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1227-2002 Method of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fire door of buildings《建筑用防火门耐火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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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建築用防火門耐火試驗法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13.220.50 11227 A322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4 年 4 月 23 日 91 年 12 月 9 日(共 7 頁) Method of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fire door of building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防火門之耐火試驗方法。 備考:本標準中 內之單位係公制,其數值為近似值。 2. 試體 2.1 試體應為與實物同樣製作完整之防火門組(門扇、門樘、五金及其他配件之組

2、合),如有防火性能較差之部分,應包含該認為防火弱點之部分。 2.2 試驗面之尺度應與實物相同。但實物尺度在 300300cm(寬高)以上時,得以300300cm 作為試驗面。厚度應與實物相同。 2.3 試體須置於通風良好之室內,經過大約如表 1 所示之乾燥期間。但以人工方法乾燥達到上述之乾燥狀態,或以適當試驗方法確定已達氣乾狀態時,得縮短其乾燥期間。但金屬、玻璃等製品則無需乾燥。 表 1 防火門試體及固定框架乾燥時間 試體周圍壁體類別 乾燥時間(月) 依混凝土、水泥砂漿粉刷等濕式工法施工者 2 依矽酸鈣板舖設等乾式工法施工者 1 2.4 試體於試驗前及進行中須呈自然閉鎖狀態,不得使用暗門、插銷

3、、點銲等影響關閉條件。 2.5 試體周圍壁體須具有比防火門組預定加熱時間略長之防火時效性能,且門組應以實際正常方式穩固安裝在壁體中。 3. 加熱爐 3.1 加熱爐須能使第 4 節所示之加熱溫度與時間變化大致均勻達及整個試驗面者。 3.2 加熱爐之熱源應為使用天然瓦斯、液化瓦斯、重油或其他適當燃料之火焰,其產生熱氣應能直接充分均勻達到試體上。 3.3 安裝試體之框架,應具有耐熱性之構造,並能將試體保持在規定位置者。 3.4 試體應置於垂直位置並可於單面加熱。 4. 加熱等級 耐火加熱溫度,應如表 2 及圖 1 之標準曲線所示,其加熱等級依加熱時間分為 30分鐘、 1 小時及 2 小時,分別稱為

4、30 分鐘加熱、 1 小時加熱及 2 小時加熱。 2 CNS 11227 , A 3223 表 2 標準加熱溫度 加熱時間 ( min) 1 3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加熱溫度() 100 330 540 705 760 795 820 840 860 880 895 905 加熱時間 ( min) 55 60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110 120 加熱溫度() 915 925 935 945 955 965 975 980 985 990 1000 1010加熱時間 ( min)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5、190 200 210 220 230 240 加熱溫度() 1015 1025 1030 1040 1045 1050 1060 1065 1070 1080 1085 1095圖 1 耐火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圖 5. 加熱試驗 5.1 試驗面以外之部分,應以能隔斷火焰之耐火磚或其他材料覆蓋,又該等材料之間若有空隙致加熱達到試驗面以外時,須以耐火材填塞,並經過適當處理後方可進行加熱。 5.2 試體加熱側之爐內氣壓應採取爐內上方氣壓大於大氣壓之加熱方法;亦即在距離試體門板(片)最下緣上方高度 50cm 處維持零壓力(平衡點),並在以上高度維持正壓時,以每公尺高度壓力差 88.5Pa0.80.8

6、5kgf/m2評估爐內氣壓狀況,但若防火門試體高度達 2.5m 時,其頂端壓力不得大於 16Pa1.6kgf/m2。爐內氣壓之測定應使用“ T”型測壓管(如圖 2 所示)及氣壓計(壓力差範圍為2530Pa2.53kgf/m2,精度為 1Pa0.1 kgf/m2),測定點位置應不少於 3 個,分別設置於加熱爐體或防火門試體周圍壁體之上、中、下適當位置,放置在該位置之測壓管應呈水平方向,且不得受到火焰及排氣之直接影響。 各測定點至少以其中 1 個供監控之用,其測定壓力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5 分鐘,且壓力條件在試驗進行最初 5 分鐘保持在 5Pa0.5 kgf/m2,在試驗 10 分鐘後須保持在 3P

