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CCGF 211.10-2008 皂 类 2008-7-22 发布 2008-10-1 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CCGF 211.10-2008 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皂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 及针对特殊 情况的监督 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皂类产品包括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2 211
2、 211.10 分类名称 日用消费品 日用化工品 皂类 2.2 产品种类 皂类根据其洗涤作用及洗涤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洗衣皂、香皂、透明皂、复合洗衣皂等。 3 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该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皂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 500 且1000 500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QB/T2485香皂 QB/T1913透明皂 QB/T2486洗衣皂 QB/T2487复合洗衣皂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
3、 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和要求 1CCGF 211.10-2008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每个企业抽取应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 产品按批抽样,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组成一批。产品保质期须能满足抽样、检验工作的时间需要。 皂类产品抽样时,按下表根据抽样基数(大包装袋)随机抽取 240 个大包装袋,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使总量不少于 5.4 条的规定。 批量,箱 15 1625 2690 91150 151500 500 样本量,箱 2 3 5 8 13 20 5.3 抽样基数 抽
4、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5.4 抽样数量 序号 规格(净含量)g 抽样领域 抽样数量(块) 其中留样数 (块)生产企业 30 20 1 15g 流通领域 20 10 生产企业 50 30 2 15g 流通领域 40 20 5.5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在包装上的所有可能的开口处贴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贮存时注意防晒、防雨淋、防潮。 5.6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皂类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
5、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1.1 香皂产品检验项目 2CCGF 211.10-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1 包装外观 QB/T2485-2000 4.2.1 推荐性 QB/T2485-2000 5.2.1 2 皂体外观 QB/T2485-2000 4.2.2 推荐性 QB/T2485-2000 5.2.1 3 气味 QB/T2485-2000 4.2.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2.2 4 干皂含量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
6、485-2000 5.3 5 干皂或总有效物含量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4 6 水分和挥发物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9 7 游离苛性碱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5 8 总游离碱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6 9 乙醇不溶物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7 10 氯化物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7、5.10 11 水不溶物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QB/T2485-2000 5.8 12 总游离碱、乙醇不溶物、氯化物之和 QB/T2485-2000 4.3 推荐性 13 小包装标识 QB/T2485-2000 7.1.2 推荐性 QB/T2485-2000 7.1.2 6.1.2 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 包装外观 QB/T2486-2000 4.1.1 推荐性 QB/T2486-2000 5.1.1 2 皂体外观 QB/T2486-2000 4.1.2 推荐性 QB/T
8、2486-2000 5.1.1 3 气味 QB/T2486-2000 4.1.3 推荐性 QB/T2486-2000 5.1.2 4 干皂含量 QB/T2486-2000 4.2 推荐性 QB/T2486-2000 5.2.1 3CCGF 211.10-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5 氯化物含量 QB/T2486-2000 4.2 推荐性 QB/T2486-2000 5.2.2 6 游离苛性碱含量 QB/T2486-2000 4.2 推荐性 QB/T2486-2000 5.2.3 7 乙醇不溶物 QB/T2486
9、-2000 4.2 推荐性 QB/T2486-2000 5.2.4 8 发泡力 QB/T2486-2000 4.2 推荐性 QB/T2486-2000 5.2.5 9 小包装标识 QB/T2486-2000 6.3.2 推荐性 QB/T2486-2000 6.3.2 6.1.3 透明皂产品检验项目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 包装外观 QB/T1913-2004 4.2.1 推荐性 QB/T1913-2004 5.3.1 2 皂体外观 QB/T1913-2004 4.2.2 推荐性 QB/T1913-2004 5.3.
10、1 3 气味 QB/T1913-2004 4.2.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3.2 4 干钠皂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4 5 总有效物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4 6 水分和挥发物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5 7 氯化物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7 8 游离苛性碱含量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6 9 透明度 QB/T1
1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8 10 发泡力 QB/T1913-2004 4.3 推荐性 QB/T1913-2004 5.9 11 小包装标识 QB/T1913-2004 6.3.2 推荐性 QB/T1913-2004 6.3.2 6.1.4 复合洗衣皂产品检验项目 4CCGF 211.10-2008 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强制性/推荐性 检测方法 A类 B类 C类 1 包装外观 QB/T2487-2000 3.3.1 推荐性 QB/T2487-2000 4.1 2 皂体外观 QB/T2487-2000 3.3.2 推荐性
12、 QB/T2487-2000 4.1 3 气味 QB/T2487-2000 3.3.3 推荐性 QB/T2487-2000 4.1 4 总有效物 QB/T2487-2000 3.4 推荐性 QB/T2487-2000 4.2 5 抗硬水度 QB/T2487-2000 3.4 推荐性 QB/T2487-2000 4.3 6 游离苛性碱 QB/T2487-2000 3.4 推荐性 QB/T2487-2000 4.4 7 水分及挥发物 QB/T2487-2000 3.4 推荐性 QB/T2487-2000 4.5 8 发泡力 QB/T2487-2000 3.4 推荐性 QB/T2487-2000 4
13、.6 9 小包装标识 QB/T2487-2000 6.1.2 推荐性 QB/T2487-2000 6.1.2 注:A 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 类重要质量项目,C 类一般质量项目。 6.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查项目 “小包装标识”项目为产品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其余为实物质量检验项目。 6.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3.1 若样品出现封样状态破坏或样品异常损坏的情况,影响检验结果,则停止对该样品的检验。 6.3.2 若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缺少相关重要检验项目,且无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 判定原则 7.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 品的实物质 量
14、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 ,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7.2 标签判定原则 经检验,样品的标签质量检查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如其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见本规范第 4 条) ,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轻微不合格。 7.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 5CCGF 211.10-2008 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
15、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无 A 类项目不合格但存在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C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轻微不合格。 8 异议处理复检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 、检验后缺陷特征样品、与不合 格质量数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申请复检者认可的,做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8.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8.3 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情况下,不进行复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