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

上传人:brainfellow396 文档编号:1269144 上传时间:2019-09-07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323.0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民族学知识点梳理.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民族学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民法的本质 一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 民法的特征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从主体方面看,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

3、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 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 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

4、神处理民事纠纷。 七、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的政策,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运用各种法律为人们的活动确立一定的标准,人们按照这样的标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

5、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类关系的权利性质不同。财产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人格权和身份权一般不能转让给其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非财产关系性质的责任。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

6、,如果给权利人造成 了物质利益损害,也可对加害人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这主要是损害赔偿。但这种责任性质并不是保护人身法律关系的主要方法。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 (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根据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方式,财产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也是上述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在财产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物权是

7、一种绝对法律关系,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物权的关系都是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属于相对法律关系。 民法中建立了物权法和债权法这两大财产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又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不同点又可分为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责任关系。 第 二 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作为民法中的人有两个基本要点: 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民法中的人只是有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可能性,

8、他只有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相对而言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并非总是只有一人,也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有单一主体和多数主体之分。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特定主体和不特定主体之分 。只有义务主体才有特定或不特定之分,任何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具体而言他包括三个方面的可能性。 1、权利人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

9、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和民事权利相对应,他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 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体现了主体行为的必要性,而民事权利体现的是主体行为的可能性。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三个基

10、本条件:民事法律规范、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事实。其中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条件,而民事法律事实 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出现时产生如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事件又称为自然事实,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活动。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

11、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合法行为根据有无意思表示又可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类。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节 公民的概念和本质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 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二、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

12、点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统一性。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3、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时,胎儿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得遗产,但出生时是死体的除外。 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的死亡方式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两种。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 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第三节 公民的

13、民事行为能力 一、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包括民事主体因实施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 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 11 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

14、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 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 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

15、度,本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只有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需要宣告) 1、精神病人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当事人是否患精神病可以通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无条件鉴定的可以参照当地群众公认。 3、民事诉讼中如果有必要应当按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先对当事人 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作出判决。 4、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

16、念和作用 民法的监护是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督和保护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1、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真正实现。2、监护制度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得到弥补。 3、有利于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1、设定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单位、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社会民政部门。监护能力与“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和与

17、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有关 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才有资格作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近亲属在民法上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的尊重和机关依次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人民法院。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1、 设定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的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有监护能力并且本人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同意的。 2、指定监护人。必须是近亲属。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

18、委会、村委会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撤消原指定,应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四、监护的撤消 1、自然撤消 2、诉讼撤消。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消原来设定的监护人。撤消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当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19、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条件:公民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超过 2 年期限。从公民音信消失次日起计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起算。 程序: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程序宣告失踪包括清查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进行判决。如被宣告为失踪人,应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理人。 2、宣告失踪的后果 财产被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 从失踪人的财

20、产中支付。 3、失踪宣告的撤消 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撤消对其失踪宣告。 二、宣告死亡 条件公民离开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事实状态超过法定期间 1、一般情况下满 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 2 年,因战争,自战争结束之日满 4 年。 程序:同宣告失踪但公告期为 1 年。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与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关系: 失踪不是死亡的必经 程序。如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宣告失踪,如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同意

21、宣告失踪,有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宣告死亡。 三、宣告死亡的结果 与自然死亡同样的结果。 四、死亡宣告的撤消 撤消的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行为有效。 2、配偶未再婚的应该自行恢复。已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自行恢复,应办理复婚手续。 3、子女被他人收养,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有权要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应给予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

22、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特征:个体工商户是个体经济的一种法律形式,在法律核准的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对外以户的名 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特征: 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 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4、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

23、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承担的财产责任。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 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

24、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节 个人合伙 一、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特征: 1、由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所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二、合伙协议 民法通则第 31 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意见第 50 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又未经工

25、商行政部 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三、入伙和退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非合伙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意见第 50 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组织从而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具体规定: 1、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允许,但因其退伙给其 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

26、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3、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入伙时的原物在退伙时应予以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清退,退还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四、合伙财产 合伙财产由两 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从性质上说这两部分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

27、。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五、合伙的经营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也不排除按照多数合伙人或多数份额原则来确定。如果能够证明债务是由合伙负责人超越合伙的经营决策所引起的,则须由合伙负责人个人承担。 六、合伙债 务的清偿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资料 > 考研笔记

copyright@ 2008-2019 麦多课文库(www.mydoc123.com)网站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苏ICP备17064731号-1