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7-2007 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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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07年04月15日发布2007年04月15日实施CNAS-RC07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Rules for the Accreditation of Certification Bodies withForeign Critical Location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C07:20072007年04月15日发布2007年04月15日实施第1页共4页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1.目的和范围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IAF/

2、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2.1 GB/T 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2.2 GB/T 2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3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4 CNAS-RC02认证机

3、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2.5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2.6 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 27000,GB/T 27011和CNAS-RC01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3.1境外关键场所认证机构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物理场所:(1)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2)在该场所进行的活动,或从该场所进行控制的活动,决定或证实了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有效性。这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员的初次资格评定、培训和持续监控,审核人员记录的持续监控;申请评审,审核人员的指派,最终报告的复核;根据

4、对审核报告的最终复核做出认证决定。认证机构的物理场所是否是境外关键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如分包、授权等)无关。注:认证机构的总部和CNAS-RC05所定义的“关键场所”,如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CNAS-RC07:20072007年04月15日发布2007年04月15日实施第2页共4页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也是境外关键场所。3.2当地认可机构境外关键场所所处经济体内的IAF/PAC MLA签约认可机构。4.总则4.1所有境外关键场所均应接受CNAS的现场评审,包括CNAS直接对境外关键场所实施现场评审,或通过适当的安排(如与当

5、地认可机构的协议)来确认认证机构能够依靠境外关键场所的工作来实施经认可的认证。CNAS的评审方案及初次认可评审覆盖所有境外关键场所。除评审境外关键场所外,CNAS还就认证机构总部对境外关键场所活动的管理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4.2当境外关键场所是分场所时,CNAS在监督评审和复评中,依据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对其进行抽样。境外关键场所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的频次,通常应等于同等规模单一场所认证机构的现场监督评审和复评的频次。4.3如果CNAS没有收到关于境外关键场所的有正当理由的投诉,对境外关键场所现场监督评审的频次可视下列因素酌减:(1)较少的工作量;(2)根据获取的工作状况证

6、明信息,有理由相信认证机构对境外关键场所运作的管理控制;(3)在正式协议的保障下,能够获取其他MLA认可机构关于境外关键场所活动的评审结果。5.认可程序5.1初次认可申请5.1.1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时,应提供CNAS-RC01:2006的5.1.2要求的文件和材料,并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所有境外关键场所的名称、地址、组成、活动及其与认证机构的关系。5.1.2 CNAS在收到认可申请后,确定是否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关键场所。如有当地认可机构可以覆盖境外关键场所,CNAS以书面形式询问认证机构是否已就境外关键场所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并向认证机构(1)建议由当地认可机构对境外关键场所实施认可可能

7、更为经济;(2)指出MLA证实当地认可与CNAS认可等效。5.1.3认证机构接到5.1.2所述书面信息后,应向CNAS做出书面答复,包括确认是否就境外关键场所选择CNAS认可。如果认证机构的总部是境外关键场所,则认证机构在申请CNAS认可时,应申请CNAS对其总部进行评审和认可,否则CNAS将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如果认证机构的某境外关键场所是认证机构的分场所,而认证机构未就该境外关键场所选择CNAS认可,则CNAS认可范围将不包括该境外关键场所。5.2评审CNAS-RC07:20072007年04月15日发布2007年04月15日实施第3页共4页5.2.1认证机构就境外关键场所选择CNAS认可时

8、,CNAS依据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和本规则对境外关键场所实施评审。5.2.1.1认证机构未就境外关键场所获得当地认可,且未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1)告知当地认可机构CNAS拟实施相关认可活动,并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就有关情况向当地认可机构做出解释;(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两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CNAS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包给当地认可机构;(3)在认证机构同意且有可能时,考虑在合理时间内将对境外关键场所的认可转移给当地认可机构。5.2.1.2认证机构已就境外关键场

9、获得或申请当地认可时,CNAS(1)在获得认证机构书面同意后,在认可活动中与当地认可机构共享相关信息;(2)在评审中,视具体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a)邀请当地认可机构人员作为CNAS评审组成员参加评审;b)与当地认可机构进行联合评审;c)将评审的适当部分分保给当地认可机构;d)认证机构接受的其它方式。(3)适宜时,充分考虑当地认可机构的评审结果;5.2.1.3 CNAS与当地认可机构合作时,将事先征得认证机构同意。5.2.2 CNAS对参加CNAS评审组的当地认可机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管理和监控,并赋予其评审组成员的通常职责,以使其在评审组中充分发挥作用。除通常职责外

10、,CNAB还将针对评审中受到当地问题和情况影响的那些方面,赋予当地认可机构人员特别职责,如对投诉和利益冲突问题进行调查等。6.认可决定和认可证书6.1 CNAS在确定包括境外关键场所在内的认证机构整体符合CNAS认可规范要求,并验证了认证机构对所有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后,做出认可决定。6.2 CNAS在评价认可评审中发现的与境外关键场所有关的问题时,将从当地以及认证机构活动覆盖的全部地域两个角度来评价(见下注),以使认证机构对有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CNAS在就境外关键场所做出决定时,将充分考虑当地市场是否实际将该境外关键场所视为在当地运作的认证机构。注:例如,对某认证机构在全球范围内的认证活动进行

11、监督时,在一个国家发现的公正性问题,相对于该机构活动的整体规模而言可能是轻微的,但从该国角度来看则可能是严重的。6.3境外关键场所如为认证机构总部,其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证书正文中予以描述;如为分场所,其名称和地址等信息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予以说明。CNAS-RC07:20072007年04月15日发布2007年04月15日实施第4页共4页7.新设境外关键场所的认可7.1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确保在获得CNAS认可后新设立的境外关键场所将符合CNAS认可要求。CNAS在初次认可评审中对该程序进行评审和确认。7.2认证机构获得CNAS认可后,可依据7.1所述程序设立新的境外关键场所。CNA

12、S依据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新设境外关键场所予以认可。8. CNAS与其他MLA签约认可机构的沟通CNAS将与其他IAF/PAC MLA签约认可机构就境外关键场所的有关情况(如投诉处理、暂停或撤销的通报、认可范围变更等)进行良好的沟通。9.认可后的情况通报获准认可后的认证机构应按照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就其认可后的变化情况通知CNAS。未能按要求通报的,CNAS根据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采取相应措施。10.附则10.1本规则经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CNAS主任批准后实施。10.2本规则的修订和废止需履行相同的程序。10.3本规则由CNAS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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