,按份之债中,就一个债权人或一个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连带之债,是指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为全部债务的履行,各债务

15、人均负有为全部履行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全部履行而归于消灭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权人为连带债权人,他们所享的债权为连带债权;具有连带关系的数个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他们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在连带之债中,一债权人有权代受其他债权人应得份额的债权,但事后应将超出其份额的部分还给其他债权人;一债务人有义务代负其他债务人应担份额的债务,但事后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有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的权利,即求偿权。因连带债务有担保作用,对债权人颇为有利,而连带债权求偿易受阻,对债权人颇为不利,故实践中,连带债务多有,而连带债权少见。连带债务在强化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因此,民法

16、通则第 87 条规定,发生连带债务,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否则,多数人之债以按份债务处理。实践中,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责任的情况毕竟不多,因此,连带债务的发生多来自法律的强行规定。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连带债务的情形有下列几种:个人合伙债务;法人联营债务;连带责任保证;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此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

17、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知识模块】 债权17 【正确答案】 (1)债的担保的概念债的担保,即对已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设定财产负担的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财产即作为责任财产而成为债的一般担保。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即可请求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而害及债权,法律特设了债的保全制度,即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然而,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难免因交易失败、经营不善或不可抗力等而遭遇不测,如此情况一旦发生,债权人的债权必难实现

18、。况且债权具有平等性,无论成立先后均平等地受债务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担保。就某一项债的关系而言,其成立时债务人的财产虽足以提供充分的担保,但债务人可能负担新的债务,这必然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担保力降低,甚至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结果极可能导致债权全部或部分落空。鉴于此,为确保债权的充分实现,法律于一般担保之外,又设立特别担保制度,从而使债权获得双重保障。(2)债的担保的特征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存在。担保或为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或为与担保同时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而设。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

19、者外,担保之债的效力受主债效力的制约。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债的担保,除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担保之外,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的方式自愿设立的。担保的设立与否、担保的形式、担保的范围、担保的期限等,法律通常不强加干涉,悉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而定。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债的担保系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设。无论何种担保,当事人设立的目的皆是明确的,即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3)债的担保的作用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可以有效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充分实现。依担保原理,当债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债权人即可从担保财产中获得清偿。实践中,债的担保主要适用于合

20、同之债,它对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意义。【知识模块】 债权18 【正确答案】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体现。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抗辩权并不消灭债权本身,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所负债务。可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这类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及不安抗辩权三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

21、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66 条,其适用条件如下: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应关系。只有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有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适当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2)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为履行债务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能够拒绝对方履行请求

22、的权利。也称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7 条,其适用条件如下: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的可能。(3)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因财产状况恶化而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下,于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拒绝先为履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 68 条、第 69 条,其适用条件如下: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23、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后履行债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知识模块】 债权19 【正确答案】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依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通常情况下,交付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虽然标的物已经交付,但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所有权保留的买卖。标的物交付的时间,通常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确定。法律或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时,一般以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推定为交付时间: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标的物

24、运到预定地点,由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出卖人代办托运或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理完法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是指买卖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风险的归属。也就是标的物因当事人主观原因之外的客观现象而毁损灭失时,损失由哪一方负担。(1)一般规则。即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负担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负担风险。根据合同法第 142 条的规定,标的物风险负担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为准,标的物交付前,

25、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交付后,风险由买受人负担。(2)特别规则。即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合同法第 142 条在规定一般规则的同时,用但书规定了例外,即“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除了当事人可以特别约定风险负担问题外,合同法专门规定了一些特别规则,主要是:买受人迟延的,由其负担风险。合同法第 143 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交付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风险一般在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负担。合同法第 144 条做了规定。买受人违反约定不收取标的

26、物的,由其负担风险。合同法第 146 条做了规定。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拒绝的,由出卖人负担风险。合同法第 148 条做了规定。【知识模块】 债权三、案例分析题20 【正确答案】 李某应当支付修理费的 60%。因为李某与张某是合伙人,而修理费属于合伙债务,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合伙债务属连带债务。为此合伙人张某在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另一合伙人李某追偿其应负担的债务份额。【知识模块】 债权21 【正确答案】 本案中,牛黄属于牛的孳息,应归牛的主人所有,即应当归张某所有。肉联厂出售牛黄得款 2100 元,构成不当得利,故应将 2100 元返还给张某。【知识模块】 债权22 【正确答案】 乙公

27、司作为甲公司的第一笔借款的保证人仅负有代为偿还 6 万元欠款的义务,且偿还之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对于甲公司 10 万欠款中的另外 4 万,乙公司无代为偿还的义务。因为保证人对于保证合同成立后未经其同意又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知识模块】 债权23 【正确答案】 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首先须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要判定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认定甲向 A 所发函电在性质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从本案情况看,甲向 A 发出的函电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A 厂送货行为是一种要约行为,对此,甲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因此,本案中,甲公司拒收 A 水泥厂的水泥,不构成违约。后果应由 A 厂自负。【知识模块】 债权24 【正确答案】 唐林与唐森之间为借款合同关系,唐林应当向唐森偿还 1800 元借款。本案中,赠与是不成立的。赠与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唐林的陆续还款行为说明其并没有接受唐森的赠与,故二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知识模块】 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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