7、a0.3 kgf/m2範圍之內。 3 CNS 11227 , A 3223 圖 2 爐內氣壓測定管 5.3 加熱試驗中測定爐內加熱溫度所用之熱電偶應以 CNS5534熱電偶 規定具有0.75 級以上性能及直徑 35mm 耐熱不銹鋼鞘管中,又該鞘管應置於內徑約 1cm及前端開放之石英耐熱鐵材或陶瓷絕緣管中( porcelain insulating tube),其前端熱接點須突出 25mm 以上,試驗時其外露熱接點分別設置於距離試體加熱面前方約 10cm 之位置,如圖 3 所示。測定爐內加熱溫度熱電偶之熱接點應如圖 4所示,於有效加熱面均勻設置 9 個以上。 圖 3 4 CNS 11227 ,

8、A 3223 鉸鏈門鎖 圖 4 5.4 爐內加熱溫度須依第 5.3 節規定之熱電偶測得,所示之溫度依第 4 節所規定之標準曲線(表 2 及圖 1)進行。 5.5 加熱試驗中之加熱溫度測定,開始加熱 30 分鐘以內須每隔 2 分鐘測定一次, 30分鐘以後須每隔 5 分鐘以內測定一次,至於爐內平均溫度標準曲線之許可差,其加熱時間溫度面積在加熱時間 1 小時範圍內為 10%,在 2 小時範圍內為 7.5%,超過 2 小時為 5%以內,但在許可差以上之高溫而符合第 5.8 節之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5.6 在防火門非加熱表面,須在如圖 5 所示之位置上,以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所規定

9、之韌煉銅( C1100P)製成之厚度 0.2mm,面積約 4cm2之銅片,與長寬尺度 55cm,厚 度 36mm之不燃性無機纖維板緊密接著在非加熱表面上 (銅片表面須無接著劑),然後測定該銅片之溫度。銅片之溫度須以 CNS5534 所規定具有 0.75 級以上性能及直徑 0.65mm 之 CA 或 CC 熱電偶線銀銲在銅片上測定,但 B 種防火門可省略本項測定。 圖 5 防火門非加熱表面溫度測點位置 單位: cm 試驗爐加熱有效平面 爐內溫度測定熱電偶熱接點 l14 l14 l14 l14 l24 l24 l24 l24 l1l25 CNS 11227 , A 3223 直徑 13mm 耐熱鋼

10、管 直徑 8mm 雙孔陶瓷管 直徑 1.0mm 熱電偶線 直徑 12mm,厚 0.5mm 銅片5.7 在認為防火門弱點部分或非加熱表面發生變色、焦黑、裂隙、孔穴等認為溫度較高部分,得使用移動式熱電偶( roving thermocouple)接觸測定非加熱表面溫度,移動式熱電偶之測定接點須以 CNS 5534 所規定具有 0.75 級以上性能及直徑 1.0mm 之 CA 熱電偶線銀焊在 CNS 11073 所規定韌煉銅( C1100P)製成之厚度 0.5mm,直徑 12mm 銅片,該熱電偶線應放入直徑 8mm 雙孔陶瓷絕緣管,外部再以直徑 13mm 耐熱鐵管保護,如圖 6 所示。 圖 6 5.

11、8 依據加熱試驗結果,若防火門試體符合下列 (1)至 (5)項條件時即可視為符合 A種防火門規定,若僅符合下列 (1)至 (4)項條件時即可視為符合 B 種防火門規定。 (1) 未產生防火上認為有害之變形、破壞、脫落、剝離等變化者。 (2) 未產生通達試體非加熱面之火焰及有害於防火之裂隙、孔穴。 備考: 1. 自裂隙、孔穴、門縫所目視之火焰須露出試體非加熱面,且持續時間超過 10 秒者,始視為通達非加熱面火焰。 2. 由試體非加熱面可清楚目視爐內燃燒器及試體自身燃燒火焰之裂隙、孔穴者,或以移動式熱電偶測得裂隙、孔穴周圍距離 5cm 內之溫度達 300者,視為有害於防火之裂隙、孔穴。 (3) 加

12、熱試體中周邊任何一邊垂直於門面方向之變形量,未超過門扇厚度之二分之一。 (4) 加熱試驗中試體非加熱面未產生燃燒火焰。 備考:試體非加熱面側之油灰、鑲嵌材、襯墊材及塗料等所產生之燃燒火焰未超過 10 秒者得視為符合本項規定。 (5) 加熱試驗中試體最高非加熱面溫度未超過 260。 6. 衝擊試驗 6.1 衝擊試驗應使用第 5 節所規定加熱試驗終了後 30 分鐘以內之試體,在試體加熱面施予第 6.2 節所規定之衝擊。 6.2 衝擊之進行應如圖 7 所示,由試體加熱面之正上方以繩索吊掛質量 10kg,直徑20cm 之球狀砂袋,對準衝擊位置以垂直距離 50cm 之高度自由落下。 6 CNS 1122

13、7 , A 3223 圖 7 6.3 試體之衝擊位置,應於構造上認為較差之處選擇 3 個,各進行衝擊試體一次。 6.4 衝擊試體結果,試體未破壞,未產生貫穿裂縫,或未產生超過門厚之錯開者視為合格。 7. 噴水試驗:應使用第 5 節所規定加熱試驗終了後 10 分鐘以內之試驗,於距離 6m 處用口徑 28.6mm、管口壓力 0.21N/mm22.1kgf/cm2之水柱,向試體加熱面之中央部位再擴至全區噴水 60 秒(水柱移動時應緩慢並有方向性),結果以未達背面之開孔或嚴重裂隙者為合格。 8. 室溫遮煙試驗 8.1 使用第 2 節所規定之試體,依第 5 節規定之試驗方法經 30 分鐘(耐火 30 分

14、鐘之防火門為 15 分鐘)以上加熱後立即依第 8.2 節所規定之試驗裝置,測定試體兩面空氣壓力差為 9.8Pa1kgf/m2、 19.6Pa2kgf/m2及 29.4Pa3 kgf/m2時之通氣量。 8.2 試驗裝置如圖 8 所示,由壓力箱、送風機、壓力調整機、氣密箱及壓力計所構成,並能對試體全部面上施加均勻分布之空氣壓力。 7 CNS 11227 , A 3223 圖 8 室溫遮煙試驗裝置(水平斷面圖) 單位: cm 8.3 遮煙試驗結果,以試體在壓力差 19.6Pa2 kgf/m2時之單位面積( m2)、單位時間( min)通氣量換算成標準狀態(空氣溫度 20, 1 氣壓)之通氣量,作為遮

15、煙試驗試體之通氣量,以有效數字 2 位表示之。其任一測定值應在0.2m3/min.m2以下,且各壓力差之測定值與於其他壓力差之測定值之間,不得有顯著之變化(變化範圍在平均值之 5%以內)。 9. 判定及報告 9.1 第 5 節之加熱試驗、第 6 節之衝擊試驗及第 7 節之噴水試驗,採用相同型式且完整之兩防火門組,一組採正面,另一組採反面,分別進行第 5 節、第 6 節及第 7 節之試驗各乙次,其結果均應符合規定。 備考: 1. 衝擊試驗與噴水試驗擇一即可。 2. 室溫遮煙試驗得視實際需要進行。 9.2 試驗結果之報告書上,須記載構造種類之名稱,使用材料之詳細資料(包含比重、含水率及其他性能),試體之形狀、尺度、加熱時間、熱源、平均加熱溫度、爐內壓力測點位置、非加熱表面溫度測定位置及溫度值,以及其對應之時間,防火上重要之觀察事項,衝擊試驗或噴水試驗後試體之狀況,遮煙試驗(若有本試驗)於各壓力差時之通氣量,結果之判定及其理由,燃料消耗量,試驗日期,試驗機關名稱及負責試驗人員姓名。 引用標準: CNS 5534 熱電偶 CNS 11073 銅及銅合金板、捲片 修訂日期:第一次修訂: 82 年 7 月 15 日 第二次修訂: 86 年 3 月 10 日 第三次修訂: 86 年 10 月 21 日 第四次修訂: 90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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